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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梦幻三星涂装设备技术开发公司诉北京中泰经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7)朝民初字第1518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民初字第15182号

原告北京梦幻三星涂装设备技术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乡X街东侧(良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副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中泰经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学清,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梦幻三星涂装设备技术开发公司(简称梦幻三星公司)诉北京中泰经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中泰经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梦幻三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中泰经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史学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梦幻三星公司诉称,我公司设计制造的涂装设备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在行业内享有盛誉。为了向客户宣传公司产品,我公司委托北京朝日设计制作公司(简称朝日设计公司)对我公司自行设计、生产的产品进行了拍摄,并委托北京迪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迪一文化公司)为我公司制作了产品说明书,我公司对该说明书中的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2007年4月,我公司发现中泰经源公司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使用了我公司产品说明书中的5幅照片,该5幅照片的实际内容分别为:宝鸡车辆段机车检修中心(简称图片1)、大连机车厂的敞车喷烘漆房(简称图片2)、株电地铁部的60米长的双工位地铁车辆喷烘漆房(简称图片3)、唐山机车车辆厂的喷烘漆房(简称图片4)、株洲电力机车厂机车转向架喷烘漆房(简称图片5)。中泰经源公司对图片2、3、5做了不同程度的技术处理。另外,中泰经源公司还在其网站上用图片1、图片5作为其成功案例分别宣传为广州北铁路车辆段检修中心使用其公司的喷漆房、贵阳机车转向驾喷烤漆房。我公司认为,照片中的产品是我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开发研制成功的,中泰经源公司将这些照片的内容在其产品说明书和互联网上宣传为其自己的产品,以使用户对其业务生产能力产生误解,从而达到虚假宣传的目的,与我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侵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我公司要求中泰经源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在其网站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x元和公证费2040元。

中泰经源公司辩称,我公司未使用梦幻三星公司的图片,也没有侵权故意。即使我公司使用了梦幻三星公司的图片夸大宣传了自己的生产能力,也不会在相关公众中引起误解,所以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涉案照片的形成时间晚于梦幻三星公司委托朝日设计公司拍摄照片的时间,所以梦幻三星公司也不能证明其对涉案照片享有著作权。梦幻三星公司要求的赔偿经济损失和赔礼道歉的请求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梦幻三星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梦幻三星公司是一家主营金属表面处理设备技术开发、转让,制造、安装涂装设备、涂装生产线、喷漆房、烤漆房、复合保温板等业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1999年3月8日,北京市房山区三星涂装设备技术开发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变更为梦幻三星公司。

2007年5月18日,梦幻三星公司与迪一文化公司签订协议书,委托迪一文化公司为梦幻三星公司设计制作企业简介。为此,梦幻三星公司为迪一文化公司提供了所需的文字资料和照片资料。

在迪一文化公司给梦幻三星公司设计制作的企业简介的第16页有图片1,第17页有图片2和3,第18页有图片4和5。梦幻三星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图片1、3的转录光盘和图片2、4、5的底片。

2007年5月18日,西安铁路局宝鸡机车检修厂为梦幻三星公司出具证明,证明图片1的内容是梦幻三星公司为其加工制造并安装的工程,该工程于2004年12月通过验收。2005年1月4日,中国北车集团大连机车车辆厂为梦幻三星公司出具证据,证明图片2的内容为梦幻三星公司为其设计制造的大型火车机车喷烤漆房,该工程在1999年3月31日前投入使用。2007年5月18日,中国北车集团唐山机车车辆厂资源管理部出具证明,证明图片4为梦幻三星公司为其加工制造并安装的设备,该工程于2005年7月通过验收。2007年5月11日,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装备工程部出具证明,证明图片3、5的内容为梦幻三星公司为其加工制造并安装的工程,并分别于2004年11月和2001年9月通过验收。

2007年3月,中泰经源公司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了其产品说明书。该说明书第1页公司简介中记载中泰经源公司是国内专业生产工业涂装设备、喷气设备、烘干设备、汽车维修设备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其承建的工业涂装设备和喷烤漆设备目前已成功应用到石油机械、航空航天等领域,并远销海外。在该产品说明书第7页有一幅名称为“地铁车辆喷烤漆房”的图片,在第8页有四幅名称分别为:“铁路车辆段机车检修中心”、“机车车辆厂喷烤一体房”、“机车厂敞车喷烤漆房”、“机车转向架喷烤漆房”的图片。

经比对,中泰经源公司产品说明书中的图片“机车厂敞车喷烤漆房”、“地铁车辆喷烤漆房”、“机车转向架喷烤漆房”是分别对梦幻三星公司企业简介中图片2、3、5局部稍做技术处理后形成的。中泰经源公司产品说明书中的图片“铁路车辆段机车检修中心”、“集合车辆厂喷烤一体房”分别与梦幻三星公司企业简介中的图片1、4完全一致。

2007年5月9日,登陆中泰经源公司的网站(www.x.com)主页,点击“成功案例”,进入“成功案例”页面后,可以看到有两幅名称分别为“贵阳机车车辆段转向架喷烤漆房”和“广州北铁路车辆段机车检修中心使用我公司喷漆房”的图片,该两幅图片分别与中泰经源产品说明书中的“机车转向架喷烤漆房”、“铁路车辆段机车检修中心”图片完全一致。在该网站首页有与中泰经源公司产品说明书第1页一样的公司介绍。上述登陆过程及显示内容由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中泰经源公司未向法庭说明其产品说明书及网站上的上述照片的合法来源。并认可涉案照片中的内容不是自己的客户。

梦幻三星公司为本案支出了公证费2040元。

上述事实有合同书、证明、底片、光盘、产品说明书、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以及双方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生产者、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否则,应当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梦幻三星公司作为涂装、喷漆等设备的生产者,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和生产能力,拍摄了图片1、图片2、图片3、图片4和图片5。该5幅图片上的厂房、设备是梦幻三星公司以其技术实力和经济投入建成的,向客户展示了梦幻三星公司在喷漆行业的工作业绩、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等。

中泰经源公司的网站首页和产品说明书显示其也经营喷漆设备。作为同行业的经营者,中泰经源公司在其网站和产品说明书上使用梦幻三星公司的产品照片展示、说明其自己的喷漆设备,甚至在网站上将梦幻三星公司的图片2宣传为“广州北铁路车辆段机车检修中心使用我公司喷漆房”,将图片5宣传为“贵阳机车车辆段转向架喷烤漆房”,并将其作为自己的成功案例。中泰经源公司的行为足以让该行业的客户误认为照片上的产品就是中泰经源公司的产品,从而使客户对中泰经源公司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等产生误认,以达到有利于中泰经源公司产品的生产销售的商业目的。中泰经源公司的该种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市场竞争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梦幻三星公司合法占有的市场份额,并无偿占有了梦幻三星公司为提高产品质量而付出的技术及经济上的投入。中泰经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中泰经源公司所谓不足以造成误认,所以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

因本案是不正当竞争纠纷,故只需梦幻三星公司证明涉案照片的实际内容是其生产设计的,而中泰经源公司利用这些照片宣传其自己的产品,从而足以使客户产生误认即可,与涉案照片形成时间及著作权归属无关。所以,中泰经源公司提出的所谓涉案照片形成时间及著作权问题的辩解与本案无关。

赔礼道歉是一项适用于人身权利受侵害时的法律责任,而本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涉及人身权利受侵害的情形,故梦幻三星公司要求赔礼道歉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鉴于中泰经源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足以造成客户的误解误认,中泰经源公司应当采取措施消除该种足以造成误认的后果,所以梦幻三星公司要求中泰经源公司在其网站上消除影响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梦幻三星公司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保护。因梦幻三星公司未向法庭举证证明中泰经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的数额,也未证明中泰经源公司因此获益的数额,故本院将综合考虑中泰经源公司的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的情节、主观过错程度、梦幻三星公司受损害的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梦幻三星公司要求赔偿的公证费损失,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中泰经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停止在其产品说明书和网站(www.x.com)上使用涉案的五幅照片进行宣传;

二、北京中泰经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网站(www.x.com)首页连续三十日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北京中泰经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三、北京中泰经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梦幻三星涂装设备技术开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三万七千元;

四、驳回北京梦幻三星涂装设备技术开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56元,由北京梦幻三星涂装设备技术开发公司负担2356元(已交纳),由北京中泰经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李京华人民陪审员王某伟

二OO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自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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