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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文化音像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4)朝民初字第2304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朝民初字第23041号

原告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某新技术产业开发区CX组团。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家宇,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泽和律师事务所职员,住(略),现住址北京市崇文区东花市南里富贵园1区X号7-X室。

被告陕西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西安市东关更新小区五号楼。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版权代理公司负责人,住(略)。

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港区X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住(略),现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略),现住址广州市白云区金钟大厦X号。

被告北京燕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里X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音像部主任,住(略)。

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三辰公司)诉陕西文化音像出版社(简称陕西出版社)、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佳和公司)、北京燕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燕丰商场)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家宇、丁某某,陕西出版社的法定代表人彭某、委托代理人沙某某,佳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陆某某,燕丰商场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辰公司诉称,《蓝猫淘气3000问》系列VCD光盘(简称《蓝猫》)系我公司制作的大型科普动画系列故事片,我公司对其享有著作权。该作品一经推出就获得良好的市场反映,并在中央和地方千余家电视台播出,先后获得多种荣誉称号。2002年8月9日,我公司从燕丰商场购得名为《淘气猫求知3000问》(简称《淘气猫》)的VCD产品。经比对,《淘气猫》使用了与《蓝猫》相似的名称,制作了与《蓝猫》极其相似的卡通形象,大量复制《蓝猫》动画片断,其中有33集故事与《蓝猫》的故事名称、故事情节、主题内容、解说词语等方面相同,还非法使用了我公司合法享有音乐著作权的主题歌。该《淘气猫》VCD外包装标有陕西出版社与厦门音像出版社共同出版发行字样,内部盘片标题为“淘气猫求知3000问”,SID码为x、V117、V118,即佳和公司加工复制。陕西出版社、佳和公司和燕丰商场未经我公司许可在其出版、复制、销售的《淘气猫》音像制品中使用我公司合法享有著作权的主题歌,大量抄袭、变造、模仿我公司制作的《蓝猫》动画片断,制作与《蓝猫》极其相似的卡通形象,侵犯了我公司对《蓝猫》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发行权。现起诉要求陕西出版社、佳和公司和燕丰商场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复制、销售《淘气猫》VCD光盘,收回并销毁侵权产品;陕西出版社和佳和公司连带赔偿210万元;燕丰商场赔偿2万元。

陕西出版社辩称,《淘气猫》VCD的包装和菲林不是我社制作的,其中的内容是我社从台湾石语企业有限公司(简称石语公司)合法引进的《动画版新十万个为什么1-8》(简称《十万个为什么》)。就此,我社取得了文化部的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尽到了审查义务,不构成侵权。而且,三辰公司并不享有《蓝猫》中可以分割使用的主题歌、美术作品和解说词的著作权。因此,我社不同意三辰公司的诉讼请求。

佳和公司辩称,我公司复制涉案光盘取得了陕西出版社的合法授权,审查了陕西出版社的授权书、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和文化部签发的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并登陆某家版权信息网对内容进行核实。我公司尽到了光盘复制者的审查义务,不构成侵权,故不同意三辰公司的诉讼请求。

燕丰商场辩称,我单位销售的涉案光盘是从北京音像批发市场购得,具有合法来源,故我单位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不同意三辰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三辰公司制作完成了《蓝猫》第一至三辑,每辑分100集,每集为一个科普故事。2000年1月19日,三辰公司在湖南省版权局进行《蓝猫》的版权登记。

2001年6月5日,陕西出版社就引进《十万个为什么》与石语公司签订合约书,并于同年8月31日取得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合同登记号为“国权像字16-2001-X号”。同年10月15日,文化部向陕西出版社颁发了《十万个为什么》等节目的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其中《十万个为什么》的批准文号为“文像进字(2001)X号”。上述合同登记和发行许可证先后于2004年12月20日和2005年1月5日被撤销。

2002年8月9日,三辰公司从燕丰商场购得《淘气猫》VCD。该音像制品外包装标明“动画版新十万个为什么”、“淘气猫求知3000问”等字样,内装11张光盘,其中8张光盘盘面标明“动画版新十万个为什么”、“淘气猫3000问”、“陕西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等字样,盘芯蚀刻的光盘生产源识别码(简称SID码)分别为x、V117、V118。上述8张光盘盘面标明的版权认证号和文化部引进批准号与陕西出版社引进《十万个为什么》取得的相应文号相同。经本院核实,该8张光盘的内容与陕西出版社在文化部留存的《十万个为什么》光盘内容相同,共分44集,每集为一个科普故事。该8张光盘中没有出现石语公司的名称。

上述8张《十万个为什么》光盘是佳和公司依据陕西出版社X年10月26日出具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复制。佳和公司在接受该委托时,审查了陕西出版社的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和陕西出版社给广东金图影音有限公司的代理销售授权书。

《十万个为什么》和《蓝猫》对比存在以下情况(详见附表):

1、二者的故事结构相同,即均是用卡通形象贯穿每个科普故事,形成一个完整的动画故事片,二者中的主要卡通人物相同,但人物的美术形象不同;

2、《十万个为什么》中有24个故事的名称与《蓝猫》完全相同,有9个故事的名称与《蓝猫》相似;

3、上述33个故事中的解说词内容,二者存在相同之处;

4、上述33个故事中有15个故事的情节相同(包括动画画面相同、非主要卡通人物的美术形象相同等),3个故事的情节基本相同,差别在于《十万个为什么》增删了个别动画画面;

5、《十万个为什么》和《蓝猫》使用了相同的主题歌。

《蓝猫》中主题歌的词曲署名并非三辰公司,三辰公司也未就其对该主题歌享有著作权举证。

另查明,燕丰商场销售的涉案《淘气猫》购自北京音像批发市场。

上述事实,有《蓝猫》VCD、《淘气猫》VCD、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及《关于同意撤销<动画版新十万个为什么>等五部合同登记的函》、文化部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及《进口音像制品审查通知单》、《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合约书及当事人陈某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三辰公司作为《蓝猫》的制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该作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中的主题歌是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现三辰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从该主题歌署名的作者处取得了该主题歌的著作权,故其无权就该主题歌主张权利。

陕西出版社出版的《十万个为什么》中的解说词、动画画面、部分卡通人物的美术形象等内容与在先出版的《蓝猫》中的相关表达存在相同或近似之处,并且对《蓝猫》中的个别动画画面进行了增删改动。这种使用已经超出了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因此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在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使用已经取得了三辰公司的许可,并为三辰公司署名的情况下,应视为侵犯了三辰公司对《蓝猫》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行权等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版者应当对其出版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并应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陕西出版社作为《十万个为什么》的出版者,除应审查该出版物的授权、稿件来源外,还应对其署名和节目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陕西出版社虽提出其出版的《十万个为什么》来源于石语公司的授权,并提交了与石语公司的合同,及石语公司的版权登记材料复印件,但该出版物中并没有出现石语公司的名称。仅凭上述证据,并不能反映出陕西出版社出版的《十万个为什么》与石语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节目之间的对应关系,进而也不能据此认定陕西出版社出版《十万个为什么》取得了合法授权。同时,陕西出版社作为专业出版单位,应当有能力审查出《十万个为什么》与在先出版的《蓝猫》之间存在相同或近似内容,而其未就此提出质疑。因此,应当认定陕西出版社在出版《十万个为什么》时未尽到出版者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

虽然《十万个为什么》曾经取得了合同登记批复和发行许可证,但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和许可,仅是一种行政审查。行政批准和许可不能成为出版者实施出版侵权出版物行为的免责事由。陕西出版社作为出版者,在出版物获得行政批复和许可后,仍应当依法实施著作权法赋予出版者的审查义务,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陕西出版社据此提出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因本案的侵权后果系陕西出版社疏于履行出版者的审查义务所致,故陕西出版社应对因其主观过错导致的侵权后果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由于三辰公司没有就其损失和陕西出版社的侵权获利举证,故本院将综合考虑陕西出版社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出版物的销售价格等因素,酌情判处赔偿数额。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本案中,陕西出版社出版的《十万个为什么》虽然增删了《蓝猫》中的个别动画片断,但尚未达到歪曲、篡改作品的程度,故陕西出版社并未侵犯三辰公司对《蓝猫》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佳和公司作为涉案光盘的复制单位,取得了陕西出版社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审查了相关的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和授权书;燕丰商场作为涉案光盘的销售单位,能够证明所售光盘的合法来源。因此,佳和公司和燕丰商场均尽到了各自的审查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未侵犯三辰公司对《蓝猫》享有的著作权,但应承担停止复制、销售的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陕西文化音像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的《淘气猫三千问动画版新十万个为什么》;

二、陕西文化音像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三万元;

三、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复制涉案的《淘气猫三千问动画版新十万个为什么》;

四、北京燕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的《淘气猫三千问动画版新十万个为什么》;

五、驳回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元,由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61元(已交纳);由陕西文化音像出版社负担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林子英

审判员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二OO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刘德恒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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