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无锡市天然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与祁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天然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佳乃(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永志(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受祁某某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永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市天然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纺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祁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祁某某系天然纺织公司员工,天然纺织公司未为祁某某缴纳工伤保险。2008年8月26日19时5分许,祁某某在上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2008年11月18日,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工伤认定书,认定祁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后经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复议,维持了祁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的认定。在天然纺织公司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9年11月12日,经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祁某某的致残程度为玖级,祁某某支付鉴定费用280元。因双方对工伤保险待遇未达成一致意见,祁某某遂向无锡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0年4月10日,无锡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裁决双方劳动关系于2009年12月31日解除,天然纺织公司应于该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祁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x.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因对仲裁裁决不服,天然纺织公司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祈金旺不构成工伤,天然纺织公司无需支付工伤赔偿款及鉴定费用。

一审诉讼中,双方一致认可劳动关系于2009年12月31日解除。天然纺织公司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x.6元有异议,对其他工伤待遇计算的数字没有异议。天然纺织公司称祁某某系违法发生交通事故,依法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提供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予以证明,祁某某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以上事实,有天然纺织公司提供的第2008-x号事故认定书复印件、锡劳工伤认(2008)第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2009]苏劳社行复第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锡新劳仲案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复印件,祁某某提供的锡劳工鉴[2009]X号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费收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天然纺织公司虽然对工伤认定及复议决定有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对于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认定祁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的结论,予以认可。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事故,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因天然纺织公司未为祁某某缴纳工伤保险,故相应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天然纺织公司支付。因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中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外的其他工伤待遇均没有异议,故天然纺织公司应当支付祁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根据祁某某的出生日期及致残等级,经法院核算,天然纺织公司应当支付祁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x.2元。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江苏省人民政府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天然纺织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祁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x.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元、鉴定费280元,共计x.4元。

上诉人天然纺织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祈金旺于2008年8月26日无证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祈金旺因该事故受到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撤销,驳回祈金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祈金旺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均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天然纺织公司对祈金旺的工伤认定有异议,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起了行政复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维持了祈金旺所受伤害为工伤的认定。天然纺织公司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并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祈金旺的工伤认定书合法有效。天然纺织公司作为祈金旺的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原审法院据此判令天然纺织公司承担祈金旺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并无不当,天然纺织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无锡市天然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英

代理审判员陶志诚

代理审判员钱菲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飒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