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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音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联想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31999号

原告广州市音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路X号大院内自编X号二楼E21。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青,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被告联想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信息光电园岐山北二路X号。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现住址公司宿舍。

本院在审理广州市音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联想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广州市音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音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音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由广州市音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330.5元(已交纳)。

审判长苏志甫

代理审判员李自柱

人民陪审员王秀萍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巫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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