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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4)海民初字第1671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海民初字第16712号

原告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金陵科技学院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思涛,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X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7-X室。

被告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华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7-X室。

原告殷某某诉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以下简称电子杂志社)、被告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同方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思涛,被告电子杂志社及被告清华同方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毓霞、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殷某某诉称,我于2003年6月28日在由二被告共同拥有版权和维护的中国期刊网上发现,该网收录了2000年第3期《南京政治学院学报》(以下简称南京学报)以“李某德、殷某某”名义发表的论文《马克思恩格斯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以下简称《人口生态思想探析》),我即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李某德、南京政治学院学报编辑部(以下简称南京学报编辑部)和清华同方公司(后因故将被告清华同方公司撤回)诉至南京中院,后该院审理判决我为该论文的唯一作者,李某德和南京学报编辑部侵权事实成立。我作为该论文的唯一作者享有著作权,李某德、南京学报编辑部、电子杂志社和清华同方公司均无权将该论文复制成数字化形式并通过网络公开传播和通过光盘公开发行。该论文在理论方面还有进一步拓展的余地,故我不急于公开发表,另李某德发表此文时对我进行了错误介绍,故我不愿让这篇载有错误著作权信息的论文公开传播和发行。二被告将该文复制成数字化形式并通过中国期刊网公开传播和通过《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光盘(x)公开发行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为制止侵权行为,我除下载并打印了该文外,于2003年8月18日就二被告的网络侵权行为在南京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并于2004年3月15日与二被告联系解决此事未果。二被告在明知该文已侵权情况下,并未对其通过光盘发行涉及侵权的内容采取切实有效的停止侵权措施,我又于2004年7月6日公证二被告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通过中国期刊网(x.cnki.net)及其各交换中心传播论文数字化复制品的行为侵权;2、二被告通过《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x)发行论文数字化复制品的行为侵权;3、二被告今后不得通过中国期刊网及其各交换中心或其他网络媒体传播论文数字化复制品;4、二被告在中国期刊网和《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光盘上刊登更正启事,并收回所有载有论文数字化复制品的光盘或移除该光盘上的侵权内容;5、二被告共同赔偿我各项损失x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殷某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00年第三期南京学报上发表的论文;2、南京中院(2003)宁民三初字第X号判决书;3、光盘刻录下载的中国期刊网收录论文数字化形式复制品;4、下载的中国期刊网收录论文复制品打印件;5、南京市公证处(2003)宁证内民字第X号公证书;6、南京市公证处(2004)宁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7、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8、各种费用单据;9、其他费用单据。

被告电子杂志社、清华同方公司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在数据库中收录原告的作品并未侵犯原告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网络传播权等作品使用权。根据著作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方在电子期刊和网络上转载原告的作品,属于法定许可转载,无须取得作者的授权。2、我方应支付给原告的作品使用稿酬,已通过作品原发表期刊的编辑部转交。在我方收录原告的作品前,与期刊编辑部签署协议,在收录后将作品使用报酬交付给期刊编辑部并委托编辑部代为转交,故我方并不侵犯原告的获得报酬权。3、我方在得知他人涉嫌侵犯本案涉及的作品权利时,及时将作品从网站上移除,尽到了防止侵权后果扩大的义务。综上,我方的行为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且在使用原告作品后已支付了报酬,并不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电子杂志社、清华同方公司共同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新闻出版署文件“关于同意创办《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的批复”;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清华大学申请集成期刊上网的批复”;3、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证书、国家电子出版物奖荣誉证书、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4、CNKI期刊全文数据收录协议书;5、2001年向著作权人支付提成、稿酬的凭证;6、重庆高院判决书;7、2002年和2003年向南京学报编辑部支付报酬的凭证。

经审核以上证据,并结合双方陈述和质证意见,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

一、南京中院(2003)宁民三初字第X号判决书已生效,在该生效的法律文书中认定,原告殷某某是《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一文的唯一作者。2001年1月8日,李某德将该文向南京学报编辑部投稿,该编辑部稍作修改,刊登在南京学报2000年第3期上。该文署名为“李某德、殷某某”,作者简介为“李某德……解放军理工大学气象学院政教室讲师”,“殷某某……东南大学哲学系硕士研究生”。在该案中,殷某某起诉的被告为李某德和南京学报编辑部。殷某某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5(2003)宁证内民字第X号公证书曾在该案中作为证据提供给南京中院,但因当时原告表示暂不起诉本案的二被告,南京中院对《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一文在中国期刊网上全文上网,以及在《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上登载发行的事实均未予认定,对于原告因制作(2003)宁证内民字第X号公证书所支付的1000元公证费也未予支持。南京中院并判决李某德在南京学报上刊登声明向殷某某公开赔礼道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1、2在案佐证。

二、1997年9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同意清华大学创办《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为出版发行该电子杂志,1997年12月11日,电子杂志社成立,经营范围为编辑、出版、发行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等。1999年4月30日,国家科技部将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中国学术期刊过刊全文光盘及数据仓库”交由电子杂志社、清华同方公司承担。1999年7月8日,清华同方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数据库、电子出版物开发、制作、批发、零售等,其成立后参与了“中国学术期刊过刊全文光盘及数据仓库”的制作。1999年8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文同意清华大学集成《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收入的3500种期刊和另外3100种公开出版的期刊上网,开设“中国期刊网”网站,该网站链接中国国际互联网络新闻中心的网址。之后,由二被告制作了中国学术期刊过刊全文光盘及数据仓库,以光盘方式发行,并在“中国期刊网”上提供。1999年11月,电子杂志社、清华同方公司承担的项目“中国学术期刊全文光盘及数据仓库”获得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颁发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0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向电子杂志社的《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只读光盘颁发“首届国家电子出版物奖荣誉奖”。以上事实,有二被告提供的证据1、2、3、6在案佐证。

2001年1月11日,电子杂志社与南京学报签订《CNKI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协议书》,其中约定:经南京学报授权,电子杂志社将该学报每期全文资料编入CAJ-CD和CJN数据库进行信息服务,其中正文资料以文章为单位全文编入专题文献数据库,承担数据制作、上网费用,同意办理学报刊物资料上网申报手续,并向学报期刊颁发“《中国期刊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证书”。尊重、保护学报刊物版权,未经学报同意不改动学报刊物的文章内容(有明显政治性差错者除外)。CAJ-CD和CJN数据库整体版权归电子杂志社所有,承担相应出版责任。学报资料版权归南京学报所有,文责由南京学报自负。取得作者版权授权与著作权使用费分配方法由南京学报选择为:由南京学报取得授权,电子杂志社将学报和作者的著作权使用费交南京学报分配。根据所选方式,学报选择下列相应方式在其刊物显著位置上(如期刊版权页)连续三期刊登如下声明: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扩大作者学术交流渠道,本刊已加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和《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其作者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免费提供作者文章引用统计分析资料。如作者不同意将文章编入该数据库,请在来稿时声明,本刊将做适当处理。南京学报在约稿及寄发稿件录用通知时,书面将上述声明通知作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合同签订后,二被告将南京学报每期全文资料编入二被告所有的网络数据库进行信息服务,登载于中国期刊网,并由清华同方公司制作成《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简称CAJ-CD)发行。2001年,被告电子杂志社向学报支付2001年稿酬共计2115元人民币。以上事实,有二被告提供的证据4、5在案佐证。

三、2003年8月18日,经原告申请,南京市公证处按照以下操作步骤进行了证据保全:1、在电脑桌面上打开x;在地址栏中输入//x.cnki.net/,进入“中国期刊网”主页并打印此页面;2、在此页面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一栏点击“免费题录”,进入新的页面CNKI-KNS3.5题录数据库,并打印此页面;3、在上述页面检索栏中输入字段:作者;检索词:殷某某;从2000到2000;排序:无;查询范围:经济政治与法律专辑,点击检索进入新的页面;4、进入新页面//211.151.91.86/cjbd/x.x=gb,点击《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一文并打印此页面。打印页面显示该文作者信息为李某德、殷某某,登载于南京学报2000年3期,光盘号为x。将文章打印出来,其内容和版式与南京政治学院学报上登载的文章相同。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3、4、5在案佐证。

四、2004年7月6日,经原告申请,南京市公证处在南京市金陵图书馆三楼电子阅览室按照以下操作步骤进行了证据保全:工作人员打开电脑,输入相关名称,调出《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一文,即时打印一份,共3页,并获取金陵图书馆培训中心出具的打印资料收据1份。打印出来的文章内容和版式与南京学报上登载的文章相同。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6在案佐证。

二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6公证书不能证明是在中国期刊网上下载的,不能证明二被告发行的光盘上存有原告的《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一文。但综合考虑原告提供的证据5上载明光盘号为x,原告提供的证据6打印文章的版式、内容与南京学报上该文的版式、内容相同,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表明其同时以光盘的方式销售其数据库,在庭审中二被告也称无法将光盘上的文章以技术手段删除,且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还有其他单位制作发行该类型的光盘,故本院推定被告电子杂志社将收入原告该作品的数据库编辑出版,并由被告清华同方公司制作成《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简称CAJ-CD)发行的事实存在。

五、原告为本案支付律师费3500元,公证费2000元,复印、打印、邮寄、交通、刻录光盘等费用共计1507.4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7、8、9在案佐证。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7,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证。

庭审中,二被告称在2004年3月20日之前南京中院判决前接到原告的告知后,就把涉案的文章删除了,但原告认为,2004年3月15日做公证时中国期刊网上的涉案文章还没有删除,南京中院判决后也即2004年3月20日之后文章才删除。对于光盘上的文章,二被告以光盘已售出、无法采取合理措施为由,表示无法删除。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是《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一文的作者,其本身并不同意将自己的该文章在南京学报上发表,更不愿意存在错误信息的该文章在网络或者其他刊物上更大范围的被登载、发行。案外人李某德将殷某某的该文章擅自投稿至南京学报并被该学报刊登,且登载了错误的作者信息,是违背作者殷某某意志的行为。而被告电子杂志社将原告已在南京学报上刊登的该作品收入二被告所有的数据库进行网络信息服务,还将收入原告该作品的数据库编辑出版,并由被告清华同方公司制作成《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简称CAJ-CD)发行,也违背了作者殷某某的意志,并使得李某德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后果在客观上得以扩大。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关于涉案文章在中国期刊网上登载的问题,属于转载、摘编的范畴。对于二被告而言,第一,由于涉案作品已经发表,署名为李某德和殷某某,在南京学报上刊登时并没有著作权人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二被告只需审查该文是否有政治性的问题和是否有著作权人的上述声明即可,要求二被告审查要转载的涉案文章是否系李某德和殷某某的合作作品,明显加重了其审查义务;第二,原告殷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作为将南京学报全文上网和制作光盘发行的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将涉案文章上网涉及侵权。故应认为,二被告无从得知真实的著作权人殷某某不愿涉案文章被全文转载,其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对于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并无过错。在此情况下,对于在中国期刊网上全文转载的行为,二被告仅应承担停止继续登载、传播该文章的民事责任,并支付报酬。对于涉案文章收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并发行的问题,由于不属于转载、摘编的范畴,二被告未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制作发行,侵犯了原告殷某某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被告在南京中院判决后也即2004年3月20日之后已将涉案的侵权文章从中国期刊网上删除,使得该文章在中国期刊网上的传播得以停止,但由于光盘已经售出,对于光盘上的文章未采取措施停止继续传播。原告要求二被告在中国期刊网和《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上刊登更正启事,并收回所有载有论文数字化复制品的光盘或移除该光盘上的侵权内容。本院认为:首先,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侵权造成的影响的范围相适应,因而南京中院判决李某德在南京学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殷某某赔礼道歉并不足以使得殷某某的损害在相应更大的范围内得到有效的弥补,需要二被告采取措施在更大范围内消除刊登传播该文的不利后果;其次,考虑光盘已经出售,脱离了二被告的有效控制,没有有效的技术手段直接删除光盘上的文章;最后,考虑收回光盘的成本太大,并涉及诸多其他单位的、作者的利益,无法分离进行处理,本院认为对于已发行的光盘可以采取在中国期刊网上刊登声明的变通方式,以消除影响。对于原告要求收回光盘或移除光盘上的侵权内容的诉讼请求,由于成本过高及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也即二被告将著作权人已在期刊上刊登的作品在中国期刊网上全文刊登时,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按照相关规定,转载后应及时向作者支付报酬。虽然电子杂志社与南京学报签订《CNKI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协议书》中约定,由南京学报取得授权,电子杂志社将学报和作者的著作权使用费交南京学报分配。但由于二被告只能证明其已经向南京学报编辑部支付了2001年的稿酬,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南京学报编辑部已将相应的稿酬实际支付给了原告,因而不能认定原告实际收到了该稿酬。故南京学报编辑部未向原告支付报酬应当视为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报酬,二被告侵犯了原告获得报酬的权利,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连带责任。

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x元,但未提供二被告因其文章获利的情况以及自己实际的损失额,要求的数额过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全额支持。参考一般数字化作品的付酬标准,并考虑该文章登载在中国期刊网上,并被制作成《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发行,本院根据原告正常的应获稿酬数予以酌定,将原告应获的稿酬以及损失酌定为180元。

原告为本案所支出的费用,虽然部分费用的单据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而是开庭时提交的,但考虑到这些证据确实无法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而上述票据又预估在诉讼请求之中、列在证据清单上,二被告对上述票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本院认为这些证据在本案中应予考虑和确认。二被告对于本案侵权后果的发生不应承担全部的责任,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费用并非全部为合理必要的支出,本院对此不予全额支持,将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酌定为6004.4元。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十二)项、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被告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中国期刊网登载《马克思恩格斯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一文数字化复制品而未支付稿酬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殷某某的获得报酬权;

二、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被告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光盘复制、发行《马克思恩格斯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一文数字化复制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殷某某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被告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复制、发行、网上传播原告殷某某的涉案作品;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被告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期刊网(//x.cnki.net/)主页上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为原告殷某某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二被告拒绝履行此义务,本院将在相关媒体网站上刊登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被告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殷某某经济损失一百八十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六千零四元四角整;

六、驳回原告殷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零二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二百零二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被告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零二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荆京

二ΟΟ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陈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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