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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高某国、关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迟某某、刘某、吕某某、袁某、吉某某、冯某某、于某甲、佟某某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于某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刑终字第24号

吉某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某林省前郭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迟某某,别名迟某峰,绰号迟某子,男,X年X月X日生,锡伯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3日被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4日被前郭县公安局从农安县看守所解回,羁押于某郭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郭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某,绰号吕某宝子,男,X年X月X日生,锡伯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2月8日被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3日被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4日被前郭县公安局从农安县看守所解回,羁押于某郭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绰号老五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郭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郭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锡伯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郭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于某甲,别名于某虎,绰号虎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郭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某,别名刘某、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3日被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4日被前郭县公安局从农安县看守所解回,羁押于某郭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姚某某,别名姚某,绰号铁孩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24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3年10月30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羁押于某郭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袁某,别名袁某信,绰号袁某辈,男,X年X月X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郭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吉某某,绰号吉某子,男,X年X月X日生,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27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郭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冯某某,别名冯某华,绰号二东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9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经前郭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于某住地。

原审被告人于某乙,男,绰号于某脑袋,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于某住地。

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绰号孙某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于某住地。。

前郭县人民法院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某国、关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迟某某、刘某、吕某某、袁某、吉某某、冯某某、于某甲、佟某某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于某乙、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09年1月16日作出(2009)前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迟某某、高某某、吕某某、王某某、佟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晓政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迟某某、高某某、吕某某、王某某、佟某某,原审被告人关某某、姚某某、刘某、袁某、吉某某、冯某某、于某甲、于某乙、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某控,2004年6月-2008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迟某某等人单独或交叉作案,多次在前郭、农安县等地盗窃电缆线、金银首饰、家禽等物品,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参与盗窃53次,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姚某某参与盗窃24次,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迟某某参与盗窃21次,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刘某参与盗窃34次,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吕某某参与盗窃6次,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袁某参与盗窃3次,价值人民币9948元;被告人吉某某参与盗窃5次,价值人民币8372元;被告人冯某某参与盗窃1次,价值人民币4001元;被告人于某甲参与盗窃46次,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高某某参与抢劫2次,价值人民币7076元,盗窃55次,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关某某参与抢劫2次,价值人民币元7076元,盗窃39次,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佟某某参与盗窃5次,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于某乙参与收购赃物2次,价值人民币9386元;被告人孙某某参与收购赃物2次,价值人民币9386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某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上述十四名被告人分别构成盗窃罪、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判处。

十四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某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

原审判决认定:

1、2004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吉某某、于某甲伙同吉某友、吉某彬(二人均已判刑)窜至农安县X镇孙某碗浦屯农民王某敏家,盗走生猪一头,价值人民币1296元。销赃后得到款被其挥霍。

2、200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窜至前郭县X乡X村老吉某吐屯农民刘某章家,盗走沈阳天凌牌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001元。三天后,将该车遗弃在王某站镇X路边,后被失主找回。2008年8月19日,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某首。

3、2005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于某甲伙同孙某立(绰号孙某美,在逃)窜至农安县X乡杨富屯农民孙某宝家,盗走生猪三头,价值人民币3060元。销赃后得到款被其挥霍。

4、2005年3月20日晚,被告人于某甲伙同于某维(已判刑)、田昌辉(在逃)窜至前郭县X乡双龙山屯农民陈万里家,盗走生猪二头,价值人民币1462元。销赃得到款被其挥霍。

5、2005年6月7日晚,被告人于某甲伙同田昌辉(在逃)窜至前郭县X乡X村农民罗明春家,盗窃生猪两头,价值人民币2520元。销赃得到款被其挥霍。

6、2005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于某甲伙同于某维、田昌辉窜至前郭县X乡砖厂屯农民王某福家,盗窃生猪五头,价值人民币6000元。销赃得到款被其挥霍。

7、2005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姚某军、于某甲窜至农安县X镇二道沟乡大庙屯农民魏春龙家,盗走生猪两头,价值人民币476元。销赃得到款被其挥霍。

8、2005年冬天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刘某、于某甲驾驶三轮车窜至洪泉乡X村农民于某江家,将于某江家存放在仓房里的200多斤猪肉盗走,赃物价值人民币2580元。销赃后得款被其挥霍。

9、2006年年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姚某某、刘某、于某甲伙同吉某有(已被判刑)、孙某立驾驶三轮车,窜至农安县X镇X村楼家卜子屯农民张军家,盗窃两头生猪,赃物价值人民币2240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10、2006年年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姚某某、刘某、于某甲窜至农安县X镇X村张老八屯农民张金辉家,盗走猪肉150斤,赃物价值人民币1200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11、2006年2月19日晚,被告人关某某伙同梁彦祥、纪青林、马孝春(三人均已判刑)窜至乾安县X村李明吉某,盗走电机8台,铜线4.5米,价值人民币3245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12、2006年2月25日晚,被告人关某某伙同梁彦祥、马孝春窜至前郭县X乡农电所及变电所库房内,盗走裸铝线450斤,价值人民币6705元;盗走接地线七组,价值人民币3620元,合计人民币x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13、2006年3月3日晚,被告人关某某伙同梁彦祥、纪青林、马孝春窜至前郭县X乡供电所仓库内,欲盗窃接地线,因被发现未果。当晚,被告人关某某伙同梁彦祥、纪青林、马孝春窜至洪泉乡农电所盗窃裸铝线35公斤、铝包带一捆,线手套二捆,电缆线12根,价值人民币6725元;随后,四名被告人又窜至王某站镇变电所,盗走接地线X组,价值人民币3040元。上述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9765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14、2006年3月4日晚,被告人关某某伙同梁彦祥、纪青林、马孝春窜至王某农电所,盗窃电缆线20根,二次开关4箱,价值人民币8286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15、2006年3月6日晚,被告人关某某伙同梁彦祥、纪青林、马孝春窜至农安县高某店糖醛有限公司仓库内,盗窃氧气瓶2个,乙炔瓶2个,价值人民币7682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16、2006年春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姚某某、袁某、吉某某、吉某有(已判刑)乘坐吉某某的三轮车窜至哈拉毛都镇X村王某沟屯,从李德明家盗走16只鸭、4只鹅;从徐晓飞家盗走16只鸭、3只鸡,从都占芳家盗走13只鸡、8只鸭,从付春义家盗走20只鸡、11只鸭,上述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868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17、2006年春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刘某、吉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洪泉乡X村农民于某平家,盗走7只鹅,赃物价值人民币315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18、2006年春季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迟某某、刘某、高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前郭县X乡X村张友财家,盗窃现金1500元,赃款被平分后挥霍。

19、2006年春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于某甲窜至(略)农民王某臣家,盗窃生猪两头,价值人民币1760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20、200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迟某某、刘某、高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前郭县X乡X村北围子屯农民王某家,盗窃现金4000元、一部诺基亚手机、一条金项链、一个银麒麟,赃物价值人民币3960元。现金被平分,赃物被四人卖掉,得款被其挥霍。

21、2006年5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迟某某、刘某、高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宁江区X镇X村新兴屯农民杨广宇家,盗窃现金2000元,三星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现金被平分,赃物被卖掉,得款被其挥霍。

22、2006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迟某某、刘某、高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农安县X镇X村吴家卜子屯农民孟繁光家,盗走现金3000元、一副金耳坠、一副铜镯子,赃物价值人民币1032元。现金被平分,赃物被四人卖掉,得款被其挥霍。

23、2006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迟某某、高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农安县X镇X村胡头沟子屯玉米地边,将农民王某臣的红色豪爵牌摩托车盗走,赃物价值人民币4962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24、2006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迟某某、刘某、高某某窜至扶余县X镇X街四中家属楼区内,将刘某和艾兴的两辆新大洲本田摩托车盗走,赃物价值人民币7750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25、2006年6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迟某某、刘某、高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套浩太乡沙家围子屯玉米地边,将农民杨举所有的钱江125型摩托车盗走,赃物价值人民币4050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26、2006年6月30日晚上,被告人姚某某、于某甲窜至哈拉海镇X村至蒋家屯之间处,盗窃网通公司所有的400对通信电缆线110米,价值人民币5346元。被告人于某乙、孙某某明知电缆线是盗窃所得的赃物却仍然予以收购,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7、2006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姚某某伙同张三(姓名不详,在逃)驾驶摩托车窜至(略)小牛窝堡屯农民刘某海家,盗窃小尾寒羊2只,价值人民币525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28、2006年7月12日晚,被告人姚某某、于某甲、佟某某窜至(略)附近,盗窃网通公司所有的规格为x.4X2通信电缆线200米,价值人民币3686元;盗窃规格为6芯的通信光缆线200米,价值人民币354元。被告人于某乙、孙某某明知电缆线是盗窃所得的赃物却仍然予以收购。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29、2006年7月29日晚,被告人于某甲伙同于某维(已判刑)窜至农安县X镇三道沟屯至纪家油坊屯公路东侧,盗窃网通公司所有的规格为x.4通信电缆线150米,价值人民币7305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30、2006年7月29日晚,被告人于某甲伙同于某维窜至农安县X镇二道沟屯至蒋家屯公路东侧,盗窃网通公司所有规格为x.4通信电缆线230米,价值人民币6318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31、2006年7月30日晚,被告人姚某某、于某甲、佟某某窜至杨树林乡X村范二窝堡屯,盗窃网通公司所有规格为x.4通信电缆线230米,价值人民币5796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32、2006年7月31日晚,被告人刘某、高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长山镇化厂附近,将唐立达所有的兰色豪爵牌摩托车盗走,价值人民币7437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33、2006年8月7日晚,被告人姚某某、于某甲、佟某某窜至农安县X乡X村五里坨子屯,盗窃网通公司所有规格为x.4通信电缆线280米,价值7355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34、2006年8月14日晚,被告人于某甲伙同于某维窜至前郭县X街内,盗窃电瓶6块,价值人民币2732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35、2006年8月18日晚,被告人姚某军、于某甲窜至农安县X镇二道沟屯至蒋家屯公路东侧,盗窃网通公司所有规格为x.4通信电缆线70米,价值人民币3469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36、2006年8月20日晚,被告人姚某某、于某甲、佟某某窜至杨树林乡X村宁家窝堡屯,盗窃网通公司所有规格为x.4通信电缆线200米,价值人民币2376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37、2006年8月29日晚,被告人姚某某,于某甲窜至农安县X镇二道沟屯至蒋家屯公路东侧,盗窃网通公司所有的规格为x.4通信电缆线100米,价值人民币4955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38、2006年夏天一个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刘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洪泉乡尖山子屯农民吴万青家,盗在6只大鹅,价值人民币225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39、2006年夏季一个晚上,被告人姚某某、刘某、吉某某、于某甲、吉某有(已判刑)、孙某立驾驶吉某某的三轮车窜至农安县X镇X村曲家屯,从张有财家盗走玉米900余斤,从国桂芬家盗走三头黑色猪籽,价值人民币3093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40、2006年9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迟某某高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前郭县X镇X村库里泡东侧,将农民夏秀彬的豪爵牌摩托车盗走,价值人民币4262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41、2006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姚某某、迟某某、高某某、吕某辉(绰号吕某宝子、在逃)驾驶三轮车窜至前郭县X镇X村,盗窃农民罗桂春和仲崇焕家三头猪,价值人民币6400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42、200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姚某某、袁某伙同吕某辉驾驶摩托车窜至农安县X乡X村新立屯农民孙某香家,盗窃15只鹅,价值人民币840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43、2006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姚某某、迟某某、刘某、高某某伙同吕某辉驾驶摩托车窜至前郭县X镇X村,盗窃农民邵艳杰家5只鹅、邵录家9只鹅、刘某龙家12只鹅,合计价值人民币1736元。被村民发现后逃跑,鹅被村民取回。

44、2006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姚某某、于某甲、佟某某窜至王某站镇X村农民梁玉昌家,盗走小尾寒羊2只,价值人民币975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45、2006年秋季的一天夜晚,被告人高某某伙同迟某某、刘某(此起犯罪农安县法院对迟、刘某判处)窜至农安县X乡杨家洼子屯新立屯农民梁学楠家,盗窃一头黑猪、一头白猪,价值人民币945元,白猪在村外跑掉,后被村民找回,黑猪被三人卖掉,得款被其挥霍。

46、2006年秋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某某伙同迟某某、刘某(此起犯罪农安县法院对迟、刘某判处)窜至农安县X乡X村辛店屯农民李石家,盗窃猪2头,价值人民币1680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47、2006年秋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某某伙同迟某某、刘某(此起犯罪农安县法院对迟、刘某判处)窜至农安县X乡X村三社农民高某生家,盗窃猪2头,价值人民币1400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48、2006年秋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某某伙同迟某某、刘某(此起犯罪农安县法院对迟、刘某判处)李三窜至农安县X乡X村王某屯农民姜有年家,盗窃猪2头,价值人民币1130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49、2006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姚某某、迟某某、高某某窜至前郭县一中北侧政府家属楼院内,将周庆良家仓房撬开,把莫得金存放在仓房内的红色大阳牌摩托车盗走,价值人民币2812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50、2006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伙同王某驾驶摩托车宝窜至洪泉乡X村王某贤家,盗窃大鹅6只,价值人民币270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51、2006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于某甲、王某某、伙同于某维、葛力国(在逃)窜至农安县X乡范二窝棚屯南400米处,盗窃网通公司所有的规格为x.4通信电缆486米,价值人民币x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52、2006年12月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于某甲窜至前郭县X乡X村大榆树屯西南侧,盗窃网通公司所有的规格为400×2×0.4通讯电缆40米,价值人民币2946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53、2006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于某维驾驶半截车窜至杨树林乡X村五里坨子屯,盗窃网通公司所有的规格为x.4X2通信电缆线150米,价值人民币7695元。

54、2006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于某甲伙同于某维、戈力国窜至前郭县X乡X村附近,盗割网通公司所有的规格为x.4X2通讯电缆280米,价值人民币x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55、2006年12月18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于某甲伙同于某维窜至农安县X镇纪家油坊屯附近公路东侧,盗窃网通公司所有的规格为x.4通信电缆300米,价值人民币x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56、2006年12月25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于某甲伙同于某维窜至前郭县X镇白家店屯东公路北侧,盗窃网通公司所有的规格为x.5通信电缆390米,价值人民币x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57、2006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于某甲伙同于某维驾驶半截车窜至农安县X乡X村至花园村前艳家屯之间,盗窃网通公司规格x.4X2型通信电缆线310米,价值人民币x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58、2006年冬季一天晚上,被告人姚某某、迟某某、高某某伙同吕某辉(绰号吕某宝子、在逃)驾驶三轮车窜至王某站镇X村农民赵艳春家,盗窃猪2头,价值人民币4000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59、2006年冬季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于某甲伙同于某德(在逃)、宁兆民(绰号宁老六、在逃)驾驶半截车窜至前郭县X乡X村农民王某春家,盗窃猪2头,价值人民币4160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60、2006年冬季的一天,被告人姚某某窜至(略)小牛窝堡屯农民崔景和家,盗窃鹅3只,价值人民币112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61、2006年冬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迟某某、高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前郭县X乡X村西井子屯农民崔佑梅家,盗窃12只鹅、3只鸭,价值人民币611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62、2007年1月9日晚零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于某甲伙同于某维窜至前郭县X乡X村南侧,盗割网通公司所有的规格为x.4通信电缆246米,价值人民币x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63、2007年1月12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刘某、高某某、迟某某驾驶微型面包车窜至前郭县X乡X村,盗割网通公司所有的规格为x.4X2通讯电缆246米,价值人民币x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64、2007年1月20日晚,被告人于某甲伙同于某维窜至前郭县X乡X村附近,盗割网通公司所有规格为x.4通信电缆线193米,价值人民币3313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65、2007年1月24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于某甲伙同于某维驾驶半截车窜至前郭县X乡X村至松江村之间,盗窃网通公司所有的规格为400×2×0.4通讯电缆300米,价值人民币x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66、2007年1月2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于某甲伙同于某维窜至前郭县套浩太查干吐莫村至腰围子屯之间,盗割网通公司所有的规格为x.4X2通讯电缆线350米,价值人民币x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67、2007年1月29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于某维驾驶半截车窜至套浩太乡X村附近,盗窃网通公司所有的规格为x.4X2通信电缆线250米,价值人民币x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68、2007年2月4日晚上,被告人迟某某、刘某、高某某驾驶微型车窜至前郭县X乡X村,撬门进入农民刘某喜家仓房内,将农民刘某青存放在仓房内的红色钱江牌摩托车盗走,价值人民币5176元。

69、2007年2月6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于某甲伙同于某维窜至前郭县X乡X村至腰围子屯之间,盗割网通公司所有的规格为x.4X2通讯电缆线162米,价值人民币x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70、2007年2月7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于某甲伙同于某维驾驶半截车窜至前郭县X乡X村至下格斯户屯之间,盗窃网通公司所有的规格为600×2×0.4通讯电缆线80米,价值人民币7661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71、2007年2月10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于某甲伙同于某维驾驶半截货车窜至前郭县X乡X村至腰围子屯之间,盗割网通公司所有的规格为400对电缆线250米,价值人民币x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72、2007年2月11日晚,被告人于某甲伙同于某维、戈力国窜至前郭县X乡X村至小七队之间,盗割网通公司所有的规格为x.4通信电缆线250米,价值人民币x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73、2007年2月17日晚,被告人于某甲伙同于某维窜至前郭县X乡X村附近,盗割网通公司所有的规格为x.4通信电缆线280米,价值人民币x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74、2007年2月1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于某甲伙同于某维、戈力国(别名刘某,在逃),驾驶于某维半截车和戈力国租的出租车,窜至前郭县X镇小七队附近,盗窃网通公司所有的规格为200×2×0.4通讯电缆线600米,价值x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75、2007年2月19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于某维驾驶半截车窜至前郭县X乡X村至扎布格村之间,盗窃网通公司所有的规格为500×2×0.4通讯电缆线130米,价值x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76、2007年2月22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戈力国驾驶出租车窜至前郭县X镇大德营子附近,盗窃网通公司所有的规格x.4X2通信电缆线120米,价值人民币8815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77、2007年2月27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于某维、戈力国窜至前郭县X乡X村至松江村之间,盗割网通公司所有的规格为x.4X2通信电缆线90米,赃物价值人民币5337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78、2007年3月2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刘某骑摩托车窜至前郭县X镇乡政府院内,将李辉所有的日本田达牌摩托车盗走,价值人民币4125元。

79、2007年春季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骑摩托车窜至前郭县X乡哈玛站屯,撬门进入农民张立有家,盗窃皮包2个,价值人民币400元。

80、2006年春季的一天,被告人姚某某窜至农安县X镇蒋家屯,撬窗进入农民杨国芹家,盗窃自行车1辆、12只鸭、3只鹅,合计价值人民币474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81、2007年春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刘某、吉某某伙同冷六(姓名不详、在逃)骑摩托车窜至洪泉乡X村,盗窃农民高某、高某学、董加千家3头猪籽,在装猪籽的过程中,高某学家的猪籽逃跑,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800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82、2007年4月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刘某骑摩托车窜至前郭县X乡X村,撬门进入农民李凤春家中,盗窃现金6000元,赃款被其挥霍。

83、2007年4月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刘某骑摩托车窜至前郭县X乡X村五家户屯,撬门进入农民关某家,盗窃现金1300元和9枚古币、1张新卡,赃物价值人民币80元,赃款被其挥霍。

84、2007年4月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迟某某、刘某、吕某某、高某某驾驶两辆微型面包车窜至扶余县X镇X村兴隆沟屯,撬门进入田喜军家仓房内,盗走花生2500斤、银豹牌摩托车1辆,合计价值人民币x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85、2007年4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刘某驾驶摩托车窜至农安县X乡X村辛店屯,撬门进入居民辛敏辉家,盗窃生命源牌香烟2条、大丰收牌香烟2条、现金3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00元。赃款被其挥霍,香烟被其消费。

86、200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刘某驾驶摩托车窜至前郭县X乡X村,撬门进入农民闫庆余家中,盗窃现金1500元。赃款被其挥霍。

87、2007年4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窜至前郭县X乡莲花泡农场附近,将村民张国宾所有的红色新大洲牌摩托车盗走,价值人民币4588元。销赃得赃被其挥霍。

88、200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刘某驾驶摩托车窜至前郭县X乡X村马场,撬门进入农民韩峰家,盗窃现金3750元。赃款被其挥霍。

89、200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刘某驾驶摩托车窜至宁江区X乡机校屯,撬门进入农民霍启家,盗窃现金人民币2750元。赃款被其挥霍。

90、2007年4月21日9时许,被告人迟某某、吕某某、高某某、关某某窜至前郭县X镇X村农民顾柏和家,盗窃现金80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赃款被其挥霍。

91、2007年4月22日晚,被告人于某甲伙同郭亮亮、钱程(二人已判刑)窜至农安县X乡X村附近,盗窃网通公司所有的通信电缆线220米,价值人民币5346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92、2007年4月22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关某某伙同迟某某、吕某某(此起犯罪农安县人民法院对迟、吕某判处)窜至农安县X镇X村农民李万良家,盗窃现金720元。赃款被其挥霍。

93、2007年4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驾驶摩托车窜至前郭县X乡X村农乃窝堡屯,撬门进入农民王某家,盗窃现金3000元、联想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93元,赃款被其挥霍。

94、2007年4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驾驶摩托车窜到前郭县X乡X村农乃窝堡屯,撬门进入马古荣家,盗窃现金1700元,摩托罗拉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50元,赃款被其挥霍。

95、2007年4月30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关某某伙同迟某某、吕某某(此起犯罪农安县人民法院对迟、吕某判处)窜至扶余县X乡X村农民刘某臣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800元,赃款被其挥霍。

96、2007年4月30日上午,被告人高某某、关某某伙同迟某某、吕某某(此起犯罪农安县人民法院对迟、吕某判处)窜至扶余县X乡X村农民刘某国家,盗窃现金x元,赃款被其挥霍。

97、2007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关某某伙同迟某某、吕某某(此起犯罪农安县人民法院对迟、吕某判处)窜至扶余县X乡X村曲淑华家,盗窃现金人民币3500元,赃款被其挥霍。

98、2007年5月3日晚,被告人于某甲伙同郭亮亮窜至农安县X乡X村附近,盗窃网通公司所有的通信电缆线320米,价值人民币x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99、2007年5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于某甲伙同郭亮亮窜至前郭县X镇卡拉木屯北侧,盗窃网通公司所有的通信电缆线273米,价值人民币x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100、2007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迟某某、吕某某、高某某、关某某窜至前郭县红旗农场三分场潘红琴家,盗窃现金1700元,夏新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00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101、2007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关某某伙同迟某某、吕某某至前郭县X乡X村农民张万生家,盗窃金戒指2枚,金项链2条,价值人民币2736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102、2007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关某某伙同迟某某、吕某某(此起犯罪农安县人民法院对迟、吕某判处)窜至前郭县X乡X村达五家户屯农民孙某武家,盗窃现金170元。赃款被其挥霍。

103、2007年5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于某甲伙同郭亮亮、王某、张明伟、钱程(四人已判刑)窜至前郭县X镇X村至铁桥村之间,盗窃网通公司通信电缆线505米,价值人民币x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104、2007年5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于某甲伙同郭亮亮窜至前郭县X镇X村至铁桥村之间,盗窃网通公司所有的100对0.4线径通信电缆线462米,盗割200对0.4线径通信电缆线462米,合计价值人民币x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105、2007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迟某某、吕某某、高某某、关某某窜至前郭县X镇X村农民任秀香家,盗窃金戒指1枚、银戒指1枚、银镯子1副,合计价值人民币1290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106、2007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迟某某、吕某某、高某某、关某某窜至前郭县X镇X村农民任殿文家,盗窃人民币20元,银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50元。

107、2007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刘某驾驶摩托车窜至农安县X乡X村,撬门进入韩井龙家,盗窃现金1500元。赃款被其挥霍。

108、2007年5月21日上午,被告人高某某、关某某伙同迟某某、吕某某(此起犯罪农安县人民法院对迟、吕某判处)窜至农安县X镇X村高某屯农民邹有家,盗窃现金85元,赃款被其挥霍。

109、2007年5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于某甲伙同郭亮亮、王某、张明伟、钱程窜至扶余县X乡X村至五天顺屯之间,盗割网通公司所有的通信电缆线750米,价值人民币x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110、2007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高某某、关某某伙同迟某某、吕某某(此起犯罪农安县人民法院对迟、吕某判处)窜至农安县X乡X村农民于某香家,盗窃现金2900元,赃款被其挥霍。

111、2007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高某某、关某某伙同迟某某、吕某某(此起犯罪农安县人民法院对迟、吕某判处)窜至农安县X镇X村农民李树有家,盗窃现金2900元,赃款被其挥霍。

112、2007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高某某、关某某伙同迟某某、吕某某(此起犯罪农安县人民法院对迟、吕某判处)窜至农安镇X村农民廉国华家,盗窃现金3400元,赃款被其挥霍。

113、2007年5月29日上午,被告人高某某、关某某伙同迟某某、吕某某(此起犯罪农安县人民法院对迟、吕某判处)窜至杨树林乡X村农民于某家,盗窃现金x元,赃款被其挥霍。

114、2007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迟某某、吕某某、高某某、关某某(此起犯罪农安县人民法院对迟、吕某判处)窜至农安县X乡X村农民陈红梅家,盗窃现金600元,天九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00元。赃款被其挥霍。

115、2007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关某某伙同迟某某、吕某某(此起犯罪农安县人民法院对迟、吕某判处)窜至农安县X乡X村农民李淑娟家,盗窃现金人民币4000元,赃款被其挥霍。

116、2007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关某某伙同迟某某、吕某某(此起犯罪农安县人民法院对迟、吕某判处)窜至农安县X乡X村农民欧长海家,盗窃现金7000元。赃款被其挥霍。

117、2007年5月29日上午,被告人高某某、关某某伙同迟某某、吕某某(此起犯罪农安县人民法院对迟、吕某判处)窜至农安县X乡X村农民辛建军家,盗现金20元,粘网一对,价值人民币20元。赃款被其挥霍。

118、2007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关某某伙同迟某某、吕某某(此起犯罪农安县人民法院对迟、吕某判处)窜至农安县X乡X村农民孟德泉家,盗窃现金480元。赃款被其挥霍。

119、2007年5月29日上午,被告人高某某、关某某伙同迟某某、吕某某(此起犯罪农安县人民法院对迟、吕某判处)窜至农安县X乡X村农民张宏财家,盗窃现金570元和一些金银首饰,金银首饰价值人民币610。赃款被其挥霍。

120、2007年5月29日上午,被告人高某某、关某某伙同迟某某、吕某某(此起犯罪农安县人民法院对迟、吕某判处)窜至农安县X乡X村农民田喜影家,盗窃现金100余元,手机1部,衣服1件,赃物价值人民币600元。赃款被其挥霍。

121、2007年5月29日上午,被告人高某某、关某某伙同迟某某、吕某某(此起犯罪农安县人民法院对迟、吕某判处)窜至农安县X乡X村农民张秀荣家,盗窃DVD视盘机1台,电热锅1个,衣服12件,银手镯1只,合计价值人民币490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122、2007年5月31日上午,被告人高某某、关某某伙同迟某某、吕某某(此起犯罪农安县人民法院对迟、吕某判处)窜至农安县X镇X村农民隋富贵家,盗窃现金2100元,金耳环1副,价值人民币1094元,赃款被其挥霍。

123、2007年5月31日上午,被告人高某某、关某某伙同迟某某、吕某某(此起犯罪农安县人民法院对迟、吕某判处)窜至农安县X镇X村孙某茂屯孙某有家,盗窃现金24元,赃款被其挥霍。

124、2007年5月31日上午,被告人高某某、关某某伙同迟某某、吕某某(此起犯罪农安县人民法院对迟、吕某判处)窜至农安县X镇X村毕家炉屯夏万发家,盗窃现金3500元,衣服2件,一些银首饰,价值人民币500余元。赃款被其挥霍。

125、2007年5月31日上午,被告人高某某、关某某伙同迟某某、吕某某(此起犯罪农安县人民法院对迟、吕某判处)窜至农安县X镇X村刘某芳家,盗窃现金1000余元,诺基亚手机1部,一些金银首饰,价值人民币900元,赃款被其挥霍。

126、2007年5月31日上午,被告人高某某、关某某伙同迟某某、吕某某(此起犯罪农安县人民法院对迟、吕某判处)窜至农安县X乡X村农民陈守礼家,盗窃现金3400余元。赃款被其挥霍。

127、2007年5月31日上午,被告人高某某、关某某伙同迟某某、吕某某(此起犯罪农安县人民法院对迟、吕某判处)窜至农安县X乡X村米殿平家,盗窃现金700元,手机两部,一些金首饰,价值人民币2520元。赃款被其挥霍。

128、2007年5月31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关某某伙同迟某某、吕某某(此起犯罪农安县人民法院对迟、吕某判处)窜至农安县X乡X村孟粉房屯农民杜超家,盗窃现金1300元,赃款被其挥霍。

129、2007年5月31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关某某伙同迟某某、吕某某(此起犯罪农安县人民法院对迟、吕某判处)窜至农安县拉拉屯农民袁某英家,盗窃摩托罗拉手机1部,金耳环1付,价值人民币2420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130、2007年5月31日上午,被告人高某某、关某某伙同迟某某、吕某某(此起犯罪农安县人民法院对迟、吕某判处)窜至农安县X镇X村农民马宝民家,盗窃现金3900元,手机2部,玉镯1付,赃物价值人民币330元,赃款被其挥霍。

131、2007年5月31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关某某伙同迟某某、吕某某(此起犯罪农安县人民法院对迟、吕某判处)窜至农安县X镇X村农民章喜萍家,盗窃现金700元,女士化妆品1套,价值人民币180元。赃款被其挥霍。

132、2007年6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于某甲伙同郭亮亮、王某、张明伟、钱程(四人均已判刑)窜至前郭县X镇X村至铁桥村之间,盗窃网通公司所有的通信电缆线360米,价值人民币x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133、2007年7月24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窜至宝甸乡靠勺山北,盗窃网通公司所有的规格为x.4X2的通信电缆线26米,价值人民币2647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134、2007年8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驾驶微型车窜至前郭县X乡X村“踩点”。当晚,王某某独自驾驶微型车窜至该处,盗窃网通公司所有的x.4X2型的通信电缆83米,价值人民币3302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135、2007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窜至洪泉乡十所屯农民毕占龙家,盗窃鹅13只,价值人民币487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136、200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刘某驾驶微型车窜至前郭县X乡X村农民武向海家,盗窃鹅11只,价值人民币412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137、200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刘某、袁某驾驶微型车窜至前郭县X镇X村农民齐殿侠家,盗窃生猪3头,价值人民币6240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138、2008年2月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微型车窜至前郭县X镇X村至朝阳坡村之间,盗窃网通公司所有的规格为400×2×0.4通讯电缆93米,价值人民币4687元。被告人王某某在往车上装电缆线时,被公安机关某场抓获。赃物被收缴并返还被盗单位。

139、2008年5月7日中午,被告人高某某、关某某窜至农安县X镇,将被害人王某成所有的本田125摩托车盗走,价值人民币6740元,赃物已被收缴并返还被害人。

140、2008年6月10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关某某窜至宁江区X乡X村大米道口附近,将被害人纪亚男的一条金项链抢走,价值人民币2964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141、2008年6月10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关某某窜至松原市开发区吉某生化公司附近,将被害人杨少全的一台本田100型摩托车抢走,价值人民币4112元。赃物已被收缴并返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参与盗窃53次,赃款、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姚某某参与盗窃24次,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迟某某遗漏罪行21起,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刘某遗漏罪行34起,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吕某某遗漏罪行6起,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袁某参与盗窃3次,价值人民币9948元;被告人吉某某参与盗窃5次,价值人民币8372元;被告人冯某某参与盗窃1次,价值人民币4001元;被告人于某甲参与盗窃46次,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高某某参与抢劫2次,价值人民币7076元,盗窃55次,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关某某参与抢劫2次,价值人民币元7076元,盗窃39次,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佟某某参与盗窃5次,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于某乙收购赃物2次,价值人民币9386元;被告人孙某某收购赃物2次,价值人民币9386元。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于某甲、姚某某、迟某某、刘某、吕某某、袁某、吉某某、冯某某、高某国、关某某、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王某某、于某甲、姚某某、迟某某、刘某、高某国、关某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吕某某、佟某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袁某、吉某某、冯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某国、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私有合法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于某乙、孙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却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某正常管理秩序,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某十四名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迟某某、吕某某、刘某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犯罪分子,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被告人关某某、高某国同时犯有数罪应当实行并罚。各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十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累犯、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高某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两罪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x元。被告人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两罪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吉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元。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于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上诉人迟某某、吕某某的上诉意见均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上诉人高某某的上诉意见为,原审法院认定其犯抢劫罪错误,其不构成抢劫罪。

上诉人佟某某的上诉意见为,原审法院认定其盗窃电缆对数与事实不符,认定其盗窃两只小尾寒羊的事实不存在。

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意见为,其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某捕同案犯姚某某,属立功表现,应对其从轻判处,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为,原审判决对上诉人迟某某、吕某某、佟某某、高某某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维持原判。对上诉人王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某捕同案犯姚某某的行为,属立功,应予认定,建议二审法院为节省诉讼资源直接改判。

经审理查明:

(一)经审理查明盗窃、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经一、二质证、认证,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迟某某、刘某、吕某某、吉某某、袁某等十二人的供述:在侦查卷宗中,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迟某某、刘某、吕某某、吉某某、袁某等人对自己单独或伙同他人,于2004年6月份-2008年6月份,多次在前郭、农安县等地盗窃电缆线、金银首饰、家禽等物品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2、被告人于某乙、孙某某的供述:在侦查卷宗中,被告人于某乙、孙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收购赃物的犯罪事实,当庭亦表示自愿认罪。

3、90名被害人的陈述:在侦查卷宗中,被害人杨XX、辛XX、闫XX、邵XX、刘XX、梁XX、吴XX等90人如实向公安机关某述了自家被盗物品的名称,数量及被盗时间、地点等情况,各被害人的陈述与各被告人的供述基本一致。

4、松原市网通公司出具的报警材料41份、农安县网通公司出具的报警材料6份,可证实松原市网通公司、农安县网通公司所有的通信电缆线于2006-2007年被盗的事实。

5、证人周XX、刘XX、郑XX、郑XX、王XX等人的证言,可证实被害人杨XX、辛XX等家庭被盗的情况,上述证人证言与各被害人的陈述基本吻合,对各被害人的陈述是一个佐证。

6、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7份、农安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3份、松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1份,可证实十二名被告人盗窃的通信电缆、电瓶、猪、手机、黄金、电机等物品的价格情况。

7、现场勘查笔录一份,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57张,可证实被告人作案的现场情况。

8、(2008)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一份,可证实被告人迟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3日被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吕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的事实。

9、(2002)前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一份,可证实被告人姚某军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24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3年10月30日执行期满被释放的事实。

10、(2007)前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各一份,可证实被告人于某甲的同案犯于某维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的事实。

11、(2007)前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一份,可证实被告人于某甲的同案犯郭亮亮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张明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钱程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的事实。

12、收缴及返赃笔录三份,可证实被告人高某国、关某某盗窃被害人王某成、杨少全的摩托车已返还给被害人的事实。

13、破案经过、抓捕经过10份,可证实各被告人的被抓捕情况。

14、办案说明一份,可证实被告人冯某某自首的事实。

(二)上诉人王某某立功的事实和证据

2008年3月,上诉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某代同案犯姚某某藏匿地点,并协助公安机关某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前郭县公安局破案经过载明,前郭县公安局刑警队工作人员在提审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时,王某某交代其同伙姚某某在长春市X路小学旁的烧锅炉烧锅炉,在王某某的指认下,公安机关某3月24日将姚某某抓获。

关某上诉人迟某某、吕某某认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审判决根据二被告人在本案中犯罪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量刑适当,不存在量刑过重的问题。其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某上诉人高某某认为自己不构成抢劫罪的上诉意见。经查,被害人纪XX、杨XX证实高某某、关某某实施暴力对其实行抢劫事实,上诉人高某某、原审被告人关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认抢劫事实情节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一致,且一审庭审时上诉人高某某对抢劫犯罪事实并无异议,对其认定犯有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某上诉人佟某某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其盗窃电缆对数与事实不符,不存在盗窃两只小尾寒羊事实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佟某某认为盗窃电缆线对数与事实不符无证据支持;对于某窃两只小尾寒羊的犯罪事实,有同案被告人姚某某的证实,且上诉人佟某某在一审庭审时对盗窃两只小尾寒羊事实并无异议。其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某上诉人王某某认为其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某捕同案犯姚某某,属立功表现,应对其从轻判处,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前郭县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载明,公安机关某提审王某某时,王某某交代其同伙姚某某在长春市X路小学旁的锅炉房烧锅炉,在王某某的指认下,公安机关某姚某某抓获。对上诉人王某某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某捕同案犯的行为,符合《最高某民法院关某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犯罪分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某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规定,属立功。故对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于某甲、姚某某、迟某某、刘某、吕某某、袁某、吉某某、冯某某、高某国、关某某、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于某甲、姚某某、迟某某、刘某、高某国、关某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原审被告人吕某某、佟某某盗窃数额巨大,原审被告人袁某、吉某某、冯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原审被告人高某国、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私有合法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的所有权,均已构成抢劫罪。原审被告人于某乙、孙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却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某正常管理秩序,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被告人姚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迟某某、吕某某、刘某在原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应与前罪并罚。原审被告人高某国、关某某同时犯有盗窃罪、抢劫罪,应数罪并罚。上诉人王某某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某捕同案犯,属立功,依法应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王某某立功行为未予认定,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2009)前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迟某某、高某某、吕某某、佟某某及原审被告人关某某、于某甲、刘某、姚某某、袁某、吉某某、冯某某、于某乙、孙某某的定罪和量刑及上诉人王某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2009)前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王某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08年2月8日始至2022年8月7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岩

代理审判员孙某雁

代理审判员孙某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郑海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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