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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催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张家界飞扬旅行社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申请人王某申请宣告股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7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发票人为黄某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王某、票据号码为x的1000股黄某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王某有权向该股票发行人黄某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向左斌

审判员宋清林

人民陪审员王某华

二O一O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伍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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