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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京西宾馆管理局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海民初字第693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6932号

原告袁某某,男,汉族,1950年10月出生,解放军报社画报部主任记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京西宾馆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京西宾馆管理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0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京西宾馆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京西宾馆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杨德嘉

代理审判员陈坚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二OO八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薛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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