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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晓兵,信阳市平桥区五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关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是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的,1996年农历2月15日结婚的,1997年3月15日婚生一女关某,2007年3月婚生一子关某兴。在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脾气、爱好等方面的差异较大,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原告对于这个婚姻已感身心疲惫,于2009年7月向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与被告离婚的民事诉讼,但法院以维护社会和谐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但现在原、被告还是摩擦不断,实在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为此,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均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我与被告不存在感情破裂问题,不象原告陈述的那样。我在家带着两个孩子,支持他的事业,以前在家庭经济条件不好的情况下,我们夫妻都能渡过,现在他的事业做成了,有了外遇,却提出与我离婚,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况且两个孩子尚小,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了2009年10月13日的平桥区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其因夫妻感情不和再次提出离婚。

被告周某未能向法庭提交相关某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关某某与被告周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4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关某,现就读初中一年级,2007年3月1日婚生一男孩关某兴。原、被告二人婚初感情较好,2009年7月原告因多方面的原因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独自抚养子女,因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请。庭审中,原告关某某就夫妻感情破裂问题未能向法庭提交其它相关某据材料,被告周某陈述因原告有第三者才提出离婚,其夫妻感情未破裂,现在孩子尚小,故不同意离婚。原告的父母也证明了原、被告的感情尚未破裂,为了孩子也不同意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家庭的稳固是稳定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原、被告双方婚后生活多年,并有婚生子女,均应共同珍惜,均应对家庭、对子女、对社会负责,双方应取其长处,克服短处,在共同的生活中相互增进感情,增强家庭亲和力,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使子女尽可能的享受父母的关某,避免未成年子女因家庭不和而误入歧途。原告就其主张夫妻感情破裂问题未提供其它相关某据材料,结合庭审中的双方陈述,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为稳定家庭和谐和维护婚姻的严肃性,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关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某智

审判员吴顺军

审判员周某炳

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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