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湘雅医疗保险服务有限公司、江西地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长中民监字第X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花园窑塘新村X号X室。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康笃华,系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南湘雅医疗保险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咸嘉花园望岳街道办事处窑塘村。

法定代表人吴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男,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四明,系湖南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江西地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马黄某X号二单元X室。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男,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四明,系湖南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上地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湖南湘雅医疗保险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湘雅医疗保险公司)、江西地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地缘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望城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8日作出的(2007)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上地公司称,原审从程序上讲追加中南大学为本案原告没有合法依据;原判决有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错判,其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对2000万元付款主体及性质的认定均不正确;原判决采信的部分证据不当等。请求立案再审。

被申请人湘雅医疗保险公司、地缘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恰当,请求维持原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罗某宁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思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