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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河南新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申字第2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荣彬,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新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X镇。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赵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河南新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07年2月26日作出的(2007)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2006年10月11日的安置协议是本人在公司的胁迫欺诈要挟下签字的,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显失公平,应为无效;请求法院依法认定该协议无效,予以撤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公司按照申请人九级工伤的经济赔偿标准一次性赔偿工伤赔偿金和补发停工期间的工资。

再审被申请人河南新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再审申请人是农民协议工;2006年10月11日的安置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生效判决已认定;原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经审查查明:赵某某是河南新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井下农民工。2004年3月14日,赵某某在井下工作时受伤住院。2005年9月2日,赵某某被认定为工伤。2006年4月24日,被评定为九级伤残。2006年10月11日,赵某某与河南新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一份协议,约定河南新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赵某某医疗、伤残和就业补助金x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赵某某在协议上签了名,河南新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加盖了公章。之后,河南新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又对该协议进行了打印,但赵某某反悔,拒绝在其上签字,并拒领补偿金。2006年12月19日,赵某某向法院起诉,以该协议违背劳动法规定、仅补偿x元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在原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数额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赵某某应得的补偿金数额相差较多,该协议显失公平,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巩义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张献

审判员王国玺

审判员徐某庆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友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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