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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诉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24776号

原某葛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山西省阳泉市广播电视局记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国江,山西墨法世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数码大厦A座X室。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原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行政总监,住(略)。

原某葛某某诉被告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界经理人)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法官李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某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国江,被告世界经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某葛某某诉称:原某是《女人爱美与男人好色》的著作权人,上述作品发表于上海热线。2007年11月原某浏览网页时发现,该作品在2004年4月间被世界经理人的网站转载。原某认为,被告擅自转载原某作品,且将原某署名删除,侵犯了原某对作品的署名权、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在其网站显著位置上刊登致歉声明;2、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

被告世界经理人辩称:我公司自接到原某诉状后进行了核查,涉案网站并非经营性网站,网页找不到任何对应文章及信息。该网站不是我公司系列网站之一,并且现在有很多网站将我方的网页内容进行链接,经过查找转载涉案作品的网站并不是我方的网站,请求法院驳回原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2004年2月17日,《女人爱美与男人好色的社会效应》一文发表在上海热线(www.x.x.cn)“热线作家专栏”上,署名葛某某,字数约4000字,未有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

2007年12月25日,葛某某在太原某城南公证处人员监督下,进行了几十个网页内容的公证。其中包括在地址栏输入//rate.x.com/x/2004/04/29/x.htm,进入的网页显示载有《女人爱美与男人好色》一文,内容与原某的上述文章基本相同,约4000字,没有给原某署名,而是注明:《消费者报告》,日期2004年4月29日16:33。该网页上部有ICXO首页、商业报道、商业户动、商业领袖、牛津管理、金融市场、经济通讯、剑桥制造、商务工具、生活方式、商道社区、商业博客、商业电讯等栏目。网页的下部有关于我们、网站地图、版权声明、联系我们等栏目,末端标注:沪ICP备x号,x©x.x。点击网页下部的“关于我们”,显示电话、传真:010-x;地址: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数码大厦A座X室,邮编:x等。

经查,域名x.com对应地址为211.154.164.208,查询定位:北京市海淀区蓝波宽带。同IP下域名信息中包括www.x.com等域名。

经工商查询,世界经理人的公司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北京科技会展中心数码大厦A座X室。

庭审中,被告认可ICXO首页是被告的网站,认可上述公证书上显示的地址和电话、邮编是世界经理人的,但否认//www.x.com是其网站。

原某曾提交一份“消费者报告”网页彩色打印件,显示x.com的网址,其中“关于我们”中提到,“网站地图:消费者报告是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旗下网站,是国内最专业最权威的消费资讯网站……”被告提出该网页未公证,不予认可。本院现场进行勘验,但无法登录www.x.com网站,无法看到原某该网页打印件对应的内容。本院现场勘验了//www.x.com/job/data/x/x.html的网页,该网页中显示世界经理人的公司简介,地址中包括: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数码大厦A座X室,邮编x,内容中并提到:世界经理人(x.com)是世界排名前列的专为商人而设的入门网站……x.com设有商务旅行、猎头部落、快乐办公、商业情报、在线测评、商务搜索、商业电讯、商务书局、用户报告、经理黄页、经理超市、电子媒体等12个电子交易平台……被告对该信息打印页没有异议。

原某并提交了公证费一张1000元的发票,代理费600元的发票,交通费1144元、食宿费763元的票据。

上述事实,有原某提供的上海热线网页、工商查询页、IP查询和亚太互联网信息查询页、公证书、“服务新干线”信息查询页、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票据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被告世界经理人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认为: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原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女人爱美与男人好色的社会效应》一文的作者为葛某某,发表于2004年2月17日的上海热线专栏。被告世界经理人对此并无异议,本院认定葛某某是涉案文章的作者,其著作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世界经理人辩称涉案网站不是其网站,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纳,理由如下:1、原某对侵权事实进行公证时,涉案网站上虽未明确标明版权所有人,但点击“关于我们”,显示的电话、传真、地址是世界经理人的,世界经理人亦承认该网站标明的联系方式、地址等与该公司实际情况相符;2、涉案网页

//rate.x.com/x/2004/04/29/x.htm中有“ICXO首页”的标记,被告认可x.com是其网站,而相关网页显示x.com设有用户报告等12个电子交易平台,依一般常理推断,应认为涉案网站与被告世界经理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况且,经IP地址查询,x.154.164.208下的域名信息包括www.x.com,查询定位:北京市海淀区蓝波宽带,而被告世界经理人就在海淀区域内;3、原某提供了一份x.com消费者报告中“关于我们”网站地图的彩色网页打印件,上面提到“消费者报告是世界经理人旗下网站,是国内最专业最权威的消费资讯网站”,虽然被告以未经公证为由否认其真实性,本院经勘验消费者报告网站现已无法进入,但本院认为,结合前述的理由一并进行分析,很难认为该打印件是虚假的,原某的证据处于明显优势地位,本院认定涉案网站属于世界经理人所有,为其所控制,所以现场勘验时无法进入。被告世界经理人否认侵权,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涉案网站的所有人或经营者另有其人,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认定世界经理人系本案侵权之诉适格的被告。

世界经理人未经原某同意,在网上转载了原某的相关文章,未为其署名,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某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取报酬权等权利,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但原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过高,本院不予全部支持,而是考虑世界经理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以及涉案作品的字数、内容等因素予以酌定,不再全额支持原某的诉讼请求。世界经理人对于原某合理的诉讼支出亦应一并予以赔偿。对于原某要求公开赔礼致歉的问题,考虑到本案涉及署名权这一人身权利的侵害,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在其网站www.x.com的首页上连续24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向原某葛某某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被告拒绝履行此义务,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赔偿原某葛某某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二千元;

三、驳回原某葛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五元(原某预交),由被告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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