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重庆市X区大竹林镇教育办公室与李某集资建房案

时间:2006-03-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渝一中民终字第1112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渝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X区X镇教育办公室,住所地:重庆市X区X镇X村X社。

法定代表人谭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汪华勇,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伟,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渝北区教学仪器站站长,住(略)-1。

上诉人重庆市X区X镇教育办公室因集资建房一案,不服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2005)渝北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为了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组织集资修建广厦大楼,被告参与了集资。被告交了集资款,原告也将集资房交给了被告。双方建立了集资建房关系。原告根据其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要求被告基于该合同约定支付房款,而被告未在该合同上签名,原告也未举证证明被告委托了张来俊代签该合同,因此,该合同非原、被告形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原、被告也没有形成真正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不负有该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基于《房地产买卖合同》要求被告支付房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主张。被告无证据证明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产生的转让手续费和契税应由原告承担,原告已为被告代缴,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判决,1、被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重庆市X区X镇教育办公室为其代缴的转让手续费、契税692.79元。2、驳回原告重庆市X区X镇教育办公室要求被告李某给付房款4588元和迟延付款利息206元的请求。宣判后,重庆市X区X镇教育办公室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X区X镇教育办公室上诉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双方是集资建房关系错误,1997年修建广厦大楼时,是集资建房形式,但之后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由集资性质变更为房屋买卖性质。2、李某系原渝北区X镇教育办公室主任,代签字人员张来俊系原渝北区X镇教育办公室会计,双方系上下级关系,张来俊代签合同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请求,撤销原判,保证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李某答辩理由,1、上诉人没有证据证实我与张来俊之间构成表见代理关系。2、我与上诉人系集资建房关系,上诉人不是开发商,若认为系房屋买卖关系则合同一方必须是开发商。

经审理查明,1997年重庆市X区X镇教育办公室为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决定由教职工集资修建广厦大楼。李某当时系重庆市X区X镇教育办公室主任,也参与了集资,并从1998年7月9日起至2000年3月28日间,向重庆市X区X镇教育办公室交纳了集资建房款(略)元。1999年12月15日,重庆市X区X镇教育办公室向李某退还了集资款(略)元。

2000年,重庆市X区X镇教育办公室将竣工的集资房交付给李某使用至今。

2003年元月10日,重庆市X区X镇教育办公室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教育局请示,请示报告载明,大竹林镇教办室广厦工程X号楼于1998年12月开工,2000年6月16日竣工。由大竹林镇X组织、大竹林镇22名教师及部分社会人员集资修建。该报告所附《渝北区X镇教育办公室广厦工程X号楼住房集资人员名单》序号第3位为李某。

2004年4月5日,重庆市X区X镇教育办公室为李某办理了房屋的权属证书,并为李某代缴了转让手续费296.91元,契税395.88元。

审理中,重庆市X区X镇教育办公室提供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用以证明其与李某之间形成了房屋买卖关系。该合同载明,卖方为重庆市X区X镇教育办公室,买方为李某,房屋建筑面积98。97平方米,成交价格为(略)元。李某否认在该合同上签字。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渝北区X镇教育办公室广厦工程住房集资人员名单》、交费收据等为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重庆市X区X镇教育办公室为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于1997年组织职工集资建房,李某参与并交纳了集资建房款。之后,重庆市X区X镇教育办公室又将多余的集资建房款退还给了李某并将竣工的房屋交与李某使用,双方已形成集资建房关系。重庆市X区X镇教育办公室上诉称与李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已形成房屋买卖关系,其理由不能成立。重庆市X区X镇教育办公室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上并无李某本人亲笔签名,其称代签字的人员与李某构成表见代理,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对双方系集资建房关系予以认定。据此,原审法院判决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受理费220元,其他诉讼费350元,合计570元,由重庆市X区X镇教育办公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商雪梅

代理审判员兰建恒

代理审判员王险峰

二00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谭某中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