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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杨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绰号“X”因盗窃行为于2006年9月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4月16日被刑满释放。因盗窃行为于2010年6月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本案于2010年6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因盗窃行为于2010年6月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本案于2010年6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杨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明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至同年5月上旬,被告人陈某、杨某及吴某(已被判刑)经预谋和分工,在本市豪享来等餐厅内,趁正在就餐的被害人不注意之机,采用由被告人杨某及吴某望风,被告人陈某动手窃得被害人放在座位上的包,并传给被告人杨某后逃逸的方法实施盗窃,嗣后,赃款由三人平分。具体分述如下:

2010年4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杨某及吴某窜至本市X路X号豪享来餐厅,趁被害人熊某与朋友用餐不注意之机,由被告人杨某及吴某望风,被告人陈某动手窃得被害人熊某放在旁边椅子上的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600余元以及银灰色多普达手机一部、2010年上海世博会门票一张、银行卡两张等物品的女式拎包后逃逸。

2010年5月1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杨某及吴某窜至本市X路X号华必和餐厅内,趁被害人万某与朋友用餐不注意之机,采用上述相同的方法,窃得被害人万某放在旁边椅子上的一只内有现现金人民币2200元及一些化妆品等物品的女式拎包后逃逸。

2010年5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杨某及吴某窜至本市X路X号真功夫餐厅内,趁被害人李某与朋友用餐不注意之机,采用上述相同的方法,窃得被害人李某放在旁边椅子上的一只内有两包香烟以及名片、钥匙等物品的电脑包后逃逸。

被告人陈某、杨某于2010年5月7日晚,因在本市X路再次实施盗窃而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在被收容劳动教养期间,被告人陈某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被害人熊某财物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被害人万某、李某财物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熊某、万某、李某某陈某,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照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9)闵刑初字第X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刑初字第X号、上海市X路运输法院(2008)沪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2010)沪劳委[审]字第X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杨某因犯盗窃罪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有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情节,在庭审中,公诉机关补充认定,被告人陈某系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根据两名被告人共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6日起至2011年4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6日起至2011年3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赃款、赃物应依法追缴后,发还各名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赋

书记员王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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