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文德兴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陈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2425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24252号

原告北京文德兴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B座X层西北第1间。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华,北京市天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文德兴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才略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北京文德兴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德兴泰)诉被告陈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德兴泰的委托代理人包华、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德兴泰诉称,陈某某于2001年底进入我公司工作,并于2005年6月8日与我公司签订保密协议。陈某某于2005年11月自我公司离职,其时陈某某担任我公司销售经理一职,因职务可接触和掌握我公司客户名单、进销合同、进销记录等商业秘密。陈某某离职之时以盗窃的不正当手段获取我公司上述商业秘密,并于离职之后利用上述商业秘密与我公司进行商业竞争,其行为已违反保密协议之约定。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某继续履行保密协议之义务,并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

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

文德兴泰成立于2000年12月1日,计算机软件销售系其主要经营项目之一。2001年底,陈某某进入文德兴泰工作,其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05年6月8日,文德兴泰与陈某某签订保密协议,涉案主要内容如下:保密内容和范围包括:商业秘密,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文德兴泰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文德兴泰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济信息;技术信息,即文德兴泰享有的图纸、试验结果、试验记录、样品、数据、计算机源程序及目标程序以及与安装维修等有关的资料、技术成果和专利;经济信息,即与文德兴泰生产活动、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如原材料价格表、成本核算表、折扣或回扣计算表、各种明细表及销售合同;经营信息,即文德兴泰所有的客户名单、发货记录、库存信息、考核制度、应收帐款、用户档案、市场信息、产销策略、市场销售网络、技术窍门、办公室管理办法、公司经理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纪要以及各种管理信息和文件;行政信息,即文德兴泰人员结构、配置、劳动报酬和福利、各种合同、协议的文本和内容、未公开的重大决策、会议决定人事任免等;文德兴泰系本公司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本公司的商业秘密,有权监督、管理陈某某保守商业秘密,并有权追究和处分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文德兴泰负有对本公司商业秘密制定和采取保守秘密措施的义务,负有管理本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陈某某有权在本公司和本职工作范围内使用本公司商业秘密,有权开发和创造商业秘密;陈某某负有自觉遵守保密协议及本公司保密规定的义务,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本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陈某某负有妥善保存、使用并交还有关商业秘密的文字材料、磁盘等的义务;保密协议期限为自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和本保密协议之日起至陈某某离职之后3年止;陈某某违反保密协议约定之时应向文德兴泰支付违约金5万元,如陈某某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文德兴泰之经济损失,陈某某还应支付赔偿金以弥补文德兴泰之损失等。另查,文德兴泰于2004年9月1日修订的员工手册的“2.5保密协议”部分,亦存在文德兴泰职员保密的内容和范围、文德兴泰与其职员各自的保密权利和义务、保密协议期限和违约责任等规定,且上述规定与2005年6月8日保密协议之内容相互对应。

2005年9月21日,文德兴泰与陈某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陈某某担任文德兴泰销售经理一职以及合同至2010年9月20日终止等。

2005年11月,陈某某自行从文德兴泰离职,其时陈某某担任文德兴泰销售经理一职。

本案诉讼中,文德兴泰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2006年8月28日,本院作出(2006)海民初字第x号证据保全裁定书,裁定扣押或复制陈某某持有的计算机中存储的客户名单、合同等客户资料文件。后经勘验,本院所复制的陈某某持有的计算机中存储的文件之中主要包括如下涉案文件:名为“chr”的文件夹之下的名为“日报(5)”的x文件之中,载有1000条左右文德兴泰整理的客户信息,信息内容包括建立联系日期、客户名称、联系人姓名和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客户需求产品名称、具体要求和价格、成单率等;名为“chr”的文件夹之下的名为“销售每月利润额和销售量报表”和“销售每月利润额和销售量报表(1)”的x文件之中,载有文德兴泰销售人员郭某某、周某某、王某乙、赵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刘某己、刘某庚、国某某、侯某某、李某辛、刘某壬、郭某癸、高某某等人的销售业绩情况信息,信息内容包括销售日期、客户名称、销售产品名称和数量、销售合同价款、回款额、到帐日期、应收帐款等;名为“chr”的文件夹之下的名为“应收帐款1”的x文件之中,载有文德兴泰销售人员高某、郭某某、周某某、赵某、王某丙、王某乙、王某丁、陈某某、高某某、石某、刘某庚、国某某、王某戊、刘某壬、刘某己、侯某某、李某辛、孙某某、郭某癸等人的销售业绩情况信息,信息内容包括销售日期、客户名称、销售合同价款、应收帐款、付款方式或时间等;名为“chr”的文件夹之下的名为“客户具体信息”的文件夹之下的名为“地址”的文件夹之中,载有70余个word文件,而每个word文件均包含1个文德兴泰客户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名为“chr”的文件夹之下的名为“客户具体信息”的文件夹之下的名为“合同”的文件夹之中,载有90余个word或x文件,此部分文件多为文德兴泰与其客户所签合同的电子文本或者签收单电子文本;名为“chr”的文件夹之下的名为“客户具体信息”的文件夹之下的名为“发货地址”的word文件之中,载有100条左右文德兴泰整理的客户信息,信息内容包括客户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名为“查资料”的文件夹之下的名为“资料to张军CA”的x文件之中,载有1400条左右文德兴泰整理的客户信息,信息内容包括建立联系日期、客户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客户需求产品名称、具体要求和价格等;名为“陈某某”的文件夹之下的名为“简历”的word文件之中,载有陈某某制作的个人简历,其中包括陈某某于2001年至2006年工作于文德兴泰、陈某某于2004年初至2006年1月担任文德兴泰软件产品部销售经理、陈某某于2006年1月至今工作于北京才略科技有限公司等内容。另查,名为“chr”的文件夹之下的名为“wfq专用”的x文件之中,载有500条左右客户信息,信息内容包括客户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网址、电子邮件地址等;经文德兴泰辨认,文德兴泰称此x文件并非其所有的客户信息,并称此x文件应为北京才略科技有限公司客户信息;后本院将此x文件与文德兴泰自行提交的客户名单进行比对,此x文件中仅有17%左右的客户信息与文德兴泰客户名单存在对应关系,且存在对应关系的客户信息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亦多有不同。

上述事实,有保密协议、劳动合同、文德兴泰员工手册、本院所复制的陈某某持有的计算机中存储的文件、文德兴泰自行提交的客户名单等以及本院的工作笔录、勘验笔录、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陈某某于2001年底进入文德兴泰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文德兴泰于2004年9月修订的员工手册包括文德兴泰职员保密的内容和范围、文德兴泰与其职员各自的保密权利和义务、保密协议期限和违约责任等规定,陈某某作为文德兴泰职员应严格遵守员工手册之保密规定。及至2005年6月和2005年9月文德兴泰与陈某某分别签订保密协议和劳动合同,该保密协议和劳动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如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文德兴泰员工手册之规定以及保密协议之约定,陈某某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文德兴泰商业秘密,不得泄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获取的商业秘密,且陈某某负有妥善保存、使用并交还有关商业秘密的文字材料、磁盘等的义务,否则陈某某应如约向文德兴泰承担违约责任。

陈某某于2005年11月自行从文德兴泰离职,此前陈某某曾长期担任文德兴泰销售经理一职,其工作内容与文德兴泰客户名单、进销合同、进销记录等密不可分,具有接触文德兴泰上述经营信息的职务便利,且可全面掌握郭某某、周某某等文德兴泰销售人员的销售业绩情况信息。本院所复制的陈某某持有的计算机中存储的文件之中,包括诸多文德兴泰内部文件,内容涉及共计数千条的详细的文德兴泰客户名单,涉及文德兴泰与其客户所签合同的电子文本或者签收单电子文本,亦涉及文德兴泰其他销售人员的销售业绩情况信息。上述信息中的客户名单并非相关行业内普通水平的信息,亦非单纯的企业名称的罗列,而是由建立联系日期、客户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客户需求产品名称、具体要求和价格等构成了一个完整全面的系统,该客户名单系文德兴泰在长期的商业经营过程中的积累和总结,虽然其中部分客户信息可为社会公众所知悉,但该客户名单作为一个整体其他人无法从公知领域获得,故本院认为该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文德兴泰的客户名单包括其在长期的商业经营过程中积累和总结的业务资源,其可以从该客户名单中找到有价值、有信誉的客户,并可以统计、分析和预测相关客户的需求情况,对文德兴泰正常业务经营的维持和拓展提供信息源,从而给信息持有者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优势,故该客户名单符合商业秘密的实用性和价值性特征;文德兴泰于2004年9月修订包括详尽保密规定的员工手册以向全体公司职员公示,并与陈某某签订保密协议,文德兴泰已对其客户名单采取保密措施;故本院认为陈某某持有的计算机中存储的文德兴泰客户名单可以构成商业秘密。而陈某某持有的计算机中存储的文德兴泰与其客户所签合同的电子文本或者签收单电子文本以及文德兴泰其他销售人员的销售业绩情况信息,涉及文德兴泰进销渠道、进销价格等信息,且亦涉及文德兴泰诸多客户信息,此部分信息亦具有商业秘密的上述秘密性、实用性、价值性等特征,且已经文德兴泰采取保密措施,故本院认为此部分信息亦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然而陈某某在离职之前,对文德兴泰共计数千条的详细的客户名单、文德兴泰与其客户所签合同的电子文本或者签收单电子文本、文德兴泰其他销售人员的销售业绩情况信息等予以复制,陈某某之行为已构成以盗窃的不正当手段获取文德兴泰商业秘密,其侵犯文德兴泰商业秘密的同时,亦已违反了其与文德兴泰所签保密协议之约定。文德兴泰称陈某某于离职之后利用其获取的商业秘密与文德兴泰进行商业竞争,而本院保全的名为“wfq专用”的x文件即使确为北京才略科技有限公司之客户信息,该客户信息亦仅有17%左右与文德兴泰客户名单存在对应关系,且存在对应关系的客户信息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亦多有不同,故本院认为文德兴泰此项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陈某某应如约向文德兴泰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文德兴泰要求陈某某继续履行保密协议之义务,并向其支付违约金5万元,本院均予以支持,陈某某继续履行保密协议义务之方式应为其对持有的计算机中存储的文德兴泰共计数千条的详细的客户名单、文德兴泰与其客户所签合同的电子文本或者签收单电子文本、文德兴泰其他销售人员的销售业绩情况信息等予以删除。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某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某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某某继续履行其与原告北京文德兴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签保密协议之合同义务,其对持有的计算机中存储的名为“日报(5)”、“销售每月利润额和销售量报表”、“销售每月利润额和销售量报表(1)”、“应收帐款1”、“地址”、“合同”、“发货地址”、“资料to张军CA”等文件予以删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北京文德兴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五万元。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一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陈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财产保全费五百二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陈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一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某

人民陪审员宗家才

人民陪审员石某英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白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