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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某甲、廖某某与被告代某、杨某某遗嘱确认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隆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武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代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某人彭建,武隆县白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代某乙(原告代某甲之父),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某(原告代某甲之母),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某人李永模,武隆县长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代某甲、廖某某与被告代某、杨某某遗嘱确认权纠纷一案,原告代某甲、廖某某于2009年3月15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甲和原告廖某某、代某甲的诉讼代某人彭建,被告代某乙、杨某某及其诉讼代某人李永模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廖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代某甲、廖某某诉称,被告代某乙系白马运输公司退休职工,1992年10月因被告单位为职工集资建房,当时因二被告无钱,向其子代某、女儿代某提出谁拿这笔集资款,该房屋就归谁,在二被告逝世后,集资房屋的出资人有权处分该房屋,代某、代某明确表示不愿出资,二被告遂叫原告出集资款,今后房屋归二原告所有,2002年10月5日原告出资为被告承担集资款,2005年5月27日二被告恐逝世后子女为该房屋发生不必要的纠纷,遂喊了长女儿代某在场立下了《集资房屋遗产遗书(协议)》,之后二被告在办理该房屋产权时,准备将产权办理给其子代某,原告发现后提出异议,其处分未成,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确认《集资房屋遗产遗书(协议)》有效。

被告代某乙、杨某某辩称,一、从《集资房屋遗产遗书(协议)》来看,其表现形式不符合协议的形式的要件,且《集资房屋遗产遗书(协议)》是代某甲书写,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二、从该《集资房屋遗产遗书(协议)》表现形式符合“遗嘱”的要件,应当认定为遗嘱,三、《集资房屋遗产遗书(协议)》剥夺了被告其他子女代某、代某的继承权,故《集资房屋遗产遗书(协议)》应无效。

经审理查明,被告代某乙系武隆县白马运输公司(原武隆县白马装卸运输公司)退休职工,2002年5月其单位为职工集资建房,当时因被告代某乙、杨某某无钱缴纳集资款,遂叫原告代某甲、廖某某为其缴纳集资款,2002年10月5日原告代某甲、廖某某为被告代某乙、杨某某缴纳了单位集资款x元,之后,2005年5月27日由原告廖某某代某为被告代某乙、杨某某书写了《集资房屋遗产遗书(协议)》,其内容为“关于白马装卸运输公司职工住宿楼的问题,职工住宿楼A栋X楼X号(面积143左右)是单位职工集资和单位福利建房,产权应属职工代某乙和杨某某所有,在父母有生之年为了避免子女今后争端。现将此套住房产权明确给女儿、女婿(代某甲、廖某某),父母健在时归父母居住,父母百年过逝后,产权归代某甲、廖某某所有,因当时单位在集资时,其他人(指代某、代某、代某莲)等人都不集资,都不要这套房屋,最后就由代某甲、廖某某拿钱来集的资,才得到这套房屋(集资款大写贰万伍仟元整)”。该《集资房屋遗产遗书(协议)》有遗书人代某乙、杨某某和在场人代某签字并捺母印。此后,原、被告双方为该房屋办理产权而产生矛盾,2010年3月原告代某甲、廖某某遂起诉来院,要求确认该《集资房屋遗产遗书(协议)》有效。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集资房屋缴款收据、白运司(2002)X号文件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审查,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作为协议,在协议双方达成协议后,应由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捺印,以对双方的协议的内容进行确认;而该《集资房屋遗产遗书(协议)》的签名捺印是遗书人代某乙、杨某某和在场人代某,原告代某甲、廖某某未在《集资房屋遗产遗书(协议)》的签名捺印,故《集资房屋遗产遗书(协议)》不符合协议所规定的形式要件,该《集资房屋遗产遗书(协议)》不属原、被告双方的协议;从《集资房屋遗产遗书(协议)》的形式要件和内容来看,该《集资房屋遗产遗书(协议)》的符合遗嘱的规定,因该《集资房屋遗产遗书(协议)》不是由被告代某乙、杨某某自己书写,而是由原告廖某某代某,故该遗嘱应属代某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某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某,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某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本案《集资房屋遗产遗书(协议)》,是由原告廖某某代某,而不是由见证人代某,且见证人只有代某一人,故该《集资房屋遗产遗书(协议)》不具备代某遗嘱的形式要件,该《集资房屋遗产遗书(协议)》应无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代某乙、杨某某所立的《集资房屋遗产遗书(协议)》无效。

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代某甲、廖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按一审受理费、其他诉讼费金额预交;亦可通过邮局将款汇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并注明交款事由),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周东

人民陪审员任福

人民陪审员彭绪彬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张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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