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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7)高民终字第11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高民终字第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路X号湖畔大厦东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智慧,浙江斯玛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理想国际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理想国际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住(略)。

上诉人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浙江泛亚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7年1月15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浙江泛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智慧、吴某某,被上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在线公司)、被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网讯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永宜、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浙江泛亚公司系《我的爱有罪》、《别再说你爱着我》、《下辈子不做男人》三首歌曲的著作权人,其在国际互联网上设立了娱乐基地—中国网网站(网址为//www.x.com),并在该网站上提供《我的爱有罪》、《别再说你爱着我》、《下辈子不做男人》三首歌曲的mp3文件付费下载服务。浙江泛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06年3月27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在公证员的监督下,通过百度网站的搜索引擎下载了涉案歌曲。浙江泛亚公司提供了共计x元的公证费、律师费票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浙江泛亚公司系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该权利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是以音频数据格式文件为搜索对象的,其搜索范围遍及整个互联网空间中未被禁链的每个网络站点。从搜索的内容看,其来源于上载音频数据格式文件的网站,并受控于上载作品的网站。搜索引擎对搜索内容的合法性不具有预见性、识别性、控制性。如果被链接网站没有建立禁链的协议,对搜索引擎服务系统而言,意味着对该网站可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因此,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提供搜索引擎服务并没有侵犯浙江泛亚公司著作权的主观故意和过失。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中显示歌曲存放的地址及“下载”涉案歌曲的作品来自未被禁链的即开放的网络服务器,并非直接来自百度网讯公司的网站,客观地再现了上载的作品并显示作品存放的地址。“下载”涉案歌曲的行为发生在用户与上载作品网站二者之间,搜索引擎起到了查询并定位的作用。在浙江泛亚公司不能证明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的行为系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将上载作品和下载作品的行为可能产生的侵权责任,由没有识别和判断能力的搜索引擎服务商承担,缺乏法律依据。由于互联网具有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基本特征,权利人为了保护其著作权,可以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在搜索引擎对其搜索结果无法预见和控制的情况下,法律在鼓励和保护技术发展的同时,亦要求权利人采取技术措施,以保护其著作权。浙江泛亚公司指控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浙江泛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浙江泛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停止对MP3的深层链接搜索服务,并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500万元。其理由是:百度网讯公司的搜索服务。采用百度在线公司开发的深层链接的技术,直接抓取被链网站主页以下的深层网页或信息数据库中的音乐作品内容,实际使用了被链网站的内容,假如此时被链网站使用的是盗版内容,设链者则起到了公开帮助非法传播被链对象的作用,构成共同侵权。如果是合法上传内容,则被链网站在未获得任何利益的情况下,却要承担因被链而增加的成本开支。这种链接方式完全是人为设计的,设链者也是完全可以控制的。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为牟取巨大的商业利益,无视浙江泛亚公司的合法权利,对浙江泛亚公司享有著作权的MP3音乐作品进行深层链接搜索,主观上具有恶意,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中显示歌曲存放地址、链接第三方网站的侵权歌曲及提供涉案歌曲“下载服务”是对涉案歌曲的复制和传播,侵犯了浙江泛亚公司的著作权。浙江泛亚公司既是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也是娱乐基地—中国网网站的经营者,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的搜索引擎服务占用了其网络资源,造成其网站点击率下降,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浙江泛亚公司是《我的爱有罪》、《别再说你爱着我》、《下辈子不做男人》三首歌曲的著作权人。

浙江泛亚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设立了娱乐基地—中国网网站(网址为//www.x.com),并在该网站上提供《我的爱有罪》、《别再说你爱着我》、《下辈子不做男人》三首歌曲的mp3文件付费下载服务。

百度网讯公司是www.x.com网站的经营者;百度在线公司是百度搜索引擎技术的研发者。

2006年3月27日,浙江泛亚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在公证员的监督下,通过百度网站的搜索引擎下载了涉案歌曲。主要操作步骤如下:1、在x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网址://mp3.x.com/,进入x页面;在页面搜索栏中输入“下辈子不做男人”,点击“百度搜索”按键;在显示页面中选中“编号:2,歌曲名:下辈子不做男人x易欣”;在该页面上显示点击“请点击此链接://www.x.com/x/x/2006-2/x.mp3”,将该文件下载至计算机桌面,文件名为x.mp3。在计算机桌面点击该文件,使用“x”进行播放,听到了连接本机的“漫步者”多通道有源音箱中发出的歌曲声,播放界面上的“正在播放”列表显示“下辈子不做男人”。另外,在“搜索结果”显示页面中分别选中编号12和23的,歌曲名:“下辈子不做男人”;在下载页面中分别显示“请点击此链接://x.x.com/yc/x/x/x/x-x.mp3”、“请点击此链接://x.x.com/yc/x/x/x/x-x.mp3”,将上述文件下载至计算机桌面,文件名分别为“x-x”、“x-x”。在计算机桌面点击下载的歌曲,使用“x”进行播放,听到了连接本机的“漫步者”多通道有源音箱中发出的歌曲声,播放《下辈子不做男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公证处于2006年3月30日出具了(2006)浙杭西证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亦记载了对《我的爱有罪》和《别再说你爱着我》两首歌曲下载和播放的过程,其方法和步骤同《下辈子不做男人》歌曲相同。

在接到浙江泛亚公司的书面通知后,百度网讯公司已按其要求断开了与相关网址、网站的搜索链接。

浙江泛亚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共计x元的公证费、律师费。

上述事实有浙江省版权局颁发的作登字11-2005-B-X号、11-2005-B-X号、11-2005-B-X号登记证书、《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2006)浙杭西证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费、律师费票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明。

本院认为,浙江泛亚公司是《下辈子不做男人》、《我的爱有罪》、《别再说你爱着我》三首歌曲的著作权人,其享有的著作权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百度网讯公司所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包含了以音频数据格式文件为对象的搜索方式。这种搜索方式的特点在于,它可以根据用户的请求,搜索遍及整个互联网空间中未被禁链的每个网络站点。当用户点击搜索到的相关文件名时,便显示出歌曲存放的地址,如果用户要从该地址处下载歌曲,需进一步点击该地址的链接进行复制和播放的操作。因此,百度网讯公司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仅起到了查询并定位的作用,并没有上载或存储涉案歌曲的音频数据格式文件,涉案作品来自于未被禁链的即开放的网络服务器,包括浙江泛亚公司的网站及第三方网站。下载涉案歌曲的行为发生在用户与上载作品的网站之间,百度网讯公司没有从事复制和传播涉案歌曲的行为。

百度网讯公司提供搜索引擎服务,为用户便利地查找到与涉案歌曲有关的相关网络地址、向用户提供对第三方网站的链接,虽然客观上起到了指引用户从浙江泛亚公司存放涉案歌曲的地址或第三方网站上进行下载的作用,但是被下载的歌曲来源于上载音频数据格式文件的网站,并受控于上载作品的网站。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对搜索内容的合法性不具有预见性、识别性、控制性,而且,如果被链接网站没有采取相应的技术保护措施,意味着对该网站可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因此,百度网讯公司在接到浙江泛亚公司的书面通知后,及时断开了与相关网址的链接,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百度网讯公司的行为系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其提供搜索引擎服务不构成对浙江泛亚公司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百度在线公司并非百度音乐网站的经营者,其开发研制搜索引擎技术并提供给百度网讯公司使用,与浙江泛亚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亦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浙江泛亚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万五千二百一十五元,由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万五千二百一十五元,由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耿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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