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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X年X月X日出生,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07年11月1日被安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09年9月12日被林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09年9月18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安阳市看守所。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10日7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带其公公张一X、婆婆牛一X等人到林州市X镇人民政府院内,李某某将镇党委书记的办公室门跺开,把张一X、牛一X带到书记办公室,之后自己骑电动车离开。林州市公安局五龙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所长申XX带领民警到镇政府现场进行了查看,后到五龙镇X村李某某家中对李某某进行传唤,让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李某某在其家院中挥舞木棍,拒不接受传唤,并扬言“谁进家就打死谁”,持续时间长达半个多小时,致使工作无法进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申XX、胡XX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全部不属实,其没有罪,公安人员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没有出示工作证的情况下私闯民宅是违法执法,其也没有去乡政府跺门,其要求无罪释放。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0日7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带其公公张一X、婆婆牛一X等人到林州市X镇人民政府院内,李某某将镇党委书记的办公室门跺开,把张一X、牛一X带到书记办公室,之后自己骑电动车离开。林州市公安局五龙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所长申XX带领民警到镇政府现场进行了查看,后到五龙镇X村李某某家中对李某某进行传唤,让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李某某在其家院中挥舞木棍,拒不接受传唤,并扬言“谁进家就打死谁”,持续时间长达半个多小时,致使工作无法进行。

上述事实,以检察机关提供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09年9月10日上午其没有去五龙镇政府大院。其也不知道公公、婆婆是否去了乡政府。2009年9月10日上午五龙镇政府工作人员和五龙派出所工作人员去了其家,他们去了三、四十个人。派出所工作人员穿警服了,他们去其家时不让他们进家。之后被告人李某某对侦查人员的讯问不回答。

2、证人胡XX证言证实:2009年9月10日上午7点40分许,其正在财政所办公室扫地,听见院子里有人吵闹,其从办公室出来,见是罗圈村的李某某正在跺杨一X书记办公室的门,她跺了几脚后把门跺开了,然后她把公公婆婆领到书记办公室,她自己骑电动车跑了。上午9点多钟,王一X给其打电话,说要我和他以及几名镇干部与派出所一同前往罗圈村调查李某某家的有关事项,其和王一X、张二X三人就与派出所一道前往罗圈,到村里一进李某某家的过道,就被她和家人拦在过道,李某某举了根两米多长的棍子,牛一X举了张铁锹,张一X举着一个拐棍,派出所申所长和几名民警都穿着制服,申所长还向他们出示警官证,但他们不听,李某某说:我今儿不活了,谁敢进来打死谁,牛一X也一起乱骂,举着铁锹作势打人的样子,所以没人敢进院子,张一X拿着拐棍往外边撵我们。他蹿到过道后我们把他的拐棍夺下,他就又掂了根放在过道的镢头,又被夺下,他又顺手掂起一根勾担,再夺下,把他按在过道的一张椅子上,劝说他别伤着人,谁知他又趁人不防又拿拐棍就往申XX的腰上戳了一下,我们把拐棍夺下来,才没致于他再伤人。在她家过道被拦骂了有一个小时,骂我们是日本党,街上有大量的群众围观,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我们当时是协助派出所把李某某及家人带回镇派出所了解情况,但闹了一上午,无功而返了。

3、证人张二X证言证实:2009年9月10日7时30分左右,其在镇政府办公楼一楼信访办听到后院吵闹,看到罗圈村李某某用脚在跺杨书记的办公室门,跺开后带着公婆和儿子进入书记办公室,李某某骑着电动车就跑了。因为张一X、牛一X在政府院子里辱骂的厉害,镇里派车将他们送回了家,后王一X对其说到派出所写个证明材料,到派出所写完证明材料后,派出所让其和王一X、胡XX到罗圈村找李某某,调查李某某跺杨书记办公室门一事,到李某某家门口,其和王一X、跃国与镇政府稳控工作的干部张三X等人进入李某某家,李某某正在家门口洗衣服,我们对李某某说让其到镇里,李某某不去,王一X就去拉她,李某某就用湿衣服乱甩不让拉她,李某某的公公张一X从屋里出来,婆婆牛一X从厨房出来顺手拿了一张铁锹,李某某到南墙根拿了一根木棍,拦着我们不让进其家,这时派出所长申XX带着民警也来到李某某家了,并且出示了警官证亮明身份,李某某仍不让进家,李某某喊道:你们不能进俺家,谁进来就打死谁,牛一X也喊道:你们谁也不能把她(李某某)带走,派出所的民警给李某某做工作,李某某和牛一X挡着不让进其家,有三、四十分钟,张一X在过道拦着我们,也不让带走李某某。李某某主要就是喊着你们谁进来我家我就打死谁,对民警辱骂、威胁,他们一直吵闹,所以没有调查取证。

4、证人王一X证言证实:2009年9月10日早上7点多钟,其在办公室收拾准备上班,听见后院有人在吵闹,其看了看是老上访户李某某及她公公婆婆还有一个小孩,四个人在杨书记门口,李某某在院内骂杨书记、骂共产党,说乡干部都是大骗子,不给解决问题。没有人去理她,之后李某某掀了掀镇长办公室的门帘,又过来掀了掀杨书记的门帘,看见杨书记门锁着,李某某就用脚朝杨书记的办公室门上跺了好几脚,把办公室门跺开了,之后把其公公婆婆及其儿子叫到杨书记办公室,李某某自己出来了,其看到这种情况,就从办公室出去拦她,没拦住,李某某骑着电动车跑了,后来其就向派出所报警了。派出所民警来到后,李某某已经跑了,只有张一X、牛一X及李某某的儿子在那儿,后来镇政府工作人员给张一X他们三人做工作,之后用面包车把他们送走了。之后其和镇干部胡XX、张二X配合派出所去李某某家找李某某,派出所申XX所长带领郭XX、刘XX去传李某某,到李某某家后,李某某在门口洗衣服,其对李某某说:你把杨书记的门跺坏了,你去给修理修理,李某某说:我没有跺,后来申所长向李某某出示证件(当时李某某已经拿起木棍了),让李某某放下棍子,李某某不放,她婆婆牛一X手拿铁锹,在那儿和申所长吵闹,当时镇干部在那儿劝张一X,其听见李某某说:你们谁进来就打死谁了,牛一X也说:谁进来就用铁锹铲死谁了,李某某和牛一X不停地和申所长吵闹,后来张一X突然用他的拐杖朝申所长身上打了一棍,我们就赶紧拦,李某某和牛一X一直在那儿吵闹,最后工作无法进行,我们便和派出所人员回来了。

5、证人郭XX证言证实:2009年9月10日上午7时45分,其在五龙派出所接到报警,五龙镇信访助理王一X报案称:李某某把杨一X书记的办公室门跺坏了,接警后我们迅速出警,到现场后,李某某已不在现场了,只有她公公婆婆在镇政府院子里,他们还带了一个小孩,镇政府干部给他们做工作,之后用车把张一X、牛一X及他们带的小孩送走了,我们对现场进行了拍照,之后申所长带领其和薛XX、刘XX等民警及镇政府干部王一X、张二X、胡XX去李某某家传唤李某某了。申所长在镇政府出警现场了解情况后,马上组织民警去找李某某,到李某某家后,李某某在院子里,申所长口头对李某某进行了传唤,并出示了人民警察证,李某某拿起木棍拒不接受传唤,还说:今天你们谁来打死谁。李某某的婆婆牛一X手拿铁锹说:谁进来就用铁锹铲死谁,申所长一直在那儿讲道理,但李某某和牛一X不听劝说,一直拿着木棍、铁锹。张一X在那儿吵闹,我们在那儿大约有半个小时,李某某始终拿着木棍,不配合我们回去接受调查,致使工作无法进行,后来我们便回所里了。其在那儿看见李某某拒不接受传唤时,其就对现场用数码照相机摄了两段,大约有十分钟左右。

6、证人刘XX证言证实:其和申所长、富某等人到镇政府后,见李某某的公公张一X和婆婆牛一X在镇里杨书记办公室门口又吵又闹的,张一X还坐在地上,骂政府为日本党等,持续有十几分钟后,镇干部用车把他们送回家去了。镇干部反映:李某某把他俩送到镇政府,她把杨书记的门跺开后,把两位老人留在那儿自己走了。我们见门锁确实坏了,对镇政府的办公秩序也有影响,就和申所长一块儿到罗圈村找李某某及其家人调查情况,到李某某家过道后就被拦住了,李某某及其家人见我们民警到她家过道后,就各自拿了东西,高举在手,做势要打我们,我们就不敢再往她院里进了。李某某手里举着一根二米多长的木棍,牛一X举着一张铁锹,张一X举着拐杖,三人声称谁进院子,谁进打死谁,我们反复劝说对方无效,张一X还到过道对我们连撵带打,我们夺下他手中的拐杖,他又举起镢头,我们又夺下其镢头,他再举起一根勾担,我们再夺下,谁和他趁人不备又拿拐杖打申所长,这段时间持续了半小时以上,民警都穿着警服,申所长还向他们出示了警官证,说明了来意。

7、证人张三X证言证实:2009年9月11日下午,五龙镇牛二X副镇长电话通知其,让其去配合五龙派出所看管李某某,其和派出所几名同志在审讯室看李某某,到下午五点多钟,李某某说要去厕所其便陪她去了,从厕所回到审讯室停了一会儿,李某某给她丈夫打电话,说她吃了东西,后来又说吃了指甲剪。派出所人员就赶紧通知申XX所长,到医院检查说有异物,后来到中心医院,医生就用仪器一直到夜里12点钟左右才取出指甲剪。

8、证人李XX证言与张三X说的基本一致。

9、证人秦XX证言证实:其23时到中心医院的,听其他人讲,已给李某某做了一段时间了,又经过一个多小时后,医生才给她胃部取出了指甲剪,其也见到那个指甲剪了。

10、证人王二X证言证实:李某某前几年一直不断到国土所要求给她解决一片房基地,因为她家达不到批房基地条件,所以国土所没办法给她批房基地,但是她根本不听解释,她经常到国土所大吵大闹,弄得我们都无法正常工作。估计是觉得我们给她解决不了问题,开始经常去找书记镇长闹事了。

11、证人程XX证言证实:证实李某某经常上访的问题。

12、证人申XX证明材料:证明2009年9月10日上午,五龙派出所传唤李某某接收调查时,李某某用长棍朝其及民警挥舞,大声扬言谁向其靠近就打死谁,不听劝阻长达近三十分钟,导致派出所无法办案,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13、证人王三X、张四X、杨二X、辛XX证明材料各一份,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上访情况及案发当日在五龙镇乡政府跺门的事实。

14、书证:①林州市X镇人民政府关于五龙镇李某某上访情况说明一份,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上访情况;②林州市X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五龙镇X村李某某及其家人扰乱镇政府办公秩序的情况说明一份,说明案发当日被告人李某某到乡政府跺门情况;③照片四张,证实申XX出示工作证、派出所民警被堵在被告人李某某家过道的情况及五龙镇乡政府被跺坏的门锁。

15、其它证据:与李某某谈话记录、询问笔录、训诫书、安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河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林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罗圈村李某某上访反映未解决宅基地情况说明、村镇规划宅基地处理意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证据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因长期上访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情况。

16、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某妨害公务现场录像光盘一张。

17、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2日起至2010年9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方林太

审判员张文根

代理审判员高洁

二0一0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郝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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