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男,48岁。系被害人史×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女,49岁。系被害人史×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男,58岁。系被害人袁××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女,58岁。系被害人袁××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男,13岁。系被害人袁××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女,3岁。系被害人袁××之女。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仝××,女,35岁。系被害人袁××之妻、袁××、袁××之母。

被告人赵某某,男,32岁。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曹××,男,40岁。系肇事船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镇平县××水库管理局。

单位负责人李××,镇平县××水库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镇平县××水库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金豹,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09年11月4日以(2009)镇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蒋××经济损失x%,即x.7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周××、袁××、袁××、仝××经济损失x.x%,即x.25元。三、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水库管理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蒋××经济损失x`%,即x.7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周××、袁××、袁××、仝××经济损失x.x'd5%,即x.25元。宣判后,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原审被告人赵某某服判不上诉,本案的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水库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0年1月30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南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09)镇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三项,即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蒋××经济损失x%,即x.7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周××、袁××、袁××、仝××经济损失x.x%,即x.25元。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水库管理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蒋××经济损失xe92v%,即x.7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周××、袁××、袁××、仝××经济损失x.x%,即x.25元。二、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发回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案件发回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蒋××、袁××、周××、仝××,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水库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蒋××要求被告人赵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镇平县××水库管理局共同赔偿其死亡赔偿金x元/年×20年=x元,丧葬费x元/年x%=x.5元,间接受害人扶养费(x%年×8837元x!%=x元,合计x.5元。但原判前与赵某某的调解依然有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周××、仝××、袁××、袁××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镇平县××水库管理局共同赔偿其丧葬费x元/年×6个月=x元,死亡赔偿金x元/年×20年=x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子:8837元×6年÷2=x元,女:8837元×16年÷2=x元,父母:8837元×40年÷3=x.67元,合计x.67元。但原判前与赵某某的调解依然有效。

被告人赵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曹××认为对本案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1、船是没有经过船主同意开走的;2、船主对船失去了管理能力,致使造成本案的发生,故应由行为人承担责任;3、船主属合法经营,且经过海事部门的检测;4、春节禁航,上级没有传达,也没有人直接去落实执行,且被害人有过错。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水库管理局认为:1、水库管理局对水上的船只没有管理权,在法律上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船主由相关职能部门发有证件,故发生事故也应由相关部门承担;3、造成本案的发生,是由被告人过错引起的;4、法定职能部门也没有相关文件证实水库管理局有一定责任;5、赵某水库没有行政执法权,船主只要取得了证件,可以在任何水面上行驶,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超载、驾驶不当引起的,所以本单位不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31日中午,史×、袁××等11人在赵某某家饮酒后,被告人赵某某到××水库借曹××的快艇驾驶,送史×等9人到水库对面的三黄某游玩,后快艇返回时乘坐12人,于15时2分在返回途中因赵某某操作不当致使快艇侧翻,乘船人员全部落水,导致乘船人史×、袁××死亡。在原审过程中,经调解,原告方和被告人赵某某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

另查明,2008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x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8837元/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x元/年。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蒋××的经济损失为:1、丧葬费x元/年×6个月=x元;2、实际经济损失x元/年×20年=x元;合计x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周××、袁××、袁××、仝××的经济损失为:1、丧葬费x元/年×6个月=x元;2、实际经济损失x元/年×20年=x元;3、被扶养人生活费,袁××:8837元/年×6年÷2=x元,袁××:8837元/年×16年÷2=x元;合计x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某某供述的案发时间、地点及造成的后果,与证人曹××、张×、曹××、马×、李×、王××等证人证言所证实的案发时间、地点及造成的后果可相互印证,且有现场照片及相关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严重超载的船只;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曹××对船只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水库管理局未尽到对库区旅游安全的监督、督促责任,致使事故的发生,故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蒋××、袁××、周××、袁××、袁××、仝××要求附带民事被告人赵某某、曹××、××水库管理局赔偿丧葬费、实际经济损失,袁××、袁××扶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蒋××、袁××、周××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某、曹××、××水库管理局赔偿扶养费的请求,因不能向法庭提交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有效证据,此请求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曹××认为船主属合法经营,且经过海事部门的检测,被害人有过错之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辩称船是没有经过船主同意开走的,此辩解与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证人马×、赵××等证言证实的被告人开船前和曹××之妻张×说过相矛盾,本院不予采纳;辩称船主对船失去了管理能力,致使造成本案的发生,应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之意见,此意见推脱了船主应对船只尽到的安全管理职责,本院不予采纳;辩称春节禁航上级没有传达,与曹××陈述称镇平县××水库管理局的负责人马××和辛×给其说过及证人马××证言证实通知过其停航相矛盾,本院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水库管理局辩称水库管理局对水上的船只没有管理权,在法律上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之意见,与水库管理局具有负责库区旅游安全的职责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称船主由相关职能部门发有证件,故发生事故也应由相关部门承担之意见,推脱了水库管理局的职责,本院不予采纳;辩称造成本案的发生,是由被告人过错引起的、载人过多造成的,此意见虽是案发的直接原因,但××水库管理局在2009年1月16日接到镇平县交通局的春运期间船只停航通知后,未尽到督促、落实水库船只停航之职责,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辩称法定职能部门也没有相关文件证实水库管理局有一定责任之意见,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辩称××水库没有行政执法权,船主只要取得了证件,可以在任何水面上行驶,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超载、驾驶不当引起的,所以本单位不承担责任之意见,与××水库负有的库区旅游安全职责及督促、落实春运期间船只停航职责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害人乘坐被告人酒后无证驾驶的严重超载的船只,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人(单位)的民事责任,故二被害人应各自承担民事部分10%的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作为事故的直接造成者,应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放弃被告人赵某某应承担赔偿数额的其余部分,确属自愿,且已达成协议,并签收了由本院制作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蒋××实际损失x元,丧葬费x元,合计x%,即x.2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周××、袁××、袁××、仝××实际损失x元,丧葬费x元,袁××扶养费x元,袁××扶养费x元,合计x)%,即x.25元。

二、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水库管理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蒋××实际损失x元,丧葬费x元,合计x%,即x.2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周××、袁××、袁××、仝××实际损失x元,丧葬费x元,袁××扶养费x元,袁××扶养费x元,合计x%,即x.25元。

上述一、二条赔偿费用,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奇国

审判员安国跃

审判员杨正武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康晓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