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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004)一中行初字第73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一中行初字第732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述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X路科委X号楼。

上述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X街X号。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临沂市河东区先行机械刀片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X乡X村。

负责人孙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党某某,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李某某、张某某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4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临沂市河东区先行机械刀片厂(简称先行机械刀片厂)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4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张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甲、刘某乙,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郭某某,第三人先行机械刀片厂的委托代理人党某某、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就先行机械刀片厂针对李某某、张某某拥有的名称为“一种刨刀”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其认为:

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刃口分为光滑面和粗糙面两个层面”的理解,应当结合本专利说明书(包括附图)中所述的内容来进行。通过阅读本专利的说明书可知,已有技术中的刨刀有全钢和钢铁复合型两种,钢铁复合型刨刀由于钢和铁从外观色泽上不易区分,使得消费者分不清刨刀类型,导致其可能误购,因而本专利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提供一种使消费者易于分辨的复合型刨刀。其解决方案为:刃口分为光滑面和粗糙面两个层面。因此,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看,应当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刃口分为光滑面和粗糙面两个层面”理解成“复合型刨刀的刃口分为能使消费者用肉眼易于分辨的光滑面和粗糙面两个层面”。

通过上述分析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可以认定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且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如下:复合刨刀属于现有技术,且刨刀都需打磨;材料硬度不同,打磨后光洁度也不同,这属于公知常识;采用常规打磨方法无法形成消费者易于分辩的光滑面和粗糙面。基于所述事实,本专利的“刃口分为光滑面和粗糙面两个层面”这一技术方案是如何实现的,是判断其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关键所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有下述描述:由于钢和铁的硬度不同,可以通过打磨刃口的方法,使刃口表面出现光滑度不同的层面。显然,“刃口分为光滑面和粗糙面两个层面”这一技术方案是利用了钢和铁材料硬度的不同,并通过打磨来作出的。由此产生的疑问是:同为复合刀,同样需要打磨,本专利如何实现已有技术所未能达到的效果,即利用钢和铁材料硬度的不同这一自然属性,通过何种打磨刃口方法来实现“复合型刨刀的刃口形成能使消费者用肉眼易于分辩的光滑面和粗糙面两个层面”这一技术方案。对此,在说明书中没有作任何说明,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借助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带来所述技术效果的所述技术方案,即无法制造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产品。在无效程序中,李某某、张某某对上述问题没有给出具体的解释,也没有说明用何种公知技术能实现所述效果。相反,李某某、张某某在2003年10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强调,常规打磨无法使刨刀出现两个层面,本专利采用了独特的打磨技术加工处理,使刨刀刃口显现出普通消费者易于区分的两个层面。可见李某某、张某某自认本专利是通过特殊的打磨方式来实现的,而非常规的打磨方式。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对本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李某某、张某某在口头审理中认为,“刃口分为光滑面和粗糙面两个层面”这一技术方案可根据常规技术来实现,但这与说明书中描述的已有技术状况以及在2003年10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观点相矛盾,因此,在李某某、张某某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借助于何种常规技术可以实现“刃口分为光滑面和粗糙面两个层面”这一技术方案的情况下,本专利说明书仍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故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无效。

李某某、张某某不服第X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一、第X号决定适用法律不当。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先行机械刀片厂增加了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有关的新的无效理由。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先行机械刀片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一个月以后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在本案中,由于先行机械刀片厂增加的这些理由对李某某、张某某来说比较突然,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没有阐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李某某、张某某的代理人没能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而导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因此,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应审理上述增加的无效理由,更不应该以这些新增加的理由宣告李某某、张某某所有的专利权无效。二、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全国高等林业院校试用教材《木材切削刀具学》的第285页的最后一段中,记载了“精磨是借手工用油石进行,开始磨后刀面时,将油石轻压在后刀面上……再轻轻油一下后刀面”,在该教材的第286页第一自然段还介绍了有关油石的常规知识。结合本领域的其它常识,如发明名称为“油石刃磨机”的x的说明书第1页第1自然段中所记载的“通常见到家庭、饭店等磨菜刀、镰刀、剪刀及各种刃具,都是在长条形油石磨块上往复研磨,工厂里木工磨刨刀,也多是沿用这种方式”,可以看出,采用油石打磨刃口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在先行机械刀片厂提交给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证据《金属磨削知识》的第46页“表面光洁度”一节,记载了“工件表面是由很多砂粒抓出来的,砂粒愈小,每颗砂粒抓的量少,抓的次数多,工件表面愈光”,由此可以得知砂粒愈小,打磨时间越长,工件表面愈光。根据该教导和上述公知常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采用油石通过略长时间的打磨,即常规的精磨方法,按照说明书记载的“通过打磨刃口的方法,使其表面出现光滑有度不同的层面”,从而实施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实用新型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已经充分的公开,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撤销,并维持本专利有效。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提交的书面答辩中除坚持其在第X号决定中阐述的理由外,针对李某某、张某某的起诉辩称:对于先行机械刀片厂在口头审理时增加的无效理由因不需要新的证据支持,故应当予以接受。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这一无效理由的审查符合《审查指南》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维持该决定。

第三人先行机械刀片厂述称:一、我厂在无效口头审理中提出的新无效理由不需要新的证据支持,不属于《审查指南》规定的不予考虑的范围。专利复审委员会采纳了所述的新理由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明确告知李某某、张某某可以在口头审理后补充答复,并给予了一个星期的时间,然而李某某、张某某的代理人明确表示不需要额外的时间来答复,并拒绝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给予的答辩机会。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在适用法律方面并无不当。二、关于本案事实。1、李某某、张某某在行政诉讼时提出的新证据不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决定的证据,不能被采纳。2、李某某、张某某称常规精磨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第三人对此表示怀疑,因李某某、张某某在先曾经陈述过完全相反的观点。同时,即使精磨能够使两个层面易于分辨,然而本专利仅仅描述了“通过打磨刃口的方法,使其表面出现光滑有度不同的层面”的内容,没有区分采用的是精磨还是粗磨,应被认为精磨和粗磨均属于本专利描述的打磨刃口的方法。而按照李某某、张某某在无效行政诉讼中的陈述,在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中由于采用粗磨,从而不能实现本专利的方案,这就表明本专利所描述的“打磨刃口的方法”包含了不能实现的方案,从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仍然无法通过本专利描述的“打磨刃口的方法”来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3、李某某、张某某的关于精磨的陈述没有记载在专利文件中,这种解释超出了专利文件的范围,不能被采用。专利的审查和授权以及无效和侵权诉讼均应以专利文件为准,不能超出专利文件的范围引入新的内容来解释。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X号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该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1年2月13日,李某某、张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一种刨刀”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02年5月22日被授权公告,专利权人为李某某、张某某,专利号为x.6。授权权利要求为:

“1、一种刨刃,由刀体(1)组成,刀体(1)上有刃口(2),其特征是:刃口(2)分为光滑面和粗糙面两个层面。”

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现有的刨刀,有全钢和钢、铁复合的两种。复合型的刨刀,使用寿命长,故障率低,由于钢和铁从外观色泽上不易区分,消费者在购买时,分不清刨刀的类型,只能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因此,往往出现购买错误的现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生产过程中,由于钢和铁的硬度不同,可以通过打磨刃口的方法,使其表面出现光滑度不同的层面,从而利于消费者购买、使用。

2003年9月2日,先行机械刀片厂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03年10月17日,李某某、张某某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其中载明:“打磨的方法有很多种,常规打磨无法使刨刀刃口出现两个层面。钢和铁两种复合材料虽然硬度不同,但是不经过物理的或化学的处理,是常人无法用肉眼区分的,更无法出现两个层面。而专利权人用自己独特的工艺技术加工处理,使刨刀刃口显现出普通消费者易于区分的两个层面。”

2004年3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先行机械刀片厂增加了新的无效理由: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三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口头审理记录表中载明了先行机械刀片厂增加无效请求的情况,并记载:“被请求人(即李某某、张某某)当庭表示对上述新理由不再提交书面答复。”李某某、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柱在该记录表上签字。

2004年5月1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某、张某某向本院提交:

1、全国高等林业院校试用教材《木材切削刀具学》相关页复印件,该教材于1992年12月第1版印刷。在该教材的第285页中载明:“刀面经砂轮磨削后留有细小刻痕和毛刺,刀尖也往往会出现卷刃,故还需进行精磨以增加刀刃的锐利度和光洁度。精磨是借手工用油石进行……”。2004年1月29日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公证处出具(2004)临罗证民字第X号,证明该教材上述相关页与原件一致。

2、x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申请日为1987年1月15日,该申请说明书载明:“通常见到家庭、饭店等磨菜刀、镰刀、剪刀及各种刃具,都是在长条形油石磨块上往复研磨,工厂里木工磨刨刀,也是沿用这种方式。”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李某某、张某某陈述,“刃口分为光滑面和粗糙面两个层面”这一技术方案可以通过用油石打磨刃口的常规打磨方法实现。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说明书,第X号决定,全国高等林业院校试用教材《木材切削刀具学》相关页复印件,x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李某某、张某某的意见陈述,口头审理记录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关于证据的采信。李某某、张某某提交的《木材切削刀具学》和x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在无效程序中没有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但由于这两份证据是其欲证明常规打磨的公知技术的证据,与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有直接关系,对于专利权人李某某、张某某而言,如不准许其提交该证据,则会使其丧失对专利权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结果进行救济的机会,故对这两份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鉴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先行机械刀片厂对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这两份证据予以采信。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根据上述规定,说明书应当载明再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结合本案而言,“刃口分为光滑面和粗糙面两个层面”这一技术方案如何实现是说明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也是判断本专利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事实依据。与该事实有关的问题有:

1、如何认识李某某、张某某在无效程序中所作的意见陈述与本专利说明书内容。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在说明如何实现“刃口分为光滑面和粗糙面两个层面”的技术方案时,李某某、张某某在无效程序中所作的意见陈述与本专利说明书内容存在矛盾。然而,在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时,应当以说明书的内容为准。由于在授权公告时本专利说明书的内容已经公开,故不能对其进行修改和超出原有范围的解释。因此,尽管李某某、张某某所作的意见陈述与本专利说明书内容存在矛盾,但由于其内容既没有记载在说明书中向公众公开,也不是对说明书中的自造词或是含义不清的内容的必要解释,且在本案庭审过程中李某某、张某某也否定了意见陈述的内容,故在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时,对该意见陈述的内容不应予以考虑,而只应以本专利说明书的内容为准。

2、本专利说明书是否记载了如何实现“刃口分为光滑面和粗糙面两个层面”这一技术方案的技术手段。

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可以通过打磨刃口的方法,使其表面出现光滑度不同的层面”的内容,即通过打磨刃口的方法使刃口分为光滑面和粗糙面两个层面。在说明书没有对打磨方法作出特殊说明的情况下,这种实现方式应当理解为采用常规打磨刃口的方法。由于在李某某、张某某提交的《木材切削刀具学》中记载了有关常规打磨刃口的方法,其中包括精磨。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了本专利说明书后,应当理解采用如精磨的常规方法打磨刃口就可以使刃口分为光滑面和粗糙面两个层面。因此,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实现“刃口分为光滑面和粗糙面两个层面”的技术手段。在此情况下,如果先行机械刀片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由其提交证据证明“采用如精磨的常规方法打磨刃口不能使刃口分为光滑面和粗糙面两个层面”。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就第x.X号“一种刨刀”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仪军

代理审判员赵明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云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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