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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云网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海民初字第1557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15573号

原告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瑞峰,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岩,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云网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人济山庄D座X室。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航,北京市天科国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鹏,北京市天科国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理想国际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汪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某某,女,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女,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略)。

原告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银在线)诉被告北京云网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网无限)、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互联)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网银在线的委托代理人常瑞峰,被告云网无限的委托代理人彭航,被告新浪互联的委托代理人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网银在线诉称,我公司与云网无限均从事网上支付业务,具有同业竞争关系。我公司于2005年3月发现云网无限在新浪互联经营的新浪网首页发布背投广告,并在该广告链接的网页上采用对比广告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包括声称除云网无限之外的网上支付系统均无实践经验,并称其他网上支付系统的服务承诺均为上午九点到下午六点等。上述背投广告和对比广告内容不实,损害包括我公司在内的其他网上支付业务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影响网上支付领域的正常竞争秩序。故诉至法院,要求云网无限停止侵权,云网无限和新浪互联共同向我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云网无限和新浪互联赔偿我公司商业信誉损失、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x元。

被告云网无限辩称,我公司发布的广告确有部分措辞不当之处,故收到起诉书之后即将不当之处予以删除,且在新浪网发出公开信向业界同仁表示歉意。网银在线并无证据证明其因我公司发布涉案广告受到损失,故不同意网银在线的诉讼请求。

被告新浪互联辩称,我公司系合法网络广告经营者,在发布涉案背投广告之前已严格审核了作为广告主的云网无限的经营资质,且云网无限已向我公司承诺由其承担涉案背投广告的全部法律责任。涉案背投广告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亦未侵犯网银在线的合法权益,网银在线认为存在损害其商业信誉内容的对比广告系点击该背投广告后通过超级链接进入的云网无限网站广告,该背投广告所设链接仅具单纯地址连线功能,涉案对比广告并非存在于新浪网本身网络或服务器中,且涉案背投广告仅存在4天,故我公司并未与云网无限共同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亦不同意网银在线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新浪互联经营的新浪网(www.x.com.cn)首页登载了“云网在线支付系统”背投广告,内有“云网,引领全数字电子商务”、“云网在线支付系统”、“在中国,每四笔网上支付就有一笔通过云网完成”、“北京云网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文字内容。点击该背投广告后链接进入云网无限网站的网页(www.x.net/news.asp),其内的“同类产品的比较”栏目中采用对比广告的方式载有如下内容:云网在线支付系统的日成功交易笔数为大于x笔,其他在线支付系统的日成功交易笔数为小于x笔;云网在线支付系统的运营经验为6年实践经验,其他在线支付系统的运营经验为无实践经验;云网在线支付系统的交易成功率为高,其他在线支付系统的交易成功率为低;云网在线支付系统的服务承诺为7×24不间断实时客服,其他在线支付系统的服务承诺为9:00至18:00。网银在线于2005年3月31日在北京市公证处的监督下对上述网页所载内容进行了证据固定,并于2005年4月11日向北京市公证处支付公证费1000元。

云网无限网站(www.x.net)的产品系列栏目中亦登载有上述名为“同类产品比较”的对比广告,该网页的网址为www.x.net/reg/。2005年6月17日,网银在线在北京市公证处的监督下对该网页所载内容进行了证据固定,并于同月20日向北京市公证处支付公证费1020元。另,网银在线于2005年6月20日向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3000元。

云网无限(乙方)与新浪互联(甲方)于2005年3月31日签订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和网络广告发布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乙方为推广其形象、产品或服务,同意按照合同规定在甲方网站上发布广告,其中一项广告类型即为新浪网首页后弹出窗口,投放时间为2005年3月25日、29日、30日和31日。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该后弹出窗口即为涉案背投广告。

北京今日园丁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九州花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商达利科技有限公司均于2005年6月22日出具证明,且均称其曾与网银在线签订合作协议,使用网银在线提供的网上支付平台进行在线收款,并称网银在线为随时解决商户和消费者在使用支付平台中遇到的问题,已推出了7×24小时全天候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即010-x和010-x。

云网无限为证明其发布的广告内容真实,提交2005年6月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和中国计算机报社向该公司颁发的企业用户最满意的在线支付平台证书以及以下银行部门出具的文件:招商银行个人银行部证明云网无限在2002年系招商银行网上支付成功交易笔数最大的特约商户,累计交易金额也名列前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电子银行部证明云网无限的成功交易笔数在从事电子商务B2C业务的商户中遥遥领先,稳居第一,交易金额也是名列前茅;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银行卡部证明云网无限在在线支付领域具有丰富运营经验,系专业负责、成熟务实的优质商户;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证明云网无限在2004年发生的B2C业务交易笔数占该行的63.17%,交易金额占全部交易金额的30.05%;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电子银行部证明云网无限系该行网上银行最早的合作商户,其成功交易笔数和交易金额在所有商户中均处于领先位置,2004年在该行电子银行B2C网上支付成功交易笔数占30%以上等等。

2005年7月,云网无限在新浪网的互联网栏目发布致在线支付业界同仁的公开信,就其网站产品介绍页面上出现的个别不当措辞一事向各业界同仁表示诚挚的歉意,并指出二处不当措辞:云网无限负有失察之责,未能全面了解国内全部支付服务提供商服务时间,故称其他在线支付服务提供商的服务时间为9:00-18:00;云网无限称其他在线支付服务提供商没有实践经验表述有误,原意应为云网无限有长达6年的全数字电子商务运营的、应用层面的实践经验,而其他的大部分第三方支付服务公司没有电子商务实际业务操作的“实践经验”。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公证处(2005)京证经字第x、x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北京今日园丁科技文化有限公司证明、九州花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北京商达利科技有限公司证明、云网无限致在线支付业界同仁公开信、云网无限被评为企业用户最满意的在线支付平台证书、招商银行个人银行部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等银行部门证明、云网无限与新浪互联所签合同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经营者在市场竞争当中,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散布虚伪事实与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竞争。云网无限在新浪网上发布的背投广告中含有“在中国,每四笔网上支付就有一笔通过云网完成”的表述,点击该背投广告后链接进入云网无限网站登载的对比广告称其他在线支付系统的日成功交易笔数小于x笔、无实践经验、交易成功率低和服务承诺为9:00至18:00,对于上述背投广告和对比广告使用相关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评判其他在线支付系统服务情况所依据的事实,云网无限应承担举证责任。云网无限提交的该公司荣获企业用户最满意的在线支付平台证书以及招商银行个人银行部等银行部门出具的文件,仅能证明云网无限具有比较丰富的运营经验,且在特定银行网上支付领域成功交易笔数和交易金额处于领先位置等,不能证明涉案背投广告和对比广告使用相关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评判其他在线支付系统服务情况所依据的事实,云网无限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之责任,故本院认为涉案背投广告和对此广告内容存在不实之处,云网无限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新浪互联作为专业合法的广告经营者,应对在其网站上发布的广告履行合理审查之义务,鉴于新浪互联并未提交其审查涉案背投广告中“在中国,每四笔网上支付就有一笔通过云网完成”用语所使用的数据来源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新浪互联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其应与广告主云网无限共同承担不正当竞争之责,其与云网无限之间关于责任的约定不能对抗网银在线。点击该背投广告可以链接进入云网无限网站登载有涉案对比广告的相关网页,要求新浪互联承担审查该网站背投广告可链接至的网页内容是否完全客观真实的义务未免过苛,且法律和行政法规亦未对网络广告经营者明确克以此种审查义务,故新浪互联对云网无限网站登载对比广告的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云网无限在新浪网发布的背投广告已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发布完毕,该背投广告所涉之不正当竞争行为业已停止,本院不再予以处理,但云网无限应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发布涉案对比广告的行为。本案诉讼发生后,云网无限本着良好的解决纠纷的态度在新浪网上发布致在线支付业界公开信,就其网站所载对比广告使用不当措辞一事表示歉意,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起到消除影响之效果,但该公开信尚未涉及涉案背投广告和对比广告的所有不实之处,故云网无限和新浪互联仍需以发布声明的方式消除影响,具体方式和范围由本院予以酌定。网银在线作为从事网上支付业务经营者之一对云网无限和新浪互联提起诉讼,主要目的系为制止云网无限和新浪互联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维护业界正常经营秩序,但网银在线并未举证证明其在线支付系统的日成功交易笔数超过x笔或具有高交易成功率,且云网无限和新浪互联以发布声明的方式已足以消除涉案广告可能对网银在线及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所致之不利影响,故本院对网银在线要求云网无限和新浪互联向其赔礼道歉和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不再支持。网银在线并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广告造成任何损失,本院对其要求云网无限和新浪互联赔偿商业信誉损失4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网银在线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和公证费均属合理,云网无限和新浪互联应予以赔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云网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www.x.net)发布涉案对比广告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被告北京云网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被告北京云网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站(www.x.net)的主页上连续24小时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不履行此义务的被告承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云网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讼合理支出费用五千零二十元;

四、驳回原告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一十一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云网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一十一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人民陪审员谢天训

二OO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白芳

书记员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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