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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刑初字第8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县看守所。

扶余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洪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月22日18时1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x号骊威轿车,沿30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x+100M处,与对面驶来的由×××无证驾驶的吉x夏利轿车相撞,后辽x号车又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驾驶的吉x号面包车相撞,致×××及车上乘人×××当场死亡,夏利车上×××、××、×××及面包车上乘人×××、×××受伤,三车损坏。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因交通肇事致闭合性颅脑损伤、闭合性胸外伤、创伤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系因交通肇事致闭合性颅脑损伤、闭合性胸外伤、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无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超速驾车上路行驶,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定罪科刑。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补充被告人王某某让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候,其行为应属自首。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2日18时1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x号骊威轿车,沿30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x+100M处,与对面驶来×××无证驾驶的吉x夏利轿车相撞,后辽x号车又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驾驶的吉x号面包车相撞,致×××及车上乘人×××当场死亡,夏利车上乘人×××、××、×××及面包车上乘人×××、×××受伤,三车损坏。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因交通肇事致闭合性颅脑损伤、闭合性胸外伤、创伤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系因交通肇事致闭合性颅脑损伤、闭合性胸外伤、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x元,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x元,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1月22日我开辽x号骊威轿车由抚顺去肇源县,从扶余出口出来后往松原方向行驶至出事地点时,对面有车会过来,紧接着又有灯光,我就听见一声响,我车就和对面的车撞上。我当时就没意识了,等我醒来时发现我车在路上转圈,我下车后发现我车北侧沟里有一个面包车,从里面出来两个人,我让他们报案,他们说报完了。不一会,交警到现场,交警队的人说南边沟里还有一辆车,死人了。

2、被害人×××、××、×××的陈述,证明其三人乘坐夏利轿车由弓棚子镇去三岔河镇途中,听到一声响,车就进沟了,其三人受伤,司机和×××死亡。

3、证人×××的证言,证明2009年1月22日18时10分,我开吉x号面包车由扶余县回家途中,沿30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我车对面会过来一辆轿车,我将灯光变成近光,等对面的车会过去后,就从我车左侧打横驶过来一辆轿车,那辆轿车在我车前面头朝南尾朝北向西侧滑,我看那辆轿车左侧前部被撞坏,我就赶紧踩刹车向左躲,我开的车就侧翻到北侧沟内,我从车内出来就赶紧打110报警。

4、证人×××、×××的证言,证明2009年1月22日晚6点钟,其坐×××的车从三岔河去弓棚子镇,行驶至出事地点,突然看见我们车前面横着一辆车,我们车进沟后侧翻了。等我们从车内出来后发现公路南侧停着一辆轿车,到医院后听说南侧沟内还有一辆轿车,那车上死了两个人。

5、证人×××、×××的证言,证明2009年1月22日晚6点钟,其坐×××的车从三岔河去弓棚子镇,行驶至出事地点,感觉车来回晃,我们车就侧翻到北侧沟内,等我们从车内出来时,看见公路南侧停着一辆轿车。

6、证人×××的证言,证明2009年1月22日晚6点钟,其坐×××的车从三岔河去弓棚子镇,行驶至出事地点,其坐的车就进北侧沟内了。

7、证人××的证言,证明2009年1月22日,我和我丈夫王某某开车去肇源县。晚上6点左右,在肖家收费某附近,我们车跟在一辆车的后面,不一会,我就感觉外面一亮,我们车就撞上了,车失去控制,等停下时,车头朝东了。

8、证人××的证言,证明其父亲×××2009年1月22日开吉x号夏利轿车由弓棚子镇去三岔河镇发生事故。

9、证人×××的证言,证明其哥×××2009年1月22日晚上6点钟打吉x号夏利车从弓棚子镇去三岔河镇发生事故。

10、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负次要责任,×××及乘人×××、×××、××、×××、×××、×××无责任。

11、现场勘查、平面图、照片,证明了肇事现场情况。

12、尸体检验报告,认定被害人×××系因交通肇事致闭合性颅脑损伤、闭合性胸外伤、创伤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系因交通肇事致闭合性颅脑损伤、闭合性胸外伤、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13、公证书三份,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x元,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x元,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人民币x元。

14、酒精检测报告,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未检测出酒精,×××未检测出酒精,被害人×××酒精含量为x/x。

15、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证明宫亚阵及被告人王某某的驾驶证和驾驶的车辆的信息。

16、户口常表、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证明未发现被害人×××办理驾驶证的记录。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举证、质证,被告人王某某对证据无异议,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的肇事时间、地点及经过,与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费某某的陈述、证人×××、×××、××、×××、×××、×××、×××的证言证实的过程能够相互认证,能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骊威轿车与被害人×××驾驶的夏利轿车及×××驾驶的面包车相撞,致被害人×××、×××死亡及被害人×××、××、×××受伤的事实成立,公证书证明了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对死者家属及伤者进行赔偿的事实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其在案发后让他人报案的事实缺乏其他证据的佐证,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超速驾车上路行驶,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其在案发后让他人报案的事实缺乏其他证据的佐证,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自首情节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对其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属认罪态度较好,同时其家属积极对死者家属及伤者进行了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刘虹玫

代理审判员卢欣

人民陪审员梅长君

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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