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石某庄市新华支行与阎某、石某、河北驰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3-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藁民初字第01783号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藁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石某庄市新华支行。

负责人:王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牛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该行个体部经理。

被告: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藁城市X镇X村人。

委托代理人:李贵霞,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藁城市X镇X村人。

被告:河北驰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志斌,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石某庄市新华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新华支行)与被告阎某、石某、河北驰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翔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郝国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04年12月16日、2005年1月12日、200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新华支行委托代理人牛某、被告阎某及委托代理人李贵霞、被告石某、被告驰翔公司委托代理人韩志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工行新华支行诉称:我行是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2002年7月19日,我行根据被告阎某的申请,向其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贷款金额(略)元,清偿期限为36个月。双方订立了借款合同。被告阎某又与我行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以其名下所有的牌号为冀(略)的汽车向我行提供抵押担保。被告石某和驰翔公司还与我行订立了书面保证合同,保证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2003年3月起被告阎某开始不履行借款清偿义务,原告向其清收不能,向被告石某和驰翔公司提出清偿要求也未能实现,现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我行与被告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判令阎某向我行清偿贷款余额(略)元及利息。并对抵押的车辆行使优先受偿权,要求被告石某和驰翔公司对被告阎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1500元及全部诉讼费。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庭提供了如下主要证据:

一、2002年7月19日,原告和被告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各一份。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一张,票号(略),销售单位处盖有藁城市宏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河北驰翔贸易有限公司两个公章。

三、2002年7月19日,原告和被告阎某签订的抵押合同一份及抵押物清单一份。

四、中国工商银行石某庄市建华支行证明一份。

五、石某庄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贷款车辆抵押登记回执一份。

六、2002年7月19日原告和被告石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一份。

七、2002年7月19日原告和被告驰翔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一份。

八、被告阎某个人消费贷款执行处理情况表一份。

被告阎某辩称:当时办理贷款时,我在藁城市宏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见到的贷款合同是空白的,我只是在上面签了字,具体怎么办理的我不清楚。我虽然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与原告订立了借款合同,但没有实际履行,因为我没有从第三被告驰翔公司处购车,我是购买藁城市宏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汽车,与驰翔公司没有发生业务关系,我实际上未借原告的款,我不应负支付责任。

被告阎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庭提供了如下主要证据:

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一张,票号(略),销售单位处盖有藁城市宏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章一个。

二、2002年4月14日藁城市宏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收款凭证一份,收款金额为(略)元。2003年1月30日收据一份,收款人为宏顺汽贸,金额为4000元。

三、中国工商银行存折收支记录复印件一份,共两张。

被告石某辩称:被告阎某是在宏顺公司购买的车辆,我是保证人,对于保证责任是否承担,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驰翔公司辩称:购车和贷款是两个法律关系,被告阎某最初是想在宏顺公司购车,最后是在驰翔公司买到了车,被告阎某与被告驰翔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与原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我公司为阎某的借款进行了担保,我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原告对抵押物实行了债权后,对不足部分我公司可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15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公司也不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19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石某庄市新华支行与被告阎某订立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略)元,月利率为4.575‰,清偿期限为36个月,即自2002年7月19日至2005年7月18日。自2002年8月19日起被告阎某每月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750元及所发生的利息。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在被告阎某违约的情况下,原告有权提前与其终止借款合同。订立合同当日,原告履行该合同。同日,双方又订立了抵押合同,被告阎某以其名下的牌号为冀(略)的重型自卸货车向原告提供了抵押担保,抵押担保债权为被告阎某的上述借款,金额为(略)元,并在石某庄市车辆管理所进行了抵押登记。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在被告阎某违约的情况下,原告有权提前处理抵押物,并从处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2002年7月19日原告工行新华支行与被告石某、被告驰翔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石某与被告驰翔公司对上述阎某借款(略)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3年3月起被告阎某开始不履行借款清偿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要求被告石某和被告驰翔公司履行连带清偿责任,但未能实现。被告阎某认可交款共计4笔,合款(略)元,原告认可共交17笔,共计交款本金(略)元,利息(略).35元(其中扣划了保证人被告驰翔公司在原告处的保证金(略).35元)。截止到2004年12月14日,被告阎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略)元,利息为6023.08元。

另查明:被告阎某于2002年6月4日在中国工商银行石某庄市建华支行办理抵押借款手续,因借款手续不符合该行要求,该行未对阎某发放汽车消费借款。后被告阎某与原告办理了汽车消费贷款,并在石某庄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了借款抵押登记。在庭审中原告委托代理人提出其在诉状中称阎某以其名下的牌号为冀(略)的汽车提供抵押担保,在诉状中所写的冀(略),系笔误。

2002年5月29日藁城市宏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阎某开具购车发票一张,票号为(略)。被告驰翔公司在同一发票上盖章,并与原告订立保证合同。

本院认为:被告阎某购买汽车最初从藁城市宏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处购买,未与其订立任何合同,但后就该车在原告处与被告驰翔公司办理了手续,其所交纳的车款也转入原告和被告驰翔公司处,被告驰翔公司在机动车销售同一发票上也盖了章,故被告阎某购车单位应为驰翔公司,被告阎某辩称与被告驰翔公司没有发生业务关系,本院不予认定。原告与被告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与被告石某、驰翔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内容及形式合法,是合同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确认有效。订立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对合同内容进行认真审查,被告阎某和被告石某辩称签字时是在空白合同上签的,对合同内容并不知情,但是在合同履行中被告阎某向原告部分履行了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故对二被告所辩,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阎某自2003年3月起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清偿借款义务,已构成违约。该借款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原告有权提前与其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借款本息,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并要求被告阎某偿还借款本金(略)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阎某逾期未按期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所订立的抵押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原告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因此对原告要求对被告阎某抵押的车辆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与被告石某、被告驰翔公司订立的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二被告应对原告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原告对抵押车辆行使优先受偿权后,被告石某、被告驰翔公司应对未能清偿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石某庄市新华支行与被告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阎某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石某庄市新华支行借款本金(略)元及利息6023.08元,合计(略).08元,并自2004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借款本金(略)元,月利率4.575‰计付原告利息。

三、对被告阎某抵押的汽车(车牌号为冀(略)的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以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偿还本判决第二项被告阎某的债务,多余部分退还被告阎某,不足部分由被告阎某继续清偿,被告石某、被告河北驰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判决第二、第三项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诉讼费3815元,其它费用1526元,共计5341元,由原告负担98元,被告负担52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5341元,上诉于河北省石某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郝国军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庆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