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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讯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诉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2)海民初字第52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海民初字第524号

原告中讯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量子芯座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轩,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中讯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联想中望系统服务有限公司研发总监,住(略)。

被告姚某,男,苗族,X年X月X日出生,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略)-X室。

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住(略)。

被告瞿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欧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略)-3-602。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略)-X室。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讯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姚某、被告瞿某、被告欧某某、被告于某某、被告王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讯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0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姚某、被告瞿某、被告欧某某、被告于某某、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讯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讯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姚某、被告瞿某、被告欧某某、被告于某某、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万零一十元,由原告中讯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马秀荣

审判员王某丞

人民陪审员唐广良

二OO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唯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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