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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诉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1448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14484号

原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天平之星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住(略)。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忠,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人民出版社,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社长。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图书大厦公司)、冯某某、吉林人民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7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图书大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吉林人民出版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诉称:原告于2001年12月经时代文艺出版社出版了《社会人》系列图书的《荒原人》一书。该书出版后,深受读者欢迎。2006年4月5日,原告在图书大厦公司所属的北京西单图书大厦购到了冯某某所著,吉林人民出版社X年9月出版的《美丽的田野》一书(简称《田野》)。经查阅,《田野》大量抄袭、剽窃了《荒原人》的主题思想,人物性格命运,人物关系,故事框架,故事情节和文字,甚至直接剽用了老红军八老爷子和主人公的寡母六娘的称呼,经过细节变动,文字改换,拼合成该书,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被告冯某某及吉林人民出版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对侵权作品《田野》的再版和销售,销毁现存侵权作品;2、被告冯某某、吉林人民出版社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承认剽窃,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图书大厦公司将销售侵权作品的销售利润赔偿给原告;4、被告冯某某、吉林人民出版社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5、被告冯某某、吉林人民出版社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图书大厦公司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在庭审过程中辩称:图书大厦公司进货途径正规,手续完备,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关于返还《田野》一书销售利润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冯某某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在庭审过程中辩称:首先,原告的权利证据不充分,没有提交相应的出版合同或稿费的完税证明等,因此不能证明《荒原人》一书的作者就是原告。其次,原告起诉的事实依据不存在,《田野》是冯某某独立创作完成的,并未抄袭、剽窃原告的作品。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吉林人民出版社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1年12月,《社会人》系列图书(全三册)由时代文艺出版社出版。其中,《荒原人》一书腰封上注明土夫著,其版权页注明:社会人,作者闫成、跃燕、土夫、敦煌,字数690千字,定价55.80元(全三册)。

2006年3月26日,时代文艺出版社出具《证明》,指出:《社会人-荒原人》一书系该社于2001年12月出版发行,作者土夫(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X街X村人),原名黄某某、黄某文、黄某。

2006年9月,时代文艺出版社再次出具《证明》,其内容为:2001年该社出版了《社会人》系列小说。其中《荒原人》的作者为土夫;《底层人》的作者为闫成、跃燕;《拓荒人》的作者为敦煌。《荒原人》的作者土夫,系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X街X村农民。土夫系笔名,原名黄某某,黄某。

2005年9月,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美丽的田野》一书。其版权页署名著者冯某某,字数为300千字,2005年9月第1版,2005年9月第1次印刷,定价20.00元。

《荒原人》一书描写了主人公许家堡村实业公司经理许光年无罪释放后,在乡长助理同时挂职为许家堡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许光远的支持下,巧妙逼迫为人耿直但思想保守、家长作风严重,在相当程度上妨碍了许家堡村经济发展的原村委会主任许大海交出掌管的经济和治安大权,继而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故事。同时贯穿全文的还有城市姑娘的生活方式和情感观念对东北农村青年的冲击。《荒原人》主要包含以下故事情节:许大海的儿子、村治安联防队队长许光铎爱上了许光年的未婚妻张琪并展开大胆追求,许光铎用联防队的公车接张琪下班,到张琪姨母家吃饭时醉酒后欲表露对张琪的爱情。许光年被无罪释放回到村里与许大海商量完工作后回家的路上,与张琪亲昵的举动被许光铎看见,许光铎与联防队员田复江将许光年打伤,许光年意识到卷入三角危机,由此引发了与张琪的矛盾。许光年帮助该村外资企业盛达食品公司老板周作信去外地购买玉米加工设备。许光铎为了找到张琪,以检查流动人员为借口,夜入盛达食品公司,非法拘禁了女工张明明和梁艳。许光勇怕其弟许光铎再以联防队的名义干违法、违纪的事,提出整顿联防队,得到了许光远的支持,许光铎被削去了联防队的实权。许光铎主动为张琪办理了暂住证,张琪提出请吃饭以示感谢,许光铎到后发现只张琪一人在家便对张琪进行非礼,被田复生发现后一顿痛打。经村委会扩大会议讨论,决定拆除象征许大海封建专制、保守落后的大喇叭,并由许光年亲自予以实施。许光年将砖厂承包给了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田玉。许光铎为打击报复,以田复生搞封建迷信活动为由,伙同联防队员田复江、方群在砖厂刑讯逼供并将其打伤,后来该事件被命名为6.14事件。此事恰被田玉、许光年等发现,许光年决定大做文章,于是便对许光铎、田复江大打出手,二某自知理亏潜逃。盛达公司的女工推举张明明、梁艳为代表并每人拿出20~30元不等的钱去看望被打住院的田复生。许光远与许大海商量后决定让许光年做书面检查,并给行政记大过的处分,将许光铎、田复江、方群开除出联防队。许光年任村民事调解员,正式进入村委会。经许光远默许,许光年提出把6.14事件留在村里调解解决。许光年决定由村里免费给贫困户许正泉解决3000元钱的红砖,为其盖看养鱼池的小棚子,使许正泉逐渐消除了懒散的习性,变成了安分守己的村民。田玉认为许正泉占了集体的便宜,便拿x元钱到派出所给警察送礼,要求将许正泉抓起来,被警察许光勇、关保明训斥而回。田玉为了报复许大海、许光勇父子,决定在田复生这件事上做文章,便挑拨周作信来整许大海,周作信要求许光远、许光年把许大海撤职,二某均不同意。田玉就又想出让被许光铎非法拘禁的女工张明明、梁艳向媒体反映,但是女工也未应允。许光年借乔迁之机大办酒席,许光远利用田玉与许大海在酒桌上打的赌,解除了许大海的实业公司常务副经理及联防队指导员的职务。村里恢复了有线广播。许光远采纳许光年的意见决定以自行修路为名,使盛达公司的机动车无法通过,迫使外商周作信与村里敲定了合资修路的事。许光铎来到了秀阳县城买了一辆倒骑式人力脚蹬车跑出租并与张明明相恋。田复生住院期间与梁艳确立了恋爱关系。县委魏书记因病与田复生住在同一医院,了解到6.14事件的全过程,要求查处相关责任人,为此许大海辞去了村副书记和副主任的职务,田玉接替许光年担任民事调解员,许光年不在村委会任职。6.14案件的嫌疑人田复江归案,方群被追捕时引爆身亡,许光铎投案自首后被判缓刑4年,并判处罚金及民事赔偿金x元。许大海与周作信关系和好,许光铎到盛达公司担任保安,许大海被任命为村小学的指导员。由于工作出色,乡党委选派许光年到县委党校学习,许光年与张琪重新和好。

《田野》一书描写了复员兵、省城环宇家政公司总经理田野应邀回乡X村长的哥哥李某顺“摆事”过程中,发现李某顺胡某非为,遂决定回凤凰岭村X村委会主任竞选并当选,逐渐转变成为一个有着强烈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感、使命感的优秀的农村基层干部,带领全村脱贫致富,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的故事。《村X组织法》如何在基层农村的民主政治中艰难推进的过程贯穿全文。《田野》主要包含以下故事情节:李某顺与田野同为七娘抚养长大的孤儿。村长李某顺、会计大背头、砖厂厂长张三三人暗中操作,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对砖厂进行改制,将砖厂据为己有,引发了老百姓的强烈不满,哄抢了砖厂。县乡两级政府准备派调查组查处此事。李某顺请弟弟田野回来摆平此事。田野回乡请当乡长的老战友邵振河帮忙,邵振河未答应,并要求田野规劝屡被举报的李某顺。田野了解了李某顺的所作所为,在耿直善良敢作敢为的老革命“八路国”的痛骂以及老同学丁春丽的冷嘲热讽中,为了挽救其兄李某顺,田野决定参加村委会主任的竞选,故与李某顺结下了怨恨。在田野之妻葵花的民办教师转正问题上,李某顺被大背头利用、弄虚作假帮了倒忙,葵花未能转正。李某顺为了竞选村长,想出了给村民送面以及给田野送钱要求其退出竞选等方法,但均未得逞。李某顺为了造势,请来县X村民唱戏,邵乡长利用这个机会宣布调查组进驻该村。田野以一票优势当选村长。李某顺以邵乡X村委会换届选举为名,举报未果。田野当选后,首先通过查账要求李某顺、大背头补交吃喝款,要求砖厂承包人张三交纳拖欠的承包费,欲将砖厂重新对外承包,并收回了被李某顺抵给张三的村委会办公用房。田野施计欲迫使张三接受较高的承包条件,张三将田野打伤,田野未予追究,张三深受感动,二某矛盾化解。在田野的关照下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张三重新承包了砖厂。三军司令家失火房屋被毁,经村委会研究同意砍伐村里的林木为其盖了三间砖房,田野被李某顺举报到县林业局。田野被拘留,后被无罪释放。为了招商引资,田野去省农大请文革时在凤凰岭村下放改造的王长久教授,王教授毫无保留地将如何种植特色玉米,如何栽种脱毒马铃薯,以及如何进行玉米深加工的技术传给了凤凰岭村。田野设妙计,以其战友修路碾压了三军司令的青苗应赔偿损失为由,迫使其战友免费为村X路。葵花计划外怀孕,引起了村民的讨论,大背头将此事举报到了县教育局,田野、葵花经过思想斗争后实施了人流。邵乡X路国出山当农民夜校党支部书记。由于师资力量薄弱,村委会表决通过将村小学并到靠山小学的决议,李某顺以该决议未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为由,联合大背头等人提出罢免田野的议案。由于大背头反水,使该提案未达法定人数而未能引起表决程序。后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这一决议。田野帮助找关系使大背头当上了经纪人,另安排生性乐观的美观用驴车接送学生。田野通过家政公司副经理郑佳妮,将凤凰岭村的剩余劳动力送到城里搞劳务输出。大背头在城里有了外遇被妻子发现,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后在田野的调解下二某和好。张五刑满释放回村里被田野妥善安置。经田野撮合,平素懒散的三军司令与勤劳善良的二某结为夫妻。李某顺夫妻进城找工作,钱被抢光,李某顺被打伤无钱住院,经田野周旋得以顺利手术并痊愈,二某矛盾化解。田野借为七娘办生日之机,巧妙地为村民邹老蔫筹集到了儿子上清华大学的学费。七娘去世。因田野工作出色,一向思想保守、性格懦弱的村支书庆山主动找到田野让其填写了入党登记表。村里为三军司令与二某、美观与娘娘举办婚礼,三军司令的大儿子空军也领新娘回乡办喜事。

2005年9月26日,图书大厦公司从吉林人民出版社以6.3折购入《田野》共80本,实际支付1008元。

2006年4月5日,黄某某在图书大厦公司购买了《田野》一书,价格20元。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黄某某就其指控冯某某侵权的事实分别列表予以明确。包括:一、出版日期和出版地之对照2处:《荒原人》出版早于《田野》;时代文艺出版社与吉林人民出版社住所地相同。二、故事提纲及结构对照2处。三、环境与背景对照4处:许家堡村、凤凰岭村均位于辽宁省或吉林省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带,方言土语多使用“中了”、“知不道”、“好使”、“老哥”等;两村均离国道不远并由几个自然村组成,均办有砖厂;故事均围绕一省、一县、一乡、一村、一河或一湖、一条路(村X路)、一厂(砖厂)、一所(乡公安派出所)展开;故事均发生在2001年或2003年夏秋季节的贫困村。四、人物关系之比照12处:如将许光年转化为田野,将县委魏书记转化为县委徐书记,将乡长助理许光远转化为乡长邵振河,将违法犯罪的6•14事件变换为哄抢集体财产事件;将许大海的性格、品性及某些行为加上未出场人物老红军八老爷子的名字组合在一起塑造了八路国,并将许大海的某些行为转化为庆山及李某顺的行为;将许光年的寡母许素贞人称六娘转化为田野的寡母七娘;将一位未出场的人物韩大耙子改称韩大嘞嘞;将田玉的贪财好色欺软怕硬及田复江的部分品性行为转换为大背头;将田玉的口才出众善编打油诗,以及许正泉性情憨厚而狡猾,好吃懒做,家境贫寒等转化为三军司令;将许光年少年时人称司令,任命三军军长,转化为三军司令将三个儿子分别取名为陆军、空军、海军,人称三军司令;将外商周作信与许大海、许光年的故事转化为农大教授王长久与八路国、田野的故事;将许光年与许大海的女儿许艳梅的未果恋情和许光年与张琪的恋爱转化成田野与丁春丽的关系和田野与葵花的婚姻;许大海因习惯在有线广播喇叭里发号施令,人送外号许某喊,美观因为习惯用“美观”这个词评论事态的好坏人送外号“美观”,将田复生的某些品性行为转化为美观;将乡长助理许光远与许大海、许光铎、许光年的关系转化成乡长邵振河与八路国、庆山、李某顺、田野的关系;将许光铎的乳名“老三”,许正泉与田玉之间发生的争斗,田玉的砖厂厂长职务以及方群心狠手辣的个性结合在一起,变换成张三这个人物。五、语言对照9处:许大海与李某顺的行为特征之一均是在有线广播喇叭里大吵大嚷;田玉和三军司令均是满口打油诗,内容不同但中心思想相同;“老哥”这个称呼首次在文学作品中出现,系辽西方言土语,而非吉西方言土语,故构成剽窃;将人称田玉“村级高干”转变为八路国称李某顺为“咱村高干”;《荒原人》中许氏家族四代人名字中的“正大光明”喻示着党的四代领导集体正大光明,而《田野》中八路国通过语言说明党的领导是正大光明的;许光远及邵振河均强调彻底脱贫致富的方法之一仍然是招商引资;田玉和许正泉在砖厂发生争斗时训斥工人:“谁给这疙瘩看热闹,就扣谁工资”,而张三制止砖厂工人砸派出所时也训斥工人:“谁撤晚了,扣谁的工钱”;幽默人物田玉曾说“我胆儿不肥”,而《田野》在描述大背头时也用到了“胆儿立刻有点见肥”;田柱说过:“姑表亲,辈辈亲,砍断骨头连着筋”,而七娘也说过:“你们那叫亲哥兄弟呀,打碎骨头连着筋的亲”。六、故事情节对照30处:例如田丽为了使儿子许光铎免受刑事处罚,来到村委会交给许光远1万元钱,求许光远通过县委魏书记释放许光铎,许光远不愿为1万元钱而丢官罢职,没有接受田丽的钱,也没有答应田丽所求之事,同样李某顺为了帮助葵花转正,塞给邵振河1个装满钞票的信封,求邵振河托人帮助葵花转为公办教师,邵振河不愿为“这两张纸票而坏了名誉”,没有接受李某顺的钱,也没有答应李某顺所求之事;两部作品中男主人公虽然是农民但均得到了县委书记赏识,认为是一块好的领导材料,可以提拔使用;书中田玉和大背头均突生开小卖店的想法;两部作品中诸多人物,都有与其性格、嗜好、品行、容貌、出身、行为特征相对应的外号;书中村民均写信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村干部,并受到上级的重视;许家堡村以姓氏而区分为“四大家族”,许姓为最大的家族,《田野》中凤凰岭村以姓氏而区分出几个家族,李某为最大的家族;许光年被免于起诉获释回村,郭六子、周作信在县城为许光年摆宴压惊,同样田野被县林业公安局免于处罚,获释回村,张三、邵振河在县城为田野摆宴压惊等。七、补充对照7处:将许光铎强奸许光年未婚妻张琪未遂转化为大背头夜闯民宅欲调戏李某顺的妻子浪木;除了人物关系和情节外,《田野》还剽窃《荒原人》的文字结构、语言模式,也采用了剧本格式;将许光年为贫困户许正泉盖房转化成田野为贫困户三军司令盖房;均有死人从棺材里出来和“抬钱”的语言;《田野》中乡长通讯员的设置违反常理;《田野》中张五在监狱里关押及出狱时间错乱,证明相关情节并非独立创作而是抄袭而成。

冯某某认为:一、两部作品的出版地点与是否侵权没有关联。二、黄某某对两部作品故事提纲及结构的概括有误且并不客观。三、两部作品均描写东北农村的故事,而“中了”、“知不道”、“好使”、“老哥”等系东北方言土语,而非辽宁北宁市特有,因此不能阻止他人使用;关于两村的自然构成的概括不准确。四、黄某某对人物关系的12条概括均与作品严重不符,主观色彩严重,人物之间未形成对应关系,不具有可比性,且对美观等人物的理解有误;八路国、韩大嘞嘞、三军司令、二某人物等在冯某某的早期作品中已经存在,并非对《荒原人》的抄袭。五、在语言方面,许大海的大喇叭是封建专制、保守落后的象征,而凤凰岭村的大喇叭只是一个道具,仅使用过两次而已;田玉的顺口溜往往针砭时弊、极尽讽刺之能事,而三军司令的顺口溜往往没有实际意义,其仅仅是一清谈式的人物而已;“老哥”系东北方言土语,不能为人专用;冯某某在早期作品中就将村X村中“高干”,没有抄袭;两部作品关于“正大光明”的写作手法根本不同;目前我国2000多个市县均在“招商引资”,其不应该成为《荒原人》的专利,且两部作品“招商引资”方式根本不同;用扣工钱来制止工人闹事是常见的方法,不能因此得出抄袭的结论;关于“胆儿肥”和“姑表亲”的语言表述均为民间常用语言,并非黄某某独创。六、故事情节中第2、3、4、13、21、23、24、25处黄某某的概括明显有误,歪曲事实;其余22处情节或表达方式不同,或没有独创性。七、补充对照中,许光铎欲强奸张琪与大背头欲与李某顺的妻子浪木通奸最终反被算计的情节根本不同;剧本方式是文学创作的常用手段,并非个人专利,且《田野》一书改编自剧本,必然保留了部分剧本式的人物对话;关于帮助贫困户盖房的情节并不相同;死人从棺材里出来和“抬钱”的表述在东北、华北广泛使用,黄某某不能专用;乡长通讯员的设置是否违反常理以及对张五关押时间的描述是否合理均与抄袭无关。

为了证明部分人物和表述在自己的早期作品中已有涉及,冯某某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李某》一文,刊登在1998年第11期《农村小康》杂志上,用以证明李某是《田野》中三军司令的原型,也是一个清谈式的人物;同时韩大嘞嘞、二某等人物在该文中已经出现。

证据2、《三军司令》一文,刊登在1997年第1期《农村天地》杂志上,文中任满堂分别给其三个儿子起名陆军、海军、空军,因此被村中文化人戏谑“三军司令”。

证据3、《晓玲》一文,刊登在1997年第3期《农村天地》杂志上,文中记载:“晓玲姓董,其父乃一村之长。在当地也算一名‘高干’。晓玲便成为了‘高干子女’”。

证据4、戏剧小品《王显能》,刊登在1981年第5期《戏剧文学》杂志上,其中使用了“八路国”的称谓。

证据5、戏剧小品《人往高处走》,刊登在1982年2月的《参花》杂志上,其中也使用了“八路国”的称谓。

证据6、《漫话乡间人物/苗花舌子•八路国》一文,刊登在1997年第9期《农村小康》杂志上,文中记载了八路国的由来:“‘八路国’姓任……因他总把这解放后的新中国称为‘八路国’,所以也就落下了‘八路国’这么一个绰号。”

证据7、《三奶》一文,刊登在《农村天地》杂志上,用以证明诸如“三奶”、“九爷”、“七娘”的称谓在吉林农村普遍使用。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黄某某当庭核对了上述证据1-7的原件,并表示对其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冯某某没有剽窃;冯某某亦当庭核对了时代文艺出版社出具的两份《证明》的原件,表示虽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出版社不是法定机构,不具有出证资格。

上述事实,有小说《荒原人》及《田野》、时代文艺出版社出具的两份《证明》、图书大厦公司购物小票及发票、两部作品的对照表、吉林人民出版社书刊发行部批销业务清单、证据1-7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原告是否为《荒原人》的著作权人。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荒原人》一书由时代文艺出版社出版,该书腰封署名作者为土夫,其版权页显示的《社会人》系列丛书四名作者亦包括土夫。本案中,原告虽没有提交出版合同或稿费的完税证明等证据,证明原告是该书作者,土夫系其笔名,但时代文艺出版社作为出版单位,其出具的关于作者身份的相关证明应具有证明力。由于被告冯某某对《证明》的真实性并不持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经出版社证实,原告笔名土夫,是《荒原人》一书的作者。因此,在被告冯某某没有提交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可以认定原告是《荒原人》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冯某某关于原告不具有主体资格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原告指控的侵权事实是否存在。

对于作品而言,具备独创性是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同时,著作权所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作品的思想内容本身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被控侵权作品而言,只有在该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在表达形式上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之处,且这种相同或实质性相似达到一定程度,并可能影响权利人的人身权和财产利益实现的情况下,才构成对权利人著作权的侵犯。因此,判断《田野》是否构成对原告《荒原人》著作权的侵犯,应分析《田野》与《荒原人》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形式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本案中,原告明确指控被告冯某某剽窃了《荒原人》中的故事提纲及结构、环境与背景、人物关系、语言、故事情节以及语言模式等,故本院将围绕原告指控的侵权内容进行审理。

关于出版日期和出版地的对照,虽然《荒原人》的出版早于《田野》,且两部作品的出版社住所地相同,但不能仅由此得出抄袭的结论,最终还要看两部作品独创性的表达形式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因此,要结合其他内容,综合考虑出版时间与出版地对侵权认定的影响。

故事提纲,是指故事叙述过程中的内容要点。故事结构,是指各个组成部分的搭配和排列。本案中,原告指控的侵权提纲、结构仅为粗线条的概括,并不涉及具体的细节描写。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在小说这种典型的叙事性作品中,提纲和结构主要包括人物活动与故事脉络等,体现作者对作品宏观上的谋篇布局,由于不涉及作品的具体事件的展开性描述,更不涉及作品细节的描写,因此具有高度概括性。正因为其是对作品整体高度概括的、一般性的描述,不是作品的“表达”,因此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其次,黄某某对两部作品的相应内容进行的概括内容不完全准确,存在一定的主观色彩。如在故事提纲中,遗漏了《荒原人》中许光铎爱上并追求许光年的未婚妻张琪,进而引起的一系列故事的内容,而这部分情节在全书中占有较大篇幅。再如,其认定《荒原人》中许光年对刑满释放人员方群给予应有的安置,与该书中描述的内容不符。虽然两部作品均系农村题材的作品,展现的都是当代中国东北农村的生活画卷,讲述一个年轻人如何在村中取得领导权,继而带领大家脱贫致富的故事,但其主题思想具有较大的差异,《荒原人》主要描写了城市姑娘不同的生活方式和情感观念对东北农村青年的冲击,而《田野》则主要描写的是《村X组织法》如何在基层农村的民主政治中艰难推进以及法制观念如何在农民心目中树立的过程。因此,从两部作品的主要内容的概述看,《田野》与《荒原人》的故事脉络及情节发展并不相同,故其提纲以及结构亦不相同。原告关于被告冯某某侵犯其作品提纲及结构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指控的环境与背景相似之处主要表现为地域(东北农村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自然村X组成、故事场景以及季节等,而上述内容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思想的表达形式的范畴,也不属于作者的独创内容,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并不能排除他人就相同环境与背景创作新的作品,否则不利于文学创作的繁荣。因此,原告关于被告冯某某剽窃其故事环境与背景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指控《田野》剽窃了《荒原人》的文字结构、语言模式,也采用了剧本格式。对此本院认为,剧本格式是文学作品的一种常见文体,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表达形式,且任何文体都不应由某个作者垄断,否则文学创作将无从谈起。原告关于被告冯某某剽窃其文字结构、语言模式的主张同样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语言是作品的一种基本的表达形式,具有独创性的语言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中原告最初指控被告冯某某有9处语言抄袭了《荒原人》,加之补充对照中第4、5点也属于此种情形。对此进行分析对比,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两部作品在相关语言的表述上差异明显,并不存在相同之处。如第1处的大喇叭,《荒原人》中许大海经常使用大喇叭,作者用浓重的笔墨将大喇叭作为其专制、保守的象征,村民对此十分反感,后被许光年拆除,许大海因此而病倒。而《田野》中虽然凤凰岭村也有大喇叭,但它只作为道具出现过两次而已。如第2处的打油诗,原告认可其内容不同但中心思想相同。由于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思想,仅保护表达形式,在此即为语言本身,因此原告指控的这一相同点并不存在。再如第5处“正大光明”的描述,《荒原人》中将“正大光明”隐含在许氏家族四代人的名字中,而《田野》中八路国直接通过语言表述了“正大光明”,二某差异明显。(二)语言表述虽然相同,但并非来自《荒原人》。如第4处“村级高干”,被告冯某某在1997年发表的《晓玲》一文中就将村长称为“高干”,这一表述早于2001年发表的《荒原人》。(三)语言表述虽然相同或者近似,但该表述并不具有独创性,不能为某个作者专有。如第3处的“老哥”、第6处的“彻底脱贫致富的方法之一仍然是招商引资”、第7处的谁看热闹扣谁工资、第8处“胆儿肥”、第9处“砍断骨头连着筋”等。此外,原告补充意见中第4处、第5处关于死人从棺材里出来和“抬钱”的表述亦属于第三种情况。因此,原告指控的十一点语言侵权,或具体表述并不相同,或语言虽相同但并不具有独创性或并非来源于被侵权作品,故原告关于被告冯某某抄袭其语言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故事情节是叙事性文艺作品中具有内在因果联系的人物活动及其形成的事件的进展过程,它属于作品的表达。具有独创性的故事情节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原告最初列举了《田野》侵犯《荒原人》的30个故事情节,加之补充对照中的第1、3点内容也属于故事情节相同的情况,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原告列举的抄袭情节明显与原著不符,该概括具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二某情节并不相同。如第21处,原告认为《荒原人》中许家堡村以姓氏而区分为“四大家族”,许姓为最大的家族,而《田野》中凤凰岭村以姓氏而区分出几个家族,李某为最大的家族。事实上,浏览《田野》,书中并没有凤凰岭村有以姓氏区分的几大家族,且李某为最大家族的描写。再如第23处,原告认为《荒原人》中许光年被免于起诉获释回村,郭六子、周作信在县城为许光年摆宴压惊,而《田野》中也有田野被县林业公安局免于处罚,获释回村,张三、邵振河在县城为田野摆宴压惊的情节。事实上,《田野》中张三为了营救田野在县城的一个饭店请相关朋友吃饭,无意中遇见已被释放的田野,邵乡长将同来的三军司令交给张三,自己另找饭店并请来几个战友为田野压惊。

(二)具体的情节并不相同或相似,或在某种意义上有一定相同及相似之处,但表达方式上完全不同。如第9处,两部作品均有托人办事并使钱的内容,但情节、语言表述均不同。《荒原人》中田丽为了使儿子许光铎免受刑事处罚,来到村委会交给许光远1万元钱,求其通过县委魏书记释放许光铎,许光远认为“魏书记正在火头上没人敢张这嘴”,故没有接受田丽的钱,也没有答应田丽所求之事。而《田野》中李某顺为了帮助葵花转正,塞给邵振河一个装满钞票的信封,求邵振河托人帮助葵花转为公办教师。邵振河不愿为“这两张纸票子而坏了名誉”,没有同意。如第14处,虽然主人公均受到了县领导的赏识,但相关情节、人物心理的表述并不相同。《荒原人》中许光年认为对许大海父子三人的功过要区别对待公正处理,县委魏书记惊讶于许光年虽然是农民,但思想层次高,如果完全甩掉早年染上的恶习,一定是一块好的领导材料。《田野》中县委徐书记一直看好田野,在与邵乡长谈到招商引资时,认为田野“犯的错误有人民性”,将来干部的提拔重用应该不受条条框框的身份限制,将田野直接引入序列。再如第19处,两部作品中均有打算开小卖店的内容,但具体情节不同。《荒原人》中田玉看到来砖厂卖雪糕的妇女赚工人的钱,遂与妻子商量在砖厂内开办小卖店,出售雪糕、汽水,同时算计着将厂区北部的房屋收拾后出租,也能赚钱。而《田野》中大背头看到李某顺为了当村主任送面贿选,遂与妻子商量开个临时小卖店,在选举前夕专卖东西给想当村X村委员的人,让他们用来拉选票。类似的情况还有第1-4、8、10-13、15、16、18、22、24-30处,以及原告补充对照第1、3处。

(三)虽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相同或相似之处为生活中常见的情节,或缺乏独创性,或不应为原告所专有。如第20处,原告主张两部作品中,诸多人物都有与其性格、嗜好、品行、容貌、出身、行为特征相对应的外号。现实生活中,给别人起外号是某有的事情,而且外号并某凭空而得,多是与人物的性格、嗜好、品行、容貌、出身、行为特征等相关,且原告也未指出两部作品中哪些外号是某同的,故上述内容不具有独创性,不能为原告所专有。再如第7处,两部作品中均有村民写信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村领导,信件受到重视的情节,但写举报信是生活中的常见情节,如果内容属实,领导重视也是必然的结果,这一情节亦不具有独创性,不应由某个作者专有。同样的情况还有第5、6、17处。

由此可知,《田野》与《荒原人》的故事情节并不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原告主张情节侵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作品的人物关系,人物是作品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叙事性文艺作品大多是通过对人物之间的活动及其相互关系的描写来刻画人物性格、塑造人物形象和反映现实生活。人物关系的描写是小说展现人物冲突、推动事件发展的主要因素,属于著作权中的“表达”。在小说创作中,人物需要通过叙事来刻画,叙事又要以人物为中心,因此不能将人物关系与相应的故事情节割裂开来,应将人物和叙事有机地融合为一个整体,在判断抄袭时予以综合考虑。在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冯某某人物关系侵权有12处,其中可大致分为两种情形:

(一)两部作品的人物间有唯一对应关系,但人物刻画及与相关人物关系的表述并不相同。如第1处,原告认为被告冯某某将许光年转化为田野,将县委魏书记转化县委徐书记;将乡长助理许光远转化为乡长邵振河。虽然许光年和田野分别为两部作品的主人公,都有着经过努力在老百姓中取得较高的威信和受上级领导的赏识,继而带领乡亲脱贫致富的经历,但在人物本身的刻画及与其他人物的关系上,两部作品的表述并不相同。首先二某身份不同,许光年任许家堡村实业公司经理、村民事调解员,没有取得村中的领导权,其所作所为均是在乡X村委会主任许光远的帮助和默许下进行的,而田野通过竞选成为了村主任,是一个真正的领导者。在性格上,许光年耿直、善良、眼界开阔但也有桀骜不逊、粗鲁某一面,而田野同样直率、善良、狡黠、眼光高远,但作为复员军人比较能克制自己。田野有一个思想蜕变的过程,由一个曾经全心将自己打造成成功人士的个体老板逐渐转变成为一个有着强烈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感、使命感的优秀的农村基层干部,而许光年并没有这一过程。总之,在两部作品中,许光年和田野是两个不同的农民形象,其与县、乡两级领导以及其他人物之间的关系亦存在诸多不同之处。再如第3处,许光年的母亲许素贞人称“六娘”和田野的母亲“七娘”,原告还指控被告冯某某直接剽用了该人物称呼。综观两部作品,《荒原人》中的许素贞是许光年的亲生母亲,60多岁,思想守旧、慈祥善良,被许家堡人编为“四大圣”之一,但全书对其语言、性格特征着墨并不多,相应的描写也不十分充分,因而人物形象并不鲜明。而《田野》中七娘是田野的养母,70多岁,思想开放,正直、善良、乐于助人,是该书着力刻画的一个人物,形象、性格鲜明。故两个人物存在诸多不同之处,原告主张不能成立。此外,从被告冯某某《三奶》一文中可以看出,在东北农村类似于三奶、八爷、六娘的称呼十分常见,原告无权专用上述形式的称谓,因此其关于直接剽用了人物称呼的主张亦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再如第4处,原告指控两部作品中均有一位未出场的人物,《田野》中直接将其称呼从“韩大耙子”改成“韩大嘞嘞”。对此本院认为,从被告冯某某1998年发表的《李某》一文可以看出,韩大嘞嘞这一人物在该文中已经出现,而该文的发表早于《荒原人》。因此,原告关于该称呼来源于《荒原人》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两部作品之间的人物没有唯一对应关系,原告指控被告冯某某通过将多个人物的部分品行性格、处事方法结合转化成新的人物及人物关系,其余九处人物关系侵权均属于此种情况。如第2处,将许大海的部分性格品行及辞去村党政一把手职务后的所作所为,结合未出场人物老红军八老爷子的名字,转化成八路国。通过浏览全文,我们认为这两个人物并不具有可比性。许大海50多岁,长期担任村领导职务,他思想保守成为了许家堡村经济发展的绊脚石,而八路国70多岁,原村党支部书记,参加过革命战争,且思想开放,善于发现人才,激励田野竞选村主任,并为田野带领大家脱贫致富出谋划策。《田野》中还讲到该任姓老汉总爱将这江山成为“八路国”故落下如此雅号。这与被告冯某某1997年发表的《漫话乡间人物/苗花舌子•八路国》一文中八路国的由来表述一致,故原告关于被告冯某某剽用八老爷子称谓的主张亦不能成立。再如第10处,将田复生的某些作为转化为“美观”的作为。《荒原人》中田复生相貌猥琐、性情愚鲁、胆小怕事,有恋物癖,家庭经济条件较好。但《田野》中的美观是一个对生活充满热爱的穷汉子,并且他非常容易满足,与世无争,田野也曾称赞他用最小的人生愿望换取了最大的人生快乐,安静而知足,淡泊而平和,是真正的人生智者,令人佩服。因此,田复生与美观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人物,原告的指控没有事实根据,不能成立。其余几处人物关系侵权的情形大致如此。由此可见,原告关于两部作品人物关系相同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此外,原告补充对比中指控的乡长通讯员的设置违反常理以及张五在监狱里关押及出狱时间错乱等,亦不能证明相关情节并非独立创作而是抄袭而成。

对于实际阅读过《荒原人》与《田野》的读者及公众而言,两部作品在人物关系、语言、故事情节等方面的差别较大。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认定,《荒原人》与《田野》为两部不同的作品,被告冯某某所著的《田野》不构成对原告《荒原人》著作权的侵犯。

综上所述,原告指控三被告侵犯自己著作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足,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千一百六十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赵明

人民陪审员刘某霞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谭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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