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易联时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1233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二中民初字第12332号

原告北京易联时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3座X室。

法定代理人余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赛伯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赛伯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x),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市26,x,x。

法定代表人Géx,最高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职员,住(略)。

原告北京易联时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联时代公司)诉被告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基德事务所)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联时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乔某某、胡某某,被告基德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李某、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联时代公司诉称:原告于2007年4月15日自案外人北京赛伯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伯乐公司)处合法受让取得了涉案域名“x.cn”。2007年6月25日,原告收到被告基德事务所提交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下简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投诉书。在投诉书中,基德事务所指控原告“对该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并对该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请求将该域名转移给基德事务所。2007年7月20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做出裁决,支持了基德事务所的投诉请求。原告认为,涉案域名的核心部分“gide”系法文普通姓氏,与基德事务所并无特定关系。赛伯乐公司注册涉案域名的初衷是基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对于法国知名作家“Gide”先生的喜爱,注册理由完全正当。基德事务所无法证明涉案域名“x.cn”与其享有民事权利或权益的名称等相同或近似,该事务所也没有就“gide”注册任何商标。基德事务所指控涉案域名与其“x.com”国际域名近似,足以导致混淆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反向域名劫持”,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域名系原告财产。

被告基德事务所答辩称:原告易联时代公司对涉案域名不享有合法权利或权益,涉案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被告早在1987年即已进入中国,涉案域名与被告使用多年的商号及被告享有在先权利的“gide”标识和“x.com”域名构成近似,足以造成混淆。易联时代公司将涉案域名连接至其经营的法律信息网站,利用被告在法律服务领域的商誉,为其谋取经济利益。综上,易联时代公司的行为已对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基德事务所成立于1971年12月,于1993年在中国北京设立代表处,于2002年在中国上海设立代表处。

1999年,基德事务所注册了“x.com”国际顶级域名并开通网站进行使用。

案外人赛伯乐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18日。2005年4月15日,赛伯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以该公司的名义注册了涉案域名“x.cn”。

2007年4月14日,基德事务所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书,以易联时代公司对涉案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且对涉案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为由,要求将涉案域名转移给该事务所。

2007年4月15日,涉案域名的所有人由赛伯乐公司变更为易联时代公司。经查,易联时代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25日。目前,该公司将涉案域名指向其“基德能源人才网”。该公司另称涉案域名在转让前,赛伯乐公司曾将涉案域名指向介绍作家“纪德”的网页。

2007年7月20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出贸仲域字第(2007)X号裁决书,支持了基德事务所关于将涉案域名转移给该事务所的投诉请求。

在审理中,易联时代公司称其系自赛伯乐公司合法受让取得涉案域名,且称其具有“万维网”域名分销商资格,还称其注册涉案域名系受他人委托。为支持前述主张,易联时代公司提交了以下三份证据:1、该公司与赛伯乐公司签订的《域名转让合同》,签订日期为2007年3月1日,主要写明赛伯乐公司以10万元的价格将包括涉案域名与另一域名“x.cn”在2007年4月30日前转让给该公司,付款期限为2007年12月31日前;2、该公司与案外人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网新兴公司)于2004年5月26日签订的《万网分销合作伙伴协议》,主要内容为万网新兴公司授予该公司其域名分销商资格,该公司可以向其客户分销万网新兴公司注册的域名等;3、案外人王立辉、邱梅林的书面证言,主要内容为其于2004年通过胡某某的公司注册了一些域名,目前其实际持有的域名为“x.net”、“x.cn”、“x.cn”、“x.cn”、“x.cn”、“x.cn”。

基德事务所对易联时代公司前述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前述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对前述证据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认为与本案无关。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如下证据材料及其陈述在案佐证:

(一)易联时代公司提交的涉案域名的网上证书打印件、对“gide”进行商标查询的材料、基德事务所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贸仲域裁字第(2007)X号裁决书、在“x.com”上输入“纪德”后的搜索结果的网页打印件、《域名转让合同》、涉案域名网页及介绍(基德能源人才网)、北京外资律师事务所名册、《万网分销合作伙伴合作协议》、证人证言等;

(二)基德事务所提交的公证认证文件、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文件、涉案域名原登记信息及现登记信息材料、易联时代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赛伯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贸仲域裁字第(2007)X号裁决书、易联时代公司与基德事务所的来往邮件、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基德事务所早在1993年即已在北京设立代表处开展业务。该事务所在1999即注册了“x.com”国际顶级域名并开通网站进行使用多年。因此,基德事务所就其企业名称所享有的权利及其“x.com”国际顶级域名所享有的权益均受我国法律保护。

原告易联时代公司提出赛伯乐公司注册涉案域名的理由为“gide”为与基德事务所无特定关系的普通法文姓氏,胡某某基于对于法国知名作家“gide”的喜爱及接受他人的委托而注册涉案域名。此外,易联时代公司并没有提出赛伯乐公司注册涉案域名的其它合理理由。

虽然“gide”为法文普通姓氏,但被告基德事务所使用多年的法文商号为“x”,且该事务所在先注册的“x.com”国际顶级域名也已用于开通网站使用多年,具有一定知名度,故“gide”作为域名的主要部分使用时已形成了与基德事务所的商号对应联系的特殊含义。原告易联时代公司提交的案外人王立辉、邱梅林的书面证言并未涉及涉案域名,基德事务所对该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案外人王立辉、邱梅林也未出庭接受质证,故该证言不具有证据效力。因此,原告易联时代公司上述注册涉案域名的理由,均不能成为赛伯乐公司注册涉案域名的合理理由。

涉案域名“x.cn”与被告基德事务所所有的国际域名“x.com”的主要部分均为“gide”,二者完全相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赛伯乐公司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将涉案域名与另一域名转让给被告易联时代公司的事实说明涉案域名的注册、转让完全出于商业目的。此外,赛伯乐公司、易联时代公司使用涉案域名的方式仅为简单链接到相关网站。

因此,赛伯乐公司、易联时代公司注册、转让涉案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其对涉案域名的主要部分“gide”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涉案域名的正当理由。且该域名的主要部分与被告基德事务所相关企业名称及域名等在先权益相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构成对基德事务所的不正当竞争。

综上,原告易联时代公司关于确认涉案域名为其所有之财产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易联时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北京易联时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北京易联时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张剑

二ОО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立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