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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冀东广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西安大路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大民初字第7924号

原告北京冀东广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工业区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冀东广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X路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X路X号。

负责人董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维华,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冀东广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东广龙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X路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西安大路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芳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冀东广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人保西安大路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维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冀东广龙公司诉称,原告冀东广龙公司所登记的车辆京x车于2006年5月在被告人保西安大路支公司处投保,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期限为2006年5月30日至2007年5月29日止,投保险种为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2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额特约条款。原告冀东广龙公司投保车辆于2007年4月14日出险,在北京市丰台区由原告冀东广龙公司的司机张广林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与闽立丰驾驶的冀x车相撞,造成驾驶员张广林及闽立丰受伤,两车受损。原告冀东广龙公司向被告人保西安大路支公司履行了报案手续。此事故共造成司机张广林损失x.14元,闽立丰各类损失x.24元,原告冀东广龙公司车辆在中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汽车修理厂修理,共支付修理费6145元,并支付三者车辆修理费x元,由停车场至修理厂拖车费1050元。另,原告冀东广龙公司支付双方车辆事故现场施救费x元,以上款项被告人保西安大路支公司理应赔偿。保险公司已于2008年3月5日将车辆修理理赔手续取走,但迟迟未给予赔偿。原告冀东广龙公司诉讼请求:1、被告人保西安大路支公司向原告冀东广龙公司支付理赔款x.38元;2、由被告人保西安大路支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人保西安大路支公司辩称,原告冀东广龙公司的损失首先应由对方车辆的交强险负担,在北京去年没有交强险,三者险视为交强险,应先由对方车辆的三者险承担。张广林的误工费不能成立,原告冀东广龙公司按照三个月休假给付的误工费,医院没有建议休假的意见,不能成立。现场施救的费用过高。护理费2450元过高,请法院酌定。原告冀东广龙公司的第三者车修理费发票、本车修理费、汽车救援确认单已经交给被告人保西安大路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和法律规定进行核准后,同意赔付x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29日,原告冀东广龙公司与被告人保西安大路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原告冀东广龙公司为车辆京x在被告人保西安大路支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为2006年5月30日至2007年5月29日止,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等险种,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x元、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x元、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x元。2007年4月14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原告冀东广龙公司司机张广林驾驶车辆京x与闽立丰驾驶的冀x车相撞,造成驾驶员张广林及闽立丰受伤,两车受损。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认定书No.x认定:张广林负全部责任。原告冀东广龙公司因此次事故支付的款项包括司机闽立丰的残疾人用具120元、护理费2450元、抢救费85.08元、医药费x.16元,冀x的车辆修理费x元、现场施救费2500元、从事故发生地到停车场拖车费3750元、从停车场至修理厂拖车费1050元,京x的车辆修车费6145元、从事故发生地到停车场拖车费3750元,司机张广林的医药费5007.14元、误工营养护理费5000元,以上费用共计x.38元。

在庭审中,被告人保西安大路支公司对原告冀东广龙公司要求赔付的司机闽立丰的护理费2450元,冀x的现场施救费2500元、冀x和京x从事故发生地到停车场拖车费7500元有异议,认为这三项费用过高。被告人保西安大路支公司对司机张广林的误工营养护理费5000元有异议,认为没有医院休假建议,经查北京丰台医院医院诊断证明书中写明张广林于2007年4月14日至2007年4月24日住院,并建议张广林全休两周,原告冀东广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张广林工资情况,提出可以按照北京市的平均工资计算,请法院酌定。上述事实有保险单、事故认定书、诊断书、票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冀东广龙公司与被告人保西安大路支公司于2006年5月29日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原告冀东广龙公司的司机张广林在保险期限内驾驶所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保西安大路支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金的赔偿义务。被告人保西安大路支公司在本案审理中对赔付闽立丰的护理费2450元,冀x的现场施救费2500元、冀x和京x从事故发生地到停车场拖车费7500元有异议,认为这三项费用过高,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冀东广龙公司提交了这三项费用的票据,本院对被告人保西安大路支公司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原告冀东广龙公司起诉要求被告人保西安大路支公司赔付的费用中司机闽立丰的残疾人用具120元、护理费2450元、抢救费85.08元、医药费x.16元,冀x的车辆修理费x元、现场施救费2500元、从事故发生地到停车场拖车费3750元、从停车场至修理厂拖车费1050元,以上费用共计x.24元应由被告人保西安大路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原告冀东广龙公司起诉要求被告人保西安大路支公司赔付的费用中京x的车辆修车费6145元、从事故发生地到停车场拖车费3750元,两项费用共计9895元应由被告人保西安大路支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车辆损失险赔付;原告冀东广龙公司起诉要求被告人保西安大路支公司赔付的费用中张广林的误工营养护理费5000元,原告冀东广龙公司在庭审中提出该项费用可以按照北京市平均工资计算,请法院酌定,本院参照上一年度北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张广林的住院休假情况,酌定为3100元,又张广林的医药费5007.14元,两项费用共计8107.14元应由被告人保西安大路支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赔付。综上,被告人保西安大路支公司应支付原告冀东广龙公司的理赔款x.3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X路支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冀东广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九万四千二百零六元三角八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X路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赵芳芳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康晨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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