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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海民初字第347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3475号

原告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一十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四百零五元。

审判长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二OO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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