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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志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小孩陈某宇判由被告抚养,但被告无力管束小孩,对小孩成长极为不利,故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要求将小孩陈某宇变更由原告抚养。被告蒋某某辩称,小孩陈某宇实在调皮,自己对小孩管束有些力不从心,故同意变更小孩抚养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于X年X月X日生长子陈某宇,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06年12月18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协商离婚,长子陈某宇由被告蒋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随着小孩的长大,原告陈某某认为被告已无力管教小孩,故要求变更小孩陈某宇的抚养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蒋某某同意将小孩陈某宇的抚养权变更由原告陈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小孩自己选择。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陈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志大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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