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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锐奇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三和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1326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13265号

原告深圳市锐奇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路海鹰大厦X楼D座。

法定代表某熊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屈新峰,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和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东馨园X号楼X单元X室。

法定代表某宋某某,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锐奇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奇公司)诉被告北京三和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锐奇公司的法定代表某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屈新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三和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锐奇公司诉称:原告开发的《锐奇建站管理软件》(以下简称锐奇软件)是一套建设网站的软件,使用该软件通过简单的输入即可建设各种各样的专业网站。该软件除了将源代码进行编译以外,同时还以域名作为安装钥匙码进行用户使用授权。域名是不能重复的,原告以此防止盗版。该软件的销售方式是,由购买者先申请和确定域名,购买者付款后,原告将软件绑定指定域名,将软件目标文件上传到购买者指定的服务器上,完成购买,购买者可以控制该软件并使用该软件自行建设各种网站。软件开发后,原告以每套4880元价格主要在深圳及我国南方省市通过网上销售,销售一直很好,平均每月销售30多套,销售收入10多万元。2007年后半年,有客户反映被告公司销售的《创富V8.0智能建站软件》(以下简称创富软件)与原告软件相同,每套售价4800元,该公司网址为www.x.net。原告调查得知被告通过非法手段破解了原告的软件,使用原告软件建立了被告公司网站www.x.net,并将原告软件名称更改为创富软件,以每套48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为保全证据,原告委托公证处对www.x.net网站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对购买被告软件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原告认为原告从未销售软件给域名为www.x.net的用户,该网站却完全使用原告的软件建设而成,显然被告通过不正当手段使用了原告的软件。更为恶劣的是,被告破解了原告的涉案软件并对外销售,仅将软件名称改变。原告2007年6月至12月销售收入为x元,平均月销售收入为x元。被告在北京等北方省市销售,其销售量肯定不会低于原告的销量,极大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开发的锐奇建站管理软件,停止使用原告软件建立的网站的运行;2、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原告开发的锐奇建站管理软件;3、被告赔偿经济损失x元;4、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x元。

被告三和公司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

2006年6月,锐奇建站系统x.0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登记号x,著作权人熊某某,开发完成时间2004年12月1日。

2006年5月,熊某某与锐奇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协议,熊某某自愿将其拥有的对锐奇建站系统软件x.0的销售权、源代码查看修改权、传播权和发行权转让给锐奇公司,锐奇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将“锐奇建站系统”更名为“锐奇建站管理软件”,锐奇软件版权归锐奇公司所有,熊某某不得再许可他人以任何形式使用。

2007年3月,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向锐奇公司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007年3月30日、2007年12月28日,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向锐奇公司颁发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核准锐奇建站管理软件V3.0、V4.0软件进行登记,有效期5年。

(2007)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显示,2007年12月27日登录互联网,在地址栏键入“//www.x.net”,进入三和公司首页,有网站首页、全能版、智能建站版、智能商城版、功能优势、功能列表、赢利分析、购买系统等栏目,并有用户网站管理字样(下有用户名和密码要求输入),还有企业普及型(780元/年)、企业国际型(1380元/年)、企业超强型(2380元/年)、迷你型智能商城(880元/年)、标准型智能商城(1280元/年)、超强型智能商城1980元/年)等的宣传,以及网站推广服务、客户案例等。点击“客户管理”,进入//www.x.0.net/x.x=cn页面,出现的窗口显示“可视化智能建站系统创富V8.0全能版”,用户名、密码,请登录的提示,窗口的左上方有“x.0请登录…”的字样。在首页点击“购买系统”,进入“购买系统”页面,显示《可视化智能建站系统创富V8.0全能版》、《可视化智能建站系统创富V8.1智能建站版》、《可视化智能建站系统创富V8.2智能商城版》的图片和简介,以上软件的标价分别为4800元/套、3800元/套、2800元/套,赠品均为:国际域名一个,x虚拟空间,含x数据库空间,价格870元。点击“购买系统”页面的“联系我们”,显示公司名称:三和公司,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X路X号北方明珠大厦1座230。在IE地址栏内键入//www.x.net/x.php,回车进入“欢迎使用x安装向导”页面,主要内容包括:欢迎使用x.0豪华版安装向导,安装前请仔细阅读确定您的系统符合本软件的最低配置,以确保安装能够顺利进行……请您务必仔细阅读下面的许可协议。锐奇www.x.net将本软件x.0豪华版程序的使用权授予您,但您必须向锐奇作以下保证:不在本协议规定的条款之外使用、拷贝、修改、租赁或转让本系统或其中的任一部分。本系统的版权和所有权:本系统及其所有拷贝的名称,与光盘上或本系统中注明的公司同在。本系统及文档享有版权,并受国家版权法及国际协约条款的保护。您不可以从本软件中去掉其版权声明;并保证为本系统的拷贝(本部或部分)复制版权声明。您同意制止以任何形式非法拷贝本系统及文档……售后担保:锐奇担保,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自售出之日起90天内,其软件载体无材料或工艺缺陷……责任有限:上述担保……或任何其他方的索赔,锐奇及其代理、销售人概不负责;即使锐奇,事先被告知此类事有可能发生,也无济于事。许可终止:您若违反本协议的任一条款与条件,锐奇可能随时会终止许可。终止许可之时,您必须立即销毁本系统及文档的所有拷贝,或归还给锐奇。特别版权申明:本系统所使用的模板、引导页属第三方插件,不属于本系统的一部分,除特别申明为锐奇制作,版权归锐奇所有之外,其他模板、引导页均为制作者所有,锐奇不享有版权亦不承担用户使用所带来的后果……x.x.net@锐奇,2002-2008。原告认为,被告网站的登录框上显示的内容与原告软件登录框内容一致,显示的软件名称、公司名称和网址等都是原告的,公证书第9页左上角的CN47(x.cnx.com)是原告方制作的网站的网址,这些都表某该网站是使用原告的软件建立的。使用原告软件建立的网站都会有一样的网站管理页面。被告不仅非法使用原告软件建立该网站,而且通过该网站对外承揽建站业务、演示软件功能,并公开销售侵权软件。

(2007)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显示,2007年12月28日,原告到三和公司的办公地点(北京市昌平区X路X号北方明珠1座X室),购买了一套《创富V8.O智能建站软件》,价格人民币3800元,并取得加盖三和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发票一张和三和公司市场部经理杨雪的名片一张。公证封存的证物袋中包括光盘一张和优盘一个。光盘和优盘里的内容包括创富V8.1智能建站系统和创富V8.1智能商城系统。

法庭开庭时现场进行勘验,登录x.cnx.com网站,在网站页面上点击增值服务许可证信息,显示证书所有人是锐奇公司。登录www.x.net网站,点击登录页面,显示内容与(2007)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第5页内容一致。在地址栏输入www.x.net/x.php,显示“无法找到该网页”。输入www.x.net/x.php,显示欢迎使用x.0安装向导的界面,上面有原告公司的网址www.x.net。现场解压缩安装后,将原告的“锐奇建站管理软件V4.0”与原告公证购买的被告销售的光盘中的“创富V8.1智能建站系统.rar”进行对比:从目标文件的目录对比来看,二者的文件目录大部分相同,后者仅是多出了某些无关紧要的垃圾文件或者备份文件,或者少了部分垃圾文件,显示的相关栏目有惊人的相同之处。从软件安装过程和界面来看,除有软件名称的不同外,安装界面基本相同,被告三和公司销售的软件安装界面中并有大量原告锐奇公司的名称和网址等内容,如“x.0请登录”、“x.0超级后台请登录”、“欢迎使用x安装向导……您必须向锐奇作出以下保证……锐奇担保……特别版权申明:本系统所使用的模板、引导页属第三方插件,不属于本系统的一部分,除特别申明为锐奇制作,版权归锐奇所有之外,其他模板、引导页均为制作者所有,锐奇不享有版权亦不承担用户使用所带来的后果……x.x.net,x@锐奇,2002-2008。CN47,锐奇建站联盟社区通,地址:福田区X路海鹰大厦8D,电话、传真、邮编、E-Mail均是锐奇公司的。在两个软件默认的网站中,除了网站名称故意取得不一样外,其他内容一模一样,连“联系我们”中的信息也均是锐奇公司的。

原告表某,从未向被告销售过建站软件,被告应是从原告的某个客户处复制得到原告软件的。原告的软件有授权文件,每授权一个用户给予一个指定的域名,原告将该域名绑定到原告的软件上,这种绑定是通过编译源代码进行的,被告可能是通过反编译破解了原告的授权文件,这样被告就可以随意进行授权,授权文件是rich.php、ab.php两个文件。

原告为本案支付公证费2002元,律师费x元,火车票、飞机票1724元,购买公证软件费用38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软件登记证书、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版权转让协议、营业执照、公证书x号、公证书x号、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购买软件发票和差旅费、原告锐奇4.0软件的目标文件和源文件、双方软件对比表某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原告提供的软件销售计算说明是其自制的表某,未有相关帐簿、票据等佐证,本院不予确认。

被告三和公司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相关软件证书、目标程序和源程序等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原告是涉案锐奇建站管理软件的著作权人。从x号公证书、本院现场勘验等证据来看,被告的网站www.x.net系未经许可使用原告的锐奇建站管理软件建立的,并在网站上宣传销售软件,这从登陆框内容相同,左上角显示锐奇4.0的名称而非创富名称,软件安装向导与原告软件安装向导相同,网站有很多网页内容提到原告锐奇公司的名称和网址,并有一个锐奇公司制作的网站的标记、“联系我们”栏目中的公司名称是锐奇公司等可以看出。原告称是通过授权文件将用户域名进行绑定来防止盗版,被告未曾从其处购买该软件就使用其软件建站,是破解了原告的授权文件而擅自使用和授权,而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获得了原告的授权,故其未经许可使用原告软件建立www.x.net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等相应责任。原告提供的公证书x号以及购买的软件和原告软件的对比表某,被告三和公司销售的创富软件与原告的软件在设计构架、文件目录、软件安装界面、软件使用过程、功能设计等方面均存在惊人的相同,仅是软件名称以及个别图标、模板文件有很少的不同,甚至残留大量原告的名称和网址,如安装界面底部显示“x.x.net,x©锐奇,2002-2008”的字样,安装向导中多处“锐奇”甚至没有修改等,而被告并未对此做出合理的解释或者提供自己软件的源程序,应认为被告的软件系非法从原告的软件破解或修改而来,其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停止非法使用原告软件建立的www.x.net网站的运营,停止销售涉案软件,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为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鉴于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给其造成损失以及被告获利的具体数据或计算方法,原告的索赔要求过高,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情节、公司规模、可能的业务量和获利水平,并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以及原告合理的诉讼开支,对损害赔偿额予以酌定,不再全部支持原告的索赔要求。被告三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三和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原告深圳市锐奇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建立的www.x.net网站的运营;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三和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深圳市锐奇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锐奇建站管理软件》软件著作权的《创富V8.0智能建站软件》;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三和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锐奇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支出人民币十万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锐奇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三和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九百八十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三和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人民陪审员金维克

二OO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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