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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北京东方康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二中民初字第106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二中民初字第1062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某绣园BX室。

法定代表人路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某春,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康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饶某某,女,汉族,26岁,北京东方康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主管,住(略)。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男,汉族,37岁,北京格威特广告公司经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方康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1005元(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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