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励a诉被告赵a共同共有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励a,女,汉族,户籍地×省×市×新村×号,现住×市×区×路×弄×号×室。

委托代理人唐a,男,住×市×区×镇×村×号×室。

被告赵a,男,汉族,户籍地×市×区×路×弄×号,现住×市×区×路×弄×号。

委托代理人贾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柴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b,男,汉族,户籍地×市×区×路×弄×号,现住×市×区×路×弄×号×室。

委托代理人高a,女,住×市×区×路×弄×号×室。

原告励a与被告赵a共同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1日立案受理。诉讼中,本院依法追加了第三人赵b。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励a及其委托代理人唐a、被告赵a及其委托代理人贾a、柴a、第三人赵b的委托代理人高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励a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001年,原、被告与第三人(原告之子)共同出资购买位于×市×区×路×弄×号×室商品房一套,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及第三人名下。2004年11月,上述三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将该房屋产权证上被告的名字改为原告,然被告未能协助原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告认为,原、被告虽然是再婚的家庭,但夫妻关系稳定,家庭和睦,被告身体不好,原告也愿意继续照顾被告,原告也要求被告与其一同居住,原告诉讼只是为了报进户口,2004年11月的三方协议也是被告亲笔书写,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协议,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人由被告转为原告的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赵a辩称:一、2004年11月27日的三方协议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当时被告因脑梗发作正在住院治疗期间,协议书上的内容并非被告所写,名字是由原告及第三人强迫被告签署,故协议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二、系争房屋的抵押权尚未注销,原告要求变更产权人于法无据。三、系争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告及第三人,原告要求变更登记首先应当通过分家析产的方式将原、被告名下财产权利份额分离出来再行变更登记,原告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四、2004年11月27日的协议从签订日起至今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第三人赵b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请,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为原告与第三人。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9年10月登记结婚。第三人系原告与前夫所生之子。2001年,原、被告购买了位于×市×区×路×弄×号×室的房屋,售价为人民币(下同)126,152元,其中99,000元以被告名义申请贷款支付。2001年8月14日,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了被告与第三人名下,属两人共同共有。2003年8月30日,被告写下《家庭备忘录》一份,内容如下:“1999年10月份,我与励a结婚后,夫妻关系较好。2000年3月25日我发生脑梗,失去工作能力,家庭收入为我内退工资400元/月,2001年后增加100元,每月为500元/月,再加上我妻工作所得组成。2001年我变卖摩托车所得壹万元。2001年5月29日,我与妻在本市X路X弄投资购房一处,组合贷款情况如下:赵a投资壹万元(摩托车款),公积金冲贷1.6万元,赵b3,000元,其余部分为励a支付承担投资,包括装修费用。为家庭和睦,我本人意识思维清楚情况下特作此份说明。”2004年11月27日,原、被告及第三人又签署协议书一份,内容由被告起草如下:“兹有×路×弄×号×室,当时购买时赵a投入壹万元,加本人所有公积金共计贰万柒仟元。因赵a身体不佳,无支付能力,现愿将这部分产权转给我妻子励a,将现有赵a名字改为励a。余下贷款伍万陆仟元由儿子赵b承担偿还。”事后,房屋贷款于2009年8月还清。

另查明:自2000年以来,被告多次因“冠心病、心绞痛、高血压、脑梗塞”住院,但入院及出院时医院对被告的诊治结果中均为“神清”。

诉讼中,被告申请对《家庭备忘录》及2004年11月27日的协议书是否系其本人笔迹进行鉴定,后又撤回了申请。此外,被告陈述原告做家政一个月收入3,000千元,被告一个月看病的费用为1,500元,后更正为一个月医药费为5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房产登记信息、《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家庭备忘录》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证,并均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在本案中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2004年11月27日由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协议的效力问题。首先,该协议由被告本人起草,虽然当时被告在得脑梗医治期间,但始终处于神清状态;其次,被告与原告再婚后不久即经常发病,长期以来一直需要年纪比其小得多、身体比其健康得多的妻子原告的照顾,两人婚后的感情也不错;再次,从该协议、《家庭备忘录》的内容与庭审情况反映,原告与第三人承担了大部分的房款支付义务(包括贷款利息),且被告每月的医药费相对原、被告两人的收入来说也是一笔大开销;还有,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协议系被告受胁迫所签订。综上,上述协议书应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据该协议要求被告协助其将房屋产权人由被告及第三人变更为原告及第三人,作为房屋产权共有人之一的第三人对此也无异议,故本院应予支持。以被告名义申请的房屋贷款已结清,现被告随时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结清贷款的相关资料至交易中心办理注销抵押的手续,且办理该抵押注销手续实际也是被告履行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义务内容,故被告以目前房屋抵押未注销为由对抗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现仍是夫妻,产权更名后原告所占有的产权份额仍属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的权利并未受到侵害,被告关于分家析产的辩解意见不成立。结清房屋贷款是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前提条件,系争房屋的贷款于2009年8月刚结清,故被告关于原告诉请已过时效的辩解意见显然也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a及第三人赵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励a将位于×市×区×路×弄×号×室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励a与第三人赵b名下。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蒋鸣良

审判员李红

代理审判员陈务宁

书记员李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