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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1004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10042号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大厦A座X室。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阳,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思东,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北京科技会展中心大厦A座X室,现经营地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恒基中心第一座X室。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辛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住(略)。

被告上海领袖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X号3区X室。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诉被告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界经理人)、上海领袖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袖广告)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文在线的委托代理人曹阳、杨思东,被告世界经理人的委托代理人辛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领袖广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文在线诉称:2002年5月,鲁智以笔名“古古”出版了《你为什么是穷人》(以下简称《你》)一书。2005年3月9日及2006年3月9日,我公司与鲁智签订了《中文在线数字图书合作协议》及《授权书》,约定我公司独家以信息网络传播和制作销售电子出版物等数字化制品的方式使用该作品,并可独立对上述授权范围内数字图书的侵权行为进行法律维权活动。基于上述约定,原告在网站上出售该作品的数字化复制品,定价4.5元。该书是畅销书,在读者中有广泛影响。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所属的世界经理人网(//www.x.com)免费为用户提供下载《你为什么是穷人》作品服务,导致原告的销售量巨减,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请求判令二被告:1、赔偿经济损失x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世界经理人辩称:原告起诉对象错误,世界经理人网站全资隶属于总部在香港的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由香港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的管理和运营,我公司虽与香港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有业务联系,但主要从事开发、研究、生产管理软件;网络系统、信息检票系统开发;公司战略、产业战略、技术管理、企业资源计划、客户关系管理咨询、项目评估、风险投资等业务。世界经理人网站上的“联系我们”所留地址和电话为北京的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的地址,只是为了节省费用,方便开展国内业务;经我方交涉,香港的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已将“联系方式”改为正确的地址。另有香港的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出具文件,确认其为世界经理人网站的全权所有人,享有该网站全部权利并承担全部义务。2、经查,世界经理人网站ICP备案号为x,从信息产业部官方网站的“备案查询”页查到,该网站ICP单位全称为“上海领袖广告有限公司”。3、原告的索赔额太高,无法律依据,付酬标准应为千字25元,原告的索赔数额相当于该作品下载9000多次,以原告网站的能力是不可能实现的。涉案作品在2002年就被搜狐全文登载在网上了,很多网站上都转载有该文,该文已经成为公开信息,没有任何商业价值,转载该文对原告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原告是2005年3月才与作者签订协议,原告是恶意诉讼,企图牟利。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领袖广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2002年3月,鲁智(古古)与漓江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授予出版社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作品《你》文本的专有使用权,并授予出版社以数字化、电子音像出版物等载体的全载、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该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合同有效期10年。《你》书由漓江出版社于2002年5月出版第1版,首次印刷12万册,字数130千字,署名“古古著”,定价为15元。

2005年3月9日,鲁智(甲方)与中文在线(乙方)签订《中文在线数字图书合作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包括: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全球范围内对甲方作品(简体和繁体)数字出版(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CD-ROM)行使专有使用权;乙方以自己名义对甲方授权范围内数字图书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活动,具体所授权作品数字出版全部权利,乙方负责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维权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申请行政执法、司法救济等;乙方以自己名义对甲方授权范围内图书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活动,所得净收入甲乙按照4:6比例分成;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协议期满后,双方如无书面终止声明,协议自动延续。2006年3月9日,双方续订协议,内容与原协议相同。鲁智另于协议当日向中文在线出具授权书,称其授权中文在线以信息网络传播和制作销售电子出版物等数字化制品的方式独家使用其图书,并授权中文在线独家代理对授权范围内的数字图书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授权期限至2007年3月8日止。上述协议和授权书后附的“著作者信息备案表”中列有《你》书。2005年10月31日,鲁智出具《相关授权书说明》,主要内容包括:本人授权中文在线对本人署名古古作品《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授权期内是排他性的独家使用权、专有权,中文在线享有相关权利的全部内容,此权利包括中文在线可以自己名义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提出权利主张。

中文在线于2005年6月23日在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网址为//www.x.com.cn的网站所载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具体操作步骤如下:通过局域网登陆互联网,在浏览器地址上键入www.x.com,进入x搜索网站首页,并在搜索栏中键入“你为什么是穷人”后点击x搜索;在x搜索“你为什么是穷人”页面上点击第二项“你为什么是穷人.rar”,进入世界经理人网站“你为什么是穷人.rar下载”页面,在该页面上点击鼠标右键后点击所显示的属性;在上述“你为什么是穷人.rar”页面“右键点击下载”上点击鼠标右键,选择“另存为”下载;在上述“你为什么是穷人.rar”页面点击“ICXO首页”,进入“世界经理人”网站首页;将上述步骤进行打印保存。中文在线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世界经理人表示无法确认网站上的文章就是原告的文章,但未提交任何证据。

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首页上方载有“世界经理人”字样,下方载有“沪ICP证x号”字样,ICP备案单位为上海领袖广告有限公司。本案审理过程中,世界经理人在答辩中表示,该网站隶属于总部在香港的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进行日常的管理和运营;该网站上的“联系我们”所留地址和电话确为北京的世界经理人的地址,但只是为了节省费用,方便开展国内业务;经交涉,香港的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已将“联系方式”改为正确的地址。世界经理人向本院提交了变更后的网站联系方式网页拷屏打印件,列明了美国地址、香港地址、北京总部地址、北京分部地址、上海地址、深圳地址;其提交的变更后版权声明中称:(www.x.com)网站所有权归属香港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中文在线对上述打印件均不予认可。中文在线曾以相同事由提起诉讼,后因故申请撤诉。在该案中,世界经理人于2005年12月向本院提交了《关于世界经理人网站的权属证明》,内容为:“世界经理网站(www.x.com)全资隶属于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总部设在香港),该网站由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和运营。总部设在香港的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是世界经理人网站的唯一全权所有人,享有和承担因世界经理人网站发生的一切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世界经理人称该证明来源于设在香港的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本院曾要求其提交相应的证明手续,该公司申请延期举证,本院予以准许,但该公司在举证期满后仍未提供。本案审理过程中,世界经理人再次提交了该份证据,但仍未提交相应的证明手续。

另查,中文在线向本院提交了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证明该单位以原告身份主张他人侵犯其基于《你》书享有的相应著作权,其主张均得到相关法院支持。世界经理人对上述判决书不持异议。其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认定,中文在线对《你》书享有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公司在授权期限内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你》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中文在线支付了律师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中文在线提供的图书出版合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5)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在线与鲁智图书合作协议、授权书、相关授权说明、网站ICP备案信息、世界经理人相关诉讼提交的答辩状、世界经理人网站所有权证明函、公证书、《你》版权页、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世界经理人网站联系方式的网页拷图;世界经理人提交的世界经理人网站(www.x.com)所有权证明函、世界经理人网站联系方式的网页拷图、世界经理人网站版权声明网页拷图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鲁智与漓江出版签订出版合同,以笔名“古古”出版《你》书,世界经理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鲁智的作者身份予以确认,鲁智对《你》书享有著作权。在鲁智与漓江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漓江出版社享有图书形式专有出版权及相应的数字化、电子音像出版物等载体的专有使用权,但并未对网络传播权进行约定。中文在线与鲁智签订合同,约定鲁智授权中文在线专有性地行使《你》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在无证据证明该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或并非签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本院认为该合同合法有效,中文在线由此取得《你》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中文在线曾以原告身份主张他人侵犯其基于《你》书享有的相应著作权,其主张均得到相关法院支持。世界经理人亦不持异议,本院认定中文在线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世界经理人辩称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纳,理由如下:1、世界经理人称涉案网站系总部设在香港的公司所有并管理运营,但在合理期间内无法提供其所称香港公司真实存在的证据,世界经理人向本院提交的其所称香港公司的证明,未按照规定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2、中文在线申请对侵权事实进行公证时,该网站上表明权利人系世界经理人,联系方式亦是本案被告的实际情况,均未指明权利人系该公司在香港的同名公司,且从常理来讲,存在同名公司且各方经济利益不同,权利人应会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混淆发生;3、中文在线提起诉讼后,世界经理人称侵权网站所有者的香港同名公司按其要求及时修改了联系方式及版权声明,其中包含由香港同名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等内容,但所谓香港同名公司从未与法院或中文在线联系,或采取任何实际行动解决纠纷;4、世界经理人在答辩过程中承认,该网站标明的联系方式与该公司实际情况相符,目的是方便开展国内业务,节省费用,故该网站登载的内容应为世界经理人的经营活动服务,世界经理人从该网站的经营活动中享有相应的利益,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本院认定世界经理人系本案侵权之诉适格的被告。

世界经理人未经《你》书作者鲁智或中文在线许可,向网络用户提供浏览或免费下载《你》书之服务,一般来说,此举既可以通过吸引更多读者浏览该网站页面,从而增加该公司获得投资或广告的机会,又影响中文在线通过国际互联网提供《你》书的下载有偿服务,从而损害中文在线现实或预期的经济利益,侵犯了中文在线对《你》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对中文在线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中文在线的实际损失或世界经理人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本院考虑世界经理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以及涉案作品的内容、市场影响力等因素予以酌定,不再全额支持中文在线的诉讼请求。世界经理人对于中文在线合理的诉讼支出亦应一并予以赔偿。

涉案网站的ICP备案单位系领袖广告,本院曾依法通知其参加诉讼,但该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本着谨慎、诚信的态度进行经营,现中文在线已向其提起侵权诉讼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该公司既未采取积极的态度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又未采取适当的措施消除侵权后果,加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世界经理人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故该公司对世界经理人的侵权行为应是明知的,本院认定其与世界经理人共同侵权,应与世界经理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上海领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领袖广告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二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九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领袖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九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卢正新

人民陪审员谢天训

人民陪审员高郑

二OO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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