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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相周,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女,1941年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相周,被告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与被告于1961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四个子女,长女杨某平、次女杨某平、长子杨某波、次子杨某亮,四个子女均已成家另过。当时成婚时,原告在部队服役,双方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俩人性格不合,被告脾气暴躁,常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打骂;被告还一直控制原告的退休工资并据为己有。原告在这种不幸婚姻中度过了将近50年。近年来,原告不堪忍受被告的折磨,有家不敢归,被迫在外租房生活,租房期间,被告指使次子对原告进行殴打,为此110出警救助,至此双方分居达二十余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及其它开支均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1、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仗着自己能赚钱,长期在外与别的女人鬼混,答辩人与原告结婚已50年且年已70岁,常年有病,又无经济能力;2.如原告坚决要求离婚,答辩人也没有办法,希望通过法庭将财产说清并作出公正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并于1961年结婚,婚后有四个子女,长女杨某平、次女杨某平、长子杨某波、次子杨某亮,现均已成家另过。被告因患病造成右手和右腿不灵活,生活不能完全自理。2007年原告出资10万元购买了百货公司家属楼二手房一套。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近五十年,婚后所生四个子女均已成家另过,被告长期患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原告应尽量担负起做丈夫的责任,对被告尽到互相扶养之义务,以维护和谐、稳定之家庭。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咣桥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宋洋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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