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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羊册镇下陶村委闫庄东组诉泌阳县人民政府安置补助费方案公告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行终字第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泌阳县X镇X村委闫庄东组。

负责人杨某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泌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局长。

上诉人泌阳县X镇X村委闫庄东组因要求确认泌阳县人民政府对占用的土地征地和征地补偿方案、安置补助费方案公告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08)泌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泌阳县X镇X村委闫庄东组委托代理人刘利军,被上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08)泌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申明仁

审判员王蓉

审判员于发安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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