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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济中刑终字第10号

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略)。因本案2004年7月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乙,又名韩某伟、韩某伟,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原籍(略),捕前住(略)。因本案2004年7月16日被逮捕。同年11月10日因判处缓刑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05年4月11日凭判决书收监,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韩某丙,又名韩某亮,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略)。因本案2004年7月16日被逮捕。同年11月10日因判处缓刑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05年4月11日凭判决书收监,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5年4月11日作出(2005)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4年4月4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在济源市思礼运管站附近的一家烩面馆吃饭,同在该饭店吃饭的思礼乡X村的王炜(另案处理,与三被告人认识)拒付饭钱与女老板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正在附近摆摊卖冰糕的被害人卢某某上前指责了王炜,韩某甲、韩某丙即将卢某某拉至饭店隔壁的煤球厂门洞内,韩某乙持一拖把随后跟上。韩某甲、韩某丙二人用拳脚,韩某乙用拖把对卢某某的头部等处实施殴打,其间韩某甲捡一砖头(砖块上粘有水泥凝固物)砸在卢某某头部。经法医鉴定,卢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并构成十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韩某乙、韩某丙分别于2004年5月10日、2004年6月14日到济源市公安局思礼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韩某甲于2004年7月5日到济源市公安局思礼派出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被告人韩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家属已就民事赔偿部分同被害人达成了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证人史某某、李某丁、郭某某、韩某戊、任某某、李某己、刘某某的证言;现场照片及被害人伤情照片;济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和三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济源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韩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韩某乙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韩某丙有期徒刑二年。

上诉人韩某甲上诉称:原判认定其为主犯不当;其有投案自首情节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一审量刑重;一审法院对发还重审案件加重被告人刑罚,违背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请求二审予以减轻处罚。

韩某乙上诉称:自己是从犯,一审量刑2年6个月,难以接受。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法院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殴打卢某某致卢某迷后,三人离去。卢某某被他人送到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右侧额、颞叶硬膜血肿、右侧额、颞骨多发性骨折、头皮裂伤,并行右额、颞顶部硬膜外血肿清除术。

上诉人韩某甲的上诉理由,经查,韩某甲在整个作案过程中,先与韩某丙将被害人拉到煤球厂的门洞里,并对其实施拳打脚踢,又用砖头砸被害人的头部。原判根据其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认定其为主犯,并无不当;韩某甲的投案自首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节,一审已经予以考虑并给予了从轻处罚;本案因事实不清被发还后,原审法院经过重新审理,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作出判决,并不违反“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根据韩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投案自首的具体情况,原审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当,韩某甲请求予以减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上诉人韩某乙的上诉称其为从犯的情节,一审已经给予考虑,其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重伤、残疾的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判根据上诉人韩某甲、韩某乙、原审被告人韩某丙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投案自首的具体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以及各自的认罪态度,分别对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无不当。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韩某甲和韩某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长青

审判员任某娥

审判员王汉洲

二○○五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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