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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华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万网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3)海民初字第931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海民初字第9316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英家坟X号(盛德亚写字楼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万网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牟某某,男,北京万网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部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北京万网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专员,住(略)。

被告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公司)诉被告北京万网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网公司)、被告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计算机世界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华苑公司委托代理人来某、梁某,被告万网公司委托代理人牟某某、张某乙,被告计算机世界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华苑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专门经营摄影作品的企业,对《中华图片库》中的所有照片均拥有著作权。原告发现第一被告万网公司未经许可,在第二被告主办的《计算机世界》(2001年9月24日D30页、2001年10月8日D23页)上所作的“善待您的网站,选择专业的网站托管服务商”广告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编号CE1-011);在《计算机世界》(2001年11月12日D22页)上所作的“放心之选万网专业网站托管服务”广告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编号CF2-040);在《计算机世界》(2001年12月3日D36页)上所作的“加入万网分离我们五年专业网络服务经验”广告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编号CF2-043)。总计使用了三幅图片,共四次使用。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2、在《计算机世界》上刊登致歉声明;3、赔偿经济损失x元。

原告嘉华苑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中华图片库》盒装正版盘;2、《中华图片库》拍摄合同书;3、《计算机世界》;4、//www.x.com.cn/html/ccw/x.asp#b网页。

被告万网公司辩称,我公司于2001年8月与金凤凰公司签订协议,由该公司全面代理我公司的广告,涉案的广告也是由金凤凰公司设计、与计算机世界公司联系的。在与金凤凰公司签约时,我公司约定如使用图片,由我公司付费购买,金凤凰公司应保证其制作的广告不会侵犯他人的权益,因此我公司卷入这场诉讼是无辜的。经我公司与金凤凰公司联系,发现金凤凰公司已倒闭,不在原经营地点营业。本着负责的态度,我公司愿意承担责任,但原告的请求数额远远高过其自身价值,也超出了原告许可他人使用的价格,我公司不能同意。

被告万网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2001年8月与金凤凰公司签订的广告代理协议;2、购买的原告光盘和购买发票。

被告计算机世界公司辩称,我公司已尽到了审查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计算机世界公司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

一、2000年6月6日,嘉华苑公司(甲方)与案外人李卫(乙方)签订《中华图片库》图片拍摄合同书,约定:1、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拍摄图片,双方按商定方式付给乙方劳动费用;2、乙方按甲方指定的方式拍摄,并将拍摄胶片交甲方冲洗;3、甲方付给乙方费用后,乙方对图片不再拥有任何权益,图片的权益为甲方所有;4、甲方付给乙方的费用包括冲洗前的一切费用,甲方不再负担其他费用;5、乙方按甲方给定的计划曝光合理、焦点清晰、构图合理,甲方必须按商定计划标准付费(原告证据2可证明此事实)。

二、此后,《中华图片库》系列光盘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由嘉华苑公司制作经销。在光盘包装盒内,有嘉华苑公司的版权注册回函卡和版权声明,其中版权声明的主要内容为:“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您寄出的《中华图片库》系列光盘版权注册回函后,将寄给您正式书面授权书,并使您享有以下特殊权益:1、优先得到信息发布和技术资讯。2、优先得到光盘印刷品样本书。3、《中国图片库》系列光盘以后推出版将享受折扣优惠。4、您制作大幅印刷品或灯箱片时,可向本公司提出,本公司以优惠价格,为您提供需要的数字化文件。著作权声明内容为: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拥有本公司出品全部光盘的著作权并保留相关之全部权利;本公司授权购买者根据书面授权书的范围,在单一电脑环境下自己使用”、“如果图片应用于印刷并对外销售或赠送数量超过x份产品时,超过部分必须向本公司升级授权内容。如果图片应用于多媒体制作并对外销售或赠送数量超过x份产品时,超过部分也必须向本公司升级授权内容。否则将侵犯本公司著作权”(原告证据1可证明此事实)。

三、万网公司委托案外人金凤凰公司制作并代理发布,在由计算机世界公司主办的《计算机世界》2001年9月24日D30页、2001年10月8日D23页上所作的“善待您的网站,选择专业的网站托管服务商”广告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编号CE1-011);在《计算机世界》2001年11月12日D22页上所作的“放心之选万网专业网站托管服务”广告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编号CF2-040);在《计算机世界》2001年12月3日D36页上所作的“加入万网分享我们五年专业网络服务经验”广告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编号CF2-043)。总计使用了三幅图片,共四次使用(原告证据3和被告万网公司证据1可证明此事实)。

四、经询,案外人李卫明确表示《中华图片库》中的图片均为其依据与嘉华苑公司签订的拍摄合同所摄制,著作权依合同约定归嘉华苑公司所有(本院调查笔录可证明此事实)。

五、在案件审理期间,北京大学出版社致函本院,明确表示《中华图片库》中所有图片著作权由嘉华苑公司享有(北京大学出版社信函可证明此事实)。

以上事实,本院庭审笔录亦在案佐证。

原告证据4和被告万网公司证据2均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认证。

本院认为:第一,原告嘉华苑公司与案外人李卫订立合同,委托李卫拍摄《中华图片库》图片,该合同依法成立,应属有效,鉴于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图片的权益归嘉华苑公司所有,故本院认定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嘉华苑公司。第二,使用作品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针对《计算机世界》(2001年9月24日D30页、2001年10月8日D23页、2001年11月12日D22页、2001年12月3日D36页)的广告中出现的未经许可使用嘉华苑公司《中华图片库》中CE1-X号、CF2-X号、CF2-X号摄影作品的事实,万网公司作为广告主,计算机世界公司作为广告的发布者,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行为构成侵权,故二被告对此均应承担侵权责任,立即停止侵权,向原告公开致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二被告均辩称拒绝承担侵权责任,与事实不符,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信。第三,嘉华苑公司要求二被告以同样的篇幅在刊登侵权广告的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x元及其他相关费用证据不足,对此本院将依被告的侵权程度依法确定赔偿数额和致歉方式,不再全部支持嘉华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万网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停止使用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CE1-X号、CF2-X号、CF2-X号摄影作品;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北京万网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在《计算机世界》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开致歉、消除影响(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拒绝履行该项义务,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不履行该项义务的被告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万网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二千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一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万网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各负担一千四百五十五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东涛

审判员戴国

人民陪审员高忠

二OO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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