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与大荔县X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扣押”通知案

时间:2004-03-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荔行初字第002号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4)荔行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略),系原告之妻。

委托代理人陈某丽,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荔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单某,镇长。

原告王某不服大荔县X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扣押”通知一案,原告于200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2004年1月12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因私事外出,未到庭,原告代理人孟某、陈某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尚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3年12月18日,被告大荔县X镇人民政府作出《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其内容如下:王某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超生一个子女,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的规定,决定征收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略)元。

2003年12月18日被告大荔县X镇人民政府作出扣押通知,并扣押王某门店布匹大小共计36卷,床单17条。

原告王某在起诉状中称:2003年3月3日大荔县计划生育局因我和我妻孟某超生一个子女,对我们作出《计划外生育费征收决定书》征收计划外生育费8000元,我收到决定后分3次已缴纳了6000元的计划外生育费。

2003年12月18日,被告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决定征收我(略)元的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原告不服并向被告说明此事已被大荔县计划生育局处理过,并已缴纳了计划外生育费,被告不听原告申辩,强行将原告价值5000元的布匹和床单某押。为此原告将情况反映到大荔县计划生育局,计生局多次向被告说明此事已被处理的事实,但被告仍不返还原告的布匹和床单,至今仍扣押在被告处。依法请求人民法院:1、依法撤销被告2003年12月18日作出的《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2、依法撤销被告2003年12月18日作出的“扣押”通知,并返还非法扣押原告的布匹36卷,床单17条;3、依法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每天100元。

被告大荔县X镇人民政府于2004年3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辩称:一、原告所称,因其超生一个子女于2003年3月3日已被大荔县计生局给予8000元的行政处罚,已缴纳6000元,同年12月18日被告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决定,征收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略)元,属程序违法,要求撤销。原告属再婚,再婚前与前妻石秋丽生一女孩子,名叫王某,随其母生活,原告与孟某再婚后,生一女孩,名叫王某,又生一男孩的事实,众所周知,所以原告属计划外生育三胎的事实无可非议。因此,我镇依据《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6条、第26条和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我镇计生办多次派员到原告门市部做工作,讲法律,讲政策都无济于事,原告说他有县计生局的解脱书及8000元的处罚决定,但原告未能提供县上处理的任何相关证据。在此情况下,我镇经研究对原告作出2003年12月18日《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原告采取隐瞒手段,避重就轻,蒙混过关,将自己是农民身份,说成是国家职工,所以所造成的后果应自负。

二、原告所称,撤销2003年12月18日羌白镇“扣押”通知,非法扣押其36卷布匹、床单17条。其事实是原告同意愿将36卷布,17条床单某抵押,并保证在一个星期之内从县上拿回解脱书,罚款票据等。根本不存在我镇政府强行扣押财物这一说,是原告有意断章取义,隐瞒事实,颠倒是非。

综上所述,我镇政府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得当,请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公正判决,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在法定时限内,除递交答辩状外,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

本案庭审质证时,原告委托代理人认为被告向法庭所提交的答辩状未盖被告单某公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和相关材料,应当视为该行政行为无有证据,故应予撤销并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向法庭提举了下列证据材料:1、大荔县计划生育局2003年3月3日作出的计划外生育费征收决定书;2、缴纳社会抚养费票据3张;3、被告2003年12月18日“扣押”通知;4、被告2003年12月18日作出的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5、大荔县计划生育局2003年3月3日作出的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行为的处罚决定书;6、送达回证;7、原告缴纳国税票据4张;8、原告缴纳地税票据4张;9、缴纳管理费票据1张;10、原告缴税申请表;11、房屋租赁合同。证明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同一事实。同一理由进行重复处罚。非法扣押原告商品给原告造成每日达27元的经济损失。

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认为原告提举的11份证据材料,予以采信。

合议庭根据采信的证据,确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王某1987年与石秋丽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姓名王某,1996年原告与石秋丽离婚,女儿王某随母生活。1996年王某与孟某结婚,1998年生一女孩,姓名王某,2002年生一男孩,姓名王某。2003年3月3日,大荔县计划生育局因原告王某超生一个子女,作出计划外生育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原告计划外生育费8000元,原告分三次已向县计生局缴纳社会抚养费6000元。2003年12月18日被告大荔县X镇政府因原告超生一个子女,作出《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原告计划外生育费(略)元,同日又作出“扣押”通知,并扣押了原告门店的布匹36卷,床单17条。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2003年12月18日作出的《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扣押”通知,并返还非法扣押原告的商品,赔偿经济损失。庭审结束,本院已会同原、被告对扣押商品除十条床单某进行返还外,其余扣押商品已交付给原告。

庭审辩论中,本案当事人依据合议庭采信的证据,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原告王某及代理人认为,被告在同一时间所做出的《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扣押”通知,两个行政行为,且被告在同一时间决定,同一时间强行扣押原告的商品,程序违法。1、征收决定书属对一种违法行为重复处罚,县计生局已对原告进行了处罚,原告已向县计生局交纳了社会抚养费;2、被告扣押通知和扣押行为,这种行为属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赋于被告此种权力;3、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供与本案相关的证据和依据,被告不能举出自己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仅送了一份无公章的答辩状,所以我们认为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举证据,应该视为该行政行为无有证据支持,应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再婚前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又生育了两个子女,超生子女的违法事实存在,大荔县计划生育局于2003年3月3日对原告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被告大荔县X镇人民政府在未认真调查、取证的情况下,于2003年12月18日,又对原告作出《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在同日又扣押原告经营的商品,下发“扣押”通知。原、被告诉争的行政行为,因原告的违法行为已被另一个行政机关进行了处理,属重复处罚,“扣押”通知和“扣押”行为,因法律没有赋予被告此种权利,属越权行为。被告在法定时效内没有递交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出庭参加审理活动,应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故被告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与法律相悖,应予撤销。“扣押”行为对原告在经济上造成了一定损失,应给原告,进行合理赔偿和承担“扣押”行为,造成“扣押”物和“扣押”清册不符的法律责任。具体赔偿数额应以原告递交法庭的实际交纳的票据为准。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第1、3、4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2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大荔县X镇人民政府2003年12月18日作出的X号《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二、撤销大荔县X镇人民政府2003年12月18日作出的“扣押”通知。

三、由大荔县X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房租费及国家税收1706元和床单10条。

案件受理费30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辛建文

审判员李瑞侠

审判员赵永义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晓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