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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正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辽民三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正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沈阳正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正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正泰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沈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上诉人在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被上诉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正泰”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上诉人具有使用“正泰”字号合理合法的依据,且被上诉人并不从事电线电缆产品的生产,上诉人主观上不具有攀附、利用被上诉人企业商誉的故意,也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市场主体或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原审判决赔偿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浙江正泰公司成立于1997年8月5日,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其控股股东。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温州正泰电器有限公司于1994年3月14日取得“正泰+图形”组合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号为第x号。该注册商标标识为“地球形状的圆形,两侧为正泰”文字,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9类低压电器及元件、交流接触器。1995年12月28日,温州正泰集团公司受让取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2005年12月12日,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取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办理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4年3月13日止。2007年9月28日该商标转让给浙江正泰公司。

正泰集团公司于1998年7月7日取得“正泰”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号为x号。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9类计算机、传真机、衡器、量具、内部通讯装置、照像机(摄影)、电工仪表及仪器、电线、低压电器元件、高压防爆配电装置。2005年12月12日正泰集团受让取得该商标专用权,2007年9月28日又转让给浙江正泰公司,有效期至2018年7月6日。

正泰集团公司于1998年7月21日取得“x”字母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号第x号。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9类计算机、传真机、衡器、量具、内部通讯装置、照像机(摄影)、电工仪表及仪器、电线、低压电器元件、高压防爆配电装置。2005年12月12日正泰集团受让取得该商标专用权,2007年9月28日又转让给浙江正泰公司,有效期至2018年7月20日。

上述注册商标,经过正泰集团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市场上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1999年12月29日,商标局认定“正泰”商标为驰名商标,其中所附商标包括“正泰+图形”组合商标、“正泰”文字及“x”字母商标。2004年正泰集团荣获中国民营企业竞争力50强称号。2004-2006年中国电器工业年鉴销售排行榜,正泰集团名列前列,该公司在中国经贸、集团经济研究、商界名家、中国海关、人民日报、中国工商时报等媒体上对企业及品牌进行宣传,同时各地人民法院对“正泰”商标给予了刑事及民事方面的保护。

2008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公证处对位于沈阳市铁西区X街X-X号南一门X/F1档口、沈阳市和平区X路X号甲南门X号柜台及沈阳市和平区X路X-X号X门进行了现场拍摄,并于2008年4月29日出具了沈和证字第13、14、X号公证书。X号公证书拍摄的036/FX号档口店面名称为“沈阳正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该标识为同一字体,同一字形,同一大小;档口中存放的产品的合格证左上角标有“x沈正”标识,正下方标有厂名“沈阳正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厂名的字体小于“x沈正”标识。X号公证书中拍摄的X号档口的店面名称为“沈阳正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上述标识均为同一字形、同一字体。X号公证书拍摄的灯箱广告侧面标识为“沈阳正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正面标识有“沈阳正泰电线电缆、上海天逸电器、友邦电气沈阳总代理、沈阳正泰机电设备销售中心”字样,其中“沈阳正泰电线电缆”相对于“上海天逸电器、友邦电气沈阳总代理”字形略大。在该现场的玻璃橱窗及两扇大门上标识有“沈阳正泰电线电缆”及“x正泰电工”,其中“正泰”文字及“x”字母标识与浙江正泰公司的文字及字母商标相同。

另查,沈阳正泰公司成立于2001年1月,成立之时的企业名称为沈阳正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电线电缆制造、机电产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服装、灯箱配件批发零售。2002年10月,公司名称变更为“沈阳博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增加网络工程用产品。2005年9月,企业名称变更为沈阳正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电线电缆制造、机电产品、网络产品加工、制造。2006年3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受理了沈阳正泰公司“x沈正”商标申请,但至今未被核准。

再查,位于沈阳市和平区X路X-4的销售点不是沈阳正泰公司的销售网点,其实际经营单位是沈阳正泰机电设备销售中心,该中心是经工商局核准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浙江正泰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2万元,差旅费8,306元,公证费7,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沈阳正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4日前赔偿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00元;

二、沈阳正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后不得再以含有“正泰”字样的字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并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办理更名手续,若违反此项约定沈阳正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须向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另行支付80,000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000元,由沈阳正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承担5,450元。

审判长李易敏

代理审判员陈洪军

代理审判员马越飞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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