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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李某某玩忽职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7月15日,台前县X镇大李某赵美勤家发生雷管爆炸,致二人死亡。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负有安全隐患排查职责,而在排查爆炸物的专项治理和排查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认真组织排查,导致发生雷管爆炸事故,致使发生严重后果。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证人李××、王××、李××等人的证言及刑事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其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不成玩忽职守罪。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5日,台前县X镇大李某赵美勤家发生雷管爆炸,致二人死亡。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负有安全隐患排查职责,而在排查爆炸物的专项治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认真组织排查,导致发生雷管爆炸事故,致使发生严重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我2007年3月任侯庙镇大李某理区书记。当时是副书记钟久达主抓安全生产,我负责本辖区内的救灾、水费、合作医疗、安全生产等,只要是镇X排的中心工作,管理区都得负责具体实施。我负责的辖区有5个村,分别是张楼东、张楼西、大李、孙口、马口。《侯庙镇政府2007年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是我签的名,责任书每年都签。在2007年7月份,我辖区大李某发生了一起制造雷管爆炸事故,二人死亡。2007年的时候,主要是从阳历10份开始排查非法制造烟花爆竹的,那时候造雷管的还不多,只是在村里喇叭上宣传雷管的危害,没安排进行爆炸物品的专项排查,让村X排查过烟花爆竹及石油液化气等。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我从2004年至今任大李某支部书记。我们村的日常工作由我负责。我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村里的日常事务,包括扶贫、救灾、计生、安全生产等。安全生产工作主要是配合镇政府及派出所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2007年7月份的时候,我村发生爆炸事故,村民李某义、赵美增当场被炸死。安全责任书每年都签,2007年是我签的字。镇政府开会时要求加大宣传力度,要求按生产责任目标书上规定的去做,我们村委会也经常宣传制售雷管的危害,但我们自己没有组织大规模的排查。

3、证人李××的证言:我从2004年至今任大李某会计。我村X年发生了爆炸事故,当时炸死了两个人。出事之前都不知道有雷管,所以就没人组织排查,出事之后,各级领导都比较重视,乡里和派出所经常带人到我们村X排查,我们村委会也配合他们进行排查,而且经常就在村里宣传雷管的危害。责任书是大队书记李某某签的,我们村的具体工作都是李某某负责。

4、证人王××的证言:我是大李某妇联主任,从2004年至今任职。2007年夏天,我村发生雷管爆炸事故,二人死亡。爆炸之前,我不知道有人制造雷管。在侯庙镇X村发生爆炸事故之后,镇政府专门召集各村委会人员到镇上开会,会上镇领导要求各村委会回去后认真做宣传,积极做好预防工作,是否要求排查我记不清了,并让各村签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书,我村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是书记李某某签的。我不清楚责任书上对安全生产工作是如何具体要求的。回去后,我们村委会认真做了宣传工作,给群众讲清雷管的危害,但没组织人进行排查。我不知道镇政府及管理区X组织过排查,我没参加过。在白楼发生爆炸之后,我村发生爆炸事故之前,村委会逐户发放过宣传雷管危害的告知书,没入户进行检查。乡X排的中心工作除计划生育工作之外,都由管理区X村里具体实施,我们村属于大李某理区,书记是张某某。

5、证人李××的证言:我是大李某的村委会主任,我从2008年至今任职。2007年夏天发生过爆炸事故,二人死亡。我村发生爆炸之前,乡X村委会在村里做过宣传,不让制售雷管,但没组织过排查。爆炸之后,各级领导都比较重视,乡X排多次排查。

6、证人李××、李××的证言与李××的基本一致。

7、豫爆协(2007)鉴字第X号鉴定报告:2007年7月15日,台前县X镇大李某发生爆炸案件,送检12枚电雷管、火雷管、纸壳雷管属自制品,可引爆。

8、(2008)濮中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被告人李某生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李某金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另有《侯庙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现场勘验记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刑事技术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吻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候庙镇大李某理区书记,与候庙镇政府签订了《候庙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负有本管理区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由于其不认真履行排查职责,致使二人死亡,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大李某党支部书记,负责本村的全面工作,系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负有本村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且与乡政府签订了《候庙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由于其不认真履行排查职责,致使二人死亡,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助理审判员徐艳艳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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