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与易某、宜丰县装卸运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医疗保险劳动争议案

时间:1999-12-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宜民初字第249号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宜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宜丰县装卸运输公司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系原告之夫。

被告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宜丰县装卸运输公司工人,现为该公司东湖酒店承包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系被告易某之夫。

第三人宜丰县装卸运输公司

法定代理人熊某,经理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易某、第三人宜丰县装卸运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医疗保险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1998年4月,东湖酒店公开招标承包,被告易某因属东湖酒店职工,享受优先权中标。原告在该酒店未承包之前,即在此工作多年。东湖酒店属公有制企业,该酒店承包之初,恰逢原告结婚待孕之时。被告对酒店的管理,一直是口头规定,其工作时间、工资福利等多方面均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基本精神。原告多次找被告、第三人交涉要求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但一直未果。之后,被告对原告谩骂、污辱甚至于大打出手,不允许原告吃饭,责令原告李某甲回家休息,不发工资。只发9天的工资45元。原告在迫不得已才申请仲裁。现起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要求被告、第三人补交医疗保险并赔偿医疗费156.1元,赔偿工资4053.26元及赔偿原告工资总额的25%即1013.03元。

被告易某辩称,原告起诉被告实属错误,被告也是县装卸运输公司下属东湖酒店职工,按照公司的招标合同通过投标取得承包东湖酒店的经营权。李某甲是承包人按承包合同接受的正式职工,并非承包人从社会上招收的人员。因此,承包人不应当也无权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二人产生纠纷,纯属原告不服从承包人分工,故意刁难承包人而产生私人恩怨所至,不是劳动争议纠纷。且经县装卸运输公司于1999年3月15日作出的调处决定书后,原告拒不认帐,自行离岗,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原告自己负责,与承包人无关。按照被告与县装卸运输公司订立的承包合同书规定,被告对承包后接受原酒店职工只是工作上的管理调配权,并没有劳动法上的开除、辞退等各项权利、连请假都得经发包方批准。被告只与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履行权利义务,与原告所诉劳动争议无关。

第三人述某,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有一年多了。我公司及交通局多次调处,双方没有组织观念。最后一次调处,被告同意原告去上班,原告拒不上班,原告旷工连续几个月,按有关规定,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即视为自动离职,但单位一直帮原告缴纳了社保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被告易某均系宜丰县装卸运输公司工人,分配在该公司东湖酒店上班。1998年元月,该公司研究决定,对东湖酒店实行公开招标承包。1998年1月20日经招标被告易某中标。于是易某与宜丰县装卸运输公司签订了东湖酒店公开招标承包合同书。合同规定:承包期限二年,自1999年4月21日至2000年4月20日。承包者必须招聘公司原有酒店职工8-12人,最少不得少于8人上岗。每年交纳承包费7.9万元。承包者必须承担公司应聘职工8人(连承包者本人共9人)的工资、社保、医保、劳保福利等一切费用。各人的工资待遇照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职工社保、医保每月缴交给公司。被告与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后,按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原告李某甲被聘为酒店职工。原告因不满被告对其工作的分工,双方产生纠纷。经宜丰县装卸运输公司及主管部门县交通局多次调处。双方均不服从组织意见。1999年3月1日最后调处,原告李某甲当众表态,遵守酒店原有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分配。被告也同意安排原告正常上班。但被告以调处决定书上未写明“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为由拒绝上班,原告在酒店上班9天,被告发给其工资45元。之后原告中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劳动争议仲裁。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1.对李某甲要求初发工资3450元,本办不予支持;2.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县装卸运输公司负担李某甲医保被停期间疗费123.30元。县装卸运输公司应与李某甲立即协商补签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原告对此裁决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1999年8月28日、9月23日原告因病门诊医治,花去医药费32.8元。加上原告提供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医疗费发票金额123.30元,共计医疗费156.1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第三人陈述、承包合同书、调处决定书、仲裁决定书、医疗费发票等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被告易某均系宜丰县装卸运输公司工人。被告易某承包该公司东湖酒店,只是企业内部经营方式的改革,原、被告等酒店职工与第三人宜丰县装卸运输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没有因易某承包酒店而改变。因此,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易某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李某甲只在酒店上班9天,被告按与公司承包合同中规定发给其工资45元。其余时间原告未上班,特别是1999年3月15日经组织调解,要求原告上班,原告也拒不上班。其起诉要求被告、第三人补发工资及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与第三人于1995年12月起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规定,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第三人停交原告的医疗保险,应负担原告不超出医保范围的医疗费。因此,原告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赔偿停交医疗保险的医疗费156.1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宜丰县装卸运输公司应与原告李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补签劳动合同。

二、宜丰县装卸运输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李某甲医保被停期间医疗费156.1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100元,原告李某甲、宜丰县装卸运输公司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英

审判员罗周新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某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