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管某甲、杨某某、刘某某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房刑初字第0028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管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某文化,北京明君圣育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本案于2005年7月22日被羁押,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哈某,北京市国府闻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以上情况为自报),暂住(略);因本案于2005年9月21日被羁押,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5年7月28日被羁押,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甲、杨某某、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0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迁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辛、张某壬,被害人白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刘某英,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被告人管某甲及其辩护人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管某甲、杨某某、刘某某在北京市X乡镇,以将张某辛之女张颖安排到亚太银行青岛分行工作为名,骗取张某辛入股款15万元。2004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管某甲、杨某某、刘某某在北京市X乡镇,以将白某某之女崔某安排到亚太银行青岛分行工作为名,骗取白某某入股款15万元。被告人管某甲于2005年7月23日被抓获,被告人刘某某于2005年7月28日被抓获,被告人李俊河于2005年9月21日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管某甲、杨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审理中,被告人管某甲辩解其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自己是受害者,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诈骗罪未提出异议,但辩解自己只收到8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辩解其不知道管某甲、杨某某给孩子找工作,自己没有参与诈骗。

被告人管某甲的辩护人哈某的辩护意见为:第一、本案犯意的提起、预谋策划诈骗管某甲均没有参与;第二、管某甲补写30万元欠条,说明其在主观上有退钱的意愿;第三、关于30万元的下落刘某某说自己一分没要,全给了杨某某,难以令人相信;第四、管某甲无前科劣迹,是初犯;第五、管某甲是自动投案,并揭发杨某某、刘某某诈骗黄某某的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综上所述,被告人管某甲在本案最初阶段是不明真相,被人利用,案发后补写欠条,在主观上有退钱的意愿,能主动投案,并有立功表现。建议对被告人管某甲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管某甲冒充国家安全部的工作人员、被告人杨某某虚构自己为亚太银行行长、被告人刘某某虚构自己为亚太银行股东,先后于2004年4至6月间、2004年7至10月间,通过管某丙、赵某丁夫妇介绍,以能将被害人张某辛、白某某的子女安排到亚太银行青岛分行工作为名,在北京市X乡镇分别骗取张某辛、白某某各人民币15万元。

2005年7月12日,被害人张某辛、白某某报案后,被告人管某甲于2005年7月22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某于2005年7月28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交代出杨某某的通讯方法,公安机关通过对杨某某的通讯工具进行技术监控于2005年9月21日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张某辛的陈述证实:2004年4月的一天,她遇到管某丙,管某丙问她家孩子张颖是否有工作,并说有关系能给张颖找到好工作,还说其弟弟管某甲是国家安全局18局的局长,当时她也没往心里去。第二天,管某丙让管某晨到她家拿张某乙简历,她就把简历给了管某丙。几天后,管某丙说有一个亚太银行,是世界级的大银行,正在招人,待遇丰厚,有车有房,年薪30万,其弟弟管某甲那里有一个名额,这名额本是管某甲女儿管某的,由于管某在特种部队已经是干部,工资待遇很高,不愿意去,可以把这名额给张颖。她说张颖只是辅修金融专业。管某丙说没有关系,当时还与管某甲通了电话,说辅修专业也行,但要交15万元入股,发股权证,并提出要见见孩子。2004年5月份,管某丙带着她去管某甲家,说要见见孩子,见面后,管某甲介绍工作的基本情况,一再强调工作的保密性,待遇的优厚,最后还说银行那边要进行面试。过了几天,管某丙说管某甲把亚太银行行长带来了,要她带孩子一起去面试,她提出不是去亚太银行面试吗管某丙说行长是杨某昆的小儿子,因为那里要招20多人,都是清华、北大的,到时候怕面试不合格,所以管某甲把行长约到家里进行面试。后来她就带孩子去了管某丙家,当时行长还向她女儿提了几个问题,她们还一起吃了晚饭,见过行长后,管某丙一再叮嘱由于银行制度只能由近亲属加入,所以要一口咬定是亲属,否则就去不了。还说要等孩子上班才交15万元,不会钱交了孩子上不了班。6月5日,管某丙说交钱,孩子马上上班。于是她和丈夫张某壬就把15万元给了管某丙。管某丙说管某甲是国家安全局18局的局长,管某甲没有说过,但他介绍过国家安全局的职能。交了钱之后,她们就等消息,但一直没有消息,每次她们问,他们总找出很多理由推脱。去年,管某丙给管某甲打电话,管某甲刚开始说亚太银行青岛分行装修,后又说银行改制,裁员,行长开会,到2005年过了春节,又说银行行长在北京开“两会”,联系不上,4月份说行长去上海,后来行长父亲去世了,她当时就问,银行行长的父亲不是杨某昆吗他们没有正面回答她,管某甲也推脱说要竞选青岛市市长,在办市长竞选班子。管某丙说15万给了管某甲,但管某甲有时候承认,有时候不承认。2005年3月份,她见孩子迟迟不上班,就催管某丙,管某丙说管某甲和刘某某在一起呢。她就给管某甲打电话,管某甲就让刘某某接了,刘某某说孩子上班的事情已经定了,但她家这十万八万也办不了什么大事情,况且,这钱还有崔某家的,她一听怎么她家的钱就剩下几万元了,就知道这是骗局了。她当时咨询过律师,录音了,刘某某说这只是茶水钱,刘某某还没有说完,就让管某甲把电话抢了过去,说回头再说吧。然后她跟他们几乎就联系不上了,6月份的时候,她好不容易打通了杨某长的电话,追问到底怎么回事,杨某长明确表态说就收了她们家和崔某家各4万,而且管某甲说这4万是茶水钱,不是入股金,股金是10万元。旁边的刘某某也接了电话,也说两家只交了8万。她一听就急了,给白某某打电话,后来一问,管某甲就没有正面说这件事情。后来她和白某某当面找了杨某长和刘某某,杨某长也说一家只收了4万,是茶水钱。当时她们说退钱,他们说得等管某甲到场。后来她们就追钱,他们也一直没退。刘某某说他是亚太银行股东,到时分钱,管某丙说他也在中央党校办市长学习班,和管某甲竞选青岛市市长,是国家安全部一个副部长的弟弟。但她没有听刘某某说过,他就说是股东。刘某某还说亚太银行在燕莎商场写字楼里,有7个人上班。2005年7月3日,她和她丈夫把管某甲堵在管某甲租的房间里了,她们见管某甲房间比较简陋,就向管某甲要钱,孩子的工作不考虑了,管某甲说钱不是她给的,让她去找赵某丁要。她丈夫就急了,就让管某甲说怎么办,最后,管某甲承诺给赵某丁15万元,在7月5日之前给清,她一看就急了,就偷偷给崔某某母亲白某某打电话,白某某就也来了,后来赵某丁也来了,当着面,管某甲又给赵某丁打了条,然后,赵某丁又给她和白某某打了两张收据,说办股权转让,没有办成,7月5日退钱。打完条后,她和白某某就把条收了起来。在没有收起来之前,管某甲说别这样写原因,这样写是诈骗。赵某丁和管某甲又去其它屋商量,又打电话咨询,过了三个多小时,赵某丁来和她们要先写好的收据,她和白某某没给,说撕了,赵某丁又重新打了个证明,大概意思是以管某甲的借条为凭证,欠她们15万元。她们之所以要告他们诈骗,是因为从一开始他们就是骗她们的,管某甲不是国家安全局的,杨某长的身份也不对,他们说的亚太银行在北京金融街X号,她女儿张颖去找了,根本没有。7月6日,她们去找赵某丁,赵某丁说管某甲没有凑齐,要等两天,到现在也没有还。白某某的女儿叫崔某,管某丙也说给找工作,也说是亚太银行,年薪30万,也是管某甲介绍的,白某某交了18万,最后要回3万元,还有15万也被他们骗了,也是交股金。(2)被害人张某壬的陈述证实:2004年4月份的一天,他爱人张某辛说管某丙给他们孩子介绍工作,是去亚太银行,年薪30万元,有车有房,但需交15万元的股金,后来张某辛就跟着管某丙跑这事。张某辛说管某丙有一个弟弟叫管某甲,是国家安全部18局局长。2005年5月的一天下午,管某丙说亚太银行杨某长过来面试,他就赶紧找到张某辛说了。晚上,张某辛带着张颖到管某丙家面试回来后说行了,后来管某甲送来一些关于银行方面的资料让张颖看。后他就去见管某甲,管某甲说:“你们家孩子这次去了就行了,年薪30万元”,还聊了一些别的。2004年6月的一天,管某丙给他们打电话让他们把钱准备好。2004年6月5日,他和张某辛拿着钱去的管某丙家,把钱交给了管某丙夫妇。他说跟着管某丙一起把钱给管某甲送过去,管某丙不让,并说钱交了,一千个放心,她弟弟肯定能把事办好。当时说的是交了钱就能上班,他们就回家等着去了,但一直等到2004年6月15日也没有消息。后张某辛就总去管某丙家问,管某丙他们就一直说快了。2004年8月8日,管某甲带着那个杨某长来了,说去青岛上班,再给他们孩子找个伴,后来管某丙就找了白某某。他和张某辛、白某某两口子、管某丙夫妇、管某甲、杨某长、刘某某,还有一个女的,他们一起在良乡“大鸭梨”吃的饭,在饭桌上杨某长让张颖写一份述职报告,一周之内交,交了之后就可以上班。吃完饭后,张某辛又给找了一辆车,把杨某长、管某甲、刘某某送走了。过了三四天,张颖就把述职报告写好交了上去,然后他们就等着让张颖上班。张某辛经常去管某丙家去催什么时候上班。后来,管某甲来了一回说杨某长说了,等到2004年10月15日至20日就能上班,还让他们准备好东西,但等到10月20日也没让张颖去上班。11月或者12月份,管某甲说中央改制裁员,让等着。等到了2005年也没让他们孩子去上班。后来,张某辛就催管某丙、管某甲他们,2005年3月8日管某甲说杨某长是代表,正在开会让他们等着,他们就接着等。2005年3月份通知他们说五六日就让上班,后来也没让。他们问管某甲那个银行在哪儿,管某甲说在金融街X号,他女儿就去找了,也没找到。2005年4月份,他们就提出退钱,管某甲他们也没退钱。2005年7月3日,他和爱人就去管某甲的住处,当时管某甲正在家,他们就让管某甲退钱,管某甲让他们去找赵某丁要。他就跟管某甲急了,管某甲就给他们打了一个条,但是没写钱,后来管某甲就又写了一个欠条,说欠赵某丁15万元。他说不行,后管某甲就把条撕了,后来他爱人就给赵某丁打电话,又给崔某某母亲白某某打电话让她们来。后来赵某丁和白某某就来了,管某甲就给赵某丁打了一张30万元的欠条,他们让赵某丁给他们打欠条,赵某丁给他们两家各写了一张证明。管某甲说2005年7月5日前把钱给赵某丁。后来,张某辛和白某某就报了案。(3)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证实:她和管某丙夫妇都住文化路。她在居委会任副主任的时候,管某丙一家人经常找她办事,对她挺尊敬,管某叫姐,并总觉得欠她人情。2004年7月初,她和女儿崔某碰到管某丙,谈起崔某找工作的事情,管某丙说有个二弟叫管某甲,反越战回来的,现在国家安全局工作,刚培训回来,准备竞选青岛市市长,前几天刚帮人介绍了一个挺好的单位,可惜就两个名额,人都满了,不过以后还有机会,她当时就相信了。2004年7月下旬,管某丙说管某甲帮张颖介绍了个银行的工作,那银行叫亚太银行,总部在美国,要在青岛开分行,张颖经过管某甲推荐及行长面试已经通过了,不久就作为行长助理去上任,年薪是30万至50万元,当时有两个名额,另一个面试没有通过,正好有一个名额,本来是给管某甲女儿的,但他女儿在驻港部队,不愿意去,正好崔某学的也是金融专业,管某甲说从亲戚中找,必须保密,就让崔某去就得了,晚上管某甲到良乡来,让她见见。晚上,她就带着崔某去了管某丙家,头一次见到管某甲,他看了看说还可以。后来管某丙说基本确定了。8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管某丙的母亲生病住院,她和崔某去看望,碰到管某甲、管某丙都在,聊了一会儿,她们就都出来了,在回来的路上管某甲对她说:“孩子已经基本定了,年薪也到30万了,但需要交15万的入股金”。管某丙在旁边答话说:“张老师家还给了20万呢”。直到8月底,突然有一天,管某丙给她打电话说杨某长他们来了,要见崔某。她说崔某没在。管某丙让她说崔某玩去了。后她和她丈夫崔某文去管某丙家,第一次见到杨某长,当时还有另外一个男的,管某甲指着50多岁、秃顶的男的说:“这是亚太银行杨某长”,指着另一个50来岁的男的说:“这是刘某某,我哥们儿”。接着说:“我们三个关系铁,能互相作主”。然后张某辛一家三口也到了,她们去“大鸭梨”饭店。吃饭时杨某长说:“孩子的事已经定下来,青岛分行正在装修,10月底估计能上班,年薪定在30万,但必须交15万元的入股金,多一分不要,少一分不行”。吃完饭,张老师让人送杨某长他们几个,当时,她见张老师给他们三个买了东西,在回来的路上,管某丙说:“你交15万元股金,另外还得准备好处费,你就给钱吧,张老师买了1万多元的东西,刘某某有点不乐意,你就出两万块钱吧”。10月7日,管某丙让她赶快把钱送去,她就去文化路农业银行拿了17万给了管某丙,当时就她们两人,管某丙说这钱必须通过管某丙转交,本来两万好处费,管某甲和刘某某一人1万,管某丙又说管某甲说了,必须得给杨某长好处费,别人可以不给。她就又拿了1万元给管某丙送去,管某丙说第二天(10月8日)就让赵某丁送去,可10月8日上午,管某丙给她打电话说:“二弟一会儿就过来”,她就去管某丙家见到了管某甲,她刚想说:“你怎么过来了,不是你姐夫给送钱去吗”话还没有说完,就被管某丙打断了,管某甲说拿崔某述职报告来了,拿着东西管某甲就走了,10月30日晚上7点多钟,管某丙打电话说:“钱又涨了,涨4万,杨某长说的,周一凑齐”,她一听就说:“不行,那不去了,退钱吧”。管某丙说那你就过来吧,她就去了管某丙家,到那儿见到管某甲也在,他见她没有说什么,管某丙就拿起手机往阳台走,边走边说:“三姐(张某辛),又涨钱了,你再交两万”。当时张老师说什么没听见,具体电话通没通也不清楚,呆会儿管某甲就走了,她送出门时,管某甲对她说:“钱出事了”,具体出什么事没有说。她就又在管某丙家说了会儿话,她家里给她打电话,让她赶快回家,说管某甲找她们,她就回家了。连夜,她们打车去了管某甲的住处,在朝阳区见面,管某甲一再追问她到底给了管某丙多少钱,她说你们姐弟之间的事她不管,管某甲说:“什么姐弟,我们是通过孩子认识的,关系不错”,又问她给了多少钱,她说18万。管某甲说:“那你们今天来送钱,怎么不数”,她说10月7日就给管某丙了,管某丙说10月8日送来。管某甲说管某丙今天才送来,是11万,他觉得不对又去找管某丙,管某丙又给了他4万,剩下的3万还在管某丙那儿。当时,管某甲还说别看他姐这样,但他该怎么办还怎么办,等11月中旬上班吧。后她和丈夫就回来了。到了11月中旬,她们追问为什么不上班,管某甲、管某丙都说行长参加市人大会,没时间,说再等等。在春节前又说杨某长去美国总部了,到了春节又说行长去香港了,到了2005年4月份又说行长的父亲去世了。她一听,就觉得不对,因为以前管某丙说过杨某长是杨某昆的小儿子,杨某昆早去世了,怎么又死了。这时,她们就都怀疑了,就开始追问这事,她没有杨某长、刘某某的电话,张老师有,经常打,但总是打不通。6月上旬,她在唐山办事,张某辛给她打电话说:“刚才打通杨某长的电话了,杨某长说总共给了8万,一家4万元入股,你快问怎么回事”。她当时就给杨某长打电话,杨某长没有说话,刘某某直接把电话接过来说管某甲确实给了他们8万。紧接着,管某甲又把电话接过去了,管某甲说:“姐,等回头再说”,就把电话挂了。第二天管某甲约她们见面,见面是在工业纺织协会他公司见的,她问是怎么回事,管某甲说她听错了,绝对是30万都给他们了,还说行长说了,周三上班,回家等信吧,她就回家了。到了周三还没有消息,刘某某给张某辛打电话让她们一起去宣武湾子一家旅馆,她和张某辛夫妇就去了,刘某某说她们两家只各给了4万,她们都说不对,刘某某就说那钱就在管某甲那里,就打电话约管某甲,但没有约到,她们就先回去了。6月20日,她和张某辛跟管某甲在纺织工业协会见了面,问钱是怎么回事,管某甲让她们不要问那么多,还说他现在有钱,但现在不能给她们,必须跟杨某长说清楚才行,并拿出存折和营业执照在她们面前晃,她们就回去了,从这以后就联系不上了。直到7月3日,张某辛打电话说把管某甲堵家里了,让她们过去,她和丈夫就去了,后来赵某丁也去了,她们让管某甲退钱,他被追得没有办法了,说钱是从赵某丁夫妻手里接的,他给赵某丁打了欠30万的欠条,7月5日之前还,赵某丁给她和张某辛各打了15万的欠条,然后她们就回家了,但7月5日他们也没有还钱,她就报案了。管某丙手里有3万元没有给管某甲,被她要回来了。管某甲开始在管某丙家说自己是国家安全局17局的局长,是“07”,后来说竞选青岛市市长没竞选上,待命,直到过完春节,他又说调到国务院负责首长后勤,他说这话时顾某惠在场,管某丙夫妇也都知道。关于杨某长,管某甲说他叫杨某某,管某丙和赵某丁说他是杨某昆的小儿子,还是汪东兴的贴身保安,管某甲也说他是卫戍区司令员汪东兴的保安。(4)被害人崔某文的证言证实:2004年五六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爱人白某某说管某丙的弟弟管某甲认识亚太银行的行长,亚太银行招工,年薪30至50万,分车分房,给女儿崔某介绍去了,当时他没有过多问。到了8月8日,他在管某丙家里见到管某甲,当时说亚太银行行长来了,要见崔某。当时崔某没在,他和爱人去的,在这之前,管某丙就介绍管某甲是国家安全局的,正在上党校,和他们一起的刘某某也在上。见面后,我私下问管某甲:“我孩子正在上班,你们说的工作能不能成”管某甲说:“没问题,不行我以国家安全部的名义发封信,他们不敢不办”。当时他就相信了。后他就请管某甲、杨某长、刘某某和管某丙、赵某丁夫妇,还有张颖一家三口吃饭,在酒桌上,他们没太聊工作的事,都是他爱人和管某甲他们说的。后来,到了10月份,管某丙她们说孩子上班需要入股费18万元,他爱人就凑钱给了管某丙18万,直到2005年三四月份,管某甲他们还总是推,不是这原因,就是那原因,这时,他们就感觉被骗了,到了7月份他爱人就报警了。他们在管某丙家第一次见到管某甲时,管某甲就说自己是国家安全局的,在中央党校学习,准备和刘某某一起竞选青岛市长。杨某长说自己是澳大利亚国籍,银行总部在北京,青岛是分行。管某甲说银行在金融街X号,还说杨某长是汪东兴的贴身警卫,不让他问别的。但金融街最多到X号,没有X号。他听管某甲说杨某长都听刘某某的,刘某某的哥哥是公安部副部长,刘某某是亚太银行副总。他们家被骗了18万,后来管某丙退回3万。(5)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04年4月份,母亲张某辛说管某丙能帮她找工作,是亚太银行,年薪30万,有车有房,但是要面试,还要花15万入股。到了5月份,管某丙的弟弟管某甲要见她,因为找工作的事情管某甲在帮忙,到管某丙家后,管某甲说他是国家安全局的,还问了她一些问题,并说还要到亚太银行面试、考试。在5月上旬的时候,母亲打电话说银行行长来了要见她。于是又带着她到了管某丙家见行长。当时行长面试她时问了一个问题,她给写了一公式,可行长说的答案是错误的,当时她就怀疑了一下。母亲说这个行长是杨某昆的小儿子。管某丙说亚太银行在金融街X号,可是后来她去金融街时却没有X号,在街上执勤的民警说只到X号,根本就没有X号。为了这份工作,她们家共花了15万元。(6)证人崔某某证言证实:2004年五六月份的一天晚上,她和母亲白某某走在文化路上碰到了管某丙,管某丙问她找工作了吗,还说给张颖找了份工作,在外国银行,并说还有机会,让她给交一份简历。到了第二天,管某丙找到她们说管某甲有本事,认识亚太银行行长,正好有一个名额给她,这事就放下了。过了些天,管某丙找她们说管某甲今天要来,叫她们过去见个面,她们就去了,到后,她见到了管某甲,和他聊了聊,她们就走了,又过了些天,管某甲叫她写一个述职报告,然后又等着,过了些天,管某甲让她把个人资料给他送过去,送到他办公室,当时,她和张颖一起去的,他告诉她们快了,就这几天,这事就一直到现在,她母亲报案了。管某甲是东北人,说是管某丙的弟弟,管某丙说管某甲是国家安全局的。在这事上,她们家拿出了18万元,后来要回来3万元好处费,15万元入股款没要回来。(7)证人管某丙的证言证实:2003年她通过侄子管某庚认识的管某庚同学管某的父亲管某甲。管某甲开始没有他说是干什么的,后来他说是国家安全部的,还说在党校学习,竞选青岛市市长。2004年的一天,管某甲到她家闲聊时说现在有家银行招工,他想让自己的女儿管某从香港维和部队回来办这事,管某不同意,就皓宇学习好,但还没参加高某。当时说完这事就搁下了。过了一段时间。她见到张某辛老师,问张某辛的女儿学什么专业,张某辛说学人力资源管某,辅修金融财贸,他一听和管某甲说的招生条件相当,就把银行招工的事对张某辛说了,说完后她又给管某甲打了电话,管某甲说这件事情想要办,还得和杨某长说说。有一天管某甲就带着杨某长,刘某某到她家来了,张颖一家也来了,杨某长对张颖进行了面试,和张颖说了工作条件,但她没有听见。后来张颖对她说年薪30万,但必须交入股金15万。她和张某辛介绍管某甲是国家安全部的。杨某长是管某甲和她介绍的,说是亚太银行行长。她还听张某辛说管某甲说杨某长是杨某昆的儿子,刘某某是东北人,她记不清是管某甲还是他本人说刘某某是公安部副部长的弟弟,和管某甲一起竞争青岛市市长,还是亚太银行的工作人员,具体在银行干什么,她记不清了。面试完一段时间,记不清是谁说的,提出让张某辛家交钱,管某甲让把钱送到她家,她再转交给他,张某辛把15万元送到她家,第二天,她就把钱送给了管某甲。交完钱之后,她就催问管某甲张颖什么时候上班,但一直没信,等了一段时间,管某甲又对她说:“姐,给张颖找个伴,一块儿去银行工作”。她就去找白某某,因为白某某的女儿是学注册会计师的,当时白某某就同意了,她就和管某甲说了。有一天,管某甲就带刘某某、杨某长来了,说面试崔某,但崔某出差没在,她们就一起去“大鸭梨”饭店吃的饭,当天有张颖一家人,白某某夫妇,她们一家子等10多人,杨某长在饭桌上说崔某上班的事定了。张某辛家送三个人走的,还买了三份东西给他们。后来白某某就把钱送到她家里,一共18万元,说入股金是15万,另外3万是给管某甲、刘某某、杨某长的好处费,收到钱后,因为她算了个命,说把这事办好,需给佛面前押7万元,她就给管某甲送去了11万,说等事情办完了再给他们3万元好处费,晚上,管某甲到她家又拿了4万,一共拿了15万,但后来因为白某某要3万元,她就还了。然后,管某甲就让她们等消息,她也催管某甲他们,他们总是说过几天就上班。直到2005年7月3日,白某某给她家打电话说把管某甲堵家里了,必须把事情说清楚,丈夫赵某丁就去了,到那儿,管某甲说7月5日前把钱还清,还给她家打了欠条,赵某丁又给白某某、张某辛家打了证明,后来,管某甲在7月5日没有还钱。最早提入股金的是管某甲。(8)证人赵某丁的证言证实:2003年9月,他内侄管某庚在阎村那边的司法学院上学,有一个同学叫管某,后他们认识了管某的父亲管某甲,熟了以后他妻子管某丙就认管某甲做弟弟。在聊天时,管某甲说自己是国家安全部19局局长,自己还办了一个学校,办公室在中国纺织工业协会X房间,房间的门上贴着一张白某,上面写着航大组委会。2004年四五月份的时候,管某甲说亚太银行招人,年薪30至35万元,给房给车。问他家有没有这样的人,他说没有。等管某甲走了之后,他们也没有在意。后来管某丙和张某辛老师聊起这事儿,张老师说自己的孩子正好毕业,是学金融的,管某丙就问张老师愿不愿意让她家的孩子去,张老师就让管某丙先问问管某甲,后管某丙就跟管某甲说了,管某甲说行,但要交15万元钱,管某丙就跟张老师说了。后来管某甲就要了张某辛女儿张某乙资料。在2004年5月底的时候,管某甲就带着一个姓杨某行长和一个叫刘某某的人来他家和张颖见面。在他家吃饭时,杨某长说孩子上班能定下来了,但还要面试。还说给张颖拿一些亚太银行的资料。到了2004年6月份,张某辛把15万块钱送到他家,后管某丙就把钱给管某甲送过去了,管某甲说7月份就能上班了。到了7月份,管某甲说有可能分到青岛,但青岛那边的房子正在装修,还要等着,在10月份就差不多了。2004年七八月份的时候,管某甲说再找一个,说去青岛那边也有个伴,管某丙就找到白某某,具体怎么说的他就不清楚了。2004年9月份的时候,杨某长他们又过来说是要见见崔某,他们就在良乡“大鸭梨”饭店吃的饭。当时有他们夫妻、杨某长、刘某某、管某甲、张老师家里人、白某某家里人,崔某没在,看到崔某照片后杨某长说行,后把崔某某资料也拿走了。2004年10月份,白某某把18万元钱送到他家,说那3万是感谢管某甲他们三个人的。管某丙就给管某甲送去15万元,那3万说事办成了再给。自从把钱给了管某甲,他们就再也没有见到管某甲,当时说的是10月份让张颖和崔某上班,到了10月份就没信了,一直就拖着,管某甲也见不到了。有时找管某甲,管某甲说在竞选青岛市市长,很忙。2005年4月,管某甲又说杨某长的父亲去世,奔丧去了,说等着。他与管某丙、张某辛、白某某就催管某甲,管某甲打电话说没有竞选成青岛市市长,又去国家工委了,但一直没见到管某甲。2005年7月3日,张某辛老师的爱人在管某甲的住处把管某甲给堵住了,还把他和管某丙叫过去了,白某某他们两口子也去了。他们就让管某甲退钱,管某甲说他没钱,但认帐,又说只对他和管某丙,不对张某辛和白某某,因为钱是从他们手里拿的。后来管某甲给他打了一张30万元的欠条,他又给张某辛、白某某每人写了收每家15万元的证明。过了几天,他退了3万元给白某某,从那以后,他们就一直打不通管某甲的手机,也一直没有见到管某甲。他不清楚亚太银行在北京有没有分行,管某甲曾经说过在金融街,具体在哪儿他不知道。(9)证人管某戊的证言证实:2003年10月她通过姐姐管某丙认识的管某甲,他听管某丙说管某甲是公安部或安全部里的一个局长。管某甲每次来不是坐车就是打车,但没有看见他自己开车来过,她对管某甲的身份产生过怀疑,因为每次来,他都没有开车,她想要是局长最起码要有专车,后来就感到管某甲说话不实在。她听管某庚的小学班主任张老师说管某甲帮张颖找了一个工作,但要先交钱。后张老师还说管某甲带来了一个姓杨某行长来帮张颖办事,但后来没有办成。(10)证人赵某己的证言证实:2004年的一天,母亲管某丙打电话说他二舅管某甲来了,在“大鸭梨”请客吃饭,让他去饭店,他是最后到的,当时有他父母、管某甲、白某姨家三口人、张老师家三口人,还有两个人,一个管某甲说是亚太银行行长,另一个姓刘。一起吃饭时,管某甲对他说托行长为白某姨和张老师两家的女儿找工作,别的没有注意听。2005年三四月份,这两家经常去他家要钱,说是为孩子找工作的钱,两家的钱给了他们家,他母亲又把钱给了管某甲。(11)证人管某庚的证言证实:2003年九十月份,他转到阎村司法学校上学时认识了同学管某,他经常带管某去他大姑管某丙家,后来,管某的父亲管某甲也去找他大姑,和管某丙聊的挺熟的,就认管某丙做姐。管某甲自己说是什么部的部长,官挺大的,具体做什么他也不清楚,管某没说过管某甲是干什么的。他听管某甲说有一家叫亚太银行的招工,年薪30万,他小学班主任张老师的孩子,还有街道主任白某任的孩子说去,两家交了几十万,具体什么钱不清楚,后来工作没有去成,钱也没有退。(12)证人顾某某的证言证实:2003年10月她通过管某丙认识的管某丙的弟弟管某甲,管某甲对她说在国家安全部工作,是什么局局长。2004年三四月份,她经常去管某丙家串门,四五月份的时候,管某丙说管某甲要来,让她去串门,到管某丙家后过了一会儿,管某甲与刘某某、亚太银行杨某长到了管某丙家,还有张颖家三口人,在管某丙家吃的饭。管某丙说杨某长与管某甲关系不错,这次来是见见张颖,谈谈给张颖找工作的事,听他们聊天时说给张颖找的工作是亚太银行青岛分行副行长,年薪30万、有车有房。管某甲说要张颖家交15万元,是什么入股钱。6月份的时候,管某丙让她一起去给管某甲送钱,她俩一起去的管某甲家,管某丙说这15万元钱是张颖家的,管某甲就收下了。7月份的时候,管某丙打电话说杨某长要来,让她一起吃饭,后来她们去良乡“大鸭梨”吃的饭,有管某丙、赵某丁、管某甲、杨某长、刘某某、张颖一家三口,还有白某某夫妇。当时说的是给白某某的孩子,还有张颖找工作的事,事后听管某甲说白某某家给了15万元钱。2004年七八月份,管某甲还对她说要竞争青岛市市长,现正在中央党校学习。(1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东长安街X号中国工业纺织协会物业房屋出租的负责人,2004年10月,管某甲租用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主楼X房间开了一个北京明君圣育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期一年,一年租金是4万元。管某甲是这个公司的法人。他们有一个多月见不到管某甲了,给管某甲打电话手机总是关机,打管某甲家的电话也没有人接。他们没有听说管某甲有什么特殊身份。(14)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2003年他通过一个朋友认识的刘某某,刘某某说自己是东北一个市政府的工作人员,具体干什么的没说,现在北京做生意,具体什么生意不清楚。2005年7月28日上午,刘某某打电话让他去旅馆,他就与朋友郭军一起去了,吃完饭,他们正在旅馆呆着,公安人员就到了。(15)证人邢某某的证言证实:管某甲做点买卖,现在准备办所学校。管某甲没有什么特殊身份,就是普通居民。管某甲不让她问他的事,一问就吵架。管某甲有一个姐姐叫管某丙,干什么不清楚,是后来认的亲戚。(16)证明、收据证实:2005年7月3日,赵某丁给张某辛出具了内容为“今收到张书文2004年6月5日为张颖办亚太银行工作给拿来人民币15万元整送给管某甲,以管某甲欠条为据”、“今收到张书文2004年6月5日为张颖办去亚太银行工作给拿来15万元”的证明及收据各1份,给白某某出具了内容为“今收到白某某2004年10月8日为崔某办理亚太银行工作给拿来人民币15万元整送给管某甲,以管某甲欠条为据”、“今收到白某某2004年10月8日为崔某办去亚太银行工作给拿来15万元整”的证明及收据各1份。管某甲给赵某丁出具了内容为“今欠赵某丁人民币30万元整,于2005年7月5日来我处取回”的欠据1份。(17)北京燕莎中心有限公司凯宾斯基饭店物业部出具的证明、办案说明证实:北京燕莎中心写字楼内无亚太银行分理处办公;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韩简证实北京市无亚太银行;房山工商分局证实北京无亚太银行这一分设机构注册;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二龙路派出所所长王海涛与管某民警李国喜证实金融街其管某只到X号,没有X号和X号,也无亚太银行这一机构。(1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管某甲为北京明君圣育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报案记录证实:2005年7月12日11时30分许,白某某、张某辛报案称,他们被管某丙以为孩子找工作为名骗走现金各15万元。(20)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管某甲于2005年7月23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某于2005年7月28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某于2005年9月21日被抓获归案。(21)办案说明证实:经对刘某某审讯,刘某某交代出杨某某的通讯方法,经过对杨某某的通讯工具进行技术监控,良乡刑警队侦查员于2005年9月21日17时许在丰台区X街四里X号楼X单元X室将杨某某抓获归案。(22)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管某甲、刘某某的身份情况。(23)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交待自己的户口所在地为(略)。经与当地派出所联系,查无此人。

在审理中,辩护人宣读、出示了证人胡某某的证言用以证明被告人管某甲的到案情况。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7月18日左右,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侦支队良乡责任区刑警队王卫华探长等两名同志来东长安街X号中国工业纺织协会找明君圣育公司法人管某甲,当时管某甲不在,王卫华探长问了一些情况后留下一张王卫华探长的名片,说管某甲回来后与王卫华他们联系。2005年7月23日管某甲回来了,他将公安局找管某甲的事跟管某甲一说,并且把王卫华探长的名片交给了管某甲,当时管某甲给王卫华打通了电话,管某甲和王卫华探长说好,叫管某甲等着王卫华探长过来,当天下午5点左右将管某甲从中国工业纺织协会带走。

针对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公诉人进行补充侦查完毕后当庭宣读、出示了以下证据:(1)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7月份的一天,管某甲回来说交第三季度房租,他将公安局找管某甲的事跟管某甲说了,管某甲给民警打的电话,后民警通知他控制住管某甲,他即通知各出口保安,不让管某甲离开。后管某甲去了趟办公室,又在院子里转,还说大门口要人来把随身的东西拿走,他不同意,管某甲就没有出去,两个小时后民警到了,就把管某甲带走了。(2)良乡刑警队王卫华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7月23日,管某甲到纺织协会后与公安机关联系,民警通知管某甲不要离开,同时通知胡某某将大门封锁阻止管某甲外出,后赶赴纺织协会将管某甲抓获。

在审理中,被告人管某甲申请通知新证人黄某某到庭,并调取建国门派出所关于李文杰控告杨某某的证据材料。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2004年11月刘某某、杨某某以帮助其贷款为名收取过他的10万元,管某甲、刘某某带他去医院看过一个病人,刘某某给过病人100元。

针对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管某甲的申请,公诉人进行补充侦查完毕后当庭宣读、出示了办案说明两份证明:(1)管某甲揭发杨某某、刘某某诈骗黄某某线索已移送至房山公安分局,但至今未答复。(2)公诉人经到建国门派出所查询,未找到李文杰控告杨某某的登记。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但关于被告人管某甲的到案日期有误,应予更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甲、杨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为被害人的子女安排工作,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管某甲、杨某某、刘某某犯有诈骗罪罪名成立。本案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管某甲、杨某某、刘某某均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30万元人民币的行为,故被告人管某甲、杨某某、刘某某的辩解均不能成立。被告人管某甲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犯罪,酌予从重处罚;其通过他人得知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传唤后,主动给公安人员打电话,并未逃匿,是自动投案,但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成立自首,可酌予从轻处罚;其揭发杨某某、刘某某诈骗他人尚未查证属实,不构成立功。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管某甲是自动投案,且无前科劣迹、是初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交代了被告人杨某某的通讯方法,公安机关据此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是立功,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管某甲、杨某某、刘某某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害人被骗财物应责令三被告人退赔。本院根据被告人管某甲、杨某某、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刘某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管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责令被告人管某甲、杨某某、刘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辛人民币十五万元,退赔被害人白某某人民币十五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赵某

人民陪审员张振旗

人民陪审员杨某国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红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