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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27886号

原告温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科律知识产权代理中心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科律知识产权代理中心职员,住(略)。

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清华大学36区华业大厦1515、1516。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社职员,住(略)。

被告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清华大学36区华业大厦1410、1412、X室。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原告温某某诉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简称杂志社)、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同方知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温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蒋某某、吴某甲,杂志社的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吴某乙,同方知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温某某诉称:《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之研究》(简称《未》文)是我独立创作完成的博士学位论文。我至今未公开发表该论文。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该论文以扫描录入方式制作成电子版本,收入《CNKI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简称《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将该数据库出售给全国各高校图书馆及其他图书馆,以谋取高额利润。我认为,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对《未》文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汇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请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制品,在《法制日报》和“中国知网”(x.cnki.net)上向我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92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公证费1000元。

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公司共同辩称:《学位论文数据库》是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创办的我国唯一专门正式出版硕士博士论文的学生电子网络期刊,由杂志社编辑出版,同方知网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杂志社曾与温某某的毕业学校签订过协议,但确实没有拿到温某某的授权材料。我们认可侵犯了温某某对该论文享有的著作权,现已从数据库中删除了涉案论文,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2年,温某某在中国政法大学创作完成其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未》文。

2001年6月12日,杂志社(乙方)与中国政法大学(甲方)签订《CNKI共建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CDMD)中国政法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授权并提供其每年的学位论文纸质本和电子文本,乙方投入资金与技术,将甲方每年的学位论文全文资料制成全文数字化文件,编入乙方的CDMD,并同时编辑制作成甲方数据库;数据库整体版权归乙方所有,承担出版责任;其中甲方提供的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甲方界定的著作权人所有,甲方负责处理著作权等有关问题,论文著作权人给予乙方的授权及乙方给予论文著作权人的使用报酬经由甲方解决;协议有效期3年。

依据上述协议,杂志社将《未》文收入其出版的《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向包括北京工业大学在内的部分大学的图书馆销售,使其在校园内部局域网上使用。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对北京工业大学图书馆局域网上使用《学位论文数据库》提供《未》文在线浏览和下载的情况进行了公证。

“中国知网”首页页尾标注“○x中国知网(cnki)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所标明的x号京ICP证的经营单某为杂志社。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对此进行了公证。

温某某支付公证费1000元。

杂志社认可北京工业大学图书馆局域网内的《学位论文数据库》由其提供,并提出现已将《未》文从《学位论文数据库》中删除。就删除的事实,温某某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协议书》、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本院依法确认在《未》文上署名的温某某为该文作者。温某某作为《未》文的作者,对该论文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并支付报酬不得使用。

虽然温某某所在学校曾经许可杂志社将学位论文收录入《学位论文数据库》并通过网络进行传播,但中国政法大学并非该文的著作权人,截至目前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公司也未举证证明中国政法大学的授权得到温某某的追认,故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公司无权依据中国政法大学的授权将该文收录入《学位论文数据库》。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公司未经作者许可,将该文收入《学位论文数据库》,并销售给北京工业大学通过局域网进行传播,侵犯了温某某对该文享有的著作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具体的赔偿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同类数据库收录类似作品的通常许可使用费标准,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公司的过错程度等侵权情节,以及温某某支出的公证费数额酌情确定。因赔礼道歉已经起到澄清事实、抚慰精神伤害的作用,故温某某要求的精神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停止在《CNKI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收录温某某享有著作权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之研究》一文;

二、《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知网”(网址:x.cnki.net)首页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向温某某公开致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除依法承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外,本院还将依温某某的申请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温某某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二千五百元;

四、驳回温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苏志甫

代理审判员李自柱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巫霁

书记员赵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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