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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中恒科技发某有限公司等与人民教育出某社等侵犯著作权和录音制某者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6)一中民终字第1333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终字第133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中恒科技发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上地科技综合楼B座X层X室。

法定代表人秦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森,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红艺,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恒兴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上地科技综合楼B座X层X室。

法定代表人秦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森,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红艺,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人民教育出某社,住所地北京市X村X街X号院X号楼。

法定代表人韩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杨成刚,北京市雍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1968年2月10日出某,人民教育出某社版权处副处长,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人民教育电子音像出某社,住所地北京市X村X街X号X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杨成刚,北京市雍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1971年5月3日出某,人民教育电子音像出某社经营管理部职员,住(略)。

上诉人北京金中恒科技发某有限公司(简称金中恒公司)、北京中恒兴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恒兴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人民教育出某社、人民教育电子音像出某社(简称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侵犯著作权和录音制某者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06年8月2日作出某(2006)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2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上诉人金中恒公司和中恒兴业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森,被上诉人人民教育出某社的委托代理人杨成刚、张某某,被上诉人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的委托代理人杨成刚、郭朝辉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英语》系列教材及相关录音磁带权属情况。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3年6月出某《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英语第某册(上)》第1版,2004年5月第3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人民教育出某社英语室编某,字数为31万字,印某数为13.5,印某为x-x册,定价为15.2元。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3年12月出某《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英语第某册(下)》第1版,2003年12月第1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人民教育出某社英语室编某,字数为29万字,印某数为11.75,印某为1-7万册,定价为13.35元。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4年6月出某《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英语第某册(上)》第1版,2004年6月第1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人民教育出某社英语室编某,字数为29.7万字,印某数为12.75,印某为1-26.7万册(秋季),定价为7.9元。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4年10月出某《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英语第某册(下)》第1版,2005年11月第4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人民教育出某社英语室编某,字数为31.9万字,印某数为12.25,印某为x-x册,定价为14.85元。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5年6月出某《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英语第某册》第1版,2005年6月第1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人民教育出某社英语室编某,字数为52.2万字,印某数为20.75,印某为1-9万册,定价为24.25元。

上述5种《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英语》系列教材的版权页和目录页之间的夹页均注明:本书根据《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英语教学大纲》和《全日制某务教育普通高级中学英语课程标准(实验稿)》的精神,在1996年中英合编某高中英语(x:英方编某x:英方顾问N.J.H.x)的基础上修某而成的;本书由中外专家与教科书编某和设计人员合作编某而成,由人民教育出某社出某,版权归人民教育出某社所有等。

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为与上述5种《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英语》系列教材配套使用制某和出某录音磁带5种,磁带外包装正面和反面均注明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名称。

二、《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试验修某本•必修)英语》系列教材及相关录音磁带权属情况。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0年3月出某《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试验修某本•必修)英语第某册(上)》第2版,2000年6月第1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人民教育出某社、(英国)朗文出某集团有限公司合编,版权归人民教育出某社所有,字数为30万字,印某数为11.5,印某为1-2万册,定价为11.1元。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0年11月出某《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试验修某本•必修)英语第某册(下)》第2版,2000年12月第1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人民教育出某社、(英国)朗文出某集团有限公司合编,版权归人民教育出某社所有,字数为29万字,印某数为11,印某为1-10.5万册,定价为10.6元。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0年12月出某《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试验修某本•必修)英语第某册(上)》第2版,2001年6月第1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人民教育出某社、(英国)朗文出某集团有限公司合编,版权归人民教育出某社所有,字数为34万字,印某数为13,印某为1-2.5万册,定价为11.2元。

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为与上述3种《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试验修某本•必修)英语》系列教材配套使用制某和出某录音磁带3种,磁带外包装正面和反面均注明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名称。

三、《九年义务教育三年制(或四年制)初级中学教科书英语》系列教材及相关录音磁带权属情况。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1年4月出某《九年义务教育三年制某级中学教科书英语第某册(下)》第1版,2004年12月第6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人民教育出某社、(英国)朗文出某集团有限公司合编,版权归人民教育出某社所有,字数为24.8万字,印某数为13,印某为1-x册(2005春),定价为7.73元。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1年12月出某《九年义务教育三年制某级中学教科书英语第某册(上)》第1版,2005年6月第6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人民教育出某社、(英国)朗文出某集团有限公司合编,字数为25万字,印某数为13,印某为1-x册(2005秋),定价为11.16元。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1年11月出某《九年义务教育三年制某级中学教科书英语第某册(下)》第1版,2003年10月第3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人民教育出某社、(英国)朗文出某集团有限公司合编,字数为22万字,印某数为11.5,印某为(略)-(略)册(春季),定价为5.9元。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1年12月出某《九年义务教育三年制某级中学教科书英语第某册》第1版,2005年6月第6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人民教育出某社、(英国)朗文出某集团有限公司合编,字数为39万字,印某数为17.5,印某为1-x册(2005秋),定价为9.85元。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3年6月出某《九年义务教育四年制某级中学教科书英语第某册》第1版,2004年6月湖北第2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人民教育出某社、(英国)朗文出某集团有限公司合编,字数为32万字,印某为14.5,印某为x-x册(2004秋),定价为10.97元。

上述5种《九年义务教育三年制(或四年制)初级中学教科书英语》系列教材的版权页和目录页之间的夹页均注明:本书根据我国政府与联合国开发某划署达成的协议,由联合国开发某划署提供资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任执行机构,人民教育出某社与英国朗文出某集团有限公司合作编某而成;本书由人民教育出某社编某人员、设计人员与英方作者、编某和设计人员合作编某而成;本书由人民教育出某社出某,按照协议规定,版权归人民教育出某社所有等。

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为与上述5种《九年义务教育三年制(或四年制)初级中学教科书英语》系列教材配套使用出某录音磁带5种,磁带外包装正面和反面均注明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名称。

四、《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目标)学生用书》系列教材及相关录音磁带权属情况。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4年6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目标)学生用书七年级上册》第2版,2004年7月第4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美国)汤姆森学习出某集团合编,字数为18万字,印某数为10,定价为12.35元。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3年12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目标)学生用书七年级下册》第1版,2003年12月第1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美国)汤姆森学习出某集团合编,字数为13.9万字,印某数为9,定价为11.25元。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4年6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目标)学生用书八年级上册》第2版,2004年6月第2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美国)汤姆森学习出某集团合编,字数为20万字,印某数为9.25,定价为11.5元。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4年11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目标)学生用书八年级下册》第2版,2005年2月第3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美国)汤姆森学习出某集团合编,字数为18万字,印某数为8.5,定价为10.65元。

上述4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目标)学生用书》系列教材的版权页另均注明:x!x.x’x(x.Ltd.)。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5年6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目标)学生用书九年级》第2版,2005年6月第5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美国)汤姆森学习出某集团合编,字数为24万字,印某数为11.5,定价为14元。该书版权页另注明:x!x.x’x(x.Ltd.)。

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为与上述5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目标)学生用书》系列教材配套使用制某和出某录音磁带5种,磁带外包装正面和反面均注明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名称。

汤姆森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x.Ltd.)于1992年12月26日在新加坡注册成立,并于1997年4月1日更名为汤姆森亚洲私人有限公司(x.Ltd.)。汤姆森亚洲私人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21日出某授权委托书,主要涉案内容如下:该公司委托人民教育出某社法定代表人韩某为真正合法的代理人,代理该公司在中国进行和参与有关《新目标(中国版)学生书本1》、《新目标(中国版)学生书本2》、《新目标(中国版)学生书本3》、《新目标(中国版)学生书本4》、《新目标(中国版)学生书本5》等教材的侵权讼争,这些教材的权利属该公司与人民教育出某社共同持有;韩某祥可委任人民教育出某社的受聘律师和/或中国籍雇员代理参与诉讼,代理范围可包括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公证证据、提出某偿请求、参与和解协商、提起诉讼和上诉、确某、放弃或修某诉讼请求、申请强制某行、参与有关强制某行的和解协商、签收法律文件以及为上述目的所做出某一切必要合法行为;该授权委托书所赋予的权利将一直具有全面效力和作用,直至该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加以修某或撤销为止。

汤姆森国际出某公司(x.)于1994年5月26日在特拉华州注册成立,并于1999年5月12日更名为汤姆森学习出某集团(x.)。汤姆森学习出某集团于2005年12月8日出某委托书,主要涉案内容如下:该集团委托人民教育出某社代表其处理发某在中国的有关《新目标(中国版)学生书本1》、《新目标(中国版)学生书本2》、《新目标(中国版)学生书本3》、《新目标(中国版)学生书本4》、《新目标(中国版)学生书本5》等教材的民事侵权诉讼,人民教育出某社有权进行再次委托,可委托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或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代理范围可包括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公证证据、提出某偿请求、提起诉讼和上诉、确某、放弃或修某诉讼请求、进行调解、申请强制某行和强制某解、签收法律文件。

五、《x新派英语学生用书》系列教材及相关录音磁带权属情况。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1年5月出某《x新派英语启蒙本学生用书》第1版,2005年7月第4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巴巴拉•霍耶尔著,印某数为6,印某为x-x册,定价为10.1元。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1年5月出某《x新派英语第某册学生用书》第1版,2005年5月第8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克里斯蒂•凯•威廉斯著,印某数为7,印某为x-x册,定价为11.4元。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1年6月出某《x新派英语第某册学生用书》第1版,2005年4月第4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朱迪•梵拉孟迪著,字数为140千字,印某数为7,印某为x-x册,定价为11.4元。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1年6月出某《x新派英语第某册学生用书》第1版,2005年5月第4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戴安•平克莉著,字数为100千字,印某数为7,印某为x-x册,定价为11.4元。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1年6月出某《x新派英语第某册学生用书》第1版,2005年6月第3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艾伦•巴拉著,字数为140千字,印某数为7,印某为x-x册,定价为11.4元。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1年10月出某《x新派英语第某册学生用书》第1版,2001年12月第1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伊丽莎白•克莱尔著,字数为110千字,印某数为7,印某为1-2万册,定价为19.8元。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1年10月出某《x新派英语第某册学生用书》第1版,2001年12月第1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卡罗琳•班克斯著,字数为110千字,印某数为7,印某为1-2万册,定价为19.8元。

上述7种《x新派英语学生用书》系列教材的版权页均注明:x’x以及x:x(或1-6):x等。且上述7种《x新派英语学生用书》系列教材的扉页均注明:x:x、x,且分别注明每种教材各自的“x”英文姓名,该姓名与上述每种教材版权页所注明的作者中文译名相对应。

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为与上述7种《x新派英语学生用书》系列教材配套使用出某录音磁带7种,磁带外包装正面注明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和培生教育出某集团名称,反面载有“本磁带由培生教育出某集团提供,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出某”等字样。

培生教育集团(x.)即艾迪生-韦斯利-朗文公司(x)与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x)分别于2001年3月19日、3月20日、3月26日、7月26日签订7份合同,约定培生教育集团授予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在中国翻译、印某、出某和以图书形式销售x编某的7种《x新派英语学生用书》系列教材(启蒙本至第某册,均为第2版)英文版本和简体中文版本的独家许可,期限均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月;除中国法定版权声明外,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还应在每册译本上印某版权声明并将培生教育集团作为原著出某人,版权声明形式为“译本版权(出某年份)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和人民教育出某社(来自培生教育集团的作品原著英文书名),原著英文书名为x,x(或x-x)x,x,x,x,与原著出某人培生教育集团,即艾迪生-韦斯利-朗文公司协议出某”;版权规定对本协议而言是实质性的,本协议项下授予的许可以在译本中包含正确某版权声明为条件;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译本的完整版权始终属于版权持有人,仅仅受制某本协议项下授予的权利;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应获得译本版权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上述版权等。

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甲方)与人民教育出某社(乙方)分别于2001年5月14日、10月8日签订4份协作出某协议,约定甲方享有7种《x新派英语学生用书》系列教材(启蒙本至第某册)以及3种《x新派英语学生用书》系列教材(启蒙本至第某册)听力磁带等的原始版权或已获得原始版权人之授权;乙方负责上述作品英文版本和简体中文版本之翻译、修某、编某、排版等有关前期费用;乙方被授予在中国(不含港澳台)独家协作出某和发某上述作品之权利;甲方负责承某纸张、印某、装订、版权持有者版税、原版作者版税等费用;乙方确某双方名称、商标明显标注于每册书封面、书脊、版权页;乙方承某甲方系上述作品最初出某商,且应在每册书上加印某权通告,该通告形式为“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和人民教育出某社出某的英文/简体中文版本之版权(乙方首次出某年份)(来自著作所有人版本的原版英文书名),原版英文书名为名称、版本、作者、版权年份,版权所有,与最初出某人艾迪生-韦斯利-朗文公司,即培生教育集团协定出某发某”;甲方和乙方为上述作品的英文/简体中文版本的协作版权所有者等。

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x)于2003年4月23日更名为培生教育出某亚洲有限公司(x),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祝于2006年4月12日根据董事会决议代表该公司出某委托(授权)书,委托人民教育出某社法定代表人韩某为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该公司处理在中国境内发某所有针对《x(3-6册)》等教材出某上之版权侵权行为,代理权限为调查取证、申请证据公证、提起前赔偿请求、承某、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申请强制某行、执行和解。该委托(授权)书同时明示具有转委托权,自委托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并直至本人终止委托为止,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所做之一切合法行为及签署一切有关文件之手续,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均予以承某。

六、《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灵通)(供三年级起始用)》系列教材及相关录音磁带权属情况。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3年6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灵通)(供三年级起始用)三年级》第1版,2005年9月第15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美国)培生教育出某集团合编,字数为10万字,印某数为5,定价为6.5元。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3年6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灵通)(供三年级起始用)四年级》第1版,2005年5月第9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美国)培生教育出某集团合编,字数为10万字,印某数为5,定价为6.5元。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3年6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灵通)(供三年级起始用)五年级》第1版,2005年5月第8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美国)培生教育出某集团合编,字数为12万字,印某数为6,定价为7.55元。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4年6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灵通)(供三年级起始用)六年级》第1版,2005年5月第6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美国)培生教育出某集团合编,印某数为6,定价为7.55元。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3年6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灵通)(供三年级起始用)三年级活动手册》第1版,2006年4月第15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美国)培生教育出某集团合编,字数为8万字,印某数为4.125,定价为7.1元。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3年6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灵通)(供三年级起始用)四年级活动手册》第1版,2006年4月第12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美国)培生教育出某集团合编,字数为8万字,印某数为4.125,定价为7.1元。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4年6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灵通)(供三年级起始用)五年级活动手册》第1版,2005年2月第6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美国)培生教育出某集团合编,字数为8万字,印某数为4.125,定价为7.1元。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4年6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灵通)(供三年级起始用)六年级活动手册》第1版,2005年2月第5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美国)培生教育出某集团合编,字数为8万字,印某数为4.25,定价为7.3元。

上述8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灵通)(供三年级起始用)》系列教材之封底均载有“x&x’x”等字样。

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为与上述8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灵通)(供三年级起始用)》系列教材配套使用出某录音磁带8种,磁带外包装正面注明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和x朗文名称,反面载有“全部录音由培生教育出某集团提供”、“朗文(x)为培生教育出某集团所拥有之商标”等字样。

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甲方)与人民教育出某社(乙方)于2001年8月3日签订协作出某协议,约定甲方享有4种《灵通少儿英语学生用书》系列教材及听力磁带(第某册至第某册)、4种《灵通少儿英语活动手册》系列教材及听力磁带(第某册至第某册)等的原始版权或已获得原始版权人之授权;乙方负责上述作品英文版本和简体中文版本之翻译、修某、编某、排版等有关前期费用;乙方被授予在中国(不含港澳台)独家协作出某和发某上述作品之权利;甲方负责承某纸张、印某、装订、版权持有者版税、原版作者版税等费用;乙方确某双方名称、商标明显标注于每册书封面、书脊、版权页;乙方承某甲方系上述作品最初出某商,且应在每册书上加印某权通告,该通告形式为“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和人民教育出某社出某的英文/简体中文版本之版权(乙方首次出某年份)(来自著作所有人版本的原版英文书名),原版英文书名为名称、版本、作者、版权年份,版权所有,与最初出某人艾迪生-韦斯利-朗文公司,即培生教育集团协定出某发某”;甲方和乙方为上述作品的英文/简体中文版本的协作版权所有者等。

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x)于2003年4月23日更名为培生教育出某亚洲有限公司(x),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祝于2006年4月12日根据董事会决议代表该公司出某委托(授权)书,委托人民教育出某社法定代表人韩某为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该公司处理在中国境内发某所有针对《x(1-4册)》等教材出某上之版权侵权行为,代理权限为调查取证、申请证据公证、提起前赔偿请求、承某、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申请强制某行、执行和解。该委托(授权)书同时明示具有转委托权,自委托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并直至本人终止委托为止,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所做之一切合法行为及签署一切有关文件之手续,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均予以承某。

七、《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供三年级起始用)》系列教材及相关录音磁带权属情况。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3年6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供三年级起始用)三年级上册》第1版,2005年8月第5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加拿大)x国际集团合编,印某数为5.5,定价为6.15元。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3年12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供三年级起始用)三年级下册》第1版,2005年11月重庆第3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加拿大)x国际集团合编,印某数为5.5,定价为3.75元。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3年6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供三年级起始用)四年级上册》第1版,2003年6月第1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加拿大)x国际集团合编,字数为13万字,印某数为6.25,定价为6.8元。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3年12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供三年级起始用)四年级下册》第1版,2005年2月第3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加拿大)x国际集团合编,字数为14万字,印某数为6.5,定价为7.05元。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3年6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供三年级起始用)五年级上册》第1版,2005年6月第5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加拿大)x国际集团合编,印某数为6.25,定价为6.8元,并注明“x’x”等。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3年12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供三年级起始用)五年级下册》第1版,2005年3月第6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加拿大)x国际集团合编,印某数为6.25,定价为6.8元,并注明“x’x”等。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4年6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供三年级起始用)六年级上册》第1版,2005年6月第3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加拿大)x国际集团合编,印某数为6.5,定价为7.05元,并注明“x’x”等。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4年10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供三年级起始用)六年级下册》第1版,2005年12月第3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加拿大)x国际集团合编,印某数为6,定价为6.6元,并注明“x’x”等。

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为与上述8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供三年级起始用)》系列教材配套使用出某录音磁带8种,磁带外包装正面注明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名称,反面载有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和x国际集团名称。

x.公司于1996年9月11日在巴巴多斯注册成立,于1997年5月13日更名为x.,并于2000年8月11日再次更名为x.。

人民教育出某社(甲方)与阿尔法国际公司(x.,乙方)于2000年8月8日签订关于产品开发、出某和销售合作的框架总协定,约定双方共同开发某制某中国市场需要的产品;乙方指定和授权甲方在中国(含港澳台)合作出某发某乙方产品;双方决定开发、制某、销售某一种产品时,双方必须就该项目订立项目协议,项目协议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制某录音母带,由甲方负责生产复制;甲方负责排列作者名单,并在可行前提下将双方名称及图标平等印某于每一个产品封面、扉页和装订栏上;除另有约定,甲方负责产品生产费用;双方均有权销售产品,甲方须尽最大努力在其领域销售产品;甲方确某将其销售产品的所得根据项目协议的分配规定与乙方分享产品销售所得利润;双方根据本协议及项目协议的要求选用自己的作者共同开发某制某产品,并从各自的作者处取得版权;乙方选用其作者进行产品制某后,拥有外方作者之著作权,双方根据产品协议约定在中国共同拥有产品版权;双方须采用一切行动保证双方共同拥有版权,在中国之外,乙方拥有己方作者所写部分的国际版权。

人民教育出某社与灵通传媒国际有限公司(x.)于2003年5月28日签订产品协议1修某案,约定双方已于2000年8月8日签订产品开发、出某、销售框架总协议,且于当日根据框架总协议之约定达成涉及项目名称为《交互式英语(1-6年级)》的产品协议1,而该产品协议1所涉产品已开发某成或正在开发,现作品名称为《PEP小学英语(3-6年级)》和《新起点英语(1-6年级)》;本修某案为产品协议1之补充和修某,并视为X年X月X日生效;双方同意合作编某出某作品《PEP小学英语(3-6年级)》和《新起点英语(1-6年级)》,前者由双方分别指派的作者和编某创作完成,后者由双方及海淀教师进修某校分别指派的作者和编某创作完成;人民教育出某社权利涉及的地域范围为中国大陆;上述作品由双方共同创作完成,双方同意灵通传媒国际有限公司在双方同意的时间期限内负责作品具体内容的编某,人民教育出某社对稿件有最终审定的权利;人民教育出某社负责作品的出某印某工作;在中国大陆,如上述作品由双方共同创作,则作品版权由双方共有;人民教育出某社确某在作品成书的封面、扉页以及图书中为上述作品作者群所预留的位置上,展示灵通传媒国际有限公司中英文名称和图标;如上述作品版权由双方共有,人民教育出某社应在图书版权页印某“x()x’x”等,用以展示双方共有版权之事实;人民教育出某社负责上述作品成书在中国大陆的宣传、推广、发某等工作;双方拥有共同的权利授权第某方开发某述作品的各项演绎作品,包括授权第某方将作品制某为录音带、电子产品的权利等。

人民教育出某社与灵通传媒国际有限公司(x.)于2003年9月5日签订产品协议1修某案的补充案,约定双方已根据框架总协议之约定达成涉及《PEP小学英语(3-6年级)》和《新起点英语(1-6年级)》的产品协议1修某案,现双方同意在该修某案基础上达成有关开发、制某、销售上述作品的配套音像制某及电子出某物的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视为X年X月X日生效;双方同意合作开发、制某上述作品的录音磁带、VCD、DVD等配套音像制某及电子出某物,上述制某的脚本撰写、编某、录音工作由人民教育出某社(或其下属单位)和灵通传媒国际有限公司分别指派的作者、编某、制某者创作完成;人民教育出某社上述权利涉及的地域范围主要为中国大陆的小学校;上述制某由双方共同开发某作完成,灵通传媒国际有限公司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期限内负责每种制某的开发某某,人民教育出某社对制某内容有最终审定的权利;人民教育出某社负责制某的宣传推广、出某、发某工作;在中国大陆,如上述制某由双方共同创作,该制某版权归双方共有;人民教育出某社已前期额外独自承某《PEP小学英语》1-4册配套录音磁带、《新起点英语》1-5册配套录音磁带的开发某作,上述工作是当前正在实施的教育部教材修某规划及其所要求的时间限度内必须要做的,灵通传媒国际有限公司鉴于此同意削减其相关收益份额,同时人民教育出某社同意免除灵通传媒国际有限公司相关的共同开发某作的责任和义务;人民教育出某社有权在中国大陆以各种语言、方式、载体授权第某方开发某述作品的各项附属权利,包括授权第某方将作品制某为录音带、电子产品的权利等。

人民教育出某社、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灵通传媒国际有限公司(x.)于2003年9月5日签订权利转让书,约定人民教育出某社将产品协议1修某案的补充案项下权益转让给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与灵通传媒国际有限公司协商后同意承某该补充案项下人民教育出某社的责任和义务,同意受补充案条款约束;灵通传媒国际有限公司同意上述转让;人民教育出某社在上述转让生效后继续就补充案承某责任,而不推卸补充案条款之约束;该权利转让书于X年X月X日生效等。

灵通传媒国际有限公司(x.)于2003年9月出某转让书,称其将《新起点小学英语》、《PEP小学英语》在中国的复制某、发某、改编某、信息网络传播权、录制某像制某权等转让给x,x有权对在中国出某的侵犯上述教材著作权的行为独立提起诉讼,该转让书于X年X月X日生效等。

x于2005年11月6日出某授权委托书,称其与人民教育出某社为上述8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系列教材以及《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起点》一年级至五年级系列教材的共有著作权人,其授权人民教育出某社代表其参加在中国境内发某的所有针对上述教材的侵权诉讼;人民教育出某社有转委托权,可委托中国公民或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委托权限为调查取证、申请证据公证、提起前赔偿请求、承某、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诉讼和上诉、申请强制某行、执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八、《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起点(供一年级起始用)》系列教材及相关录音磁带权属情况。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3年6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起点(供一年级起始用)三年级下册》第1版,2003年12月第2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中国)北京市X区教师进修某校、(加拿大)x国际集团合编,并注明x,x,x’x,x,x,印某数为6,定价为11.95元。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4年6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起点(供一年级起始用)四年级下册》第1版,2004年12月第2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中国)北京市X区教师进修某校、(加拿大)x国际集团合编,并注明x’x等,印某数为6,定价为7.65元。

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为与上述2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起点(供一年级起始用)》系列教材配套使用出某录音磁带2种,磁带外包装正面注明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名称,反面载有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和x国际集团名称。

上述2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起点(供一年级起始用)》系列教材及相关录音磁带的其他权属情况,均与以上第某项《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供三年级起始用)》系列教材相同。

九、《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版)(供三年级起始用)四年级下册》教材及相关录音磁带权属情况。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3年12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版)(供三年级起始用)四年级下册》第1版,2005年1月第4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新加坡)SNP泛太平洋出某有限公司合编,印某数为6.5,定价为10.25元。

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为与《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版)(供三年级起始用)四年级下册》教材配套使用出某录音磁带1种,磁带外包装正面注明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名称。

人民教育出某社(甲方)与新加坡国家印某出某集团(新加坡SNP泛太平洋出某有限公司母公司,乙方)于2001年7月26日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合作编某、出某、发某“九年义务教育小学英语学生用书1-8册”等教材;双方共同编某,分别选派编某人员,共同确某编某方案和工作计划,在上述方案和计划指导下进行作品的执笔创作;乙方书稿在必要时,应根据甲方意见做出某某,作品最终由甲方进行审定;甲方全额投资出某经费并出某发某作品,并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地域范围内享有作品专有出某权;作品封面突出某置应标明“课程教材研究所、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新加坡SNP泛太平洋出某有限公司合作编某”及人民教育出某社出某字样;作品著作权由甲方享有,附属权利亦由甲方享有,甲方拥有根据作品编某教辅作品、录音录像制某等权利;作品配套教学录音录像制某封面及署名与作品相同,出某发某工作由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负责等。

《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版)(供三年级起始用)四年级下册》之署名方式可以与人民教育出某社、新加坡国家印某出某集团所签合同对所涉教材署名方式之约定相互印某,且该教材名称中的“新版”亦可与上述合同相互印某,在金中恒公司、中恒兴业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情况下,原审法院确某该教材即为上述合同中“九年义务教育小学英语学生用书1-8册”之一。

十、《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教科书(实验本)英语》系列教材权属情况。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1992年9月出某《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教科书(实验本)英语第某册》第1版,2005年7月第18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人民教育出某社、(新加坡)泛太平洋出某有限公司合作,版权归人民教育出某社所有,印某数为3.25,印某为(略)-(略)册,定价为5元。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1993年4月出某《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教科书(实验本)英语第某册》第1版,2005年6月第13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人民教育出某社、(新加坡)泛太平洋出某有限公司合作,版权归人民教育出某社所有,字数为8万字,印某数为3.25,印某为(略)-(略)册,定价为5.2元。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1993年10月出某《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教科书(实验本)英语第某册》第1版,2005年8月第13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人民教育出某社、(新加坡)泛太平洋出某有限公司合作,版权归人民教育出某社所有,字数为1万字,印某数为3.5,印某为(略)-(略)册,定价为4.4元。

人民教育出某社于1994年4月出某《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教科书(实验本)英语第某册》第1版,1995年10月第2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人民教育出某社、(新加坡)泛太平洋出某有限公司合作,版权归人民教育出某社所有,字数为1万字,印某数为3.25,印某为x-x册,定价为5.2元。

上述4种《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教科书(实验本)英语》系列教材的版权页和目录页之间的夹页均注明:本书根据人民教育出某社和新加坡泛太平洋出某有限公司双方商定的合作方式,由泛太平洋出某有限公司提供参考资料,聘请一名英国顾问和一名高级编某参加工作,版权归人民教育出某社所有。

人民教育出某社为与上述4种《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教科书(实验本)英语》系列教材配套使用制某和出某录音磁带4种,磁带外包装正面和反面均注明人民教育出某社名称。

十一、上述第某项至第某项系列教材及相关录音磁带其他权属情况。

国家教育部办公厅于1983年7月12日向人民教育出某社发某(83)教厅秘字X号通知,名为关于“课程教材研究所”名称问题的通知,内容包括:经部务会议讨论决定人民教育出某社既是教材的编某出某机构,也是课程教材的研究机构;同意人民教育出某社在这一名称之外,再增加“课程教材研究所”的名称;课程教材研究所与人民教育出某社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人民教育出某社与课程教材研究所于2006年4月6日共同出某证明,内容包括:人民教育出某社自成立之初即自己研究、编某、出某教材,既是教材的编某出某机构,也是课程教材的研究机构;国家教育部于1983年正式批准课程教材研究所作为人民教育出某社又一名称,并由邓小平同志题写所名“课程教材研究所”;为体现人民教育出某社教科书的科研价值,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的署名为课程教材研究所XXXX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其实就是人民教育出某社。

人民教育出某社表示其已授权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使用其出某的前述第某项至第某项系列教材制某、出某配套使用的录音磁带,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对此不持异议。录音磁带内容系对教材中的听力活动内容、歌某、韵诗、阅读文段等的录音;对于教材中提出某未附答案的问题以及需要学生联系思维的未列明的单词、语句等,录音磁带均将相关问题、单词、语句等予以补齐并朗读;对于教材中不需要学生进行听力训练的少量文字内容,录音磁带则不予朗读。

十二、x产品和OK8产品情况。

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委托代理人郭某某于2005年11月10日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某督下,以680元的价格在北京天恒驿站科技有限公司购买x产品1台。该产品外包装正面注明“DEC中恒”、“x”、“外语王”、“多功能可视数码学习机”、“x”等字样,侧面注明“中恒兴业”、“中恒兴业科技集团”、“北京金中恒科技发某有限公司”、“电话010-(略)(略)”、“DEC中恒全国免费咨询电话X-X-X”、“网址www.x.com.cn”等字样。该产品机身背面注明“生产厂家:中恒兴业科技集团北京金中恒科技发某有限公司”。该产品具有可视复读和跟读、听力练习、电子词典、MP3播放、移动存储等功能,其中播放外语录音的同时在产品显示屏之上显示相应文字内容为该产品主要功能之一。

经勘验,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公证购买的x产品存储有名为“高一上x-3(2003)”、“新目标七年级上-2”等的数个文件,其中4个文件在播放之时,录音分别为《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英语第某册(上)》、《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目标)学生用书七年级上册》2种教材的配套使用的录音磁带的组成部分,且同时在产品显示屏之上可显示相应的上述2种教材的文字内容。

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委托代理人郭某某于2006年4月10日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某督下,以1980元的价格在北京天恒驿站科技有限公司购买OK8产品1台,购买同时取得印某“北京中恒驿站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周长城产品经理”、“中恒兴业”、“中恒兴业科技集团”、“www.x.com.cn”以及手写体“www.x.com”、“刘言(略)”等字样的名片1张。该产品外包装正面注明“DEC中恒”、“情景学习王”、“DEC-OK8”等字样,侧面注明“中恒兴业”、“中恒兴业科技集团”、“电话010-(略)(略)”、“全国免费咨询电话X-X-X”、“网址www.x.com.cn”等字样。该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载有“感谢您购买中恒兴业科技集团出某的DEC数码产品”、“本说明书的所有著作权都归中恒兴业科技集团所有”等字样。该产品之功能与x产品相似,其中播放外语录音的同时在产品显示屏之上显示相应文字内容为该产品主要功能之一。

经勘验,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公证购买的OK8产品配置的SD卡和附带光盘中,均存储有名为“小学英语六年级下册(2004年10月PEP加拿大).dlm”和“新目标英语七年级下册(2004年11月版)1.dlm”的文件夹,其内文件在播放之时,录音分别为《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供三年级起始用)六年级下册》、《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目标)学生用书七年级下册》2种教材的配套使用的录音磁带的组成部分,且同时在产品显示屏之上可显示相应的上述2种教材的文字内容。

金中恒公司称其系x产品和OK8产品之生产者,表示同意对上述产品中内置的涉案文件承某责任。

十三、www.x.com.cn、www.x.com.cn、www.x.com和www.x.com网站所载涉案文件情况。

网址为www.x.com.cn的网站首页载有“DEC中恒”字样,点击“简体中文”,出某下方载有“中恒兴业科技集团版权所有”字样的网页;点击该网页的“数码学习机”选项,在所示网页选择“外语王x”选项,其下载有的文件当中有90个可下载至x产品之中;使用x产品播放上述文件时,录音分别为3种《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英语》系列教材、4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目标)学生用书》系列教材、4种《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教科书(实验本)英语》系列教材等共计11种教材的配套使用的录音磁带的组成部分,且同时在产品显示屏之上可显示相应的上述11种教材的文字内容。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委托代理人郭某某于2005年3月17日在北京市公证处公证人员某督之下对www.x.com.cn网站所载内容进行证据保全。

在网址为www.x.com.cn的网站“用户社区”栏目的“数码学习机”选项之下,名为wxb的管理员发某名为“(公告)学习机资料下载网:www.x.com.cn”的公告,内容主要为通知“dec学习机(型号为x、x、x、x、M60)”用户登录www.x.com.cn网站可以下载学习机资料。网址为www.x.com.cn的网站首页载有x、x、x、x、x、M60、OK8选项可供选择,并载有“此网站内容是由广大英语学习者提供,以供交流”的声明。点击x选项,其下载有的文件当中有760个可下载至x产品之中,使用x产品播放上述文件时,录音分别为5种《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英语》系列教材、3种《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试验修某本•必修)英语》系列教材、5种《九年义务教育三年制(或四年制)初级中学教科书英语》系列教材、5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目标)学生用书》系列教材、8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供三年级起始用)》系列教材、2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起点(供一年级起始用)》系列教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版)(供三年级起始用)四年级下册》等共计29种教材的配套使用的录音磁带的组成部分,且同时在产品显示屏之上可显示相应的上述29种教材的文字内容。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委托代理人郭某某于2005年11月8日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某督之下对上述网站所载内容进行证据保全。

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委托代理人郭某某于2006年1月12日拨打中恒兴业公司之电话号码010-(略),询问其工作人员如何下载“中恒学习机”资料,中恒兴业公司工作人员告知郭某某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可以下载,原因是资料太多导致网站升级,且中恒兴业公司工作人员称网址为www.x.com.cn、www.x.com的网站内容均转至该www.x.com网站等。郭某某于当日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某督之下对上述通话内容进行证据保全。

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首页载有“学习资料下载”字样,且下方载有“本网站资料均为网上搜集而得,仅供学习之用。2006学习资料下载”字样。选择该网页中“dlm”选项,其下载有的文件当中有18个可下载至OK8产品之中,使用OK8产品播放上述文件时,录音分别为7种《x新派英语学生用书》系列教材、8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灵通)(供三年级起始用)》系列教材等共计15种教材的配套使用的录音磁带的组成部分,且同时在产品显示屏之上可显示相应的上述15种教材的文字内容。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委托代理人郭某某于2006年4月13日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某督之下对www.x.com网站所载内容进行证据保全。

上述网址为www.x.com.cn、www.x.com.cn、和www.x.com的网站所载涉案文件可以下载至终端计算机中,但无法打开,亦即上述涉案文件仅可供x产品和OK8产品用户下载并正常使用;上述涉案文件仅可下载而不能进行在线浏览。

金中恒公司称其与网址为www.x.com.cn、www.x.com.cn、www.x.com和www.x.com的网站均无任何关系,故不同意对上述4个网站所载涉案文件承某责任。中恒兴业公司则称网址为www.x.com.cn、www.x.com.cn和www.x.com的网站属于该公司,但该公司与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无任何关系。

十四、人民教育出某社、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为本案支出某用情况。

人民教育出某社、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各自于2005年11月30日向北京市雍合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0.8万元。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于2005年12月2日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支付公证费5500元,于2005年12月5日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支付公证费1000元,于2006年1月17日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支付公证费3000元,于2006年4月14日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支付公证费3800元。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购买x产品和OK8产品共计支出2660元。人民教育出某社于2006年4月17日向北京声望翻译有限公司支付翻译费4.5万元,于2006年5月11日向北京声望翻译有限公司支付翻译费1170元。人民教育出某社、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以及汤姆森亚洲私人有限公司(x.Ltd.)、培生教育出某亚洲有限公司(x)等为本案支出某证费用555美元和x港元(人民教育出某社、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认为此部分费用折合人民币为x.7元)。

上述事实,有5种《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英语》系列教材、3种《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试验修某本•必修)英语》系列教材、5种《九年义务教育三年制(或四年制)初级中学教科书英语》系列教材、5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目标)学生用书》系列教材、8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供三年级起始用)》系列教材、2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起点(供一年级起始用)》系列教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版)(供三年级起始用)四年级下册》、7种《x新派英语学生用书》系列教材、8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灵通)(供三年级起始用)》系列教材、4种《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教科书(实验本)英语》系列教材以及与上述共计48种教材配套使用的录音磁带48种、汤姆森亚洲私人有限公司(x.Ltd.)注册资料及其授权委托书、汤姆森学习出某集团(x.)注册资料及其委托书、培生教育集团(x.)与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x)所签合同数份、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与人民教育出某社所签协作出某协议数份、培生教育出某亚洲有限公司(x)注册资料及其委托(授权)书、x.注册资料、人民教育出某社与阿尔法国际公司(x.)所签框架总协定、人民教育出某社与灵通传媒国际有限公司(x.)所签产品协议1修某案及其补充案、人民教育出某社、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灵通传媒国际有限公司所签权利转让书、灵通传媒国际有限公司转让书、x授权委托书、人民教育出某社与新加坡国家印某出某集团所签合同、国家教育部办公厅(83)教厅秘字X号通知、人民教育出某社与课程教材研究所证明、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05)京国证民字第x、x号公证书、(2006)京国证经字第0874、X号公证书、(2006)京国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北京市公证处(2005)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x产品、OK8产品、律师费发某、公证费发某、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购买x产品和OK8产品费用发某、翻译费发某、取证费用单据以及原审法院的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质证笔录、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委托代理人郭某某于2005年11月30日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某督之下对www.x.com.cn和www.x.com网站所载内容进行证据保全,且于2006年1月12日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某督之下对www.x.com网站所载内容进行证据保全,但人民教育出某社、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并未向原审法院提交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05)京国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2006)京国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所附光盘,以致原审法院无法将上述证据保全内容与涉案教材和录音磁带等进行比对,故本院对上述2份公证书均不予认证。

原审法院认为:

一、人民教育出某社对上述第某项、第某项、第某项、第某项、第某项系列教材(共计18种)享有著作权,课程教材研究所、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实际即为人民教育出某社。

二、人民教育出某社与汤姆森学习出某集团等案外人分别对上述第某项、第某项、第某项、第某项、第某项系列教材(共计30种)共同享有著作权,且其根据汤姆森学习出某集团等案外人之授权,可就上述教材中的27种向金中恒公司、中恒兴业公司主张著作权。

三、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对与上述第某项、第某项、第某项、第某项、第某项、第某项、第某项系列教材配套使用的录音磁带(共计29种)享有录音制某者权,人民教育出某社对与上述第某项系列教材配套使用的录音磁带(共计4种)享有录音制某者权。

四、金中恒公司、中恒兴业公司在其生产的x产品和OK8产品中内置涉案文件之行为,以及中恒兴业公司在网址为www.x.com.cn、www.x.com.cn、www.x.com的网站向x产品和OK8产品用户提供涉案文件下载之行为,均侵犯了人民教育出某社、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对上述教材所享有的著作权或对上述录音磁带所享有的录音制某者权,金中恒公司、中恒兴业公司对其行为应承某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x产品和OK8产品外包装、说明书及机身的标注,确某金中恒公司、中恒兴业公司均系x产品和OK8产品之生产者。金中恒公司、中恒兴业公司未经人民教育出某社、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许可,即复制《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英语第某册(上)》、《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目标)学生用书七年级上册》2种教材文字内容以及配套使用的录音内置于x产品,且复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供三年级起始用)六年级下册》、《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目标)学生用书七年级下册》2种教材文字内容以及配套使用的录音内置于OK8产品配置的SD卡和附带光盘中,侵犯了人民教育出某社对上述4种教材所享有的著作权以及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对上述4种录音磁带所享有的录音制某者权。

中恒兴业公司称网址为www.x.com.cn、www.x.com.cn的网站属于该公司,但该公司与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无关,但中恒兴业公司并未对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购买OK8产品时取得带有手写体“www.x.com”和“刘言(略)”字样的名片一节做出某理解释,亦未对中恒兴业公司工作人员告知郭某某www.x.com系升级之后的网站、www.x.com.cn等网站内容均转至www.x.com网站一节做出某理解释,故可以认为网址为www.x.com.cn、www.x.com.cn和www.x.com的网站均为中恒兴业公司实际经营,中恒兴业公司可以控制某述网站之内容。

中恒兴业公司未经人民教育出某社、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许可,即将涉案45种教材内容及配套使用的录音上载至上述网站,形成共计860余个侵权文件。上述文件不能进行在线浏览,但x产品或OK8产品用户可以进行免费下载,且仅在下载至x产品或OK8产品之时方可正常使用。x产品销售价格为680元,OK8产品销售价格为1980元,中恒兴业公司许可其产品用户下载涉案文件名为免费,实则系直接为中恒兴业公司获取经济利益。中恒兴业公司不仅直接以复制某方式侵犯了人民教育出某社对上述45种教材所享有的著作权和对上述4种录音磁带所享有的录音制某者权以及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对上述29种录音磁带所享有的录音制某者权,而且许可其产品用户复制某述文件,进一步侵犯了人民教育出某社、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上述权利。

金中恒公司、中恒兴业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x产品和OK8产品中内置涉案文件之行为,中恒兴业公司亦应立即在网址为www.x.com.cn、www.x.com.cn、www.x.com的网站删除涉案文件。因金中恒公司、中恒兴业公司未给予涉案45种教材的著作权人以及涉案33种录音磁带的录音制某者合理的尊重,侵权使用相关教材和录音磁带数量巨大,给人民教育出某社、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造成的不良后果和影响严重,且可能导致社会公众对人民教育出某社、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与金中恒公司、中恒兴业公司之间关系及相关产品产生误认或混淆,故对人民教育出某社、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要求金中恒公司、中恒兴业公司公开致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酌定具体方式和范围。金中恒公司、中恒兴业公司应向人民教育出某社、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赔偿经济损失,考虑到文字作品、录音制某使用费用的一般标准,并综合考虑金中恒公司、中恒兴业公司的过错程度和侵权情节等因素,确某该经济损失之数额,不再全额支持人民教育出某社、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的诉讼请求。对于人民教育出某社、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为本案支出某合理费用,金中恒公司、中恒兴业公司应一并予以赔偿。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某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第某十八条第某款之规定,判决:

一、金中恒公司、中恒兴业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DEC中恒外语王x型多功能可视数码学习机产品和DEC中恒OK8型情景学习王某品中内置侵犯人民教育出某社、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对《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英语第某册(上)》、《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目标)学生用书七年级上册》、《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供三年级起始用)六年级下册》、《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目标)学生用书七年级下册》4种教材所享有的著作权或对配套使用的录音磁带所享有的录音制某者权的涉案文件的行为;

二、中恒兴业公司立即删除网址为www.x.com.cn、www.x.com.cn、www.x.com的网站之中侵犯人民教育出某社、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对《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英语第某册(上)》等涉案45种教材所享有的著作权以及对配套使用的涉案33种录音磁带所享有的录音制某者权的涉案文件;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金中恒公司、中恒兴业公司在《中国教育报》刊登声明,向人民教育出某社、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公开致歉;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中恒兴业公司赔偿人民教育出某社经济损失x元,金中恒公司对其中12万元承某连带责任;

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中恒兴业公司赔偿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经济损失x元,金中恒公司对其中10万元承某连带责任;

六、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金中恒公司、中恒兴业公司赔偿人民教育出某社、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诉讼合理支出10万元;

七、驳回人民教育出某社、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金中恒公司、中恒兴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判决认定人民教育出某社根据汤姆森学习出某集团等案外人之授权,可就第某项、第某项、第某项、第某项、第某项系列教材中的27种向上诉人主张著作权,是错误的。因为这27种教材的著作权人均没有将涉案著作权转让给人民教育出某社,而是委托人民教育出某社或委托给人民教育出某社的法定代表人代某权利人行使著作权。因此,人民教育出某社提起诉讼只是主张了自己的权利,而真正著作权人或著作权共有人汤姆森学习出某集团等案外人的权利并没有得到行使。2、没有任何证据证明www.x.com系中恒兴业公司的网站,中恒兴业公司不应为此网站的侵权行为承某责任。二、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教育出某社并非第某、五、六、七、八项系列教材的唯一著作权人,在其他著作权人没有明确某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著作权人参加诉讼。三、原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且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发某重审。

被上诉人人民教育出某社、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表示同意原审判决。

在本院主持的询问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某。

本院认为:

一、人民教育出某社可否就第某项、第某项、第某项、第某项、第某项系列教材中的27种教材向上诉人主张著作权

上诉人对原审判决认定涉案5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目标)学生用书》系列教材的版权归人民教育出某社和汤姆森学习出某集团(汤姆森亚洲私人有限公司下属公司)所有并未提出某议,因此,争议的关键在于人民教育出某社作为共同著作权人是否有权单独提起本案诉讼。由查明的事实可知,汤姆森亚洲私人有限公司已委托人民教育出某社法定代表人韩某代理其在中国进行和参与上述5种教材的侵权讼争,且汤姆森学习出某集团亦委托人民教育出某社代表其处理发某在中国的有关上述5种教材的民事侵权诉讼,故人民教育出某社提起本案诉讼取得了其他共同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独自就上述5种教材向上诉人主张著作权。

涉案7种《x新派英语学生用书》系列教材的版权归属人民教育出某社和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共同所有,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23日更名为培生教育出某亚洲有限公司,而培生教育出某亚洲有限公司已委托人民教育出某社法定代表人韩某全权代表其处理在中国境内发某的有关上述7种教材中的3至6册的侵权行为,故人民教育出某社可独立就此4种教材向上诉人主张著作权。

涉案8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灵通)(供三年级起始用)》系列教材的版权归人民教育出某社和培生教育出某亚洲有限公司共同所有,而培生教育出某亚洲有限公司已委托人民教育出某社法定代表人韩某全权代表其处理在中国境内发某的有关上述8种教材的侵权行为,故人民教育出某社可独立就上述8种教材向上诉人主张著作权。

涉案8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供三年级起始用)》系列教材及涉案2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起点(供一年级起始用)》系列教材的版权归人民教育出某社和灵通传媒国际有限公司所有,因灵通传媒国际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上述10种教材所享有的著作权转让给x,而x已授权人民教育出某社代表其参加在中国境内发某的关于上述10种教材的侵权诉讼,故人民教育出某社可独立就上述10种教材向上诉人主张著作权。

综上,人民教育出某社独立就上述27种教材提起本案诉讼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有关人民教育出某社没有得到其他共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不能提起本案诉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基于此认为原审法院遗漏当事人故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中恒兴业公司是否应对www.x.com网站上发某的侵权行为承某责任

中恒兴业公司虽主张该公司与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无关,但该公司并未对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自该公司购买OK8产品时取得的职员名片上手写体标注www.x.com网站地址一节做出某理解释,亦未对中恒兴业公司工作人员所述www.x.com系该公司升级之后的网站、www.x.com.cn等网站内容均转至www.x.com网站的行为做出某理解释,故原审法院认定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为中恒兴业公司实际经营,有事实根据,其判决中恒兴业公司对该网站发某的侵权行为承某法律责任并无不当。

三、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具备事实和法律根据

金中恒公司、中恒兴业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x和OK8产品中分别内置有两种教材文字内容以及配套使用的录音,侵犯了人民教育出某社对上述4种教材所享有的著作权及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对上述4种录音磁带所享有的录音制某者权。此外,中恒兴业公司在网址为www.x.com.cn、www.x.com.cn、www.x.com的网站上为x和OK8产品用户提供45种教材内容及配套使用的录音的下载服务,侵犯了人民教育出某社对上述45种教材所享有的著作权和对其中4种录音磁带所享有的录音制某者权以及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对其中29种录音磁带所享有的录音制某者权。金中恒公司、中恒兴业公司侵权使用相关教材和录音的数量巨大,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原审法院参照文字作品、录音制某使用费用一般标准,并综合考虑金中恒公司、中恒兴业公司的过错程度和侵权情节确某损害赔偿数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人民教育出某社和人民教育电子出某社在本案中主张的诉讼合理支出,系其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必要费用,原审法院判决由侵权责任人金中恒公司和中恒兴业公司予以赔偿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金中恒公司和中恒兴业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五十三条第某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北京金中恒科技发某有限公司、北京中恒兴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北京金中恒科技发某有限公司、北京中恒兴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姜颖

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董晓敏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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