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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互动家园广告有限公司与科学普及出版社、《家用电脑与游戏》杂志社广告代理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西民初字第5059号

原告北京市互动家园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天成科技大厦B座X层X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北京市互动家园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子川,北京市互动家园广告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科学普及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科学普及出版社副社长。

委托代理人于丹,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臧云,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家用电脑与游戏》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恩济庄X号院X号楼X层F’室。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家用电脑与游戏》杂志社常务副社长。

委托代理人于丹,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臧云,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互动家园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与被告科学普及出版社(以下简称出版社)、《家用电脑与游戏》杂志社(以下简称杂志社)广告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子川,杂志社的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出版社、杂志社的委托代理人于丹、臧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告公司诉称:

杂志社前身系《家用电脑与游戏》编辑部(以下简称编辑部),编辑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出版社系编辑部、杂志社的上级单位。

2000年12月20日、2001年12月20日、2002年12月30日,编辑部与广告公司为合作创收分三次签订期刊广告代理协议,前两次双方合作顺利。2002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的期刊广告独家总代理协议有效期到2005年12月31日止,但出版社与杂志社于2003年6月30日擅自撕毁代理协议,无理终止广告公司的代理行为,并非法截收与广告公司有广告合同的客户本应交付广告公司的广告费款项,其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广告公司的合法财产权利。根据双方最后一份代理协议的规定,其剥夺我方广告代理权,直接招揽广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编辑部在签订最后一份代理协议时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故双方的纠纷应由出版社、杂志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故我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于2002年12月30日签订的期刊广告独家总代理协议;2.出版社、杂志社赔偿我公司违约金x元;3.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出版社与杂志社共同辩称:

广告公司所依据的2002年12月30日期刊广告总代理协议,我出版社从未派人与广告公司签订过,双方也从未实际履行过。该合同既是无效合同,也是虚假合同。

孙百英系前述合同的组织人与策划人。孙百英之前曾为《家用电脑与游戏》杂志社的副主编,后因违纪行为被科学普及出版社处分,其与科学普及出版社存在纠纷,在主观上具有作出损害科学普及出版社利益的可能性;编辑部的公章于2003年期间处于失控状态,为孙百英占有;孙百英曾于2003年3月至2003年6月期间为广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前述协议的内容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在未经认可的情况下,该协议产生的任何后果均应当由孙百英与广告公司承担。理由为:(1)双方曾于2001年12月20日签订过一份期刊广告代理协议,该协议的有效期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在该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况下,不可能重复签订一份内容基本相同的合同;(2)根据双方2001年协议显示,如果双方合作愉快,则广告公司应在20%的幅度范围内增加广告费,但2002年协议却无故将20万元广告费降至18万元,明显不符合双方原来的真实意愿;(3)根据对方提供的2002年协议显示,双方在2002年12月30日之前,已经不存在未履行的义务,但广告公司提供的发票显示,同年12月31日,广告公司给付了科学普及出版社X万元广告费,该费用明显不是2003年1月份,可见2002年协议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显然没有经过双方的确认;(4)根据以前双方签订合同的习惯,盖章之处均有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而2002年协议却没有,明显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惯例。

因此,我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通过案件的审理,并结合当事人的相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一、2000年12月20日,广告公司与编辑部签订期刊广告代理协议。该协议约定:广告公司为甲方,编辑部为乙方;乙方委托甲方独家代理《家用电脑与游戏》杂志的广告承办事宜,范围包括月刊、增刊和配套光盘;乙方提供稳定的印刷版面和数据空间,供甲方安排广告之用;甲方独立开展经营活动,按期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广告发布费用;甲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以下内容,1、依据法规,对广告内容客户资格负有初审责任,并按规定建立客户档案;2、根据乙方提供的印刷规范,对广告片负有技术初审责任;3、所代理的广告业务,不附加客户的其他硬性要求;4、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提供广告软片或稿件;5、保证按期向乙方划拨广告发布费用:(1)在约定的资源内,平均每月向乙方支付12万元,(2)超过约定资源的有效广告,按版面报价的40%-60%支付费用,(3)在以下业务的拓展方面,可以依次适当降低支付的费用,包括新客户的开拓,新资源拓展,新门类企业的开拓,知名企业的开拓;6、在与乙方选题一致的情况下,乙方的客户享有被优先报道的优惠条件;7、不为与乙方有竞争关系的媒体代理广告业务;可以使用《家用电脑与游戏》杂志广告部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但乙方不负责开具证明;乙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以下内容:1、每期杂志提供给甲方不少于24个编排位置确定、用80克轻涂纸印刷的彩色版面和12个胶版纸印刷的黑白版;2、配套光盘中,乙方提供剩余数据空间的80%,作为广告资源;3、当年合同完成顺利,乙方另外赠送部分资源已示奖励;4、拥有广告的终审权,对含有政治问题、不良文化倾向、法规和本协议禁止内容的广告,有权撤销,且对由此发生的甲方经济损失不负赔偿责任;5、负有技术审查的最终责任,保证印刷质量和期刊按时出版;6、提前通知甲方有关杂志的开本、页码、出版日期、发行数量等变更内容;7、在出据广告主管单位督察业务的通知时,对甲方建立的客户档案有权查阅、复印,但负有保密责任,且不作为处理纠纷的依据;8、有义务将刊物的发行数量、范围、渠道告知甲方,甲方同时负有保密义务;9、在协议有效期内,保证不与其他广告公司建立类似代理关系;10、为甲方提供办公便利,费用自理;甲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划转发布费,乙方将终止本协议,并追索欠费;如果因延误出版日期、发生印刷事故,导致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负有先期赔偿责任;如乙方提供的版面少于约定数量,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索损失;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停止发布广告;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发布费用……

二、2001年12月20日,广告公司与编辑部签订期刊广告代理协议。该协议约定:广告公司为甲方,编辑部为乙方;乙方委托甲方独家代理《家用电脑与游戏》杂志的广告承办事宜,包括月刊、增刊和光盘;乙方提供稳定的印刷版面和数据空间,供甲方安排广告之用;甲方独立开展经营活动,按期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广告发布费用;甲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以下内容,1、依据法规,对广告内容、客户资格负有初审责任,并按规定建立客户档案;2、根据乙方提供的印刷规范,对广告片负有技术初审责任;3、所代理的广告业务,不附加客户的其他硬性要求;4、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提供广告软片或稿件;5、保证按期向乙方划拨广告发布费用:(1)在约定的资源内,平均每月向乙方支付20万元,(2)根据乙方的办刊质量对经营的贡献,甲方每年将另按上条规定额度的适当比例(20%以内)增加支付广告发布费用,(3)对特殊阶段的特定情形,双方临时拟定相应条款;6、在与乙方选题一致的情况下,乙方的客户享有被优先报道的优惠条件;7、不为与乙方有竞争关系的媒体代理广告业务;8、可以使用《家用电脑与游戏》杂志广告部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但乙方不负责开具证明;乙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以下内容:1、每期提供给24-36个编排位置确定、用80克轻涂纸印刷的彩色版面;2、配套光盘中,乙方提供剩余数据空间的80%,作为广告资源;3、当年合同完成顺利,乙方另外赠送部分资源已示奖励;4、拥有广告的终审权,对含有政治问题、不良文化倾向、法规和本协议禁止内容的广告,有权撤销,且对由此发生的甲方经济损失不负赔偿责任;5、负有技术审查的最终责任,保证印刷质量和期刊按时出版;6、提前通知甲方有关杂志的开本、页码、出版日期、发行数量等变更内容;7、在出据行业主管单位检查的通知时,对甲方建立的客户档案有权查阅、复印,但负有保密责任,且不作为处理纠纷的依据;8、应将刊物的发行数量、范围、渠道告知甲方,甲方同时负有保密义务;9、在协议有效期内,保证不与其他广告公司建立类似代理关系;10、为甲方提供办公便利,费用自理;甲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划转发布费,乙方将终止本协议,并追索欠费;如果因延误出版、发生印刷事故导致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负有先期赔偿责任;如乙方提供的版面少于约定数量,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索损失;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截止日为2003年12月31日……

三、2002年12月30日,广告公司与编辑部签订期刊广告代理协议。该协议约定:编辑部为甲方,广告公司为乙方;双方于2001年12月签订了“广告代理协议”,双方对以往的合作关系表示满意,双方确认:本协议签订前,双方各自的义务均得到履行,相互不存在应付未付、应收未收的帐款,不存在合作的遗留问题;为使合作关系得到巩固、业务得到发展,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期刊广告经营的独家总代理事宜,根据《合同法》,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于2002年12月30日在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签订本协议;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期刊”广告经营的独家总代理人,乙方愿意接受并承担此项委托;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的广告经营的代理权限于:(1)“期刊”及其赠刊的全部页面广告;(2)以电子版发行或销售“期刊”的全部广告;甲方的责任包括以下内容,甲方保证在协议有效期内,“期刊”业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履行正式登记注册手续,维持“期刊”中国标准刊号、期刊出版许可证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性;甲方应在协议有效期内,维持“期刊”内容的连续性和办刊宗旨,如引进国内外版权、对外签订版权协议,或其他可能对“期刊”办刊宗旨和刊面设计、“期刊”主要内容做出重大变更的合作、合资等事项,应事先知会乙方;甲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确保“期刊”各项权益的合法与稳定;甲方保证乙方所征集的广告按期全部刊出;甲方不再开展期刊广告经营活动;甲方不再委托除乙方以外的任何个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期刊广告的代理人、代表人,开展期刊广告经营代理活动;甲方应当在协议有效期内按期及时出版期刊;甲方应保证乙方在期刊上享有广告独家代理的署名权;甲方依据《广告法》及有关规定,对广告内容负有审查责任;乙方责任包括以下内容:乙方保证其持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广告经营许可证》保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开展广告代理业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期刊广告总代理权事务转委托,但乙方与其他广告代理公司就期刊广告签订以佣金形式支付代理费的广告代理协议则不在此限;乙方负责广告招揽、广告策划、广告设计制作等广告经营的全部费用;乙方保证将广告版面费按期足额支付甲方;广告版面费,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广告版面费18万元,合计每年度广告版面费216万元;本广告版面费额度中已经包括用于广告印刷制作的成本(甲方每期提供期刊的四个封面和30-45个标准版面,用于乙方的广告代理经营。在此版面数量的范围内,甲方不要求一方另外支付印刷成本);乙方每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的广告版面费18万元;应甲方要求,乙方也可在当月30日前,以向甲方制定印刷厂支付印刷费的形式支付上述广告版面费。乙方所支付的的这种印刷费,将等额冲减乙方应缴甲方的广告版面费的额度;委托代理期限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止;本协议逐年顺延,如在本协议期满前3个月时,双方均未书面表示终止的意思,本协议将自动延续一年;非因乙方原因,造成“期刊”被禁止出版发行、停刊或被取消、撤销广告经营许可,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负有赔偿乙方的责任,其赔偿额度为:乙方广告报价标准×34个版面×0.3×本协议有效期内剩余月份数量;甲方在期刊上刊登非经乙方代理的广告内容时,甲方负有对乙方的赔偿责任,赔偿额为:违约版面数量×乙方同等版面广告费报价,且乙方不承担违约广告的印刷成本,也不支付当月广告版面费;甲方直接承揽广告、剥夺乙方的署名权、与其他广告经营人签订代理协议或与之实际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的赔偿,其赔偿额度为:乙方广告报价标准×34个版面×0.3×本协议有效期剩余月份数量;乙方除上述8.1和8.3条款以外原因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的赔偿,其额度为:本协议规定甲方每月应收广告版面费×0.3×本协议有效期剩余月份数,同时,乙方应将客户资料全部移交甲方;乙方未按第五条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广告版面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所欠广告版面费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一方违反本协议或不履行本协议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所遭受的直接和可预期经济损失,本条内容各款涉及的乙方广告报价采用违约行为发生时执行的标准……

四、2002年12月25日,时任出版社社长助理的董素民签收的文件接收记录中签收的文件包括:新协议草案(第一稿)框架说明、广告独家代理协议……

五、2003年6月16日,出版社作出《关于孙百英同志所犯错误情况及免职通报》,决定免去其常务副主编的职务,停止其编辑出版工作……

六、2003年6月,《家用电脑与游戏》杂志扉页载明的广告代理为广告公司;2003年7月,《家用电脑与游戏》杂志扉页载明的广告总监为刘淑慧。

七、2003年6月24日,科学普及出版社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刊登遗失声明。声明载明以下内容:我单位不慎将《家用电脑与游戏》杂志的期刊登记证(京期出证第X号,1999年4月15日颁发)及《家用电脑与游戏》编辑部公章、财务章、广告合同章、广告经营许可证遗失,特此声明作废。

2003年7月2日,科学普及出版社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刊登遗失声明(补充)。声明载明以下内容:我单位不慎将家用电脑与游戏杂志的期刊登记证(京期出证字第X号,2000年8月29日颁发)及家用电脑与游戏编辑部公章、家用电脑与游戏编辑部财务章、家用电脑与游戏广告经营许可证遗失,特此声明作废。

八、2004年,出版社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孙百英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孙百英返还财务帐册、编辑部财务专用章、宋某某名章、纳税代码章(国税、地税)、资产抵押金x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因孙百英未到庭参加诉讼,于2004年8月缺席作出判决,支持了出版社的诉讼请求。

九、2004年4月15日,杂志社经审批,核发了事业法人代码证书,成立为独立事业法人单位,其举办单位为科学普及出版社。

十、2005年6月30日,广告公司按照出版社的注册地址向编辑部发函要求返还费用、赔偿损失。

十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杂志社与出版社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北京民生物证司法鉴定所对2002年12月30日期刊广告代理协议上编辑部签章的时间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07年7月6日向本院回函称:鉴定技术条件尚未成熟,无法对送检的材料进行检验鉴定。

此后,基于杂志社与出版社申请,本院再行委托北京市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2002年12月30日期刊广告代理协议上编辑部签章及广告公司签章时间进行了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08年5月16日作出了明确意见:“《家用电脑与游戏》编辑部的签章时间系2003年7月之后形成;无法确定北京市互动家园广告有限公司签章的形成时间。”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相关协议书、文件资料、裁判文书、工商登记文件、杂志扉页、鉴定机构回函、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各方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涉案2000年12月20日与2001年12月20日广告公司与编辑部签订期刊广告代理协议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通过案件的审理,编辑部与广告公司之间签订的2002年12月30日期刊广告代理协议,是否为涉案当事人签订以及该协议的签订是否为涉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成为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就此,本院通过法庭的举、质证,并结合北京市明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认为编辑部与广告公司之间签订的2002年12月30日期刊广告代理协议是否为涉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广告公司所提交法庭的现有证据材料本院无法确认。

因此,广告公司向法庭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本院在本案中无法支持。

另,关于本案所涉鉴定费用及鉴定人员的出庭费用问题,在另案中一并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市互动家园广告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万四千七百四十二元,由原告北京市互动家园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张长缨

审判员魏志斌

人民陪审员朱德昌

二OO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慕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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