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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21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2月5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某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郑州市中原区世纪天都商务会所楼层服务员之便,趁被害人王某某甲、王某某乙、李某某下楼洗澡之际,窜入被害人使用的X房间,盗取三被害人现金共计4600元。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甲、王某某乙、李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王某某丙、黄某乙的证言;指认现场照片、赃款照片、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物证、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其盗窃的数额是3100元,不是46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系郑州市中原区华山世纪天都商务会所的楼层服务员。2010年1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趁被害人王某某甲、王某某乙、李某某下楼洗澡之际,进入被害人使用的X房间,盗取三被害人现金共计4600元。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王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某甲的陈述,证实2010年1月21日下午,其与李某某、王某某乙等人到世纪天都洗浴中心洗澡,当其洗完澡回到X房间后,见一矮个男服务员在房间内站着,就让他出去,后其发现衣服有翻动的痕迹,棉袄内衣口袋里的钱少了1400元,就将那个矮个服务员叫来,告诉他如果拿了钱就退出来,那个男服务生当场从身上掏出一叠钱给了其,后李某某和王某某乙也进行了清点,分别丢了1700元、1500元,后那个服务生和楼层经理一起出去把钱拿回来退给了三人;被害人王某某乙、李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的证言与之印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亦对其在世纪天都洗浴中心X房间窃取三被害人现金的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王某某丙的证言,证实其与王某某均是世纪天都洗浴中心的服务员,案发当天其二人在四层值班,18点30分左右,其用吧台的备用钥匙帮410的客人打开了房门,其只知道王某某拿了X房间客人的钱。

3、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21日下午,一客人找到其称有人偷他的钱被抓住,让其去看看,其随之来到X房间,王某某和四个客人在房间里,客人说王某某退了1300元,还没退完,让其问问钱在哪退出来,后王某某领其到四楼的备品间,从他的灰色袄的内口袋里掏出一叠钱给了其,其数了数是1800元,退给了X房间的客人,后来又一客人称丢了1500元让王某某退钱,王某某就向其借,其向其他服务员借了1500元退给了客人。

4、指认现场照片,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被告人王某某对作案地点和藏匿赃款的地点予以了指认;并附有所退赃款的照片。

5、郑州市中原区华山世纪天都商务会所出具的证明,证实王某某不具有保管客人财物的职责。

6、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归案情况。

7、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出生年月日及家庭住址等情况。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盗窃数额为3100元的辩解,与庭审查证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应在上述幅度内予以量刑。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故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11年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玉明

人民陪审员陈黔月

人民陪审员岳巍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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