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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2008年11月12日因寻衅滋事被汝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群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师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1月31日中午,被告人师某某、郭某某伙同兰付国、薛运奇(另案处理)到汝州市区金博大门前,将吕X娜的一辆白色森地牌电动车盗走,后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某自用。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被害人。经物价评估,该电动车价值2240元。

(2)2010年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师某某、郭某某伙同兰付国、薛运奇预谋后,到汝州市老城超市门前,将王X利的一辆白色登岭牌电动车盗走,后以700元卖给郭某峰。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被害人。经物价评估,该电动车价值870元。

(3)2009年农历腊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兰付国、薛运奇预谋后,到汝州市区中医院,盗窃一辆白色迪鼠牌电动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某。案发后,赃物追回,经物价评估,该电动车价值1680元。

(4)2010年2月8日,被告人师某某伙同兰付国、薛运奇到汝州市金博大门前,将李X飞的一辆白色裕兴牌电动车盗走,后薛运奇将该车在宝丰销赃。经物价评估,该被盗车辆价值2800元。

(5)2010年2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师某某伙同薛运奇预谋后,到汝州市老城超市门前,将吴X伟的一辆白色富仕达电动车盗走,后薛运奇将该车在宝丰销赃。经价格评估,该车价值1800元。

(6)2010年2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师某某伙同薛运奇预谋后,到汝州市区金博大门前,将陈X军的一辆白色豪顺电动车盗走,后师某某、薛运奇二人将车在宝丰销赃。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1650元。

(7)2010年3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师某某伙同薛运奇预谋后,到汝州市区老城超市前,将王X的一辆白色真爱牌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师某某、薛运奇在宝丰销赃。经价值评估,该车价值1850元。

(8)2010年3月1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到汝州市工商银行家属院内,将段XX的一辆粉红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途中被抓获,赃物追退被害人。经价格评估,该电动车价值15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师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悔过,且有被告人师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段XX、王X利、吕X娜等人的陈述,证人何X彩的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师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能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师某某的家属主动向法院缴纳罚金1000元,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1000元,下余4000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2日起至2012年3月11日止)。

二、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9日起至2011年5月18日止)。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2日起至2010年10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叶陆政

审判员王晓辉

审判员邵存霞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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