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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潘某甲挪用资金、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甲(又名潘某霞),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08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曾某某,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甲犯集资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甲及其辩护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集资诈骗罪

1、2005年8月至2007年12月潘某甲以安排工作、付高息为由分三次骗取杨云枝3.2万元,后潘某甲支付杨云枝“利息”3000元,下余2.9万元至今未还。

2、2006年5月12日潘某甲以其妹养猪场急用资金为由许以高息骗取殷某某5万元,经殷某某多次追要潘某甲归还4万元,下余1万元至今未还。

3、2006年11月至2008年2月潘某甲以拉存款顶任务为由许以高息分两次骗取王某乙15万元,至今未还。

4、2007年3月潘某甲以拉存款顶任务为由,许以高息骗取朱某某10万元。

5、2007年7月潘某甲以做生意急用钱为由,许以高息骗取张某某10万元。经张某某多次追要潘某甲归还4万元,下余6万元至今未还。

6、2007年10月至11月,潘某甲以其妹养猪急需资金为由,许以高息分两次骗取李某丙14万元,经李某丙多次追要潘某甲归还9万元,下余5万元至今未还。

7、2007年8月至12月,潘某甲许以高息分两次骗取葛某15万元,至今未还。

8、2007年3月潘某甲以其妹养猪急需资金为由,许以高息骗取郑纪平3万元,至今未还。

9、2008年4月潘某甲以其妹养猪急需资金为由,许以高息骗取焦某5万元,经焦某多次追要潘某甲归还1.3万元,下余3.7万元至今未还。

10、2008年4月潘某甲许以高息骗取潘某丁10万元,后以利息为名归还潘某琴1.1万元,下余8.9万元至今未还。

11、2008年5月潘某甲以为其妹养猪急需资金为由,许以高息骗取刘勤5万元、刘秀丽10万元。

12、2008年5月至8月,潘某甲以股金抵押贷款到期为由,许以高息骗取郭某戊5.4万元。

13、2008年3、4月份以来潘某甲以拉存款顶任务为由,许以高息骗取李某己25.4万元,期间李某己的一位朋友于2007年11月经李某己同意从潘某甲处提取5万元,下余20.4万元至今未还。

14、2008年6月潘某甲以拉存款为由许以高息骗取刘睿疾病保险理赔款9万元,至今分文未还。2008年10月,被害人刘睿死亡。

15、2008年7月至8月,潘某甲以做生意急需为由,许以高息分两次骗取祝某6.45万元。

16、2004年9月至2007年8月,潘某甲以其妹养猪急需资金为由,许以高息分两次骗取冯某某10万元,后归还2万元,下余8万元至今未还。

17、2008年4月至6月,潘某甲以拉存款顶任务为由,许以高息骗取郭某庚32万元,后归还2万元,下余30万元至今未还。

18、2008年9月潘某甲以拉存款顶任务为由,许以高息分两次骗取李某辛21万元,至今未归还。

19、2008年9月,潘某甲以其妹养猪急需资金为由,许以高息骗取王某壬3.2万元,至今未还。

20、2008年10月,潘某甲采取承诺高额回报的方法,骗取祝某以其房产证担保,并以投资房地产为由许以高息骗取郑继红15万元,至今未还。

21、2008年3月潘某甲以为其妹养猪急用为由,许以高息骗取赵印芳5万元,经被害人多次追要至今未还。

22、2008年9月,潘某甲以为其妹养猪急用为由许以高息骗取丁春玲8万元。

23、2008年9月,潘某甲以拉存款顶任务为由,许以高息骗取李某莲10万元。

24、2008年5月,潘某甲许以高息骗取王某强11万元。

25、2008年4月至5月,潘某甲许以高息骗取王某某13.7万元。

26、2008年6月,潘某甲以做生意急用为由,许以高息骗取周某某2万元。

27、2007年初,潘某甲以其妹养猪急需资金为由,许以高息骗取李某某9万元,经被害人多次追要归还6.5万元,下余2.5万元至今未还。

28、2007年11月,潘某甲以为其妹养猪急用为由,许以高息骗取郭某某10万多元,经被害人多次追要仍下余1.5万元至今未还。

二、挪用资金罪

2006年3月,被告人潘某甲经手以刘蕤提供的三张存单x、x、x为抵押,先后分别为王某波、赵东红在驻马店市城市信用社利民办事处质押贷款各10万元,该三张存单被留置于驻马店市城市信用社利民办事处。x存单到期后潘某甲于2006年8月25日将该笔4万元存款支取又以刘蕤的名义存入,存单号码为x,继续为王某波贷款作质押。上述两笔贷款经转贷、展期分别到期后,在存单所有人刘蕤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潘某甲分别于2007年3月20日和2007年10月29日将存单x(金额为10万元)和x(金额为4万元)领走并支取,用作他途。并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和挪用资金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潘某甲辩称,其借钱打有借条,要本金给本金,要利息给利息,被害人给钱都是为了吃高息,同时钱都给赵东红用了;还刘蕤的钱已超过20万元,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潘某甲借款的对象都是特定的,且没有虚构资金用途,并且有些债权人为了得到高息要求被告人潘某甲帮助放贷,同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潘某甲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被告人潘某甲没有经手和管理的职责,潘某甲取款是凭单支取,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刘蕤将存单交给潘某甲用于抵押,担保期满将存单取出是抽取抵押物的行为,事后,刘蕤让潘某甲出具了相应的借据,属于刘蕤对潘某甲动用其资金的行为的追认,因此,被告人潘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宣告潘某甲无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06年3月18日,被告人潘某甲经手以刘蕤提供x、x的分别为4万元、6万元二张存单为王某波提供质押担保,并签下存单质押承诺书、预留存单密码,王某波于2006年3月20日贷出10万元,x存单到期后潘某甲于2006年8月25日将该笔4万元存款支取又以刘蕤的名义存入,继续为王某波贷款作质押。合同到期后,王某波分别于2006年9月30日、2007年4月28日两次延期,均用该两份存单抵押,刘蕤均签署了存单质押承诺书,并预留存单密码。王某波贷款到期后,将10万元贷款归还。潘某甲将两张存单抽出,x号6万元存单交给刘蕤,x号存单潘某甲取出用作他途。

2006年3月,赵东红为了贷款,和被告人潘某甲找到刘蕤,让刘蕤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同月30日,刘蕤以其名下的x号10万元存单作质押,为赵东红贷款10万元担保,并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期限为六个月。贷款到期后,未经刘蕤同意,被告人潘某甲以自己的名义,又用刘蕤x号10万元存单作质押贷款10万元,用于归还赵东红10万元贷款。该笔贷款到期后,赵东红未能还款,潘某甲将刘蕤x号10万元存单取出,用于归还其10万元贷款。2008年,刘蕤多次向潘某甲索要存单,潘某甲说存单取出来替赵东红还贷款了。2008年6月16日刘蕤和潘某甲一起找到赵东红要款,赵东红向潘某甲出具一张“欠潘某甲壹拾万元利息(贰年未付)共计叁万陆仟元整,壹拾天内清完”的欠条,潘某甲向刘蕤出具一张“今欠刘瑞定单壹拾万元整(x.00)用于质押,贷款利息,按银行利息支付,月息1.5‰,利息叁万陆仟元整”的欠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潘某甲供述:2005年赵东红说她做生意缺钱让我找刘蕤借钱,并说到时给她付高息。我到刘蕤家说你那个钱赵东红想用,到时付给你高息。刘蕤把她名下10万块钱的定单给了我,没有密码。我找到赵东红,她用这10万元定单作质押贷了10万元自己用了。后来赵东红不当利民办事处主任了,这张定单也快到期了。我于2006年9月30日以我的名义重新办了质押贷款合同,直接把赵东红的这笔贷款转到我名下。贷款快到期时,我一直给赵东红打电话催她还,这个情况也给刘蕤打电话说了。后来贷款逾期了,赵东红给我打电话说钱我筹不来,你把刘蕤那张定单取出来还贷款吧。我就按赵东红说的于2007年3月20日将刘蕤那10万元的定单取出来还贷款了。5494.00元的利息我自己留用了。取刘蕤定单没给刘蕤说,直至2008年3月刘蕤得知王某波还款问我要三张存单,我才说定单上的钱取出来还赵东红的贷款了。

2007年10月份,刘蕤的儿子刘文举结婚,我送了3000元礼金,并归还她5万块钱,这5.3万元交给刘蕤的丈夫胡武臣了。2008年春节,我又换8000元新钱给刘蕤。2008年4月15日,我又还给刘蕤10万;记不清什么时候还还给刘蕤1.7万元。刘蕤都没有打条。也是今年8月份刘蕤找我要钱、要存单要急了我才给她说明。这之前我一直找赵东红要,还拉着刘蕤去找过赵东红。赵东红当着刘蕤的面给我写了“欠利息三万六千元”的条子。

我是2007年3月20日从周某华处将刘蕤名下作质押的10万元定期存单支取出来的,因为是一个单位的同事,没履行什么手续。周某华让我在抵押物登记表上签了字。

王某波总共贷款3次。贷了一次展期两次。2007年10月27日或者28日,王某波在贷款到期前一天到利民社还款,我在2007年10月29日帮他还了款。我到周某华处领出作质押的两张存单,将x存单的这4万元借给了赵东红;2007年5月1日,刘文举的6万元存单领出后,在利民分社门口,将该存单交给了刘蕤。

2006年9月30日赵东红的10万元的存款凭条与还款凭证就是转贷手续中的一部分,没有发生实际存款与还贷业务。

刘蕤名下本金为4万元利息为928元的利息清单和2006年8月25日顺序号为x刘蕤名下4万元的一年期存款凭条是我2006年8月25日把刘蕤名下4万元的存单取出来又存到刘蕤名下的手续。928元的利息自己装了起来,这张利息清单上客户签名“刘蕤”二字是我本人写的。

2、被害人刘XX陈述:2006年四五月份,赵东红与潘某甲到我家找我,赵东红说她急需用钱,想让我用信用社的存折给她作质押贷款10万元,贷款时间半年。我当时就在利民所存有10万元,就同意了。随后在利民所办了质押贷款的手续。但是半年后赵东红并没有把我那10万元的存折还我。赵东红说,存折在利民所库里放着,安全。后来再去找她,她说仓库保管不在,拿各种借口搪塞我。现在每次去找赵东红要钱,她并不说不还,说存折上的钱她取出来用了,回头想办法还我,但至今一分钱也没还给我。

2006年初,王某波找到我想让我给他用存折作质押贷款10万元,只用一年。当时我名下有一笔4万元的存单,我儿子刘文举名下有一笔6万元的存单都在利民所办的,就同意了。随后我们在利民所办了质押贷款手续。一年后又续贷半年,2007年10月份王某波还款后我找王某波要存单,王某波说10万元他已经还了,存单还在利民所。我到利民所去,潘某甲说保管不在,保险柜打不开。后来我多次找潘某甲要存单,最后潘某甲没办法才说,存单上的10万元她取出来交给赵东红还债了。我找到赵东红,赵东红承认我存单上的10万元她拿去还债了,钱她会还给我。至今也没见赵东红、潘某甲还我一分钱。

2006年3月份,王某波问我借10万元钱,我说没有,我让他贷款,并给他介绍人,质押存单的事不让王某波操心,我就把潘某甲介绍给了王某波。第一次贷款用的是我和我儿子刘文举名下的定单,号码为x和x。至于我名下那张定单,号码为x为什么变成号码为x的定单了,我不清楚。王某波第三次贷款用作质押的x号存单是谁存的,谁取的我不知道。

我总共给过潘某甲三张存单,号码分别为:x、x、x。存单号为x的4万元存单我不清楚是怎么回事。

号码为x刘文举名下的6万元存单是谁支取的我不知道,存单后面“刘文举”“刘瑞”的签名,以及利息清单上“刘瑞”的签名都不是我写的。

我没有借过潘某甲的钱,潘某甲总共借我38.1万元,已还给我17.5万元,还欠我20.6万元和我交给她存单的所有利息,潘某甲欠我的钱都有她打的借条,一张是3.5万元、一张是13.5万元,还有一张是13.6万元。已还给我的17.5万元,其中有2008年10月6日梁树民名下的存单10万元,这10万元是潘某甲和我一起到信用社取出来还给我的,其余还给我7.5万元现金。

2008年6月16日,我在赵东红开的酒店前见到潘某甲,她不让我进去,我硬进去了,当时郑继平也在。潘某甲问赵东红什么时候还刘蕤的钱,赵东红说:这10万元钱我确实用了,这两天就凑够。潘某甲让赵东红打个借条,我不同意,让潘某甲打借条,潘某甲就给我打了张借条。潘某甲又让赵东红给她打个借条。到后来赵东红没还钱,我就给赵东红打电话,赵东红说:这钱我是从潘某甲那儿拿的,跟你说不着。从2008年6月到2008年9月,赵东红没还一分钱。

3、证人证言

(1)证人王XX证言:2006年3月份通过潘某甲在城市信用社利民分社贷过10万元钱,借款期限6个月,后来展期半年,用的是刘蕤和刘文举的两张定期存单,到期后就归还了10万元及利息。

(2)证人周XX证言:这两次的确是潘某甲从我那里领走的定期存单,因为当时我负责抵(质)押物品的保管,潘某甲当时领取存单时没带任何手续,我想着她和刘蕤熟,她又说王某波贷款也是她介绍的,再加上我与她又为同事,就没有问她要刘蕤的身份证,将三张定单给了她。我只记得潘某甲从我这里拿走刘蕤的10万元定单,说是到联社个人业务部去解保。听办理存单支取业务的杨立新说,当时并没有给潘某甲现金,只是给潘某甲办理了还贷手续。

2007年三四月份,潘某甲找到我说质押用的存单到期了,储户要求转存,我就把王某波质押用的两张定单(一张刘蕤的4万元,一张刘文举的6万元)交给潘某甲,潘某甲在质押物品保管登记薄上签了字。然后潘某甲拿出存单先到联社个人业务部去解保,再转存后又交给我两张共计10万元的存单(一张刘蕤的4万元,一张刘蕤的6万元)。

当时潘某甲说王某波的利息已还,我还看到有还款凭证,所以把质押存单交给潘某甲办理解保手续。至于潘某甲解保之后,把存单给没给王某波,我就不知道了。

(3)证人乔XX:2006年3月份,赵东红以存单作质押贷款,到9月份到期潘某甲说将赵东红的贷款调整为她的贷款。换贷我们一般称为借新还旧,赵东红并没有归还贷款,但为了办理手续,我们信用社给她出具了还款凭证、存款凭条;最后潘某甲虽然办理了贷款手续,但实际并没有拿到钱。

(4)证人王XX证言:这张号码为x的存单,帐号为x的利息清单是我办理的,是2007年10月29日潘某甲拿到我们分社办理的取款业务,我一看存单到期日是2007年8月25日,已经超过定单日期,存单金额为4万元,并且潘某甲提供的密码是正确的,就按正常业务给潘某甲办理了定单的取款业务。

(5)证人杨XX证言:这张号码为x的存单(10万元),帐号为x的利息清单,是潘某甲支取的,存单后面的身份证号及“刘蕤”的签名也是潘某的,利息清单上“刘蕤”的签名也是潘某甲写的。2007年3月20日,潘某甲拿着这张存单,说是她本人的贷款到期了,要把这张为其作质押的存单取出还她本人的贷款。我就给潘某甲办理了该存单的取款业务。

按照社里规定,存款人刘蕤本人应该到场,刘蕤本人没到场我们同意潘某甲代为取款的原因有几点:一是潘某甲的贷款是用刘蕤的这张存单作的质押,现在潘某甲拿来取款的就是这张单子;二是潘某甲与刘蕤关系好,社里都知道,我们以为既然刘蕤同意潘某甲用她的存单质押贷款,肯定潘某甲拿存单取钱也是经刘蕤同意的;三是潘某甲本身是利民分社的老职工,在乔红当主任后,潘某甲就开始当信贷员,收、放贷款就是她的工作范围,我们认为还贷也是她信贷员的职责所在,平时我们也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工作。基于这三点,我在办理潘某甲这笔取款业务中才没有严格按规定办事,没有严格把关,也没让潘某甲在代取款人栏处签字。

(6)证人赵XX证言:号码为x的存单,从利息清单上看这笔业务是我经手办理的,取款人应该是“客户签名”栏中签字的那个叫刘瑞的人。时间长了,这笔业务是如何支取的我现在实记不清了,更说不了详细经过。当时支取的是否现金想不起来了。

(7)证人乔XX证言:潘某甲当时贷款快到期时,我曾某潘某甲说你那笔10万元贷款快到期了,是还款还是接着贷。潘某甲说还款。至于后来她如何支取的存款,如何归还的贷款,完全按照工作流程进行。

(8)证人赵XX证言:2006年3月潘某甲想用钱但是和主任乔威不熟,又有贷款没还,想让我以我的名义贷10万元给她用。考虑到潘某甲是我以前的手下,我又借过她的钱,就同意她找定单作质押以我的名义给她贷款。2006年3月30日我就以潘某甲找的刘蕤的存单作抵押,以我本人的名义办理抵押贷款手续,贷出10万元。从柜台取出现金后,就在利民办交给潘某甲了。至于这笔贷款潘某甲有没有还,我不清楚。

2008年8月或9月潘某甲到我家找我说她用刘蕤10万元,刘蕤现在要告她,让我还我借她的钱。我说,我借你的钱会慢慢还你。潘某甲让我给刘蕤打条,我说我又没有直接从刘蕤手里借钱,我咋能给她打条。后来潘某甲和刘蕤一起到我家饭店让我打条,潘某甲给刘蕤打了一张借条,我给潘某甲打了一张欠潘某甲的利息的条,落款时间均为2008年6月16日。

4、鉴定结论

文件检验鉴定书载明,票号为NO:x、NO:x的储蓄存单和票号为8、89、83的利息清单上的“刘蕤”二字与潘某甲样本字迹是同一人书写的;票号为NO:x的储蓄存单和票号为117的利息清单上的签名字迹不是潘某甲本人所写。

5、书证

王某波2006年3月贷款10万元的有关手续复印件。

王某波2006年9月贷款10万元的手续复印件。

王某波2007年3月30日归还贷款的还款凭证复印件。

王某波2007年4月贷款10万元的有关手续及2007年10月29日还款的凭证复印件。

赵东红2006年3月借款及刘蕤抵押的合同、贷款借款借据复印件。

潘某甲2006年9月30日借款及刘蕤抵押的合同和借款10万元凭证的复印件。

2006年9月赵东红还款及潘某甲借款的有关凭证复印件。

城市信用社抵质押物品登记表显示,2007年3月29日潘某甲将x、x存单领走,2007年3月20日潘某甲将x存单领走。2007年10月29日潘某甲将x、x存单领走。

储蓄存单、利息清单复印件。户名刘蕤金额10万元编号驻(CX)x储蓄存单及2007年3月20日支取的利息清单。户名刘文举金额6万元编号驻(CX)x储蓄存单及2007年11月30日支取的利息清单。户名刘蕤金额4万元编号驻(CX)x储蓄存单及2007年10月29日支取的利息清单。户名分别为刘蕤、刘蕤、刘文举编号分别为x、x、x金额分别为10万元、4万元、6万元。户名刘蕤本金4万元编号为90于2006年8月25日支取的利息为928元的利息清单复印件。

署名潘某甲时间2008年6月16日内容为欠刘瑞定单10万元用于质押贷款利息,按银行利息支付,月息1.5‰,利息3.6万元。

署名赵东红的借条。显示2008年6月16日欠潘某甲10万元利息(两年未付)共计3.6万元,10天内清完。

二、2005年8月至2007年12月潘某甲以付高息为由,分三次骗取杨云枝3.2万元,后潘某甲支付杨云枝“利息”3000元,下余2.9万元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潘某甲供述:我分三次从杨云枝处拿了3.2万元,每次都是杨云枝将她或檀小奕名下的存单从利民分社取出来,给我的现金。每次我都给她许以高息,说钱是赵东红用的。几年来,我一共给杨云枝几千元利息,3.2万元本金没还给杨云枝。这3.2万元都给赵东红了。

2、被害人陈述:潘某甲与我表姐郑继平是信用社同事。2005年8月开始潘某甲以给我安排工作,她姐夫哥办厂需要资金,并许一分五的高息,我几次从信用社取款合计3.2万元给她,潘某甲打有借条。我多次追要,2007年12月潘某甲给我拿过3000多元利息外,再没给过我一分钱。

3、报案材料。杨云枝书写的被骗3.2万元的书面材料。

潘某甲给杨云枝、檀小奕所打3.2万元借条复印件。

三、2007年5月12日潘某甲以急需资金为由,许以高息骗取殷某某5万元,经殷某某多次追要潘某甲归还4万元,下余1万元本金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潘某甲供述:2007年5月12日我找到殷某某说我急着用钱,借她5万元,给她月息一分五的高息。殷某某把她姐姐殷某华当天存入银行的5万元存单给了我,我给她打的借条。2008年6月,我已还给殷某某4万元本金,还差1万元本金和1万元利息没给。殷某某的5万元我都给赵东红用了。

2、被害人殷某某陈述:2007年5月12日,潘某甲找我说她妹养的猪快要饿死了,要借我2万元。我就把我姐殷某华当天存在社里的5万元存单给了她,让她用2万元。当天晚上我找潘某甲她却把5万元取光了。我生气也没法,就把她喊到我家出了一个5万元的欠条,按月息一分五写的。经我多方追要,2008年6月19日潘某甲还了本金4万元,还欠我本金1万元和利息1万元。

3、借条复印件。署名潘某甲内容为借殷某某现金5万元,利息1.5‰。

四、2006年11月至2008年2月潘某甲以拉存款顶任务为由许以高息分两次骗取王某乙存单金额合计15万元,至今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潘某甲供述:2006年我以顶存款任务,对王某乙许以高息,从王某乙处拿到两张存单:一张5万,一张2万多。2007年下半年赵东红等着用钱,我把这两张存单给她,赵东红取出来花了。王某乙找我要钱,我陆续还王某乙4万多元。2008年2月3日,我又以拉存款顶任务许以高息的方法从王某乙处拿到一张王某英名下的11.5万元的存单,王某英是王某乙的妻子。后来王某乙多次追我要钱,我给他说钱我给赵东红用了,你放在这儿我给你高息。王某乙不愿意,我才于2008年9月20日给他打了一张15万元的借条。我在天中分社取出来钱就给赵东红了。

2、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06年11月份潘某甲以拉存款任务的名义让我在城信社存了x元,她说是1分利息。我把钱给潘某甲,但她始终没给我存单。2008年2月4日,潘某甲到我家说城信社准备转为商业银行,每个职工分60万元存款任务,还对我说利息是1分。我就把在城信社天中部的一个11.5万元的存折给了潘某甲。5月份我家用钱我多次找她要,她以各种理由推拖,直到现在我的15万元她也没还我。我看钱实在回不来了,就在2008年9月20日给补了个15万元的借条。她给我说存款依据在总社压着,我也感觉她在说假话,一直在骗我。

3、报案材料及报案人身份证复印件。

借条复印件。署名潘某甲内容为借王某乙现金15万元。

五、2007年3月潘某甲以拉存款顶任务为由,许以高息骗取朱某某现金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潘某甲供述:2007年3月27日朱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她妈有些钱,听刘蕤说放我这儿可以吃高息,不如把她妈的钱放我这儿。我就去她办公室给她打个收条把10万元现金拿走了,在和和百货把钱都给了赵东红。收条上写的“存款钱”我写错了。

2、被害人朱某某陈述:2007年初潘某甲说有拉存款的任务,还说钱存到他们信用社不用交利息税,存其他银行得交。2007年3月27日潘某甲到我办公室,我将母亲的10万元交给潘某甲,让她帮我存到信用社。当时潘某甲还给我出了一个收条,后来我多次找潘某甲要存折,潘某甲都说存折在她那放着。

3、署名为潘某甲的收条复印件,收到朱某某存款钱10万元。

六、2007年7月潘某甲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许以高息分两次骗取张某某10万元。经张某某多次追要潘某甲归还4万元,下余6万元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潘某甲供述:2007年7月赵东红给我打电话说她老公做生意等着用钱,让我给她借。还说借5万元用一个星期给一万的利息。张某某2007年7月10日给我6万,2007年7月13日给我4万。我把钱都给赵东红了。到现在总共还张某某6万元,还欠她本金4万还有应付的利息。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07年7月份潘某甲找到我说与人合伙做生意等着用钱,向我借钱。当时她给我写个条子把6万元现金从我们中原分社拿走了,过三天她又找我,我把4万元给她,她打个条子,约定利息都是3分。2007年10月底我和刘勤一块找潘某甲要钱,她给我4万元。后来我一直找她追要,到现在也没有把剩下的6万元给我。

3、证人刘XX证言,证实了其和张某某一起在小蓝鲸对面,潘某甲还给张某某现金4万元的事实。

4、署名潘某甲的借条复印件。两张内容分别为借张某某4万元和6万元的借条。

七、2007年10月至11月,潘某甲以急需资金为由,许以高息分两次骗取李某丙14万元。经李某丙多次追要潘某甲归还9万元,下余5万元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潘某甲供述:2007年10月份,李某丙在家属院遇到我问我现在还用钱不,我打电话问赵东红,赵东红说她老公做生意用钱,让我把钱拿过去。我给李某丙说借6万吧,就于2007年10月15日给她打了个借条,说借她6万元。李某丙非让我用房产证作抵押放到她那里,我又给赵东红打电话,赵东红说那就放她那,我用一个月就给她,月息3分。我就按赵东红的意思给李某丙打了借条,从李某丙那拿了6万元给了赵东红。2007年11月3日,我又从李某丙那拿了8万元,给赵东红用了,我给李某丙打了一张借条。现在我还有5万元的利息没还给李某丙。

2、被害人李某丙陈述:潘某甲骗我的钱共计14万,分两次骗的。第一次在2007年10月上旬,潘某甲找到我说其妹养猪需要资金周某向我借钱,我把6万元拿给了潘某甲,潘某甲打了个借条,内容为借我六万元整,2个月还,用房产证作抵押,到期不还加罚本金的百分之十。第二次是在2007年11月初,潘某甲再次找到我仍然以其妹养猪需要钱为由借钱,我再次借给她8万元,潘某甲又打个借条,写的情况和第一次基本一样。潘某甲借钱时其本人的房产证确实给了我,借款到期后我多次找潘某甲索要。经过多方努力,潘某甲还了我9万元,仍欠我5万元未还。这期间潘某甲以还我钱为由需要用其本人房产证作抵押给别人,用完就还我5万元,给我打的有字据。2008年7月份左右,我多次找潘某甲追要欠款及抵押的房产证。潘某甲当时给我一张5万元的存单(户名为刘国英),说刘国英身份证不在,等拿到身份证把钱取出来给我。过了半个月还不见身份证,我到信用社核实,结果此款项在2008年4月份就已挂失取走。我才知道又被骗了。

3、署名潘某甲的借条复印件。两张内容分别为借李某丙6万元和8万元的借条。

潘某甲多次书写的还款保证书。

户名为刘国英编号为驻(CX)x金额为5万元的储蓄存单复印件及2007年10月14日支取的利息清单复印件。

户名为刘国英编号为驻(CX)x金额为5万元的储蓄存单复印件。

八、2007年8月至12月,潘某甲许以高息分两次骗取葛某15万元,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潘某甲供述:。2007年葛某对我说她和葛某有些钱现在用不着,让我找个能给高息的地方,她把钱给我好放出去。葛某于2007年8月和2007年12月分两次通过他儿子栗哲分别给我5万元和10万元。5万元那张借条是我2008年8月20日补的,这些钱都给赵东红用了。当时给葛某说用半年,月息2分,至今葛某、葛某这15万元本金和利息也没给他她们。葛某后来多次找我要,我说等几天,结果至今也没还给她一分钱。

2、被害人葛某陈述:2007年8月份我儿子栗哲到驻马店找梁泷玩,我和儿子到了潘某甲家。闲聊中我说起在泌阳银行存款还得交利息税,一听我这话潘某甲就说你把钱存我这吧,我们不收利息税,按月息2分,到期连本带利还给你。在潘某甲的鼓动下,我把我妹准备购房的15万元借了过来,分两次由我儿子栗哲带到驻马店交给潘某甲。第一次2007年8月份5万元,第二次2007年12月份10万元。第一次钱给潘某甲后,她没给我们存折。我们一直催要存折,最后潘某甲说钱没存到信用社,她自己私人用了。但钱已给她块一年了,只好拿了她补的一张5万元的借条(2008年8月20日补的)。2007年12月给潘某甲的10万元,她到2008年1月16日才给我们补了一张借条,也没有存折。

3、报案材料及署名潘某甲的借条复印件。两张内容分别为借葛某10万元和借葛某5万元的借条。

九、2007年3月,潘某甲以急需资金为由,许以高息骗取郑继平3万元,该款于2009年1月2日偿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潘某甲供述:2007年3月份我找到郑继平借钱,许的利息是月息1分还是1.5分记不清了。2007年3月19日我从郑继平那拿了3万元,给她打了这张借条,说用半年。现在我还欠1万元,后来郑继平找我要,我说再等等。

2、被害人陈述:2007年3月份潘某甲说她妹养猪急需用钱,说用一个星期,许我月息一分五的利息。我于2007年3月19日交给潘某甲现金3万元,她打个借条。我问她要不止一二十次,至今没还。

3、书证

署名潘某甲的借条复印件,内容为借郑继平现金3万元的借条。

2009年1月2日郑继平收到条。

十、2008年4月,潘某甲以其妹养猪急需资金为由,许以高息骗取焦某5万元,经焦某多次追要潘某甲归还1.3万元,下余3.7万元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潘某甲供述:2008年4月焦某给我打电话说她手里有点钱,问我用不用。2008年4月9日焦某给我一张她名下的5万元的存单让我取,密码也告诉了我。我给她打了这张借条,约定用半年,月息3分。我拿着这5万元的存单,到开发区分社取出来,还给了谁记不清了。我现在为赵东红借的钱太多了,窟窿越来越大,赵东红也不还钱,人家天天追着我要。我只有再借别人的还那些追我要钱追的紧的人。现在已还给她(焦某)一万多,具体一万几记不清了。

2、被害人焦某陈述:2008年4月潘某甲找到我说她妹办猪场急需资金问我借钱,用半年按月息2分给高息。我正好有一张5万元的定期存单,就给她让她取。她给我打张借条,并说到期给你9000元利息,等于我总共借你5.9万元。到2008年7月份,我急需用钱找潘某甲要钱。她找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在我多次苦苦催要下,潘某甲才还给我1.3万元,还有4.6万元没还。

3、书证

署名潘某甲的借条复印件。内容为借焦某现金5.9万元的借条。

户名焦某金额为5万元的定期存单及于2008年4月9日支取时的利息清单复印件。

十一、2008年4月,潘某甲许以高息骗取潘某丁10万元,后潘某甲以利息为名归还潘某丁1.1万元,下余8.9万元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潘某甲供述:2008年4月17日我从潘某丁那儿拿了10万元,约定期限一年,到期给她两三万的利息,这钱是潘某丁从天中分社取出来给我的。我已还给她1.1万元,还有几万元没给她。我把这10万元也给赵东红了。

2、被害人潘某丁陈述:2008年4月17日我把10万元存到城信社天中分社,刚存下潘某甲打电话说存我这我给你高利息,一年给你3万元利息。我相信了她,把那10万元的存单给了潘某甲,她给我打个收条。潘某甲总共给我1.1万元利息,是分两次给我的。我还给潘某甲打了一个1.1万元的收条。

3、证人证言

证人赵XX证言:不认识潘某丁,潘某甲没有说过她借潘某丁的钱给我用。

4、书证

户名为张东金额为10万元的存单、开户凭条、存款凭条复印件。

署名潘某甲的收条复印件,内容为收到潘某丁转张东定单一张10万元,期限一年的。

十二、2008年5月至8月,潘某甲以股金抵押贷款到期为由,许以高息骗取郭某戊5.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潘某甲供述:2008年5月我的股金抵押贷款到期没钱还,找郭某戊借5万元,许他用一周某归还。郭某戊2008年5月16日给我1.6万元,2008年5月20日给我3.4万元,都是现金。我给他打了这两个借条。刚开始他不要利息,后来到期我还不了就给他在借条上加上了月息百分之三。2008年8月13日,我又借郭某戊4000元,没给他打条。总共借郭某戊本金5.4万元,至今没还他一分钱。

2、被害人郭某戊陈述:2008年5月10日潘某甲以股金贷款到期的名义向我借钱5万元,2008年5月16日我给她1.6万元,2008年5月20日我给她3.4万元。潘某甲分别给我打了借条。2008年7月我多次找她要钱没结果,要求她把3%的利息写在借条上。2008年8月13日潘某甲又向我借4000元,说跑学生上学的事,承诺第二天就还,也没打借条。连同前面的5万元总共5.4万元至今没还。

3、书证

署名潘某甲的借条复印件,内容为借郭某戊现金3.4万元和1.6万元,月息百分之三的两份借条。

十三、2006年三四月份以来潘某甲以拉存款顶任务为由,许以高息骗取李某己合计25.4万元,期间马文成于2007年11月经李某己同意从潘某甲处提取5万元,下余20.4万元至今未还。李某己在到城市信用社存款时丢失2万元,潘某甲为李某己垫支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潘某甲供述:2006年三四月份,李某己总共给我四张存单:李某雯(李某己的女儿)名下两张,号码为x金额为2.2万元;号码为x金额为8.2万元;李某凤名下号码为x,金额为7万元;李某己名下号码为x,金额为7万元。上述四张存单总金额为24.4万元,是李某己一块交给我的。后来存单有的到期了,我说你也别取了,存到我这我给你吃点高息好了。李某己同意了。这四张存单号码为x、x的是我取的;号码为x的存单是赵东红取的,号码为x的8.2万元是我经办的,钱赵东红取走了。四张存单的利息我都给李某己了,本金没给。四张存单的钱都是赵东红用了。李某己一个开石子厂的朋友从我这拿5万元,说顶我欠李某己的帐;与李某己搞传销赔了1.6万元;借给李某己单位会计1万元;李某己帮我拉存款丢了2万元,我给她垫上;2008年5月李某己给我1万元让我与李某凤名下原有的7万元合到一块打个存单,我没给她打,后给她打个借条;我给李某己2000元。

2、被害人李某己陈述:2006年三四月份,潘某甲找到我让我帮她拉存款顶任务,我把我名下一张我女儿李某雯名下两张和我姐李某凤名下一张合计四张存单总金额24.4万元,一块交给了潘某甲。至今没给潘某甲说过存单密码,也没有委托她帮我取。2008年5月,我曾某给潘某甲1万元,让她与李某凤名下的7万元合到一块打个8万元的存单,她也没打,给我打个借条。期间潘某甲只给我2000元的利息,说是李某凤存一年的利息。

2005年春节我帮潘某甲拉存款,路上丢了2万元,潘某甲帮我顶上。后来我要还潘某甲这2万元,她不让。

3、书证

署名潘某甲的借条复印件,内容分别为借李某凤11万元和李某己23.4万元的借条。

李某己7万元存单、李某凤7万元存单、李某雯2.2万元存单及上述存单支取的利息清单复印件。户名李某雯于2003年5月24日存款x元的存款单复印件。

户名李某雯于2006年5月30日支取x元存款的利息清单复印件。

李某己提供的四张存单的明细表。

马文成常住人口信息。李某己签字确认该马即为借潘某甲5万元的开石子厂的朋友马文成。

十四、2008年6月,潘某甲以拉存款为由许以高息骗取刘睿疾病保险理赔款9万元,至今分文未归还。2008年10月,被害人刘睿死亡。

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潘某甲供述:我是2008年6月在刘艳家见到刘睿,当时她已身患尿毒症了。刘睿说我把钱存到你那顶你的任务吧,我说你那9万元存我这2个月,我给你1万元利息,你也好治病。2008年6月30日刘睿取了9万元现金交给我,我给她打了这张借条。后来刘睿病重,多次找我要钱,我给她1000元现金和3000元的信用卡让她用。至今我也没把刘睿的9万元本金和利息还给刘睿。这9万元我也都给赵东红用了。2008年10月15日,我给刘睿写了一份保证书,说如2008年10月15日前还不了她10万元就将我在城市信用社家属院的住房押给刘睿。

2、证人刘XX证言:2008年6月15日刘睿到我家玩,碰见潘某甲。潘某甲听刘睿说患尿毒症保险公司赔了10万元,就对我妹刘睿花言巧语许以高息,说把9万元钱存到她那两个月,到期连本带息给你10万元,刘睿同意了。2008年6月30日刘睿和潘某甲一起到信用社支取了9万元。把钱给潘某甲后,潘某甲并没有给存折,而是给我妹打个借条。2008年8月30日约定还款期限到期,我妹多次找潘某甲催要。潘某甲找各种理由拒不归还。为稳住我妹,潘某甲于2008年10月10日给我妹出具一份保证书,说10月15日前还不清10万元将其信用社家属院的一套住房押给我妹。2008年10月14日晚上,刘睿怕潘某甲不还钱住到她家,潘某甲躲着不见;直到2008年10月22日,一直联系不上潘某甲。我妹病情加重,不得已于2008年10月23日入院抢救。2008年10月28日,刘睿死亡。

3、证人证言

证人赵XX证言:不认识刘睿,潘某甲没有说过她借刘睿的钱给我用。

4、书证

署名潘某甲的借条复印件,内容为借刘睿现金9万元,期限两个月的收条。

2008年10月10日潘某甲书写的还款保证书。

刘睿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

十五、2008年7月至8月,潘某甲以做生意急需为由,许以高息分两次骗取祝某6.4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潘某甲供述:2008年7、8月份,我以做生意需用钱,许以月息3分的高息为由,从祝某处借本金6万元。本金和利息一分也没还他。这6万元我还以前赵东红借人家钱的人的贷款了,还穆金焕3万,还张某某3万元。

2、被害人祝某陈述:潘某甲第一次骗我钱是在2008年7月24日,她说给别人做生意打错了条,人家要告她,让我给她弄钱。当时在驻马店中国银行营业大厅我给她3万元现金,利息3分,算一年是x元,她打了一个4万元的条;第二次是2008年8月16日,潘某甲说和别人做生意急需用钱,我又借3万元现金给了她,她又打了个4万元的条。打完条子她又说你还有没有,我说还有几千块钱,她说你给我下周某还你,给你2000元利息。这样第二次潘某甲总共骗我x元,给我打了两张条子,计款x元。

3、书证

署名潘某甲的借条复印件。内容分别为借祝某房屋所有权证、现金4万元、4万元、4500元的借条。

十六、2004年9月至2007年8月,潘某甲以急需资金为由,许以高息分两次骗取冯某某10万元,后归还2万元,下余8万元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潘某甲供述:2004年9月我郑州一个朋友孙中会做生意向我借钱,我当时以月息1分的利息从冯某某处借得4万元现金。2007年8月28日,赵东红急着用钱,我又以月息1.5分的利息从冯某某处借了6万元现金。这6万元我给赵东红用了。我已还给冯某某2万元钱,还差8万本金和应得的利息没还冯某某。

2、被害人冯某某陈述:2004年9月4日潘某甲找到我以其妹办猪场需要钱为理由向我借4万元,我当天把4万元现金给她,潘某甲打个借条。2007年8月28日潘某甲再次找到我仍以其妹养猪为理由借6万元,当天我把6万元现金给她,她又打个借条,写的还有期限半年,月息1.5%。一直拖到2008年2、3月份,才给我2万元的利息,还欠我10万元本金至今未还。由于关系不错,我一直比较相信她,但她被刑拘后我才知道上当被骗了。

3、证人证言

证人赵XX证言:不认识冯某某,没有用过潘某甲从冯某某处借的6万元钱给我用。

4、书证

署名潘某甲的借条复印件,内容分别为借冯某某现金4万元、6万元的借条。

十七、2008年4月至6月,潘某甲以拉存款顶任务为由,许以高息骗取郭某庚32万元,后归还2万元,下余30万元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潘某甲供述:2008年6月郭某庚打电话问我能不能给她的钱放出去吃高息,我给赵东红打电话,赵东红说用20万,用两三个月给她十几万的利息。我总共借郭某庚本金32万元,我已经还给她2万本金。我现在还欠郭某庚本金30万元,利息24.5万元。之所以给郭某庚这么高的利息,是因为赵东红急着用钱,怕郭某庚不借给她。这两张条都是补写的。打的借条是58万,其中除了32万元本金外,剩余的是我应付给她的利息。

2、被害人郭某庚陈述:2008年4月潘某甲打电话让我存钱顶她的任务,后来我从农行取了24万元现金给她,让她存到她们信用社。我多次找她要存折,后来她说用那钱买大额定单了,一直拖着。我给她说我再给你少拿点钱,你把最初给你的24万元和应得的利息给我,潘某甲说好吧。我又于2008年6月分两次给她8万元,第一次3万,第二次5万,但潘某甲并没有给我。2008年8月10日潘某甲给我打了这张50万元的借条,把以前的借条销毁了,说是借3个月。借条包括24万元本金和她用这24万元的利息26万元。2008年8月30日打的8万元的借条,仅包括她2008年6月借我的8万元本金,不包括利息。8万元的利息已经包含在那50万元的借条里。潘某甲仅还我一次钱,是在2008年10月潘某甲分两天给我2万元,每天1万元,我给潘某甲打的有收条。

3、书证

署名潘某甲的借条复印件,内容为借郭某庚现金8万元和50万元的借条。

十八、2008年9月,潘某甲以拉存款顶任务为由,许以高息分两次骗取李某辛21万元,至今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潘某甲供述:我给李某辛许以高息,2007年上半年李某辛给我10万元,下半年给我11万元。我总共拿李某辛本金21万元。2007年我给李某辛利息2万多元,2008年给李某辛利息1万多。这些钱我都给赵东红了。现在我还欠李某辛21万元本金未还。

2、被害人李某辛陈述:2008年9月上旬潘某甲和我姐一起去找我,潘某甲说有存款任务,城信社没利息税,利息比其他银行高。我答应给潘某甲存款顶任务,2008年9月15日从银行取出来21万元给了潘某甲。她说明天就把存款条给我,过了两天即9月17日她也不联系。我过去找她,潘某甲说存款单在保险柜里存着,拿钥匙的人不在,要不打个借条。我没多想,就答应了。过后再找潘某甲,单位说请假,家里也没人,这时才感觉上当受骗了。

3、证人证言

证人赵XX证言:不认识李某辛,潘某甲没有说过她借李某辛的钱给我用。

4、书证

署名潘某甲的借条复印件,内容为借李某辛现金21万元的借条。

李某辛存款清单,2008年9月17日取款21万元。

十九、2008年9月,潘某甲以急需资金为由,许以高息骗取王某壬3.2万元,至今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潘某甲供述:2008年9月3日,我以还账急用钱为名,从王某壬处借现金3.2万元,许王某壬月息3分的利息。此款及利息我至今没还给王某壬。这3.2万元我还借别人的钱了。

2、被害人王某壬陈述:2008年9月3日潘某甲找到我说她妹的猪场急需用钱,我和她一起去建行取出3.2万元给了潘某甲。潘某甲说过两天就还你,到时多给你点。她给我打个欠条,还说别给别人说。过了两三天,打她电话关机,就联系不上了。

3、书证

署名潘某甲借条复印件,内容为借王某壬现金3.2万元的借条。

二十、2008年3月,潘某甲以其妹养猪急用为由,许以高息骗取赵印芳5万元,经被害人多次追要至今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潘某甲供述:2008年3月份我以做生意急用钱(开发房地产)、月息3分的高息为由,从赵印芳处拿到5万元的现金,至今本金及利息我一分也没还给赵印芳。拿赵印芳的5万元还别人了,记不清还谁了。

2、证人刘XX陈述:2008年3月份的一天,潘某甲找到我爱人赵印芳(已故)说她妹养猪急需用钱,只用两个月。我爱人分两次先后给她一个3万一个2万,共计5万元,给我妻子写了个5万元的条子,事后我爱人给我说的。两个月到期我们开始找她要钱,她给我们往后拖。

3、证人证言

证人赵XX证言:不认识赵印芳,潘某甲没有说过她借赵印芳的钱给我用。

4、书证

署名潘某甲的借条复印件。内容为借赵印芳现金5万元,期限两个月的借条。

(3)刘卫东、赵印芳夫妻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及赵印芳意外死亡户口注销证明。

二十一、2008年9月,潘某甲以其妹养猪急用为由许以高息骗取丁春玲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潘某甲供述:2007年我找到丁春玲说我妹办养猪场资金周某不开,我又给她许了高息,从丁春玲处借得现金8万元。她现在这张借条是我给她换的。这8万元给赵东红用了,赵东红也给丁春玲打电话解释过钱是她用了。利息我已和丁春玲结清,本金8万元还没还给丁春玲。

当庭供述,利息全部结清,已超过本金8万元。

2、被害丁春玲陈述:2008年9月份在大街上碰见潘某甲,她说她妹妹办个养猪场急需现金,让我给她找8万元。我就给她取8万元送到城市信用社门口,潘某甲第二天到俺家补的借条,她还说就用1个月。我现在才知道自己是受骗了。赵东红也没有给我打过电话。

3、证人证言

证人赵XX证言:不认识丁春玲,潘某甲没有说过她借丁春玲的钱给我用。

4、书证

署名潘某甲的借条复印件,内容为借丁春玲现金8万元,期限10月底的借条。

二十二、2008年9月,潘某甲以拉存款顶任务为由,许以高息骗取李某癸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潘某甲供述:2008年9月份我以高息为由从李某癸手里借到10万元现金,许的利息是三分还是多少记不清了。我给李某癸打的有借条为证。至今没有还李某癸一分钱,更不用说利息。

2、被害人李某癸陈述:2008年9月6日,潘某甲说城信社要升级为商业银行,员工都有存款任务,让我存钱顶她任务。并且说只需要2个月,就可以得到利息1万元。我凑够10万元于2008年9月8日给了潘某甲,当时她打个借条。到期后我去利民所找她,潘某甲的同事说潘某甲因为诈骗被抓了。我又打听在信用社存10万元2个月根本不可能有1万元的利息。

3、书证

署名潘某甲的借条复印件,内容为借李某癸现金10万元,期限2个月的借条。

二十三、2008年5月,潘某甲许以高息骗取王某强1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潘某甲供述:我借程春鸽、王某强11万元,这些钱我给赵东红用了,赵东红给他们许以高息。这11万元本金和利息都没还。

2、被害人陈述王某强陈述:2008年5月潘某甲给我说有个人在她单位存款想提前支取,咱几个把钱兑出来就可以分利息了。还说用两个月的时间,10万元就可以得x元的利息。我凑够10万给了潘某甲,回家一说俺老婆让我把她放的1万元也送给了潘某甲,总共是11万元,潘某甲打了两个借条:一个10万的利息是x元,一个1万的利息是2000元。到期后我找她要钱,她开始推拖,后来就不好找她了。最后我说利息我不要了,就那本金她也没还我。

3、书证

署名潘某甲的借条复印件,内容分别为借王某强现金10万元和1万元的借条。

二十四、2008年4月至5月,潘某甲许以高息骗取王某某13.7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潘某甲供述:我总共借王某某、丁振保14万元(本金),不包括利息。我现在已还给他们6万元,还有8万元本金和利息没还。这些钱我给赵东红用了,赵东红给他们许以高息。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潘某甲打电话说我的3万元,我们内部使用,可以给高息,我答应了,把3万元借给了潘某甲,她给我打个借条,内容是借王某某3万元,利息3000元。没过几天潘某甲又打电话让我再找点钱凑个整数,我又给潘某甲x元,她给我写了5万元的借条。实际上我给了她4.7万元。过了1个多月,潘某甲打电话说城信社要变商业银行,你再拿点钱还会给你高息。我和丈夫丁振保商量后又给潘某甲送去5万元。没过几天潘某甲又打电话说再给她找点,急着用。我又借了4万元给她,她给我打个4万元的借条。第一笔款到期后我就开始找她要,她就一直推,骗我说出多种理由,直到现在也没还我一分钱。

3、书证

署名潘某甲的借条复印件,内容分别为借丁振保现金4万元利息5400元、借丁兴保现金5万元利息1万元、借王某某现金5万元利息5400元的借条。

二十五、2008年6月,潘某甲以做生意急用为由,许以高息骗取周某某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潘某甲供述:2008年6月12日我找到周某某说和朋友做铝合金生意资金不足,并许诺用半年利息一万,从周某某处借得现金2万元,给赵东红用了。本金及利息我至今未给周某某。

2、被害人周某某陈述:2008年6月12日潘某甲找到我说和别人合伙做铝合金窗户生意,资金有点不够,想借2万元。第二天我分两次给她2万元,潘某甲给我打了借条。之后我就没有见过她。

3、证人证言

证人赵XX证言:不认识周某某,潘某甲没有说过她借周某某的钱给我用。

4、书证

署名潘某甲的借条复印件,内容为借周某某现金2万元,期限半年的借条。

二十六、2007年初,潘某甲以急需资金为由,许以高息骗取李某某9万元,经被害人多次追要归还6.5万元,下余2.5万元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潘某甲供述:2008年6月我以有急事用钱并许以高息为由,从李某某处拿到现金4万元,给赵东红用了。我已还给李某某2万元,还有2万没还。利息她说不要了。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07年初快过春节时,潘某甲到我家说她妹办的猪场急着用钱,当时我给她5万元,下午又从银行取了4万给她,潘某甲打了个9万的借条。后来我多次找她要钱,到2008年春节时潘某甲陆陆续续还我5万元,并且又给我1.5万元利息。后来我又多次催她还那4万元,2008年6月24日潘某甲把那个9万元的借条拿走,重新给我打个4万元的借条,说6月底一定还。我一直催她要钱,2008年10月初一天晚上潘某甲到我家哭着说,再缓几天,之后我再也联系不上她了。

3、书证

署名潘某甲的借条复印件,内容为借李某某现金4万元,期限六月底的借条。

二十七、2007年11月,潘某甲以其妹养猪急用为由,许以高息骗取郭某某10万多元,经被害人多次追要仍下余1.5万元未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潘某甲供述:2007年十月十一月,我以有事急用钱为借口,从郭某某处借了十来多万元钱,当时给他许了月息3分的利息。现在我已经还他几万块钱了,还有1.5万元没还。这10来万给赵东红还账了。

2、被害人郭某某陈述:2007年9至11月份潘某甲以她妹妹养猪急需用钱为由,先后分几次从我手中拿走十二三万元,她还欠我x元。

3、证人证言

证人赵XX证言:潘某甲没有说过她借郭某某的钱给我用。

综合证据

1、被告人潘某甲供述:借的钱主要是赵东红用了。刚开始我问赵东红有没有能力还这么多债,赵东红说有,我就相信了她。后来我觉得她借的窟窿越来越大,开始怀疑她的偿还能力,就开始问她要钱。以前我给她借的钱,她从我这拿走从来不打条,后来我觉得她没有偿还能力,才开始让她给我打借条。赵东红总共给我打了六七十万的条,都是后来我追她要钱,赵东红给补的。

赵东红借我那么多钱都说搞工程了,我也知道借别人的钱给她用可能有去无还,但是赵东红说工程搞不下去了,借你的钱我也不好还。为了早点让她还我钱,她的工程能早点结束,我就冒险一次又一次借别人的钱给她用。

赵东红给我打条的有67万,没给我打条的还有一百多万,二者加到一起有一二百万。这一二百万都是本金,不包括利息。

我当时也是越陷越深,别人要我还钱我没钱,问赵东红要,赵东红说工程陷到那儿,周某不动,她也没钱,还说只有借钱让这个工程周某下去,完工了我们才能拿到钱,才能还人家钱。没办法,我只好继续借别人的钱给赵东红,希望她的工程能尽快完工。

署名赵东红的借条。显示2007年3月3日借潘某甲3万元,2007年3月1日借潘某甲5万元,2008年7月4日借潘某甲30万元;2005年12月28日借赵景娥10万元;2008年7月15日经潘某甲经手借李某丙本金3万元,现已还完,下剩余利息5万元;2007年11月27日借潘某甲1.5万元;2008年6月16日欠潘某甲10万元利息(两年未付)共计3.6万元,10天内清完。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假理由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赵东红在贷款审查、调查及审批等贷款手续中,均不显示潘某甲经手,被告人潘某甲在支取刘蕤的存单过程中,只是利用其工作及个人关系,现无证据证明潘某甲在支取刘蕤的存单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同时,被告人潘某甲借款过程中,其借款对象均系特定,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甲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和集资诈骗罪的罪名不当。关于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意见,经查,被告人潘某甲隐瞒事实真相将刘蕤的14万元支取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及用作它途,经刘蕤多次追要仍不予归还,同时,被告人潘某甲隐瞒实际用途,编造各种理由并许以高息向他人借款,且使所借款项去向不明,充分说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被告人潘某甲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起诉书第11、20起指控被告人潘某甲诈骗郑继红及刘勤、刘秀丽共计30万元,由于该借款有房产抵押,使债权的实现有了保障,该30万元借款不符合诈骗罪的特征,故指控不能成立。辩护人对该二起事实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23日起至2023年10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马洪涛

审判员蔡某云

审判员史凌云

二0一0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曹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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