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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47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1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豫x普通货车沿上和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该车行驶至上和路与洙湖镇X路交叉口时,与停放在路边的豫x摩托三轮车相撞,造成被害人李××场死亡,张××受伤。经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与被害人李文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程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文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范××、张×、张××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上公交技检字(2009)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驻马店市公安局公(驻)鉴(毒)字(2009)X号鉴定书,上蔡县煤炭交易市场称重单及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情况说明,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上公交认字(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领款条,上蔡县公安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程某某到案情况说明,上蔡县公安局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上蔡县120急救指挥中心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上蔡县公安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系从事交通运输人员,其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与被害人李文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黎爱香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丁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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