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0)会民一初字第226号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28岁。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45岁。

委托代理人蔡仁刚,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丙,男,44岁。

委托代理人李建国,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丁,男,41岁。

被告杨某戊,男,57岁。

被告杨某己,男,38岁。

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受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同年7月13日,原告张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甲以自己考虑不成熟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0元,依法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何许清

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米汝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